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溪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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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溪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红军长征通道转兵纪念地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同志通道现场办公会议精神,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2周年,做好通道城镇建设“两篇文章”,切实加强县溪镇城镇建设工作,将红色旅游——“通道转兵纪念地”项目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怀政办发[2003]6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县县溪镇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县溪镇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通道转兵新城项目指挥部。
二、征地拆迁范围:
经省国土厅预审通过的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和需要拆迁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均为本次征地、拆迁范围。
其具体位置是:
该宗地座落在县溪镇城镇规划区内,由三个地块组成,一是位于通道县第三完小以南的“烂泥冲”、“牛形”;“菜园子”南面部分土地;下腰“湾里”,面积约60亩。
安置区用地根据报批情况,随时增加到本次征地拆迁范围。
具体四至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工作步骤
(一)分别按阶段召开村、组征地拆迁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布征地拆迁公告。
(二)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被拆迁人的户数、家庭人口(区别合法人口和非法人口)、建筑面积、宅基地(区别正屋和杂屋、临时牲栏)面积(区别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以及房屋前后左右的空坪隙地与附着物等。
(三)对拟征用土地的现场进行测量,分别与拟征地的村组签订好征地协议。
(四)对拟拆迁房屋对照补偿文件计算补偿,对个别情况复杂的房屋组织评估,公示拆迁补偿计算结果,同时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各类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
水田43785元/亩,旱土27877.5元/亩,经济林16591元/亩,林地11613.7元/亩,园地19909.2元/亩,专业菜地69030元/亩,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指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红线内面积),属于集体土地的,按照14850元/亩补偿给集体,安置补助费另行补偿到户;属于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拆迁安置:
应拆迁的房屋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补偿到位后,该房屋视为拆迁人所有。
但拆迁人放弃处置权时,由被拆迁人处置。
被拆迁人处置应拆迁房屋时,如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自行负责安全责任。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统规新建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照通政发〔2011〕3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货币;被拆迁人需要安置住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照通政发〔2011〕3号文件执行。
产权置换方式原则上在征地范围内统规新建,即由拆迁人在规划的安置地块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符合营业性用房安置条件的,按照通政发〔2011〕3号文件给予安置营业性用房或计算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需要择地另建房屋的,按照一般建房手续办理,有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一切手续及费用。
六、拆迁补偿
(一)拆迁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的补助标准:
搬家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m2为基数计算,分两次共发1400元,房屋建筑面积每超过1m2增加3元,不足100m2的按100m2计算。
过渡补助费按月按人计算,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详细规定见通政发〔2011〕3号文件)
(二)被拆迁房屋或构筑物应具有合法的土地审批和房产手续,凡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是否属于历史性建房区别对待。
(三)安置人口的确定
1、安置人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本组户籍的人口(挂靠户除外);
(2)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
(3)拥有被拆迁房屋产权又长期在被拆房屋内居住,且在县溪城镇规划区内另无住房的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算安置人口
(1)被拆除房屋内的临时居住人口;
(2)无本组户籍的人口;
(3)在征地公告后突击迁入的人口;
(4)自然消失户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合法财产,但不享受宅基地安置,原有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
(四)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面积以宅基地土地权属证为准,一般为居住用的正屋和生活必需的厨房、厕所占地面积,杂屋、猪牛栏以及空地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没有宅基地土地权属证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从紧计算。
七、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以内的奖励。
