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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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本规范(暂行)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和解释。

本规范(暂行)主编单位: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湖州市矿业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叶武、裘煜灼、李新建、邵晓宁、黄利杰、段涛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翠青、吕科军、朱华藏、孙国金、周学群、赵华、柳金、袁航

1适用范围

本规范(暂行)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粉尘、扬尘的生产活动,对非现场作业人员所处环境产生影响的防治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618-2011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矿山企业: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有一定开采境界从事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

3.2矿山粉尘:

矿山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凿岩爆破、装运、切割、摩擦、振动、破碎、筛分,转运及矿区专用道路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矿尘等固体物质的颗粒物总称。

3.3矿山扬尘:

在矿区范围内由于风力、机械传输或人为影响等飞扬扩散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总称。

3.4总悬浮颗粒物(TSP):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5可吸入颗粒物(PM10):

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6细颗粒物(PM2.5):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的颗粒物。

3.7矿山粉尘防治:

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矿山空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或排放。

3.8粉尘监测:

采用一定方法对空气中粉尘浓度和分散度等进行定量计测。

3.9分散度:

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按不同粒径大小的分布百分率。

3.10开采区:

开采矿山时形成的爆破钻孔区、采石区、开采平台、通道和石料临时堆场及石料铲装区。

3.11破碎加工区:

将爆破产生的大块石料经过一次或多次破碎,形成各种规格粒径石料的加工区域。

3.12矿区专用道路:

企业自行修建的,从开采区至加工区、从加工区至堆料场的道路。

3.13成品料堆场:

加工成型、合格待售的各种成品石料堆放场地。

3.14排土场(弃渣场):

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堆放的场所,包括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或弃渣场。

4总则

4.1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暂行)。

4.2矿山粉尘防治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

矿山企业应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排放量,并在生产运输全过程中实行矿山粉尘和扬尘的有效防治与管控。

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求,同步组织实施。

4.3矿山采取粉尘管控后,达标检查测尘点粉尘允许浓度≤10mg/m3。

4.4矿山扬尘点,必须执行“风、水、密、护”等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采取密闭尘源、抽风除尘、湿法防尘、静电捕尘等综合防治技术措施,禁止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矿山生产作业。

4.5鼓励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技术、设备和工艺,探索矿山粉尘防治新技术和粉尘防治管理新机制。

4.6开展矿山粉尘检测、档案台账管理和防治效果评价。

5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

5.1覆盖层剥离作业

5.1.1宜推广剥离--开采--治理一体化模式。

5.1.2坚持剥离与开采相协调,剥离超前宽度必须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5.2钻孔作业

5.2.1根据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钻孔设备或更先进的设备进行钻孔作业。

5.2.2宜优先采用湿式凿岩作业。

5.2.3采用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带有专用捕尘装置的钻孔设备。

5.2.4除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

5.3爆破作业

5.3.1广泛应用微差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静态爆破、弱松动爆破、燃烧剂爆破等控制爆破技术,通过优化爆破参数、改善爆破方式(方法)、提高炸药爆能利用率等手段,控制原矿块度,降低粉矿产率,抑制爆破粉尘产出。

5.3.2当采取湿式作业时,可同时加入一定比例的润湿剂,增加润湿能力。

5.4铲装作业

5.4.1机械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

5.4.2铲装前石料应预先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4.3铲装和卸料宜采取湿式作业。

6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

6.1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物料落差,宜集中设置半成品、成品库,减少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装卸和倒运。

半成品、成品临时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

6.2矿山初次破碎进料前矿石宜采取增湿措施,进料口要三面一顶封闭,封闭区长度以完全遮挡住车斗为宜,外露一面应采取喷雾抑尘措施。

6.3破碎、筛分除尘

6.3.1采用干法作业方式的,必须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终端必须安装布袋收尘装置,进料口应处于进风状态,同时宜对每级破碎的石料、筛分后的石料进行喷雾增湿抑尘、静电除尘等措施。

