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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细则

第一章前言

凡参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各销售机构、登记结算中心、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详尽权责依照各基金的《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执行。

本公司基金的帐户管理包括基金帐户开户、基金帐户信息变更、基金帐户销户、基金帐户冻结/解冻、基金帐户查询;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非交易业务包括转托管、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分红、强制赎回、基金清盘。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发起人: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4、登记结算中心: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者:

指基金份额的购买和持有者。

6、基金销售机构: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

7、基金账户:

登记结算中心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8、基金账户开户:

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9、基金账户销户:

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业务。

10、交易帐号:

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基金交易的号码。

11、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由于账户基本信息变更而对基金账户进行的操作。

12、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登记结算中心根据相关司法程序对基金账户实施的强制冻结称基金账户冻结,其反向操作为基金账户解冻。

13、直销:

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

14、代销:

销售机构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

15、认购: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称为认购。

16、申购: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称为申购。

17、赎回: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通过向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一定金额的行为称为赎回。

18、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19、分红: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

20、权益登记日:

登记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

21、除息日:

投资者不再享有本次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

22、红利再投资:

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其所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的行为。

23、非交易过户:

由于捐赠、继承、执行司法判决等原因而产生的基金份额的过户业务。

24、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登记结算中心根据相关司法程序对基金份额实施的强制冻结称基金份额冻结;其反向操作为基金份额解冻。

25、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

(一)业务定义

基金账户开户是指登记结算中心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基金账户是基金管理公司识别投资者的唯一标识。

投资者在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之前必须到本公司在各地的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基金所有权及其变更。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投资于XX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开立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第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第三条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获得销售机构发放的交易帐号卡。

在基金账户开立当日,投资者可提交认购/申购申请,认购/申购的确认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第五条个人投资者开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印章并预留印鉴;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6)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基金成立后,本公司将为所有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卡,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卡毁坏或遗失,应在原开户网点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补办的基金账户卡编号与原基金账户卡编号相同,在补办的基金帐户上注明遗失原卡。

投资者因遗失或更名申请补办基金账户卡,须提供登记结算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补办基金帐户卡,须由本人亲自到原开户单位办理,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填妥的补办基金帐户卡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构投资者申请补办基金帐户卡,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填妥的补办基金帐户卡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件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基金帐号由本公司TA部门集中确认发放。

第九条TA以投资者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作为识别投资者身份的唯一标识。

当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完全相同时,TA认定为重复开户,重复开户无效。

当天有相同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开户的,全部确认无效。

投资者开户申请中的交易帐号与同一销售机构的其他投资者有相同的地方,该投资者开户失败。

第一十条对于同一投资者利用多种有效证件开立多个基金帐户的情况,TA不予控制。

第一十一条投资者T+2日以后可在原销售机构查询基金帐户开户是否成功。

第一十二条投资者可凭本公司的基金帐户在非开户销售机构办理多渠道交易手续,即凭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帐号和开设基金帐户时的证件原件到受理开户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帐号登记。

投资者办理基金帐号登记后,才能进行基金的交易。

第一十三条 登记基金帐号时,若投资者的基金帐号不存在,或与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一致,登记失败。

如投资者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注册登记系统的记录有差异,投资者应当在受理开户的销售机构先办理基金帐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一)业务定义

基金账户信息变更是指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而进行的变更登记处理。

当变更重要信息(姓名、证件号码等)时,投资者须在原开户网点办理。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投资者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作为确认投资者身份的关键标识。

投资者只能在办理开户的销售机构办理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的变更。

第二条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时,必须提供登记结算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修改帐户资料,须由本人亲自到销售机构办理,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填妥的修改帐户资料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基金帐户卡原件;

4、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需粘贴相片并加盖骑缝章或钢印)。

(二)机构投资者因重组、合并、分立、更名、工商年检变更登记等原因,申请办理修改基金帐户资料,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填妥的修改帐户资料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需注明“原公司债权、债务皆由**新公司承接”字样);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原基金帐户卡原件。

第三条销售机构对申请资料变更的投资者身份和相关法律依据负有审慎检验责任。

第四条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可以在任一已登记过的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条T+2日投资者可在受理信息变更的销售机构查询信息变更的结果。

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

(一)业务定义

基金账户销户是指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业务。

销户后,该基金帐号作废,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个人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二条销售机构应当为申请注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注销其基金账户的手续,并收回已注销的基金账户卡。

若投资者已遗失基金账户卡,投资者应在申请表的“客户签名”栏上注明“已遗失基金账户卡”。

第三条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

(1)投资者当日有交易申请;销售机构对此加以控制。

销售机构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当天有交易申请和销户申请时,TA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申购申请无效的情况下,销户确认成功;二是赎回确认成功的前提下,销户也确认成功。

(2)投资者持有登记结算中心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3)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4)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注销基金帐户资料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基金帐户卡原件。

(二)机构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注销基金帐户资料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件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基金帐户卡原件。

第五条投资者只能在原开户销售机构提交销户申请。

但TA可以处理任何销售机构发上来的销户申请。

第六条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帐户申请材料内容应当与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资料一致。

如有差异,销售机构提醒投资者先办理基金帐户信息变更手续。

TA只能对销户的基金帐号是否存在进行验证,其他验证由销售机构控制。

第七条认购期间,投资者发出认购申请后,不能再提出基金帐户的销户申请。

第五章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一)业务定义

基金账户冻结是指将基金账户置为不接受除解冻以外的任何申请的状态。

其反向操作为基金帐户解冻。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登记结算中心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