八、拆迁补偿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不含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腾地奖励等)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扣除安置房或营业性用房价差款后一次付清;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腾地奖励等在房屋拆除完毕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九、安置地的房屋建设
(一)安置地的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正立面控制规划进行建设。
(二)安置地的手续办理:
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由拆迁人按国有划拨用地方式统一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
(三)地产房产手续办理: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由拆迁人出资办理。
(四)安置房的水、电、路等设施由拆迁人办理,安装标准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执行。
十、处罚
对在2个月以上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坚持无理要求,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腾地的被拆迁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拆迁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一、其它
(一)本方案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在该项目实施完毕后失效。
附件:
1、住房调换系数;
2、营业性用房安置方式;
3、房屋室内装修货币补偿标准;
4、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5、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6、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附表1:
住房调换系数
房屋类别
换房系数
备注
砖混
1
砖混结构拆迁房
砖木
0.8
1995年以后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
0.77
1975年到1994年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
0.74
1975以前修建的砖木结构拆迁房
纯木
0.55
1995年以后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
0.52
1975年到1994年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
0.5
1975年以前修建的木屋架、瓦屋面、全木结构拆迁房
杂屋、简易棚屋
0.09
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草棚、有柱屋盖(不论有没有墙体)的棚屋等。
说明:
1、调换得出安置住房面积达到整套房面积50%以上的(包含50%),给予调换一套安置房,所差面积由被拆迁户按安置住房销售价补足;面积在50%以下的,按安置住房回购价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
2、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划统一在城区范围内修建砖混住宅楼,用于供给被拆迁户房屋的产权调换。
根据现有住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产权调换,其它补偿费用不作产权调换的依据只作货币补偿。
附件2
营业性用房安置方式
1、为解决城区少地和无地被拆迁户以后的社会保障及生活问题,根据宅基地土地证面积的比例给予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
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计算方法为:
宅基地土地证面积×安置系数=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
2、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营业性安置用房置换系数为0.23(按180平方米空闲地5+1的建房模式,系数的计算方式:
180㎡÷6层=30㎡/层,30㎡÷130㎡=0.23)。
3、计算被拆迁户的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以被拆迁户的宅基地面积(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登记的面积)为准,宅基地面积≥210㎡的,按210㎡计算。
4、营业性安置用房的价格计算标准为:
折算出的营业性用房面积×指标内价,其中,折算出的营业性用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户所选择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拆迁人按营业性安置用房的指标外价减去安置营业性用房指标内价的差额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折算出的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户所选择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由被拆迁户按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外价格补足。
5、按照公式计算得出的营业性安置用房面积指标后,达到一套营业性用房面积50%以上的(包含50%),在统一规划安置区域内给予购买一套营业性安置用房,所差面积由被拆迁户按指标外价格补足;面积在50%以下的,按营业性安置用房指标内价与指标外价差额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
附件3房屋室内装修货币补偿标准
类别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主要特征
地
板
类
地板砖
㎡
27-57
中档、规格300×300
地板砖
㎡
70-80
中档、规格600×600
地板砖
㎡
85-100
中档、规格800×800
复合地板
㎡
70-110
中档
杉木地板
㎡
80
中档
竹(杂)木地板
㎡
100
中档
水磨石地板
㎡
45
普通
门
窗
类
防盗门
樘
800
中档800×2100
不锈钢拉闸门
㎡
168
普通
塑钢门
樘
306
规格800×2100
焊制铁门
㎡
220
纱门
个
70
双面包门
个
240
单面包门
个
180
铁皮包门
个
100
铝合金门窗
㎡
149
中档、含纱窗
木窗
㎡
140
带纱加45元/㎡、钢筋加80元/㎡
包门框、木门框
个
100
卷闸门
㎡
85
中档0.7mm
防盗网
不锈钢防盗网
㎡
70
规格¢18以下
钢筋防盗网
㎡
100-120
包刷漆
雨
棚
类
铝雨棚
㎡
60
塑料雨棚
㎡
50
石棉瓦雨棚
㎡
10
水泥瓦雨棚
㎡
20
墙
裙
地
角
线
贴墙砖
㎡
47-76
规格50×5076元/㎡
墙面纸
㎡
12
木墙裙
㎡
80
木板墙
㎡
35
木地顶角线
m
13
瓷地角线
m
5
石膏线
m
4
涂料类
墙面漆
㎡
8-10
含涂料
地面漆
㎡
15
中档、水泥地面
防瓷涂料
㎡
4
