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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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试行

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试行)

为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激励长效机制,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范围及对象是我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高完中义务教育段,下同)在岗正式教师。

时间从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教职工从借调次月起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

二、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考核工作的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1、对教师“德”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师德表现、为人师表等方面。

重点考核教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教师“能”的考核内容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

教育能力主要考核教师组织管理学生、学生思想工作和结合所教学科内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能力;教学能力主要考核教师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设计和组织课堂教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教育科研能力主要考核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总结提炼教育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能力;教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知识、提高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3、对教师“勤”的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学常规、出勤和学校兼职等方面的情况。

教育教学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任课和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情况;教学常规主要考核教师“教学六认真”情况;出勤主要考核教师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的情况;学校兼职主要考核教师担任中层以上干部以及学校其它工作履行职责的情况。

4、对教师“绩”的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效果、教学效果、教研业绩和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效果主要考核教师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情况;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所教学生的学科素质、创新能力发展,学科班级合格率、巩固率,以及帮助学困生等方面的情况;教研业绩主要考核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竞赛、论文撰写等方面的情况;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学历提升等继续教育方面的情况。

(二)班主任绩效考核内容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关爱、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安全教育、家校联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校长绩效考核内容

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格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校长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思想,以及科学决策、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沟通协调和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能力。

“勤”主要考核校长的工作作风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引领学校师生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廉”主要考核校长在校务公开、经费使用、人事管理等方面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制定

教师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自行制定。

各学校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均要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和做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具体措施。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统筹考虑德、能、绩、勤等方面的权重,突出考核的重点。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在县人事、财政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班主任津贴、超课时补贴或超工作量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三)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包括乡镇中心校、九襄和富林镇小、九年一贯制学校、单设初中、高完中校长。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和分配。

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核定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由教育局根据校长德、能、勤、绩、廉等工作实绩,结合各学校层次、类别、学生人数等,对校长进行综合考核和整体评定,并按整体评定结果计发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年度考核发放一次,校长不再参加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

(四)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1、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或超工作量补贴、学校校长以外的干部补贴和教师的工作实绩、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

2、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和下拨。

在县上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除去全县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后,剩余部分为全县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教育局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总量占40%、学校管理工作考核占60%的比例,核发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计算公式为:

甲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①甲校岗位设置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②甲校管理工作考核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设置按部颁文件确定、学校管理工作考核按《县教育局关于学校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确定)

①甲校岗位设置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县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40%÷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总量×甲校岗位设置数

②甲校管理工作考核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县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60%)÷(全县岗位设置数×全县学校管理工作考核总分)×(甲校岗位数×甲校管理工作考核分)

注:

学校管理工作考核总分=学校管理工作考核分×学校教职工数。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考核结果,一学年度发放一次,村小纳入中心校统一考核发放。

3、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班主任津贴不低于15%,教师工作实绩等考核奖励65%左右,超课时或超工作量补贴5%左右,考勤奖10%,学校管理岗位补贴(含工勤岗位)5%左右的比例进行分配。

(1)班主任津贴标准。

班主任工作量除按本校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外,还要按照不低于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15%的额度确定班主任津贴总量,学校根据对班主任考核的结果进行具体分配。

班主任工作量按本校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后,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按照学校规定的超课时补贴标准计算,如果超课时补贴额度超过了学校确定班主任津贴标准的,以超课时补贴的方式发放班主任津贴。

各校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担任班主任、积极争当优秀班主任,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教师工作实绩奖励。

教师工作实绩奖励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65%左右的额度确定,由学校在具体细化考核指标及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教师考核的结果进行具体分配。

考核分配要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予以倾斜。

考核分配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超课时补贴或超工作量补贴。

超课时或超工作量应以本校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平均工作量来认定,超课时补贴或超工作量补贴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5%左右的额度确定。

教职工周平均课时量或工作量=学校各岗位周课时量或周工作量总和÷全校教职工总数。

各学校要根据实际科学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

学校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按学校规定分配的工作任务,记入工作量;早晚自习、值周等可根据学校实际记入工作量。

凡教职工未超过平均课时或平均工作量的,不得发放超课时或超工作量补贴,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视为完成工作量。

(4)考勤奖励。

教职工考勤奖励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10%的额度确定,由学校在细化考勤指标的基础上考核发放。

考勤考核应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5)管理岗位补贴。

管理岗位指学校校长以外的干部和学校工勤岗位。

管理岗位补贴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5%左右的额度确定。

学校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可根据本校实际发放工作补贴,学生规模在500以下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20%;学生规模在501--10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25%;学生规模在1001--15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30%;学生规模在1501--20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35%;学生规模在2001--25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40%;学生规模在2501-30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45%;学生规模在3000以上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50%。