第二条登记结算中心受理司法机关要求的账户冻结(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有效工作证件和复印件;

(2)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

(3)填妥的申请表;

(4)基金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条基金账户司法冻结后,登记结算中心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登记结算中心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解冻之外的任何交易。

第五条基金帐户解冻时,TA不对原冻结的交易流水号检验控制。

第六条基金帐户冻结期间不可以做基金转托管业务。

冻结帐户接受非交易过户转入,不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转出。

第六章基金账户查询

(一)业务定义

投资者查询本人帐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的业务统称为基金帐户查询。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原销售机构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更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查询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二条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程序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应配合工、检、法等国家有权机关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三条投资者对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登记结算中心查询,最终结果以登记结算中心的记录为准。

第四条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销售机构应当核验该投资者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五条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查询申请,应当按登记结算中心的要求核验申请人书面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查询,须由本人亲自到销售机构办理,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基金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2、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构投资者申请查询,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基金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章基金的认购

(一)业务定义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称为认购。

在初次发行认购时,基金管理人设定了基金的募集期限。

在法定的募集期限内若募集资金与认购户数与法定条件不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

基金管理人会同托管人将已收的认购款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认购募集期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限之内,如果满足基金成立的最低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宣布终止认购。

第二条本基金的成立条件为实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第三条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第四条本基金的销售场所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本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销售代理机构网点。

第五条本基金以书面委托或其他经过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认购时个人投资者须提交交易帐号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投资者须提交交易帐号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方式认购。

第六条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第七条投资者可进行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第八条本基金首次发行不设置最高募集目标。

第九条基金募集期间,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第一十条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第一十一条认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第一十二条如本基金成立,募集期间的所有利息收入归基金所有。

第一十三条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一十四条单笔计算认购费,认购费采用超额累退的方法计算。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不按照认购的总金额计算其认购费用。

第一十五条基金成立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单位在受理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托管。

第一十六条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申请同时办理时,如果开户确认失败,则该笔认购也相应确认失败。

认购资金返还投资者资金帐户。

第一十七条投资者的认购行为分成两步确认。

在认购期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只按照金额确认其委托已受理;认购期满若基金宣布成立,TA则按照基金的发行价格确认基金单位和认购费;认购期满若基金不符合成立条件,TA则做基金发行失败处理,认购款和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退还给认购人。

第八章基金的申购

(一)业务定义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的基金交易期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称为申购。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本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销售代理机构的指定网点。

第二条基金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

第三条本基金办理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与国内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同步,具体交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第四条本基金的交易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申购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

第五条实行“金额申购”的原则,且申购时必须交纳全额资金,否则申请无效。

申购时个人投资者须提交基金交易帐号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投资者须提交基金交易帐号卡、经办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代销网点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3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调整上述最低金额标准)

第七条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当发生限制申购的情况时,申购费用按每一笔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乘以确认有效的申购金额计算。

第九条T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T日15:

00以前撤销。

第一十条基金的申购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代销机构欲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本基金的交易,必须事先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第一十一条登记结算中心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于T+1日确认,销售机构在T+2日将投资者实际确认的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投资者于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第一十二条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第一十三条基金的申购费采用超额累退的方法计算。

第一十四条申购费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第一十五条基金的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第一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投资者的利益或因基金资产规模过大致使基金运作的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2)不可抗力;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个别投资者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全部退还该投资者。

第十七条单笔计算申购费。

投资者在T日多次申购的,不按照申购的总金额计算其申购费用。

第十八条投资者申购的基金单位在受理申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托管。

第十九条投资者开户和申购申请同时办理时,如果开户确认失败,则该笔申购也相应确认失败。

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资金帐户。

第九章基金的赎回

(一)业务定义

基金赎回是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封闭期除外),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一定金额的行为。

(二)业务规则

第一条本基金的交易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

第二条基金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

第三条实行“份额赎回”的原则,且赎回份额不得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时个人投资者须提交基金交易帐号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投资者须提交基金交易帐号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1000份,投资者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单位由TA确认为全部赎回。

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1000份(含1000份),投资者赎回时必须赎回其全部基金单位。

第五条T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T日15:

00以前撤销。

第六条基金的赎回方式以书面方式或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代销机构欲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本基金的交易,必须事先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第七条登记结算中心在T+1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赎回资金在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赎回费和赎回份额的计算:

赎回费和赎回金额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计算,但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延期赎回部分按赎回延期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第九条赎回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第一十条赎回费作为登记结算中心办理赎回业务的手续费。

第一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的,则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第一十二条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下面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以不低于基金单位总份数10%的份额按比例分配投资者的申请赎回数;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做出延期赎回或放弃赎回的明示。

注册登记系统默认的方式为投资者放弃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放弃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的媒体、公司的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三个开放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二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但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延缓确认)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出现巨额赎回,批处理时需录入投资者可赎回比例参数。

投资者可赎回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赎回比例由基金经理提供,不得低于10%):

净赎回基金份额=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x赎回比例

有效申购总份额=有效申购金额÷基金单位净值

可赎回基金单位总份额=净赎回基金份额+有效申购总份额

投资者可赎回比例=可赎回基金单位总份额÷有效赎回总份额

投资者可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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