类别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主要特征
柜
类
博物柜
㎡
250
中档、包刷漆
木制壁衣柜
㎡
130
中档、包刷漆
鞋、厨、杂物柜
m
80
固定式、包刷漆
厨灶类
气灶
m
280
砖砌或砼板组砌,灶面贴瓷砖(包括切案、水池、洗涤池)
煤灶
m
250
砖砌,水泥抹面(包括切案、水池、洗涤池)
柴灶
m
220
其
他
类
护
栏
类
客厅装饰镜
个
200
包窗裙加50元
洗漱台
套
200
普通
大理石洗漱台
套
500
蹲便器
套
100
中等
马赛克
㎡
30
地漏
㎡
20
木吊顶
㎡
110
吊四周边140元/㎡
木楼梯
m
100
顶棚扣板
㎡
43
滑轮窗帘盒、架
个
100
空调太阳能搬迁
台
200
自来水入户
户
1680
电入户
户
650
有线电视安装
户
180
电话安装
台
200
护
栏
类
水泥花格护栏
m
65
钢管钢筋护栏
m
120
木护手护栏
m
30
说明:
1、内墙面按房屋面积的3倍计算,贴有墙砖或墙裙的按2.7倍计算。
2、凡未列入附件内的项目按相关标准补偿。
3、按使用年限实行折旧,使用期3年以内不予折旧,使用期在4-10年内每年拆旧5%,使用期在11年以上折旧50%,使用期在15年以上补偿20%残值。
4、对本标准存有异议的,可向物价主管部门(或物价评估部门)依法提出意见并申请评估,补偿价以依法评估价为准并予给付。
附件4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明
晒坪类
岩板坪
平方米
35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水泥坪
平方米
30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三合土坪
平方米
10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围墙类
24砖眠墙
立方米
200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24砖斗墙
立方米
160
同上
18砖墙
立方米
220
同上
13砖附柱墙
立方米
240
同上
土筑、土砖墙
立方米
100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挡土
墙护
坡保
坎类
砖砌挡土墙护坡
立方米
180
按砌体体积计算
片石干彻挡土墙坡
立方米
140
同上
水泥浆砌
立方米
160
三合灰
立方米
150
岩石干砌
立方米
140
迁
坟
类
土坟
冢
1200
无棺按50%补偿
砖石坟
冢
2400
砼坟
冢
3000
道路类
砼道路
平方米
30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平方米
15
表面平整
水管类
米
5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电
杆
线
类
7米以下水泥电杆
根
200
包括杆上设备
7米以上水泥电杆
根
250
包括杆上设备
木电杆
根
30
室外照明线
米
15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5元补偿
项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明
水池类
砖粉生活用
水池
立方米
250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砖粉生产水
(粪)池
立方米
240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三合灰生产
水(粪)池
立方米
150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沼气池
套
2200
包括管道、气表等
水井类
机钻井(摇泵井)
口
15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砖砌、石砌井
米
1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土井
口
3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排水沟(涵管)类
砖砌明沟
米
50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三合灰明沟
米
40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砖砌暗沟
米
60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暗砼涵管Ф110mm
米
30
暗砼涵管Ф300mm
米
50
铸铁管Ф100mm
米
50
蔬菜大棚类
钢架大棚
平方米
30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木架大棚
平方米
20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竹架大棚
平方米
15
大棚拱材为竹片,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注: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5
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
生长期
补偿标准
种类
苗期及定植管理期
始产期
盛产期
蜜桔、桃、李、梅、橙、柚、板栗、葡萄等
2000
3000-3500
5000-6000
茶叶
2000
3000-3500
4000-5000
油茶
1800
2000-3000
4000-5000
花卉、苗木、药材
普通的按2500-3000补偿,名贵的按3000—4500补偿。
备
注
1、蜜桔生产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
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4年;
始产期:
栽种4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20c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
栽种6年以上,单株冠径须达到30c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2、其他果树生产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
柑、桔、橙、柚:
60—80株/亩。
3、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
5、油茶:
合理栽植密谋80—90株/亩。
附件6
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
生产期
补偿标准
种类
苗高3米以下
胸径6-12厘米以内
胸径14厘米以上
备注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700-900
1000-1200
1500-2000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梧桐及其他树木
600-800
900-1000
1200-1500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00株以上。
楠竹
每亩补偿1000—2000元
1、根据楠竹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50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