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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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

  导语:

探讨完善内部治理约束机制。

要紧包括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许诺效劳制、预警制、行政不作为惩罚制度等共7大类53项规章制度。

通过严格落实制度,强化内部治理,有效保护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对外形象。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作为梧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依照梧政办发【XX】114号文件及梧州市人社局的工作要求,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治理,定格巡查、及时反馈;建章立制、纳入考核;调处矛盾、增进和谐;增强宣传、标准用工。

有效地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保护社会和谐稳固。

增进经济社会健康进展发挥了踊跃的作用。

  依照梧政办发【XX】114号文件和梧州市人社局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定了《岑溪市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岑溪市人民政府同意,于XX年10月份印发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企业贯彻执行。

在方案中同时成立了岑溪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治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工作标准及岑溪市“两网化”建设网格划分。

  我局依照《岑溪市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梧州市人社局的要求,将全市划分为18个网格,别离为:

岑城镇、马路镇、南渡镇、水汶镇、大隆镇、梨木镇、归义镇、大业镇、筋竹镇、城谏镇、糯垌镇、安平镇、三堡镇、波塘镇、岑溪市工业园区、陶瓷工业园区、物流园、西部农人创业园。

全市配备协管员47名,每一个网格的工作由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名协管员负责,依托各镇社会保障效劳中心,整合劳动保障资源。

目前已搜集了76个用人单位的信息,涉及人数11563人。

  XX年至今,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立案36件,了案36件,录入“两网化”系统35件。

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网格化的案件20件  我市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尽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乡镇市区之间进展不平稳,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部份乡镇负责人由于负担工作多,对“两网化”监管的熟悉欠到位,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指导和宣传。

  

(二)有个别乡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建设相对滞后,专职监察员数量较少,阻碍了工作开展。

  (三)办公设施不够完善,硬件投入不足。

有的乡镇没有专用微机,上网受限制,再加上工作人员少,对统一安排的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工作很被动。

  (四)用人单位大体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完整,个别企业只把握录入了单位名称等简单情形,劳动用工基础数据更新也不及时。

  

(一)增强用人单位信息的搜集、录入,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大体信息,做到底子清,信息全,情形明。

  

(二)充分发挥兼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的作用。

继续增强兼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的在岗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发挥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宣传政策、信息搜集、调解纠纷、配合执法等方面的作用。

  (三)理清思路,弄好用人单位动态监管。

在“两网化”治理工作中,结合用人单位诚信品级评判、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形式,不断完善监管手腕,创新监管模式,实施多元化动态监管,尽力开辟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治理工作新局面。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  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紧载体之一。

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址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专门大成绩,积存了体会,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此有必要总结体会,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紧就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计谋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最先起步于1996年《行政惩罚法》公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试点工作。

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有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要紧涉及城市治理、文化市场治理、资源环境治理、农业治理、交通运输治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大体情形如下:

  1.城市治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率先在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治理的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在一些城市推开。

要紧特点有:

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计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个方面共311项行政惩罚权;二是执法权利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惩罚权为主,惩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与城市综合治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

从实际情形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先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体会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2.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XX年,涉及文化领域的中央7部门开始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XX年转入全面实施,XX年末大体完成,并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治理方法》。

要紧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给予文化、出版治理、版权爱惜、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惩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归并,有的仍分设,并成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合力推动,出台标准性文件最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的地市和92%的县(市、区)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3.农业、资源环境、交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

在农业领域,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将原先“七站八所”分散行使的惩罚权集中行使,至XX年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1539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在资源环境领域,一样是将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归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惩罚权,如XX年广东省将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渔船渔港监督治理总队和广东渔船查验局归并,组建为“广东省渔政总队”。

在交通领域,XX年交通部确信广东省和重庆市作为省级交通领域综合执法的试点地域。

广东省XX年起对原先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口岸行政、交通规费稽察等6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省、市、县的交通部门内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

