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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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

征求意见稿

说明稿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

本条为立法目的

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

本条为适用范围

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说明:

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说明:

本条为《规则》的管理机关的权限规定。

1、04《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限定签注。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说明:

本条为适任证书适用范围。

1、与04《规则》相比,根据“本次履约特殊类型船舶的培训不在适任证书上消限”的原则,将“签注的船舶种类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等具体内容去除。

从适任证书正面描述出发,对签注内容为限定签注。

2、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定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说明:

本条为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

1、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

(二)款去掉出生地,增加性别、国籍和照片。

2、“限定项目”最终以本次履约的证书发放综合考虑确定,参见第七条

3、“签发官员署名”根据公约第A-I/2节必须要。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定项目”限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中的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等。

(备注:

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

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

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

A1、A2、A3和A4海区。

“限定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说明:

根据履约会议及与第三、四工作组保持一致。

原规则是反向描述,本次证书是正面描述。

仅适用非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的适任证书上签注“仅适用…….船舶”,其他类型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来证明适任。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A、B类两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

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

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

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电子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操作员。

(四)A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6、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7、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8、GMDSS通用操作员。

(五)B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6、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8、GMDSS限用操作员;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说明:

本条为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1、调整航区为无限航区(04《规则》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沿海和近岸合并);

2、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

3、等级参照04《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4、电子员分为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和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

5、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设置与04《规则》相比未做调整。

第九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说明:

本条为适任证书空白证书的印制规定。

本条与04《规则》相比未做修改。

第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完成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规则第VI章规定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女性船员年龄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年龄小于65周岁;

(四)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专业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合格的任职表现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六)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七)通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

(八)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

本条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1、结构上,本条原为04《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本次修订放在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符合法律条文分类。

2、本条第(六)款根据第六工作组(船员健康证书和值班规则工作组)确定。

3、根据《劳动法》及公约对于适任证书申请人年龄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国目前船员实际情况,将04《规则》“20周岁”的规定调整为“18周岁”。

4、增加关于培训合格证书的内容。

履约会议原则决定适任证书对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第四工作组(培训合格证工作组)来描述述,规则里就在此一句带过,不重复。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及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

  

(二)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

(一)项规定的教育或培训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

说明:

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学历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航海类相关专业“确定为”航海专业”,将“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确定为“2年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

2、与04《规则》相比,增加对申请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及大副应完成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要求;

3、与04《规则》相比,增加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或以上等级的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

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GMDSS操作证书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改为“GMDSS通用操作员或以上等级的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合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及本款上述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二)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说明:

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的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明确了航海类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本款上述相应服务资历的要求。

2、本条与04《规则》相比,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

3、本条与04《规则》相比,增加大副晋升船长的服务资历6个月,理由:

船长对船舶安全越来越重要,目前晋升船长过快,经验需要进一步积累。

第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持有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说明:

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按照本次《规则》修订航区分为两个航区的原则,不存在跨航区的航区扩大问题,修订时将将沿海航区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的规定去除。

2、航区扩大者的服务资历延长为12个月,以增加相应航区的服务资历和任职水平,新《规则》第三十六条相呼应。

第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提高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说明:

本条为申请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吨位提高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变化。

特别说明:

按照本次《规则》修订航区分为两个航区的原则,删除04《规则》第十七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条款。

第十六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沿海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及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未满75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

  

(二)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

(一)项规定的教育或培训,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

(三)申请沿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说明:

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的学历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航海类相关专业“确定为”航海专业”,将“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确定为“2年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

2、与04《规则》相比,增加对申请沿海航区75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及轮机长应完成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要求;

3、与04《规则》相比,增加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及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初中及以上学历教育的规定。

4、与04《规则》相比,增加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的学历教育的规定,无限航区要求大专层次、沿海航区要求中专、两年制。

第十七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合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本款上述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五)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说明:

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的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明确了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相应的服务资历的要求。

