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写作大全3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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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用文体写作,第三节申请文书,导入新课: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仅要善于运用好各种诉状类文书与法庭辩论类文书,而且也应适时、恰当地运用好申请类法律文书以达到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申请类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本节将以财产保全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情景导入,2001年1月,基建包工头赵为支付民工工资而向刘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3个月内偿还。

2001年底,刘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02年3月20日将赵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赵偿还所欠借款。

但赵此时已身无分文,连自己的一栋楼房也在诉讼开始时悄悄变卖,刘赢了官司却得不到本该得到的2万元,除了摇头叹息,别无他法。

一、财产保全书申请书,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做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的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保全2.诉中财产保全。

案例一,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

李,女,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贸易公司总经理,住市路附48号。

被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住所地:

市路附58号法定代表人:

张仁,董事长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市第三支行帐号:

案例一,请求事项: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数额相当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双方约定:

被申请人将区的一套四室二厅公寓式住宅和一个车库预售给申请人,售价总计32.17万元,申请人须在1999年5月底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被申请人保证在2000年1月以前向申请人交付房屋钥匙和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规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房屋做了装修。

但是,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交付了钥匙,而拒不交付房产证。

以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交涉,均无效果。

因此,申请人,案例一,被迫于2000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申请人退还购房款32.17万元、支付房屋装修费6.5809万元和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3.2041万元,共计41.955万元。

因申请人在找被申请人交涉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张仁很少在公司露面,被申请人事实上已处于半瘫痪状态,申请人担心张仁将被申请人财产转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法院审查同意。

贸易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由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李二000年十月二十一日这是一份内容完备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基本格式,1.首部包括标题、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必须写明要求保全财产的总金额。

2.正文包括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证据。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4.附项除附上有关证据外,还应附上担保材料。

问题诊断,以下是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

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已于2003年9月2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故特向贵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一栋房产,请予支持。

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有限公司(盖章)2003年10月10日,案例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

中国建筑工程局第公司地址:

北京市区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

赵职务:

总经理被申请人: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区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朱职务:

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3年7月12日向你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案例二,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号,冻结帐户上的存款(被申请人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分理处;帐号:

-)。

2.如果以上帐户存款不足,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奔驰”轿车1部(98年款560型;车牌号:

京A-)。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住宅楼1栋,工期1年,工程总造价560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分3次将工程款给付申请人。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依约按质按期完工,该住宅楼已于2003年4月投入使用。

然而,被申请人却以款项紧缺为由,曾分6次给付工程款482万元,但至今仍欠申请人78万元工程款没有付清,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其欠款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款项往来票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建筑工程局同时向你院提出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中国建筑工程局第公司2003年7月21日这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有两大优点:

一是请求事项完备、缜密,二是证据材料充分。

技能训练,根据“情景导入”部分提供的材料,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不明确的内容以“”表示。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情景导入:

1998年3月,湖南平江县人罗与平江县碎石厂因借贷纠纷闹上法庭,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8月作出判决:

平江县碎石厂归还所欠罗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十天后碎石厂交付罗5000元,此后便无任何动静。

罗多次凭判决书催讨剩余的28000元,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推诿。

2000年4月10日,罗拿着判决书来到法院,法院告知:

自己想办法吧。

强制申请书的概念和格式,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概念是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根据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请求。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基本格式首部:

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

正文: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附项。

案例三,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市置业有限公司地址:

市大厦楼法定代表人:

易职务:

董事长被申请人:

中国建筑工程局公司地址:

市新路口法定代表人:

王职务:

经理,案例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2004)中民一终字第38号判决,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于2001年4月25日至2002年7月30日,先后签订有六份协议,内容为房地产联合开发,但由于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行协议,导致申请人一方面遭受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不能依约向购房户交付房产,并因此承受着每日100元的违约赔偿金,申请人为挽回损失,曾于2003年9月4日将被申请人告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7万元,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拖延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案例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上列请求,请予支持。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市置业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

王2004年7月7日附: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被申请人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被申请人帐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诊断,下面是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根据所学知识,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书县人民法院:

我与郭相邻权纠纷一案,市中院已经作出判决,郭应移走靠小路一带的150棵杨树,但郭至今一直没有行动,如果我自己动手又怕引起冲突,故请人民法院提供帮助,依法移走何的杨树。

此致敬礼!