重庆市XX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综合行使执法权利。

上述领域改革的一起特点是,综合执法在部门内部开展,执法机关也设在部门内,统一行使行政惩罚权。

  一是行政惩罚权的外部转移与相对集中。

所谓外部转移,确实是将法律法规给予特定部门的行政惩罚权,从原先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中,确实是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惩罚权,集中由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比如,城市治理领域的改革,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文化治理领域的改革,那么在省级城市创设了一个专门的文化治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惩罚权。

  二是部门外部归并,惩罚权内部集中。

与前一种模式中部门仍然保留、仅将行政惩罚权转移给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的部门直接归并成一个综合部门。

在此基础上,原有的归属于各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归并,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归并部门的行政惩罚权,集中由新综合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县级文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的确实是这一模式。

  三是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模式。

一些地址和部门基于自身对综合执法的明白得,创设了一种类似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执法模式。

一样做法是在相关部门抽调工作力量,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治理职权,可是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置决按时,名义机关仍然是法律规定的各个行政机关,而不是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

如福建省大田县成立的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由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8个单位抽调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统一治理、和谐执法”,并查处违法案件。

  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必然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

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如广东省将交通、文化、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别离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北京市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十连年来,在体制上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第二,优化职能配置,增强监督制约。

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惩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讨,在必然范围内实现了治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惩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利之间的彼此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积存了体会。

  第三,增强标准化治理,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在综合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标准化治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养,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加倍公平、公正。

  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改革试点中也显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专门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阻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要紧表此刻:

一是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标准。

在一些地址,关于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通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治理事项,看成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如有的地址将黑网吧治理、清理无照经营、打算生育等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

二是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

尤其是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

在有些城市,城管综合执法的事项多达几百项,且仍有增加的可能。

由于执法事项过量加上执法难度高,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力不从心”。

三是治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

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惩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的部门那么成心无心地混淆治理和执法的性质,将治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治理问题,造成治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进程,也肢解了治理职能,降低了效率。

  各地综合执法机构大体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新组建机关承接相关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另一种是由原先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而成。

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再也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实际情形是,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

例如,有些治理领域尽管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这种情形在城市治理、资源环境治理等执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置的,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和谐相关部门的行动,阻碍了执法效能。

  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调研中发觉,许多地址都存在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的情形,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

第二,执法队伍机关化。

依照执法重心下移原那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应当重点用于执法一线,但许多地址将执法人员大部份放在了机关科室,真正放在一线执法的可能只占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三,编制内执法人员“贵族化”偏向。

为了补充一线执法力量的不足,外聘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不断扩大,在一些地址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乃至是编制内执法人员的九至十倍,执法协管员在一线执法,编制内执法人员只负责签字盖章,显现“贵族化”现象。

第四,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

从身份看,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也有大量执法协管员,如何配备和标准仍有待于明确;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同意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体会,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连年来的实践说明,各地的综合执法改革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符合改革的方向,应当充分确信,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各地的体会,解决面临的问题。

继续推动改革。

总的思路是,将综合执法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进行统筹计划,整合执法资源,界定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

可供选择的计谋建议有:

  尽管综合执法解决了原执法体制存在的很多问题和矛盾,但也显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显现的新的职责交叉和和谐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非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动。

实践体会说明,大部门制下的部门治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

在大部门设置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大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将别离覆盖相关执法领域,若是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

因此,建议综合执法要与大部门制改革相结合,在大部门体制下明确哪些执法职能是能够有机统一的,可综合的,从而确信综合执法的范围,整合执法资源。

具体来讲,关于各个部门(系统)内的多个执法机构或多支执法队伍,可借鉴文化、交通等部门(系统)改革试点的体会,应尽可能整合执法资源,归并一个,实现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关于跨领域的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除已开展试点的领域外,原那么上可再也不设跨领域的综合执法机构,要紧通过结合大部门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联合执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成立部门间和谐配合机制等途径慢慢解决。

