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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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

审核工作指南

(2015年版,送审稿)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拆解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格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三)依据

本指南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4.《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5.《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8.《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二、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遵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第三方审核、企业负责”和“权责一致、有错必纠、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原则。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范性和基金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后,如实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

不具备第三方审核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

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可邀请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审核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

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已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审核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基础资料进行自查,扣除不符合基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拆解处理数量。

处理企业应当按季度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与申请报告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补贴要点见附1。

(二)审核

审核机构组织对处理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

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或者交互进行,工作内容及方法分别见附2和附3。

审核以抽查为主,即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1月1日—3月31日)内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的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该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100%)原则上不低于10%。

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天数低于60天的,最低应当抽查6天进行审核。

审核时段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总量较少的,可以纳入下一审核时段一并审核。

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由处理企业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处理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二次自查。

针对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二次自查结果,可以继续抽查未经审核的证明材料,提高抽查率到20%。

二次抽查与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二次自查结果不一致的,暂停对处理企业的审核,按照涉嫌骗取基金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三)核定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情况,对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和步骤见附4。

新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其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处理企业获得拆解处理资质之日起开始计算。

已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试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审核报告

每次审核,负责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审核的每家处理企业出具一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5)。

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审核工作的,委托方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出具审核报告,具体内容由委托方规定或者由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商定。

(五)结果报送

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核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电子件发送至swmd@及weee@。

遇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报送。

逾期报送的,原则上归入下一批次审核。

四、审核工作要求

(一)审核工作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要求。

审核人员要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等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现场审核前,审核人员应当首先宣读有关廉政纪律要求。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审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审核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审核技术方法和廉政纪律要求,熟悉处理企业回收、拆解处理等生产活动基本流程,掌握审核方式、程序和要点、工作规范等。

(三)书面审核工作宜采取封闭式集中审核,现场审核工作持续期间,审核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一组,不得单独行动。

(四)审核人员对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财务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时使用的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因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处理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场合对外发表或交予第三方。

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处理企业申报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关键点位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关键点位包括:

厂区进出口、货物装卸区、上料口、投料口、关键产物拆解处理工位、计量设备监控点位、包装区域、贮存区域及进出口、中控室、视频录像保存区,以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工位。

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记录,制定规范的记录格式,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审核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审核工作记录、纸质资料、抽查的视频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有关需要保存的资料清单见附6。

六、信息公开

处理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除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外,应当在处理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并定期公开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附1:

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要点

一、资料汇总

(一)基本生产情况汇编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本生产情况及经营制度资料汇编,以便审核工作参考:

1.基本生产能力情况,如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拆解处理工艺、设备拆解处理能力、生产班次安排、主要设备能耗等情况。

2.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质量控制标准、库房管理、拆解处理作业管理、拆解产物销售、作业人员工资核算、基金业务有关的财务票据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制度等。

3.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基本情况,如拆解产物种类、产生工序、安全处理注意事项、处理方式和情况(如委托处理去向、深加工情况)等。

4.台账管理制度,如各环节生产台账设置、主要流转及管制制度等。

5.视频监控点位设置清单。

6.贮存、处理场地及主要设备布置图等现场审核所需的说明性材料。

(二)原始台账整理

处理企业将本季度反映各环节生产信息的全部台账、原始报表等,按台账类别、台账生成时间汇总: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入库情况,如入库基础记录表、交接记录单、入厂地磅单、资金往来凭证、销售票据等原料入厂记录及原始凭证;

按回收来源汇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入库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回收种类、规格、数量、重量、收购价格、联系方式等)。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基础记录表、拆解处理生产线领料单、出库地磅单、生产线作业记录(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规格、作业班组、人员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明细汇总(包含种类、规格、数量、重量等)等。

3.拆解产物入库情况,如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入库基础记录表、入库称重地磅单、库房交接记录等;二次加工产物的出库及入库基础记录表。

4.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如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出厂)基础记录表、出库称重地磅单、库房交接记录、出厂称重地磅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资金往来凭证、交接记录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汇总表;按去向汇总的拆解产物销售处理情况明细(包括接收单位名称、拆解产物种类、规格、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等)。

5.工人考勤记录、工资清单或凭证。

6.主要生产设备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备运行记录、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电表运行记录等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二、自查

申报前,处理企业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工作可以结合日常生产活动开展,也可以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集中开展。

(一)台账自查

1.对审核时段内的原始台账、资金往来凭证等书面资料,应当

核实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数量、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应当逐日进行物料核算自查,验证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是否合理;对于物料核算产生的偏差,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3.对关键拆解产物和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的转移或处理情况,应当检查去向或者处理过程是否规范。

