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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前言2

第二章矿井“一通三防”的一般规定2

第一节通风管理一般规定2

第二节瓦检员及瓦斯管理一般规定3

第三节放炮管理一般规定4

第四节矿井防火及电气设备管理一般规定5

第五节加强防尘管理、防止煤尘爆炸的规定5

第三章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制度5

第一节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6

第二节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7

第三节瓦斯巡回检查制度8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9

第五节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1

第四章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措施18

第一节矿井停风、供风、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18

第二节巷道贯通、掘进安全技术措施22

第三节局部瓦斯处理技术措施26

第四节矿井防灭火措施26

第六节综合防尘措施30

矿井“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管理措施31

珙县诺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前言

矿井“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使“一通三防”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编制以下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矿井“一通三防”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通风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条:

煤矿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生产水平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有两个安全出口。

保证足够的风量,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采空区通风。

回采工作面严禁用局扇通风采煤。

第二条:

主扇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若因任意停止主扇运转,造成“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严格局扇管理。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局扇的安装、撤御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必须追究有关部门和采掘队长责任。

第四条:

采用局扇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严禁循环风和微风、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规定安装局扇。

否则,必须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者责任。

第五条:

加强局扇和风筒维护管理。

局扇设备要齐全,吸风口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垫高不低于0.3米。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不准上下起伏,左右歪拐或脱节,造成工作面无风量。

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分岔必须设三通,异径风筒要有由大到小的过渡节,不准花接、插接;风筒接头要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双反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圈,风筒无大破口;工作面风量和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巷道中风流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节瓦检员及瓦斯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瓦检员,满足矿井巡回检查瓦斯要求。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出现空班漏检。

假检或弄虚作假,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当事者的责任。

造成重大瓦斯事故要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

第八条:

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员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巡回检查制、井下现场手上交接班制。

每天的瓦斯日报表必须按时报送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矿长审阅。

第九条:

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订矿井瓦斯管理办法和技术安全措施,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若因措施执行不力发生瓦斯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放炮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条:

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瓦斯超限不准装药放炮,否则造成事故必须追究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责任,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矿用炸药、雷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剩余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严禁放糊炮。

否则追究队长、班组长、瓦检员、当事人和放炮员的责任。

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井下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起爆器(放炮器),严禁用非起爆器起爆;严禁用裸体母线和有明接头的母线放炮;严禁用道钉、铁丝等当作放炮器钥匙;严禁用放炮母线同放炮器接线柱碰接放炮。

否则必须追究放炮员、班组长、队长责任。

第十四条:

放炮地点、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节矿井防火及电气设备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井下明火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第十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消灭失爆,保证运行可靠。

第十八条:

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入井矿灯必须是闭锁和不失爆的,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节加强防尘管理、防止煤尘爆炸的规定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防尘系统,消灭干打眼。

井下装煤处必须设喷水雾降尘。

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井下防尘设施,洒水喷雾装置,必须加强日常维修管理,坚持使用,不准随意拆除或停止使用、破坏,否则,追究防尘工及采掘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洗尘清理工作,对回风巷洗尘每周1~2次,主进风巷每月一次,其它区域(如装煤处附近等)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经常性清洗。

第三章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制度

第一节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矿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把防止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摆在煤矿安全的首位。

定期主持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若因不安排资金,不按规定配备人员,影响”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若因“一通三防”技术管理问题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风科长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若业务范围内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掘队长全面负责所辖区域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工作。

必须保证每班有队长或副队长现场值班,检查“一通三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矿技术负责人。

否则,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追究现场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监科长和安监瓦斯人员对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要进行认真监督检查,若因监督检查不力、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安监处长和安监瓦斯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搞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严禁随意破坏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

否则必须追究现场作业人员的自身责任。

第二节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矿井每月的开采计划和采掘变化,由安监通风部门测算全矿及各采区的所需风量并合理的分配到各用风地点。

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通风检查、及时发生问题,采取措施。

检查内容各包括矿井空气成份,包括各种有害气体与气候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压力)的检查;空气中含尘量的检查、风量的检查、矿井通风阻力的检查以及矿井主扇情况,辅扇、局扇工作情况的检查等。