除尘设备选用,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扬尘点的粉尘状况(温度、湿度、粒径、酸碱性、粘结性、浸润性等)、管道布置、捕集形式、设备运行周期等各个因素。

6.3.2采用湿式作业方式的,必须保障水源的供应,合理布设湿式作业管路及喷头等相关设备,做好生产污水的环保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工作。

6.4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应全程封闭。

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有效的喷雾抑尘设施。

6.5生产过程中要执行“产前先开除尘设备、产后关停防尘设备”,以及“湿式除尘器要先送水、后送风”的操作规程。

6.6对于产尘设备集中、粉尘性质相同和工作制度相同的产尘点,应尽量采用集中统一的除尘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小型封闭吸(集)尘喷雾设备,分段落实除尘。

6.7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应采取绿化防尘。

6.8必须定期冲洗滞留在场地、墙体、机械设备和绿化植物上的粉尘,保持场区洁净,避免二次扬尘。

7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

7.1成品料堆场

7.1.1成品石料堆放场地宜进行硬化,并应尽量缩短露天堆放时间,确需长时间堆放的应采取建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

7.1.2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

7.1.3成品料场四周可绿化区域应植树构建绿色防尘屏障。

7.1.4对规格5mm以下成品干细料必须进行覆盖,防止扬尘,对没有条件实现覆盖的,必须添加喷淋喷雾降尘系统。

7.2运输车辆

7.2.1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

7.2.2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冲洗,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7.3运输道路

7.3.1矿区专用道路,路面型式可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洒水频次,必须使路面处于湿润状态。

7.3.2运输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必须进行植树绿化,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

7.3.3在一般防尘措施难于见效时,可采取路面喷洒吸湿性强的钙或镁盐溶液、路面表层中掺入粉状和粒状氯化钙、路面用浮液处理等有效防尘措施。

7.4胶带运输

7.4.1条件具备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

7.4.2船运矿产品的,上船装料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封闭式作业。

8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

8.1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

8.1.1矿区应设置临时排土场,对表层剥离土集中堆置。

临时排土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拦挡墙、拦渣坝等,实行植被或其他有效方法覆盖,抑制扬尘。

8.1.2推广采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固废堆放数量与堆放时间,通过构筑拦挡坝、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到沉淀池、挖穴回填客土植树等技术,减少因固废裸露引起的矿山扬尘。

8.1.3办公生活区场地应采取硬化、保洁措施,周边裸露并可绿化区域,必须采取绿化措施进行植被覆盖,避免场地的扬尘。

8.1.4开采形成的采矿宕面,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及时进行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减少裸露面,消除矿山坡面扬尘。

8.2基建期粉尘管理

8.2.1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和充分利用,临时用地应尽快恢复原状,减少矿山粉尘的产生。

8.2.2基建期由于清理场地、物料搬运、施工引起的矿山粉尘应采取以下措施。

8.2.2.1对施工场地产生粉尘的作业面和道路必须进行喷雾或洒水抑尘。

8.2.2.2加强物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减少矿山粉尘的产生。

8.2.2.3施工现场周边按规定修复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施工,及时消纳矿山粉尘。

9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

9.1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9.1.1矿山粉尘防治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9.1.2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相关粉尘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分管矿长为实施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相关矿山粉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9.1.3矿山企业应制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计划,明确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建立定期粉尘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9.1.4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粉尘自查及抽查结果公告制度。

9.2矿山粉尘检测

9.2.1矿山企业应自行配备粉尘检测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确定的粉尘检测流程,选择和布置粉尘检测采样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每个月自行采样检测矿山粉尘浓度1次。

9.2.2在一个检测点,任何一次检测样品结果,未超过最高容许浓度者为合格。

月合格率按当月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取其达到标准的点数占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年合格率按全年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取其达到标准的点数占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9.2.3矿山企业对检测取得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超标的测尘点,提出改进及预防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

9.3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

9.3.1矿山企业粉尘防治措施的实施责任人,对矿山的粉尘防治技术措施要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其内容包括:

