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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银行学考试相关知识重点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文件和业务知识

案例一:

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监管重心应放在保护、维护、培育、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上。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4)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3)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金融监管的理论:

(1)社会利益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化,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能。

(2)金融风险论金融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投资者利益保护论在设定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可以反映所有的信息,但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属于集权多头式。

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承担着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督职责。

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资金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

当代世界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分业监管。

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以外设立单独机构监管整个金融业。

三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中央银行负责综合监管。

四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以外设立机构分别监管。

银行监管定义: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

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总结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三是通过金融、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如何减少金融犯罪: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2)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3)提高监管力度,让大家不能犯罪(4)加大处罚力度,让大家不敢犯罪

(5)建立举报机制,让大家共同维护和平环境KeyWords:

让大家不敢也不愿去犯罪

案例三:

冻结:

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非法冻结银行应付法律责任:

如要冻结储户的钱,银行需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按法定程序作出冻结决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的,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

并且还会面临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案例四:

1.储蓄存款:

指为居民个人积蓄货币资产和获取利息而设定的一种存款。

储蓄存款基本上可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

活期储蓄存款虽然可以随时支取,但取款凭证存折不能流通转让,也不能透支。

传统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对象一般仅限于个人和非营利性组织,且若要提取,必须提前七天事先通知银行,同时存折不能流通和贴现。

2.挂失止付:

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人民币储蓄管理条例>>中规定储蓄存款存折、存单挂失补办和密码挂失一定要本人签名,假如本人重病或意外死亡,需用哪些手续?

(1)有存单存折知道密码的,按正常支取手续支取。

(2)有遗产公证书的,没有存单、折或不知道取款密码的,但知道存单、折相关信息的。

凭公证书原件(银行需留存)、公证书上列财产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

(3)有遗产公证书的,没有存单、折或不知道取款密码的,不知道存单、折相关信息的。

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查相关情况,再按第二条办理。

(4)没有公证书,存单、折情况也不知道的,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查单、折相关情况,再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指定继承人,由该人持相关法律文书和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

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办理存款挂失时银行应认真履行的相关法规。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二)谨慎对待他人代办挂失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肯定了他人代办挂失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三)注意区别挂失和“提前支取”。

挂失与提前支取有一定的联系,有些情况下发生挂失诈骗,往往源于挂失申请人通过挂失来达到提前支取的目的。

银行防范挂失风险的重点环节,尤其是挂失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问题应重点在于防控提前支取的风险。

四)防范储户利用存单挂失诈骗。

有些储户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他人商业信任,在其存单未丢失的情况下,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待补发新存单后套取现金。

(五)防范非储户本人挂失后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的风险。

储户虽然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但是银行不能向代办人在挂失后补发新存单(折)或办理支取存款手续。

(六)在办理挂失手续上不宜将夫妻视同一人。

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共有特殊性,容易使得银行操作人员疏忽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来办理代办挂失、存款提前支取等手续,从而银行陷入有关存单纠纷中去。

(七)在严格遵守挂失办理手续要求的同时应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的灵活性,银行不宜过于机械,而应该为储户权益着想适当地兼顾“特殊情况”。

存款人死亡后,该存款该如何支取?

应依照《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将属于被继承人(存款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分割。

只有依法继承取得该笔存款的人方有权要求银行办理存款的提取和过户手续。

案例六: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般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每月固定存额,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3、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

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表时支取。

4、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计息规定:

存期超过整存整取最低档次且在一年以内的,分别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一律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低于整存整取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不够定期按活期,够定期的按定期打折算。

有时候吃不准是存多久,又不愿意浪费定期利率,那么就申请定活两便,然后存入一笔钱,如果存了90天不够3个月,那么算活期,存了190天,够半年,就按半年算,但是打折扣。

比定期不划算但是合理。

5、协定存款(agreementdeposit)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可多次支取,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案例七:

(一)《合同法》所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借款合同。

具体而言: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1、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借款人仍应承担返还借款和利息的民事责任。

      

2、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事信托投资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委托贷出的款项应由借款人返还,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3、金融机构未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向境外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借款人仍应承担返还借款和利息的民事责任。

 4、同业拆借的限制。

同业拆借既可以及时调配银行结算账户上的头寸,也可以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资金来源。

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借款合同无效。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情形: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情形主要有:

1、拆出的资金不是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而是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

2、拆入资金不是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而是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拆入的资金数额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4、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5、同业拆借的利息和服务费收取现金。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6、在同业拆借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7、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上述前两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处罚。

后5种情形,《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而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处罚。

审查同业拆借合同效力,防止无效发生: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同业拆借合同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

1、审查同业拆借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同业拆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无论是拆出方还是拆入方,都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禁止其他任何经济组织、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即使是人民银行,也不得从事资金拆借,否则,应确认合同无效。

2、审查同业拆借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由于国家对同业拆借进行严格控制,无论是拆出资金的范围,拆入资金的数量、用途,还是拆借期限、利率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首先注意审查同业拆借合同条款是否违背上述限制性规定;其次要审查同业拆借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要注意审查是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3、审查同业拆借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