第三十一条:

检查与处理积聚沼气(检查沼气抽放系统)

第三十二条:

主要通风巷道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维修。

第三十三条:

矿井消防灭火与火区密闭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鉴定矿井沼气等级与分析矿井瓦斯的来源。

第三十五条:

编制和补充通风防尘系统图:

1、通风系统平面图。

在矿井开采平面图上用简单符号注明风流方向,风量以及测风站、通风构筑物、扇风机、火区等布置。

2、防尘系统图:

将防尘水源及防尘管路、开关设施、喷雾洒水等标在一张图纸上。

第三十六条:

制作通风报表。

通风报表、记录结合通风系统图可以分析通风不良瓦斯超限的原因,沼气涌出的规律。

常用通风报表等有:

1、全矿通风记录表薄:

包括风量、瓦斯、通风设施,主要通风巷、局部通风等。

2、通风检查旬、月报表,内容同上。

3、井下各地沼气、二氧化碳浓度记录表。

4、通风阻力(风压)测量记录表。

第三节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沼气或二氧化碳的检查,除“一炮三检”外,每班还必须检查三次:

即进班前到达工作地点后立即进行第一次检查。

上班后3小时对分管工作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下班前1小时对工作面进行第三次检查。

第三十八条:

沼气或二氧化碳涌出或积聚变化较大的硐室和巷道(如掘溜煤眼),要做到经常性的瓦斯检查处理。

至少不低于4次,并在当班工作时间内测定。

第三十九条: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

机电硐室及其它硐室,各局扇进风风流、总进风流、总回风流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十一条:

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录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同程度和措施进行处理,情况严重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三条:

对重点碛头(如揭露煤层,遇煤线或地质破碎带时),要加强瓦斯监测,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如有特殊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一切可能造成瓦斯积聚的巷道顶部、盲巷、老采空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对超限地点积聚瓦斯当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好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汇报、联系。

第四十五条:

矿井停电、停风后,必须按照《矿井停电、停风,供电、供风规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现场人员不能处理好的通风、瓦斯等问题,瓦斯检查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瓦检员每班下班后,必须填好瓦斯检查日报表,实行“三对口”(即:

瓦斯日记牌、班报手册、瓦斯日报表要一致),严禁不填、假填、谎填、漏填瓦斯报表;并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瓦斯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矿《经济责任制》处理。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井下局扇由专职人员负责开、停管理工作,其它人员(包括通风工)未经其允许不得进行。

第五十条:

使用局扇通风的碛头,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并做到停工不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五十一条:

不准停局扇放炮。

第五十二条:

严禁排放瓦斯一风吹。

必须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五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在瓦斯喷出区域和高瓦斯区域,还应装设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巷道中的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该区域的一切电源。

第五十四条:

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并要求局扇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第五十五条:

恢复通风供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0%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待其所供风巷道中的瓦斯不超1%时,方可恢复该巷道的电源。

第五十六条:

局扇安装离地高度应大于0.3米,且应垫妥局扇机体,不得摇摆晃动,且尽量与风筒保持成直线状态,减少局部通风阻力。

第五十七条:

井下局扇及配套设施,由安监通风部门指定安装位置,一经安定,未经安监通风部门许可,不准随意搬动和拆除。

第五十八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局扇通风或矿井全风压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严禁微风、无风作业。

第五十九条:

局扇及其配套设施应及时检查和维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十条:

风筒管理

1、风筒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风筒的悬挂应保持平、直、稳,缝环必挂。

3、风筒转弯应平缓过渡,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

4、风筒连接应采用进风侧风筒插入出风侧风筒,并相互反边,尽量减少接头漏风。

5、压入式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6米。

特殊情况按特殊安技规程执行。

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保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定。

6、除了接头和安装要正确外,还要对各种原因出现的风筒破洞及时修补,减少漏风。

对不能在现场及时修补好的风筒,必须及时更换好风筒,并把烂风筒打出地面,修补待用。

7、井下所有人员都必须爱护风筒,严禁用风筒垫坐或垫睡,更不准随意破坏风筒。

8、井下的风筒无论好、坏都必须存放堆码好,严禁乱丢乱扔,无人管理。

第五节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破坏材料性能规程中有关条文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相关部门(如公安局)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方可上岗。