9.3.1.1防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情况。

9.3.1.2矿山粉尘浓度。

9.3.1.3矿山粉尘防治达标情况自我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和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

9.3.1.4防尘技术措施的经济效益。

9.3.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每月对矿山企业粉尘防治情况进行抽查,内容应包括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和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

9.3.2.1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根据附录A进行检查评分;

9.3.2.2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根据附录B进行检查评分。

以上二项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附录A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方法

A.1分别对下表中各单项进行逐项对照检查打分,单项扣完小项分为止,不计负分,评价结果用实际得分来表示,满分100分。

A.2将所有审查人员的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取该加权平均值作为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的最终评定结果。

A.3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80分为合格分。

表A.1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分表

考核内容

分值

检查方法

得分

1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6

1.1

1.明确分管矿长;

2.有专(兼)职防尘人员。

2

1.未明确分管矿长扣1分;

2.无专(兼)职防尘人员扣1分。

1.2

各项防尘管理制度齐全:

1.实行计划管理;

2.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3.有明确的考核办法;

4.定期粉尘监测制度、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

1.未编制防治工作计划扣0.5分;

2.未明确法人负责制扣0.5分;

3.没有考核办法扣0.5分;

4.未实行定期粉尘监测制度、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扣0.5分。

1.3

建立包括防尘措施在内的环保台账,数据齐全,准确:

1.防尘措施记录;

2.测尘记录。

缺一项扣1分;

与实况不符合扣0.5分;

混乱不清扣0.5分。

作业场所防尘措施

44

2.1

覆盖层剥离作业:

1.宜推广剥离--开采--治理一体化模式;

2.剥离超前宽度必须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1.未推广剥离-开采-治理一体化模式扣1分;

2.剥离超前宽度不符合要求扣1分。

2.2

钻孔作业:

1.根据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钻孔设备或更先进的设备进行作业;

2.采用湿式钻孔或干钻时配有捕尘装置。

8

1.钻孔设备不符合扣2分;

2.未采用湿式钻孔或干钻时未配有捕尘装置或不开启捕尘装置扣6分。

2.3

爆破作业:

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技术;

4

未采取控制爆破技术扣4分。

2.4

铲装作业:

1.机械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

2.铲装前石料应预先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3.铲装和卸料宜采取湿式作业。

1.机械采掘工作面未采取喷淋抑尘措施扣2分;

2.铲装前未预先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扣2分;

3.铲装和卸料未采取湿式作业扣4分。

2.5

破碎、筛分加工、输送带和临时堆场作业:

1.半成品、成品临时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

2.初次破碎矿石、进料口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3.破碎、筛分作业当采用干法方式时,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并设捕尘设备;

当采用湿式方式时,保障水源,合理布置喷头,做好污水环保化处理;

4.半成品石料输送带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并辅以有效的喷雾抑尘设施;

5.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应采取绿化防尘。

18

1.临时堆存场地未进行场地硬化扣1分;

2.初次破碎矿石、进料口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扣2分;

3.破碎、筛分任一作业未严格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扣10分;

4.输送带未采用有效的封闭措施,或未采取喷雾防尘扣3分;

5.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未采取绿化防尘扣2分。

2.6

执行除尘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

不符合要求扣2分

2.7

定期冲洗滞留在场地、墙体、机械设备和绿化植物上的粉尘

任一处未冲洗扣0.5分。

3

转载运输及其他扬尘点防尘措施

24

3.1

成品料堆场:

1.料场四周可绿化区域应植树构建绿色防尘屏障;

2.规格5mm以下成品干细料必须进行覆盖,对没有条件实现覆盖的,必须添加喷淋喷雾降尘系统。

1.料场四周可绿化区域未植树构建绿色防尘屏障扣2分;

2.规格5mm以下成品干细料未覆盖或未添加喷淋喷雾降尘系统扣2分。

3.2

运输道路:

1.矿区专用道路路面处置,根据绿色矿山等方案要求,实施硬化铺装;

2.路面定期洒水降尘;

