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219723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30.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4页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docx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什么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

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

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

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

少有 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 万元人民

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

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

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

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 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

评级为良好以上;

  (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的 10%;

  (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

人委托资金入股;

  (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

关声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

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

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

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10%以上(合并会计报

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

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

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

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单一非银行金融

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

银行股本总额的 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 5%以

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

出资人最近 2 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

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

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

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

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

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 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

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

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

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当开业。

未能按期开

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

申请。

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

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

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 8%,且主

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

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

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

险资产总额的 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

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10%以上(合并会计报

表口径);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

资金入股;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

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4、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

资金入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

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

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

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五、公司治理

1、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

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

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2、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

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

督检查职责。

 

3、村镇银行设行长 1 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 1 至 3 名。

规模较小

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

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董事

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4、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

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

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5、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

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

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

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

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7、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

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六、

经营管理

1、村镇银行的营业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从事同业拆借; 

(6)、从事银行卡业务; 

(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8)、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9)、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

区设置 ATM 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

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

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

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

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

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

金融机构融资。

 

2、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

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

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3、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

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

本净额的 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

 

4、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

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

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

于 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100%。

 

5、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

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

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6、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

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

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7、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

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8、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

事项等信息。

  

七、监督检查

1、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

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

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

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

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

施持续、动态监管。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

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

别监管。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

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 8%、不良资产率低于 5%的,适当减少现

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高于 4%但低于 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

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

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

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 4%、不良资产率高于 15%的,可

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

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4)、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 2%

及 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7、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

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

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8、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

银监局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住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变更组织形式;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

任职资格。

 

2、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

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

公告。

 

 

2011 年 7 月 25 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

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

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

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

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

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

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

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

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

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

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

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

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

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

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

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

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

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

开业。

 

五、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

对于筹

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

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

对符合规模化、

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