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第六十三条:

“一炮三检”:

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第六十四条:

“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放炮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

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六十五条: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二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六十六条:

“放炮站岗警戒制”: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撤出距放炮地点附近(直线120米、转弯60米)所有人员,并必须安排人员到可能进入放炮区域的所有通道口站岗警戒,站岗人员必须距放炮地点直线120米、转弯60米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且谁安岗谁拆岗,严禁私自进入放炮地点。

第六十七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六十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放炮时,都应采用正向起爆。

第六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七十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电雷管末端扭结。

第七十一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第七十二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压风)消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七十三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第七十四条:

对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

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等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二、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为1~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四、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五、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坡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七十五条:

严禁明火、普通引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

如果确无其它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炸药。

二、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所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瓦斯。

四、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防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和瓦检员必须检查通风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巷空等情况时,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

在未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第七十七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防尘。

第七十八条:

放炮前机器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第七十九条:

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

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四、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和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六、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八十条:

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器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八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距放炮地点直线120米、转弯60米以上的有掩护的安全进行放炮。

第八十二条:

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安监斯员统一保管。

放炮前,经通风、瓦斯等检查后,符合规程规定,方可将放炮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按规定进行放炮,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放钥匙插入放炮器内。

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八十三条:

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

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中后,方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第八十四条:

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安监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片帮、支架、瞎炮、残爆等怀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八十五条:

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需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廷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第八十六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新装药放炮。

三、严禁用镐创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

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四章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措施

第一节矿井停风、供风、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七条:

矿井停电停风时有发生,为防止重大瓦斯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各工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将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矿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安全、通风、机电等管理人员必须把贯彻执行本措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八十九条:

凡电网停电或事故性引起的主扇停止运行,矿井失去机械通风,立即停供井下所有电源,地面35KV变电站配电室拉掉供井下的6KV高压开关,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低压开关。

采区变电所也应处理在断开位置。

第九十条:

矿井失去机械通风后,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全部撤离至自然通风良好的大巷内待命,严禁敲打矿灯和金属物,严禁独自乱串,瓦检员应严密监测井巷人员待命区域瓦斯浓度上升情况,若沼气浓度超过1.5%,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均应向低浓度区段撤退,必要时逐步撤退至地面。

第九十一条:

停风时,主扇风机司机应立即断开电源开关,打开出风井三道人行门,以形成自然通风,检查维护好变配电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待命运行状态。

第九十二条:

调度室应迅速查明停电停风的原因和时间,若停电恢复时间较长时(1小时以上)或临近下班时间1小时,可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出至地面。

第九十三条:

停风期间,调度员每15分钟应向井下各人员待命地点查询一次瓦斯浓度上升情况和风流方向情况,安监员和瓦检员将人员待命区域的瓦斯、风流等异常情况每隔15分钟向调度室(或安全值班室)汇报一次,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十四条:

停风就是命令,生产、安全(通风)、矿办、机电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应立即前往调度室会商措施,由安全生产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九十五条:

供电时,必须首先供主扇电源,风机司机立即关闭所有风门,启动主扇电动机,电机运转正常后,再打开调节风门。

待主扇运行30分钟后,方可供井下电源。

第九十六条:

主扇运行后,井下供电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1、中央水泵房、充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均为1%以下时,方可送电。

调度室作好记录并记好汇报人的姓名(瓦检员)、浓度及时间,确认无误后,方可向配电员下达送电命令。

2、井下采区配电所向用电设备送电时,其防爆电气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的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供电。

非防爆电气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的沼气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供电。

各采区配电点操作人员必须与瓦检员取得联系后,达到上述要求时,方可执行供电。

第九十七条:

独头巷道的局扇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临时停工时,也不许停风。

如果需临时停风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断局扇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进风流中,独头巷道口挂有明显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停电停风者,必须与瓦检员取得联系。

第九十八条:

对停风的独头巷道,因时间过长,巷道口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主管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第九十九条:

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沼气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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