3.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必须进行植树绿化。

1.矿区专用道路根据绿色矿山等方案要求硬化而未进行硬化扣4分,硬化道路不够扣2分;

2.路面未进行定期洒水降尘扣2分;

3.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未进行植树绿化扣2分。

3.3

运输车辆

1.做好车辆保洁;

2.驶离矿区专用车辆符合密闭式要求,严禁运料散落;

3.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1.矿区任一辆车不整洁扣0.5分至扣完1分止;

2.驶离矿区车辆不符合密闭式要求易致运料散落扣1分;

3.车辆驶离矿区未进行冲洗易致带泥上路扣2分

3.4

胶带运输:

1.胶带输送长廊,对易发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

2.船运矿产品的,上船装料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封闭式作业。

1.胶带输送长廊易发扬尘段而未实行全密闭,或未配备除尘装置,扣2分;

2.船运矿产品上船作业未采用湿式作业或封闭作业扣2分。

3.5

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办公生活区采取防尘措施

任一处未采取有效措施扣1分。

粉尘检测

4.1

配备粉尘检测人员及相关测尘仪(PM2.5)、(PM10)

测尘员未配置扣1分;

测尘仪器未配置扣1分。

4.2

选择和布置粉尘检测采样点

应测点未进行检测,每少1个点扣0.5分。

4.3

开展粉尘日常检测

日常检测不符合要求扣3分;

数字有虚假扣6分。

4.4

定期对测尘仪进行维修和校正

任一台测尘仪器不合格扣1分;

任一台测尘仪器无检验记录扣1分。

4.5

设置视频监控,并将数据并入网络

不符合要求扣2分。

5

其它

12

5.1

1.矿区及周边植被积尘不明显;

2.矿区建筑物和标志(牌)等整洁干净。

1.矿区及周边植被积尘明显扣3分;

2.矿区建筑物和标志(牌)等欠整洁干净扣3分。

5.2

1.矿区周边居民对矿山粉尘管控认可;

2.粉尘管控总体投入/日常投入具有相关凭证。

1.通过走访的形式,总体不认可扣4分;

2.不能提供相关凭证扣2分。

合计

说明:

1.对缺少相关工序的矿山,应按M=A+A/B×

C公式计算实得总分。

(其中M=实得总分,A=实有工序的实得总分,B=实有工序的合计标准分值,C=缺少工序的合计标准分值);

2.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视同矿山企业开展,必须提交相应人员、设备及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附录B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方法

B.1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评价采取指标评价法,评价指标为矿山粉尘浓度达标比值K。

B.2达标检查测定点位置按表B.1确定,矿山粉尘浓度测定结果记录,参照表B.2。

表B.1达标检查测尘点位置

各测尘点

测尘点布置

钻孔

距作业点回风侧3~5m

装矿

距作业点3~5m处

破碎机

距机械回风侧3~5m

振动筛

输送带作业

距作业点回风侧5~10m

破碎装矿点或翻碴点

人工手选点或人工卸料点

作业人员作业处

道路运输

道路两侧

表B.2矿山粉尘浓度测定结果记录

矿山名称:

测尘日期:

年月日测尘仪器型号:

各测尘点

测定

工序

粉尘

性质

样品

编号

采样

流量

(L/min)

时间

(min)

浓度结果(mg/m3)

备注

人工手选点或

人工卸料点

B.3矿山粉尘浓度达标比值法。

矿山粉尘浓度达标比值法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和判定。

1按下式计算矿山粉尘浓度达标比值;

K=

式中:

K—矿山粉尘浓度达标比值;

c—测尘点的粉尘浓度之和,mg/m3;

n—测尘点数,个。

2根据计算结果K值,按表B.3判定。

表B.3矿山粉尘浓度达标分级

达标比值

危害程度分级

K≤1

达标

1<K≤4

超标

K>4

严重超标

注:

在当地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超标或严重超标的特殊情况下,矿山实测的粉尘浓度值≤当地当时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值的均可视为达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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