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双公示目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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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泽州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永企业和自建设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

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

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行政

许可

卫生和

计划生

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

和其

他组

育局

4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5

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

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

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相对人

1

行政处罚

对学校教室环境和饮用水等不符合国有关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治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对提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提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47-

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对托幼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托幼机构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第七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9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相关服务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10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11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2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

作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15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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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

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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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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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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