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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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5.5:

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5.5.1、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税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011年7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5.2、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进而造成企业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而以后跨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是在取得凭证当年扣除还是在费用发生年度追究补扣除?

答: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决了纳税人汇缴期内取得的上年度成本、费用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明确规定跨期取得有效凭证可以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5.5.3、企业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取得应计入上年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汇缴期内取得的跨期有效凭证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的规定精神,遵循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和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的原则。

对于汇缴期过后,取得了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追溯到费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两点:

一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费用发生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据此,企业发生了纳税年度和汇缴期内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后,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出现亏损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的规定处理。

5.5.4:

我公司为商业企业,2011年11月购进矿石20000吨,发生运费290万元,当年运费发票没有取得,当年按照运费发生额计入“营业费用”-运费290万元。

在2012年3月取得该项运费发票(开具时间是2012年3月)并据此入账,将去年入账的那一笔运费冲出。

请问:

根据总局2011的34号公告,该项290万元的运费可以在汇缴2011年度所得税时扣除,不必将290万元运费调增所得,这样做正确吗?

潍坊国税局答复:

您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笔费用不管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应在2011年记账,因此,直接在2011年凭证后面粘贴发票即可,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2011年度申报时不需要调增。

2012年不应该做冲账处理,如果做了冲账处理,费用在2012年列支,则应该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5.5、问:

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5.5.6、某服装供应商2011年8月销售一批产品给当地超市,同时与超市约定,从9月1日起,超市为服装供应商的产品提供产品宣传推广服务,并按季度向超市支付广告宣传费用,从货款中扣减。

9-11月的宣传费,已经在12月从货款中扣减,但2012年2月超市才开具发票给服装供应商,12月份的宣传费,在2012年3月份扣款并开具发票。

2011年该服装供应商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上对费用的列支与会计上一致,也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何时支付,无论何时取得发票,均在费用所属年度扣除。

案例中,超市在2012年才开具发票,但这些广告宣传费用属于2011年9-12月的费用,应在2011年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供应商预缴2010年第三、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无论是否按月计提广告宣传费,均按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已经计提广告宣传费,尽管没有取得发票,也不需做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三、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只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就不需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重新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中,2011年9-12月的费用,供应商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具体如何做纳税调整,需要根据账务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作以下处理:

1)先入账,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时补做原始凭证

先确认成本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在预缴时可少预缴税款。

但若在汇算清缴结束时还不能取回发票,该部分费用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2)先预提,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报销冲账

企业可将当期未取回发票的费用作预提费用处理,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时再作冲减“预提费用”科目。

如果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也可以直接计入费用科目,若汇算清缴结束时还不能取得发票,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3)下年度取得发票时报销入账

下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时,形成了应计未计费用,仍应在成本费用所属年度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本年度需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可以追溯到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

可参考广西国税(桂国税函[2011]658号)的规定: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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