  这是综合执法可否有效运行、取得实效的基础。

依照改革试点的体会和共识,实行综合执法,能综合的应尽可能综合,不能综合的没必要强求,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为了幸免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可考虑依照以下四个标准衡量和取舍执法事项的划转:

一是执法的专业程度,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二是金融、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治理部门的职责不能划转,属于地址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能够划转;三是是不是属于剩余职责,任何政府部门都有自己大体的、固有的职责,这种职责不能划转,不然该部门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剩余职责是政府部门除大体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这种职责能够划转;四是是不是属于专属执法权,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的惩罚权和强制权、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征管权等。

只有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才能幸免综合执法机构治理事项过于宽泛,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应当依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那么,强化地址属地化治理,要紧在市、县、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明确地址执法责任,上级行业部门可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该替代下级机构执法。

专门是城管综合执法,由于跨领域跨部门组建,涉及诸多城市治理领域,加上各地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有的多有的少,存在专门大不同,情形比较特殊,难以确信哪个中央或省级部门为对口治理部门,更需坚持地址属地化治理;为了标准城管执法起见,与城管业务联系紧密的城建、工商、公安等上级职能部门,可对城管综合执法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

  依照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的原那么,综合执法机构要紧承接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权限,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

处置好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需要在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基础上,成立起全面而标准的公事合作制度。

要紧包括:

计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和谐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增强彼此之间的和谐配合,及时解决一起面临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中,上述制度只有零散规定。

因此,成立部门间标准的公事合作制度是建章立制、完善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包括城管在内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利,法律地位应属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或参照公事员标准进行录用和治理,增强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成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素养和执法水平。

另外,各地财政应有综合执法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惩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那么,树立标准执法的良好形象。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  依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XX年7月我省共有..等7个县(市、区)林业局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其中:

..县实行单独组建执法机构模式;..实行以丛林公安为主组建执法机构模式;..实行以资源林政为主组建执法机构模式。

2年来,各试点单位严格依照国家林业局《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遵循“政策制定职能与行政惩罚职能、行政惩罚职能与监督检查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斗胆创新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整体质量和水平,试点工作取得时期性成效。

现将我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形总结报告如下: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是现代林业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紧方向。

各试点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踊跃地向本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工作,与兄弟单位主动沟通和谐,各地接踵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和谐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取得坚实地组织保障。

xx区试点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区委领导任组长,副区长和区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人事、法制、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了解把握试点改革,xx区分管副区长还率区编办、法制办、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特地赴云南富源县考察学习。

宁国市委市政府曾专门听取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专题汇报。

  各试点单位依照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找出当前林业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症结所在,有的放矢,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有的试点单位在机构设置上有所冲破、创新,闯出新路子。

  XX年7月10日,换届后的xx区委新一届领导班子在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上,专门研究解决“xx区试点实施方案”。

依照会议记要,区编委批复同意组建“xx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区林业局领导,全额拨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治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来源在非税收中解决。

核定大队编制数为78名,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在行政编制严格操纵的情形下,同意在区林业局增设法制科,增加林业局行政编制操纵数1名。

xx区林业局十分重视执法队伍的组建,严把进人关,做好执法队伍选招录用工作。

该区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人事局、林业局要紧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开展公布选招工作,通过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严格程序,聘用98名同志进入综合执法大队工作。

  潜山县编委同意组建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70人。

宁国市、祁门县、含山县那么明确以丛林公安为主,木材检查站等机构协同的林业综合执法模式。

宁国市、祁门县以“入伍不入警”的形式,将木材检查站执法队伍纳入综合执法大队,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办案件,对内那么维持各自现有体制不变。

含山县那么是整合林政、森防等力量充实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我省各试点单位勇于创新,踊跃探讨,以试点为契机,尝试从职责职能合理界定上入手,试探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林业执法老大难问题,初步实现执法队伍的精简、统一和高效,做到“两个相对分开”,并慢慢积存了一些有利的体会。

