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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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模版.docx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分层、分类管理原则;

(七)使用人才和培养人才并重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领导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部机关的下列人员:

1.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

2.总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二级公司的下列人员:

1.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3.党委(总支)书记、党委(总支)副书记、纪委书记;

4.监事会主席;

5.列入领导班子管理的党委常委、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三)三级企业的下列人员:

1.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2.党委(总支)书记;

3.总经理;

4.总会计师。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职级层次划分如下表所示:

层级

类别

第一层级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级

第二层级

总部机关部门正副职

二级公司正副职

第三层级

三级企业正副职

1.提拔:

较低层级职务调整为较高层级职务;同一层级同一类别副职调整为正职;

2.平调:

同一层级不同类别职务之间的调整;

3.降职:

较高级职务调整为较低级职务;同一层级同一类别正职调整为副职;

4.其它职务对应关系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职数和任期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监事会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二级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职数一般为五至九人,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也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七条二级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第八条二级公司经理班子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九条二级公司党委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设书记一人,原则上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第十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三级企业领导班子职数,由二级公司结合三级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负责进行约束和管控,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领导班子职数上限规定为约束性条件,可以达到上限,但不是一定要到达上限。

已经超职数配备的领导班子要逐步回归到规定职数,新组建的领导班子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一条二、三级企业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二条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董事、监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法》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

(二)党委的任期按《党章》及属地党委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届三到四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按照年龄结构梯次配备、专业结构科学合理、经历结构相济互补、性格结构协调认同的要求,不断优化企业领导人员结构。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年龄结构上要逐步形成梯次配备,领导班子

成员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要达到一定比例,原则上都要配备一名以

上35岁左右的企业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在学历结构上要逐步实现全部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专业结构上,要协调配备经营、技术、生产、财务、金融、法律等各专业背景的领导人员,逐步提高各企业核心业务专业背景领导比例。

(三)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多岗位、复合型任职经历,尤其要具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国有企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能够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二)具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业绩,熟悉公司运作,企业管理经验丰富,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

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场竞争意识

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

第十五条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

职资格:

(一)一般具有十年(三级企业具有八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对于新进入二级公司经理层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50岁,新任二级公司经理层正职的,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新进入三级企业经理层的人员年龄原则上都不能超过45岁,新任三级企业经理层正职的,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中高级会计师、中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不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资

格限制。

第十七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可采用委任、聘任和选任的方式产生。

(一)委任。

根据工作需要,由董事会或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直接任

命。

(二)聘任。

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组织考核后按规定程序聘用。

(三)选任。

按照党章等规定,通过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形式,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二、三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经理层,分别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一)对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二、三级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

(二)对二、三级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层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进行聘任。

(三)对二、三级企业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条选拔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组织选拔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其中,对经理层成员的选拔应以市场化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的方式为主。

第二十一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对考察对象、拟任人选的公示期一般为七天或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监事会和属地党委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至少为半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事项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央单位拟提拔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核实工作操作规范》等规定办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任前谈话、任免文件印发、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二级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兼职的实行任前备案。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兼职,更不得私自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特殊情况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企业现职领导人员经批准在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拥有兼职企业的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所兼职职务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七

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

办法。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综合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实绩获取、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对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

对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素质、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经上级公司党委审定后,向二、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三十三条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按照总部机关相关制度

执行。

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任免、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激励监督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领导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八条二级公司领导人员、三级企业总经理的薪酬方案,须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实施。

除经集团公司同意外,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之外的其他任何收入。

第三十九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特别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予以奖励。

奖励一般采用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

第四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领导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加强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正面教育、预防、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二条加强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三条二、三级企业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对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如实报告。

第四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

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纳入企业预算管理,明确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第四十九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损失的;

(四)对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违反财经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按照《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追究责任。

第七章职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适应企业领导人才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人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

第五十二条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精神,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突出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改革发展能力,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半月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五十四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十五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践锻炼。

有计划地选派企业领导人员到重点岗位、重要建设项目、艰苦地区以及情况复杂、困难较多的企业挂职或任职。

第五十六条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予以交流。

第五十七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明确后备人员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五十八条推选和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经企业党委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公司党委审定。

第五十九条组织推荐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后备人员中产生;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

拟选拔机关管理人员担任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候选人,其基层企业工作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章退出

第六十条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

第六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撤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或撤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六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或对有关领导人员予以免职: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母公司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全部未完成的;

(三)母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全部未完成

的;

(四)实行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人员,未完成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规定的经营业绩的;

(五)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六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

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

应当予以免职。

第六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和企业安全、重要商业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六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辞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企业现职领导人员辞去现任职务后到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之外的组织和机构任职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实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解聘(免去)领导职务,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按国家有关干部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九条特别优秀的二级公司领导及以上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另行安排工作的,由集团公司批准,返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级企业领导退休后不再返聘。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国有参股公司中由集团公司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以及二级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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