申请人:

何2003年5月15日,特别提醒,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义务的能力。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案例四,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陶,女,47岁,汉族,省市人,市第一纺织厂工人,住市街号。

被申请人:

曹,男,42岁,汉族,市人,住市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市区人民法院(1992)法民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1992年12月底前从租赁房屋搬出,并一次交清所欠房租。

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

故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例四,事实与理由:

1990年8月,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临街铺面房两间从事个体服装经营,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年,月租金120元,每月10日前交清。

可是,从1992年1月起,被申请人拒不交纳房租,直到1992年8月合同期满,被申请人既不交纳房租也不腾出房屋。

1992年9月,申请人诉至你院,经你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无故不执行判决,既不腾出房屋,也不交纳房租。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陶(签名)1993年3月16日。

附:

房产座落地:

市路号这是一份格式规范,内容完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技能训练,根据“情景导入”部分提供的材料,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不明确的内容以“”表示。

三、民事再审申请书,情景导入:

台湾人季中自1980年代以来多次回乡探望大陆的儿子季球,每次都要带来一些钱物,同时还多次以汇款或托人带款的方式给季球大量美金。

季球也从农村发展到城市,并于1994年在市一黄金地段购置一栋房产,经营旅店与餐饮业。

后父子关系出现裂痕,并最终走上法庭。

季中起诉儿子季球侵占其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季球归还人民币7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季球归还人民币56万多元,季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季球无论如何想不通:

你给我的钱怎么又要回去呢?

怎么又成了“侵占”呢?

此种情形下,季球若想不归还这56万元,唯有及时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概念和格式,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基本格式首部

(1)标题。

(2)申请人基本情况。

正文

(1)请求事项。

(2)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人,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申请时间。

附项原审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抄件一份。

案例五,再审申请书申请人:

王,个体运输户,住县城关镇村。

申请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0日(2001)法民字第99号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理由: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我(一审被告)与孟(一审第三人)系“合伙搞运输”,孟个人借用薜(一审原告)的13000元是我与孟的共同债务,我个人搞运输攒的钱13200元(系给纤维板厂运煤炭的运费)是合伙营利,判令以此款抵债,并冻结了我在纤维板厂的款,不准我支取。

我不服此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未经调查,迳行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我认为一、二审裁判都是不当的。

案例五,第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裁判认定我与孟“合伙搞运输”。

法律对“合伙”规定了必要条件,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合伙协议,并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而这一些事实,法院的认定都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仅凭单方面的证人证言予以认定。

我是个体运输经营户,有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见证据)。

汽车保险费、养路费及所有税款,都是我个人交纳(见有关单据)。

这些证据均证实我搞运输是以我个人的名义,没有与孟合伙。

同样,我给纤维板厂运送煤炭,其运费是我个人的劳动所得,并非“合伙营利”(见纤维板厂的派车单和证人证言)。

案例五,人民法院认定我与孟是“合伙搞运输”,仅凭几个证人的证言,而这些证人有的不了解内情,有的则纯系伪证。

如孟的证言(孟是本案的债务人,在一审中列第三人不当。

既然是“合伙”,为什么不列为被告?

)孟说我与他是“合伙”,其目的是想将个人的债务移嫁到我的身上。

据我了解,孟所欠薜的债务,纯系个人所用,当时他儿子结婚,闺女出嫁,都是使用的这笔钱(见证人证言)。

人民法院之所以认定我与孟合伙,是因为我在搞运输的过程中,有两次业务是孟出面帮我联系的。

但孟仅仅是帮忙联系业务,既不拿工资,也不能取得我运输的营利,仅仅是帮忙而已。

如果帮忙也要费用,一是以前没有协议,二是也用不了这么多。

总之,人民法院认定我与孟是“合伙”,将孟的债务认定为与我的共同债务,是毫无根据的。

相反,我提供的证据则足以证实我与孟之间根本不是合伙,纤维板厂所欠我的运费,是我个人劳务所得。

案例五,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一、二审裁判,是在听信一面之词的前提下作出的评断,是不公正的裁判。

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缺乏确凿的证据,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王2002年3月16日附:

原一、二审判决书副本各一份。

这是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五、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写作技巧,写作民事再审申请书应注意:

