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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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什么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
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
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
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
少有 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 万元人民
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
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
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
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 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
评级为良好以上;
(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的 10%;
(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
人委托资金入股;
(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
关声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
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
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
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10%以上(合并会计报
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
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
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
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单一非银行金融
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
银行股本总额的 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 5%以
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
出资人最近 2 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
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
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
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
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
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
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 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
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
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
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当开业。
未能按期开
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
申请。
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
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
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 8%,且主
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
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
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
险资产总额的 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
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10%以上(合并会计报
表口径);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
资金入股;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
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4、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
资金入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
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
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
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五、公司治理
1、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
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
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2、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
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
督检查职责。
3、村镇银行设行长 1 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 1 至 3 名。
规模较小
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
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董事
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4、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
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
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5、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
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
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
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
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7、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
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六、
经营管理
1、村镇银行的营业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从事同业拆借;
(6)、从事银行卡业务;
(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8)、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9)、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
区设置 ATM 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
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
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
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
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
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
金融机构融资。
2、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
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
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3、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
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
本净额的 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
4、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
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
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
于 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100%。
5、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
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
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6、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
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
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7、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
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8、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
事项等信息。
七、监督检查
1、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
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
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
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
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
施持续、动态监管。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
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
别监管。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
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 8%、不良资产率低于 5%的,适当减少现
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高于 4%但低于 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
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
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
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 4%、不良资产率高于 15%的,可
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
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4)、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 2%
及 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7、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
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
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8、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
银监局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住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变更组织形式;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
任职资格。
2、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
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
公告。
2011 年 7 月 25 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
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
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
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
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
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
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
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
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
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
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
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
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
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
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
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
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
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
开业。
五、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
对于筹
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
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
对符合规模化、
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