经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同意设置的常务副校长,可在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1.7倍的范围内考核发放。

学校中层干部,学生规模在500以下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10%;学生规模在501--10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15%;学生规模在1001--15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20%;学生规模在1501--20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25%;学生规模在2001--25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30%;学生规模在2501-3000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35%;学生规模在3000以上的,不高于教师平均发放水平的40%。

学校教务主任可结合本校实际,参照班主任津贴发放。

村小负责人中,学生人数在100名以上的,按同级副校级标准考核发放;学生在99名以下的村小负责人,按同级中层干部的标准考核发放。

干部既有兼课,又担任班主任的,班主任津贴和干部补贴中按最高一项执行。

五、绩效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一)教师绩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

(二)教师平时考核由义务教育学校职能科室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为学年度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小组依据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含不确定等次)四个等次。

凡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其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平时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平时绩效考核结果一学年内有一次被确定为“差”档次的,学年度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学年内两次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学年度绩效考核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教师,不得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教师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1)教师填写《绩效考核评价表》,进行个人总结和述职;

(2)组织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3)学校绩效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参考民主测评和平时考核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4)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教师考核等次;(5)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6)受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教师的复核申请;(7)学校将考核工作总结和经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绩效考核争议的处理。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需要书面向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再次确任;如果教师对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复核和再次确任的考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教育局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教育局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最后确任。

(六)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由教育局参照教师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其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的,其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混乱、群众反响强烈;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学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维稳事件和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其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委员和股室长为成员的教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义务教育学校(含高完中义务教育段)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党支部、学校行政、工会、教师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领导和组织本校绩效考核工作,确定教师绩效考核等次,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考核小组在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绩效考核的等次建议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备案。

绩效考核委员会和绩效考核小组,必须按照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核。

对绩效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学年度绩效考核审核备案制度。

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学校必须将绩效考核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统计表》等材料报教育局备案。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档案,并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三)教育局设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

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局党委、行政、教育工会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

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领导和组织全县校长绩效考核工作,确定校长绩效考核等次,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考核小组在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绩效考核的等次建议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系统内公示后组织实施。

七、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

(1)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依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义务教育学校制定。

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优秀教师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对学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分配办法由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批准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是具体到人头的分配方案,除高完中外,未经教育局书面批复,学校不得自行发放。

(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制定,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校长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或校长)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相关说明

(一)病事假期间的待遇

1、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3、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临时调整岗位教师的绩效工资

岗位津贴按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农村教师补贴从调整次月起按新的类别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发到现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统筹考核发放,由高完中调整到其它学校的年底统一对学校进行结算。

(三)81年以前任教现在岗的代民师绩效工资问题:

生活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按汉府发[2009]102号文件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学校统筹考核发放。

九、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包括学校后勤化承包费、学前教育收费、门面收费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3、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和校长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4、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副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其它

教师专业技术年度考核可以与教师绩效考核合并进行。

义务教育学校其它在岗正式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县教师绩效考核细则指导性参考要点

评价指标

评价要素

自评分

民主

测评分

综合

评定分

工作量

1.课时工作量(含班主任等其它工作量);

 

 

 

2.出勤情况。

职业道德

1.爱国守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5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业务能力

德育

工作

1.坚持德育以课堂为主渠道,将德育有机融入教学之中;

 

 

 

2.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

3.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组织内容健康的各类活动,引导学生兴趣,陶冶学生情操,活跃学生生活;

5.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的措施落实。

教学

常规

1备课认真,教案齐全、规范,切合教学实际;

 

 

 

2.从学生实际出发,精心组织教学,改进教学方式;

3、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活动;

4.教学内容科学、正确,不出现知识性错误;

5.作业量适当,批改及时认真;

6.运用多种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时反馈测试信息;

7.坚持课后反思,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专业

发展

继续

教育

1.有参加培训的过程记录和总结;

 

 

 

2.参加学历达标或各类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3.积极参加校本培训以及其他各种进修学习。

教学

研究

1.承担各级各类公开课、研究课和示范课教学的情况;

 

 

 

2.参加教研活动的情况;

3.参加课题研究、撰写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的情况;

4.指导青年教师,发挥骨干教师作用的情况。

工作

成效

教学

效果

1.完成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学有兴趣,学法得当,学力增强,较好地掌握知识和技能,在教育教学测试中,成绩优良;

 

 

 

2.学生和家长的反映情况。

育人

效果

1.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操行评定良好;

2.班风学风优良,班级、学生获奖情况;

3.学生热爱集体并积极参与班级生活;

4.学习困难学生进步的情况;

5.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总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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