首先要简要概括诉讼双方及原审的基本情况,并指明终审判决的错误所在。

如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办案法官枉法裁判等。

第二,文字要简洁,做到说理透彻而不罗嗦;语气要适中,做到有力而不过激,有气势而不咄咄逼人。

第三,摆事实讲道理要紧密结合,并能恰当引用法律条文,做到每一个观点都既有事实根据,又有理论依据。

案例六,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经理申请人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岳中民一终字3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房地产联合开发事宜于2001年4月25日至2002年7月31日先后达成六份协议。

案例六,因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起诉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了“撤销原被告2002年7月30日所签的二份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7486元”的判决。

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方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另一方面又改判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243,479.2万元。

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若不依法撤销该判决,结果将不只是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危险的是正义与秩序的丧失。

这将是司法的悲哀,更是法治的悲哀。

一、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颠倒事非首先,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7月18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不因双方于当日发表的郑重声明及2002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而失去法律效力。

但事实上,2001年7月18日的协议在双方的权利,案例六,义务方面有多项未作明确约定,包括乙方的资金要求,项目竣工日期等。

正因为双方存在诸多达不成一致之处,双方才于同日发表了一份郑重声明,称:

“因协议部分条款上有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有待今后另行协商。

故此协议只能作为一种意向性协议,但协议本身可做为双方今后签订二期开发协议的参考文件”。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既然双方无法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自然就没有成立合同,当然也就无所谓有效无效。

然而,二审法院却不顾此一基本事实,强行赋予上述“参考文件”以合同上的法律效力,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另一方面,2002年7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

“双方于2001年7月18日签订的二期开发协议没有生效,也没有实行履行,甲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所收受的合法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履行上述两个协议(指第一期开发协议引者注)时,甲方应,案例六,得的295万元效益中的一部分,乙方所联系的设计、规划、施工队伍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尽管该条款的表述存有某种不妥,但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而二审法院却断章取义地认定,此条款只是双方的“主观看法和评价,并未明确对实际发生的履行行为进行处理”。

这应该是对客观事实的又一次背叛。

其次,关于定金。

二审法院的判决中,第二项是判决申请人双倍返还依2001年7月18日签订的协议所收取的定金。

依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罚则只有在双方签订有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纵观2001年7月18日的协议,通篇都找不出“定金”二字,只在“收益的分配与支付”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两部分中包含有如下内容:

“甲方所得由上述1、2、3项计算总和,然后扣除乙方为甲方修建单身楼的成本构成。

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余下部分在房屋销售达,案例六,90%时付清”。

“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于五日内(不含双休日)即向甲方支付50万元”。

很显然,无论从字面上看,还是从上下文来看,或是从逻辑上推导,此50万元都不具有定金性质。

申请人真不明白二审法院判决中的双倍定金243,497.2万元是从何而来!

退一步讲,即使以双方2002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第七条中有“甲方收受的合法定金”字样为根据来认定,也不应作出双倍还返定金的判决,因为该条正好将乙方支付的所谓定金变更成为了预付款。

该条款的原文是:

“甲方所收受的合法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履行上述协议时,甲方应得的295万元效益中的一部分”。

可见,二审法院完全混淆了事实因而作出了完全错误的判决。

案例六,第三,关于所涉土地的面积。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仅仅对几份协议的内容作简单的罗列,而并未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际丈量(尽管申请人曾于2004年3月1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申请鉴定书),导致判决书上对土地面积的认定出现了3.65亩、3.915亩、4.65亩、约5亩、7.55亩、3366.25平方米等多个数字,后应认定为多少却并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符合实际结论。

在这样一个关键问题上含混不清,还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二、终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一审中,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双方所签协议“该变更的予以变更,该撤销的予以撤销”。

申请人以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但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否定了申请人的主张,作出了“撤销原被告2002年7月30日、31日所签的二份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7486元”的判决。

案例六,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但不知何故,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将该两份协议予以撤销显然错误”,并据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却又判决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应对是否该双倍返还所谓“定金”进行审查。

因为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中并不涉及此方面内容,一审判决也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也未就此提起上诉。

所以,二审判决的违法性是一目了然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以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尊严,挽回申请人不应蒙受的损失。

这是一份写得比较成功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文字精练,语气适中,事理贯通,浑然一体。

技能训练,根据“情景导入”部分提供的材料,制作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不明确的内容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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