同业拆借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应认定无效。

但在金融实务和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

跨地区的资金拆借,有的是由拆借双方用电话、电报的形式自行联系办理,电话、电报中对拆借资金的数额、利率、期限等要约和承诺明确、具体、且已实际履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只要拆借合同双方主体合格,电报中双方对拆借资金的数额、利率、期限等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其他规定的,可不因形式要件欠缺而认定同业拆借合同无效。

案例八:

储蓄实名制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公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意义:

1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税收制度,有利于从金融体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经济活动。

2实行实名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财产猛增,但一些人在办理有关金融手续时,不留下真实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挂失止付、遭受灾害、涉及继承等情况而难以提供与原单证一致的身份证件时,造成延误、差错甚至无法办理,会遇到很多麻烦。

实行实名制,则可规避此类风险。

3实行实名制,为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和以后开征利息调节税提供便利。

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应如何界定呢?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是审判实践中处理储蓄存款被冒领案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包含如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的,挂失前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

(二)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没有立即停止支付蓄储存款,导致挂失后存款仍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蓄机构承担。

存款货币银行:

在金融中介体系中,能够创造存款货币的金融中介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把他们统称为存款货币银行。

到银行存、取款,填写存单或取款凭证时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储户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1、自我泄密,一些储户在填写存取款凭证时,往往旁若无人,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使自己存折上的账号、户名等被人一览无余。

更有甚者,把写有账号、户名和预留印鉴(吸是因存取金额有误)的凭证随意扔在柜台上或当废纸扔掉。

这样做的结果,不但造成自我泄密,也给一些不法之徒盗名挂失和冒领储户存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2、写错金额。

主要表现在存款时多存少填,取款时少支多填,比如实际存款10000元,在填写存单上写成了1000元。

我样做的后果往往是被银行内部少数利欲熏心的人利用,使储户的存款无端被窃取,到头来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轻信银行。

有些储户对银行过于信赖,许多风险正是来自这种轻信。

目前国内已发现至少两起假银行骗取储户钱款的案件,值得人们重视。

因此,到银行存款,一定要去熟悉情况的银行营业所,填写存单,取款凭证一定要有风险意识,遵守1米线的规定,如果有人不自觉挤在你的身边,不妨直言劝其离开一点。

案例九:

密押:

是银行间用于金融凭证结算的一种代码,每间银行,甚至同一间银行与不同银行之间往来的密押都不同。

各银行间的凭证交换,也就是资金的往来,全凭这些密押来识别真伪。

密押可分为系统密押和手工密押两大类。

系统密押又分为全功能银行系统密押和网上支付结算代理业务密押。

全功能银行系统密押:

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使用索押交易,由计算机系统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对票据有关要素进行加密运算得出的一组数据。

手工密押分为应急密押和支付结算代理业务密押。

 

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犯罪:

《刑法》第194条规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窝藏转移赃物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2条第2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伪造企业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2款,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十:

高息揽存1、定义:

高息揽存就是以较高的利息来吸收存款,这样既增加了相关吸收存款单位的资金成本,负债和风险,也破坏了金融秩序.2、合法性分析:

对于高息揽存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直接的规定,仅在《商业银行法》第31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给予公告”。

我国界定高息揽存的依据主要有两个:

其一是1999年3月2日《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30条第2款,将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作为利率违规行为之一予以规定。

其二是2000年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对高息揽存的问题作了违规性的界定。

贷存比:

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资产与存款负债的比率。

原因①贷存比的压力。

所谓贷存比,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资产与存款负债的比率。

②负利率的环境。

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正面临着严重的存款不足,所以说各种高息揽存的出现也就不为奇了。

③不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

在银行资本金的高压下,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是导致银行存款业务出现违规的另一诱因。

诚然,过大的存款考核压力,使得各基层银行倍感压力,再加上内部控制上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出现种种高息揽存的现象。

危害①产生金融风险。

高息揽存人为地抬高了揽款成本,于是为给高息的资金找出路,各银行又不得不以高息再贷出去,从而加重企业负担。

②产生恶性竞争、扰乱金融秩序。

为了高息揽存,各银行不得不各用其谋,甚至是不惜一切代价用极端的手段争夺客户、抢占市场,这样必然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却有可能两败俱伤,在经济学上这叫做囚徒困境,最终形成对双方都不利的纳什均衡。

甚者,高息揽存使得银行的工作重心集中于价格竞争,从而忽视优质服务和产品创新,这样很明显不利于银行的长期发展。

3滋生违法行为。

屡禁不止的高息揽存往往容易滋生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不法分子非法盗取银行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治理建议①控制信贷发放规模和速度②改革内部考核机制,实行贷存比日均监管③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存款公约》④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拓宽利润增长空间

大额定期存单1、定义: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亦称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印有一定的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逾期存款不计息。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流通转让,自由买卖。

2、分类: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

1万、2万、5万;对企业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为50万、100万和500万;第十条规定: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

3、利率水平:

存单的利率水平一般是在同期期限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加1―2个百分点,弹性不大,银行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

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形式: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案例十四: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考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质押(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存单质押的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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