  例如xx区通过界定林业行政执法权与丛林刑事案件和林区治安案件执法权入手,从而明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丛林公安分局职责,做到林业局一个执法机构对外行使林业行政惩罚权,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初步实现试点目标。

xx区单独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xx区境内所有林政案件均由大队统一受理查处,原先享有受委托查办案件的林业站、木竹检查站、丛林公安、丛林爱惜站等机构一概再也不查办林业行政案件。

其中林业站、丛林爱惜站、林业科技推行中心等承担技术查验、监定工作,为执法提供效劳。

丛林公安分局仅查处林业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执法大队办案。

该区原有行政执法单位47个,执法人员198人,一下子减少为执法人员83人(核定编制78名),精简97%,办案效率取得提高,从今年3月18日至8月底受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412起,查处411起,了案率达%,初步实现精简、高效、统一。

  **市以丛林公安队伍为主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站全数纳入执法大队治理,大队所辖8个中队,均由丛林公安派出所所长任中队长,检查站站长任副队长,取消林业站执法权,将包括丛林植物检疫、丛林火灾案件等惩罚权全收归为执法大队,同时明确丛林公安法制科和市林业局营林中心别离承担执法监督和技术鉴定职能,初步实现“两个相对分开”,由于职责明确,队伍精简统一,办案效率明显提高,试点2年来,全市共受理林政案件2981起,查处2938起,办结率88%,比试点前高出13个百分点,综合执法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南陵县创新机制,探讨了深化改革的路子。

南陵县改革初期实行的是执法大队及其3个中队统一办公,可是实行以后发觉存在分工不明确和执法效率低的问题。

今年,南陵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革了执法中队集中大队办案的旧模式,分设4个中队,其中:

3个一线中队和1个机动中队。

除机动中队外,其他3个中队均下到基层一线,与林业站、检查站合署办公,新机制成立后,了案率明显提高。

  泾县注重通过内外两方面做好综合执法改革的宣传工作,对内方面,做好对林业站的宣传奇明工作,尽管林业站再也不承担惩罚任务,但动员他们踊跃配合执法大队工作,参与试点改革工作,增强效劳意识,做好资源监管工作;对外方面,该县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政务公布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综合执法改革意义作用,使改革工作取得基层干部群众明白得支持与配合,进一步优化林区执法环境,另外,各执法中队还开辟了政务公布栏,向社会公布办案程序、法律依据,提高执法透明度,同意群众监督,同时,也提高群众依法经营的意识。

  各试点单位在财政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形下,仍从有限资金中想方设法解决综合执法机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慢慢改善办公案件。

xx区林业局前后投资98万元对综合执法大队及各中队队部衡宇从头维修、装璜,为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照相器材、办公桌椅、档案框等办公设备,配备汽车4辆,摩托车12辆等办案车辆。

宁国市2年共投资90余万元解决2个丛林公安派出所警车更新和2个检查站站房迁址筹建。

  执法队伍建设好坏决定试点改革的成败。

各试点单位重视执法人员职位培训,提高办案能力。

执法大队成员来自各机构,法制意识、办案能力参次不齐,为提高办案质量,xx区林业局等单位前后邀请省厅和本地法制办等部门分批对执法人员开展职位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在抓好人员素养建设的同时,各试点单位强化制度建设,强调纪律约束。

xx区从队务治理到职位学习、考核,从案件查办到案卷归档,均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

宁国市采取“四统一”的方法,把好案件质量关。

“四统一”,即统一治理、统一把关、统一惩罚标准、统一执法文书。

“统一治理”,即大队借鉴公安治理模式,高标准、严要求,增进内务治理。

“统一把关”,除当场惩罚案件,所有林业行政惩罚案件均由丛林公安分局法制科审核把关,签署法制意见。

“统一惩罚标准”,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力戒惩罚畸轻畸重,以罚代刑和“态度罚”,做到公平、公正。

  由于严格制度,强化纪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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