2、本条与04《规则》相比,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增加了“高级值班机工”。

3、本条与04《规则》相比,增加了对电子员的服务资历要求,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航海专业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在毕业或结业前已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免除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持有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说明:

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按照本次《规则》修订航区分为两个航区的原则,不存在跨航区的航区扩大问题,修订时将将沿海航区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的规定去除。

2、航区扩大者的服务资历延长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功率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说明:

本条为申请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功率提高服务资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无变化。

特别说明:

按照本次《规则》修订航区分为两个航区的原则,删除04《规则》第二十二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条款。

第二十条 申请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相关专业的适任培训。

  

(二)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或培训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适任培训。

说明:

本条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学历要求。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2、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删除“航海类技工学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1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说明:

本条为申请GMDSS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服务资历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无变化。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限航区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若不满足本规则第十一条

(二)项专业教育或培训要求,应在满足本规则第十二条相应资历要求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2个月资历才可申请。

申请无限航区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若不满足本规则第十六条

(二)项专业教育或培训要求,应在满足本规则第十七条相应资历要求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2个月资历才可申请。

说明:

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1、本条为申请无限航区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不满足航海类大专层次学历要求,可以通过分别延长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来补充。

第二十三条非航海类工科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适用本规则有关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生的相应规定。

具有12个月及以上值班资历的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航海专业适任培训,适用本规则有关于2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学员或航海专业中专学生的相应规定。

说明:

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1、将非航海毕业生参加适任培训考试的规定纳入《规则》,同时考虑目前非航海工科培训1年的时间难以完成相应的培训,顾考虑将培训延长为18个月,培训后适用本规则有关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生的相应规定,即相当于完成了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2、鼓励具有航海资历的普通值班船员参加航海适任培训,充实高级船员队伍,丰富完善船员结构,即“三明治”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申请GMDSS通用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如持有本规则定义的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可免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

(二)项的要求。

说明:

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适当放宽持有丙类驾驶员证书船员考GMDSS证书的学历限制。

第二十五条在特定类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培训合格证,具体培训、考试和发证要求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颁布。

说明:

本条为本次规则修订新增条款。

1、根据本次履约《规则》修订原则,将特殊船舶的特别要求放在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第四工作组),《规则》留好接口。

第二十六条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的化学品运输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船舶等级确定。

说明:

本条为在客船、化学品船上任职的需要的适任证书和服务资历计算的特别规定。

1、第一、二款为04《规则》条款,继续保留。

2、第三款为新增条款,考虑到目前化学品船主要吨位集中在3000总吨左右,出于安全和目前国际航线一等船员在二等船舶任职现状等综合考虑,无限一等船员在无限航区二等化学品船舶上任职,可认定为无限航区一等资历,即“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的化学品运输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船舶等级确定。

第二十七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说明:

本条为发生海事后,资历计算条款。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删除了考试、评估的描述,直接表述为申请适任证书。

2、删除04《规则》“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的描述,原表述难于理解,容易引起歧义。

第二十八条申请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需满足本规则第十条第(五)项要求,方可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考试、评估。

三副晋升二副、三管轮晋升二管轮,可以免除本条上款规定。

完成本规则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的,可以免除本条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的规定。

说明:

本条为申请适任证书考试条款。

1、第一款为与09年《培训管理规则》相关条款的衔接,“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考试、评估。

2、第二款为新增条款,对三副晋升二副、三管轮晋升二管轮不需要参加适任培训、考试和评估予以明确。

对完成本规则第十一条第

(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专业的适任培训的,可以免除本条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说明:

本条为公布考试、评估计划条款。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考虑到计算机统考发展的需要,初步将考试、评估计划的公布由“提前3个月”改为“定期”。

第三十条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适任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说明:

本条与原《规则》相比

1、考试、评估科目及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不作为《规则》附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以利于公约及其他实际变动时进行修改。

2、考试、评估科目及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作为评价适任的标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三十一条参加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

说明:

本条为考场规则条款。

1、本条与04《规则》相比,删除了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的描述。

理由:

作为部令,接口不易太多,这里隐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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