(二)视频录像自查

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原始生产台账情况,对审核时段内视频录像进行自查,核对视频录像反映的拆解处理数量与台帐记录是否相符,拆解处理过程是否规范。

(三)库房盘点

为校准审核的基准数据,处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原料库房、拆解产物库房进行抽查盘点,确定库房记录情况与实物是否相符(账物相符),以及库房记录情况与财务记录情况是否相符(账账相符)。

(四)自查扣减

通过台账自查、视频录像自查、库房盘点等自查工作,按日统计不符合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其他不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数量,对所对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规格、数量、所在位置、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汇总,样式见表1-1。

表1-1不申报基金的拆解处理情况汇总表(示例)

日期

序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规格

数量/台

所在工位

不申报原因

监控探头编号

发生时间

2015.1.1

1

17寸彩色电视机

50

1号切割机

未有效收集荧光粉

1#CRT切割

11:

15-11:

30

10

2号拆解线上料口

缺少关键部件

2#拆解线上料口

13:

00-17:

00

2

1号库房

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1#库房摄像头3、摄像头5

10:

00、15:

33

62

合计

2

……

三、提交补贴申报资料

起草补贴申请报告,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见附表),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申报基金补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种类和数量。

根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工作要求,准备审核时段内所需的其他工作资料,如原始生产台账、汇总信息、视频录像、自查情况报告等,做好迎接审核的准备。

附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

(正面)

申报审核时段:

年月日~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格证书有效期

处理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情况

首次获得基金补贴的时间

上年度获得基金补贴的产品拆解处理总量(万台)

上年度获得基金补贴的总金额(万元)

三、拆解处理数量

类别

回收量/台

拆解处理量/台

自查扣减量/台

申报补贴的规范拆解处理量/台

废电视机

废冰箱

废洗衣机

废空调

废电脑主机

废电脑显示器

申报单位确认: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月日

 

(反面)

四、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类别

核定规范拆解处理量/台(套)

废电视机

废冰箱

废洗衣机

废空调

废电脑

备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附2:

书面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

一、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分析

查看台账等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申报信息与相应的基础记录、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查看拆解产物处理合同、发票、转移联单等,分析拆解产物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要注重审核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分析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真实性。

相关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应编号,其日期应在拟审核的时段内,有相关人员(如交接人、经办人、审核人)的签字等。

接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销售、委托处理拆解产物应当具有合同、发票或者银行资金往来凭证、交接记录等证明文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具有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与当事人(如作业工人、记录员、统计员或生产主管)面谈,审核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以及生产设备的所耗用的水、电、原材料等方式,分析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二、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将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同处理企业申报的拆解处理数据以及抽查日的基础记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系统数据与企业记录、申报数据的差异性、物料衡算系数计算的差异率。

三、信息流逻辑分析

对处理企业提供的台账进行逻辑分析,分析台账信息中时间、数量和重量以及不同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时间逻辑关系,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出库与领料拆解、领料拆解与拆解产物入库、拆解产物入库与拆解产物出库、拆解产物出库与拆解产物出厂等环节的时间逻辑关系。

数量和重量逻辑关系(总量衡算),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与领料拆解、领料拆解与拆解产物入库、拆解产物入库与拆解产物出库、拆解产物出库与拆解产物出厂等环节的数量和重量逻辑关系。

不同数据间逻辑关系,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的数据信息与拆解产物出库出厂记录的逻辑关系,企业库房盘点数据、收购数据、拆解处理数据与财务核算数据的逻辑关系,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数量、自查扣减数量、申报补贴的拆解处理数量等数据的逻辑关系。

四、资金流审核

对处理企业业务往来资金账目进行抽查核对,分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来源、数量、价格是否合理。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

以收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单、现金提取凭单等资金往来信息、原料入库台账等为主要审核资料。

根据收购单价,核对处理企业审核时段内的收购数量,核算应付收购资金、实际支付收购资金、未付账款情况与收购数量的逻辑关系。

无法提供资金往来证明的(如:

捐赠等),需提供原始交接记录凭证,交接凭证等应能提供收集者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运输者、运输者联系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和牌号,接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备核实。

原始交接记录凭证无法核实的,该记录凭证记录的接收数量不予认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送货单位为关联企业的(如处理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必要时可以对其资金账目情况进行延伸审核。

(二)拆解处理情况

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凭单、电费发票等为主要审核资料。

审核拆解线人工出勤、计件工资支付情况,与生产记录拆解情况的逻辑关系;审核电耗与电费缴纳情况的逻辑关系。

(三)拆解产物销售

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入账凭单等资金往来证明、拆解产物出库台账等为审核资料。

根据各类拆解产物的销售合同单价,核算拆解产物销售量、应回收资金、实际回收资金、未收款的逻辑关系。

拆解产物的接收单位为关联企业的(如处理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必要时可以对其资金账目情况进行延伸审核。

五、通过物料平衡系数法核算拆解处理数量

(一)物料核算

1.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A1

核定处理企业记录的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

审核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基础记录表,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表及相关原始凭证等。

2.核定关键拆解产物的产生量

核定处理企业记录的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的关键拆解产物产生量。

审核资料:

关键拆解产物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表和拆解处理基础记录表等。

3.根据物料平衡计算处理数量A2

采用物料平衡系数核算方法(单台平均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见表2-1),核算每个抽查日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

对有多种关键拆解产物的,对每种关键拆解产物计算后取其最小值。

计算公式如下:

A2=关键产物产生量/(单台平均重量×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

举例如下:

项目

单台平均

重量(公斤)

物料系数(关键拆解产物占总重量比例)

CRT玻璃产生重量(公斤)

物料平衡核算

处理量A2(台)

CRT黑白电视机

10

CRT玻璃:

0.5

1,500

1,500÷(10×0.5)=300

对只有单台平均重量,但没有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计算公式如下:

A2=所有拆解产物总产生量/单台平均重量

表2-1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

种类

规格

单台平均

重量:

公斤

物料系数:

拆解产物

占总重量比例

备注

CRT

4-9寸黑白

2.5

●CRT玻璃:

0.43

●电路板:

0.13

12寸黑白

7.2

●CRT玻璃:

0.48

●电路板:

0.07

14寸黑白

9

●CRT玻璃:

0.45

●电路板:

0.07

14寸彩色

10

●CRT玻璃:

0.54

●电路板:

0.07

17寸黑白

12

●CRT玻璃:

0.54

●电路板:

0.05

包括18寸

17寸彩色

16

●CRT玻璃:

0.56

●电路板:

0.07

包括18寸

21寸彩色

22

●CRT玻璃:

0.66

●电路板:

0.06

包括20寸和22寸

25寸彩色

30

●CRT玻璃:

0.65

●电路板:

0.06

29寸彩色

40

●CRT玻璃:

0.71

●电路板:

0.05

种类

规格

单台平均

重量:

公斤

物料系数:

拆解产物

占总重量比例

备注

32寸及以上彩色

61

●CRT玻璃:

0.71

●电路板:

0.06

120升以下

40

●保温层材料:

0.16

●压缩机:

0.19

120-220升

45

220升以上

55

单缸

5.7

●电机:

0.38

双缸

24

●电机:

0.23

全自动

31

●电机:

0.13

滚筒

70

●电机:

0.10

台式

电脑

主机

7.6

电路板:

0.08

CRT显示器参考同尺寸电视机;

测算主机重量时,选取内部部件齐全的主机;

注:

1.彩色电视机CRT的屏玻璃与锥玻璃的重量比为2:

1。

2.压缩机使用滤油后的重量进行测算。

3.台式电脑主机电路板包括主板(应当拆除电线、散热片或散热器、风扇等可拆卸部件)、CPU、内存条、显卡、声卡、网卡,但不包括电源、硬盘、光驱、软驱中的电路板。

电视机等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电路板应当拆除电线、散热器等可拆卸部件。

将核算结果与处理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比对,如有显著差异,由处理企业负责作出说明。

必要时,扩展到其他时间段进行物料平衡系数法核算和比对。

对尚无单台平均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的,暂不采用物料平衡系数法进行核算。

必要时,可以对核算总体物料平衡情况,以之与历史物料平衡情况做比较分析。

(二)物料系数的调整

审核时,如果发现本地区处理企业实测数据与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单台平均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普遍相差较大的(如:

超过2/3的处理企业物料系数测算结果异常),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视情况组织核算本地区的校正物料系数,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核算校正物料系数应当考虑本地区整体情况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因单个企业、单次审核随意变动。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各地物料平衡系数的调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表2-1的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参考如下程序及方法核算单台平均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校正物料系数:

1.组成物料系数核算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至少有1名环保部门或审核机构的代表、1名处理企业的代表和1名专家组成。

2.选取样品,记录拆解处理重量

原则上,对需要测算校正物料系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或者规格,对本地区每家处理企业选取不少于500台进行抽样核算。

抽样选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是符合基金补贴范围且部件齐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工作小组应当对样品的拆解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并记录样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重量和关键拆解产物的种类、重量,作为测算校正物料系数的依据。

3.校正物料系数的测算

校正物料系数测算公式如下:

单台平均重量=抽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总重量/抽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总数量

关键拆解产物校正物料系数=抽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得到的关键拆解产物的总重量/抽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总重量

4.专家论证

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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