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形成的知识社会学逻辑探析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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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形成的知识社会学逻辑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曼海姆认为,知识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对思想的形成、发展、变化及各种观念的相互依赖关系进行有控制的经验研究,找出意识形态与社会群体的联系,然后由经验研究上升到认识论高度,探讨思想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真实程度,确定思想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及其结构,建立起检验知识或思想的正确标准[1](p15)。

其后,布迪厄通过借鉴现象学认识论,引入生成图式或信念的概念详细阐释了在认知范畴与社会范畴的转换过程中知识的生成逻辑。

布迪厄认为,知识是内化在人的思维意识之中的心智结构,而社会是一种外在的结构性因素,因此知识与社会的联结就变成了外在社会场域与内在心智的转化问题

(1)。

知识与社会的相互作用逻辑可以简略表述为,场域的特定形态和场域中的位置会预设特定的价值、目标及行为规范,而且个体会自觉按照场域提供的价值模式和思维方法进行思考、认知及实践,并使信念经由行动表达出来,从而形成特定的知识体系[2](p134)。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逐步兴起。

特别是战国时期,一些士人承接管仲、子产的法治思想,促进了法家思想体系的成熟。

其中,李悝、吴起是法家思想早期的实践者。

商鞅、申不害促成了法与术思想的完善。

稷下先生与慎到则完成了法家势的思想的建立。

韩非子集合法术势思想,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0]。

自有法家,而后战国以前列国纷争之局,易为秦汉以后一统帝国之局。

赖其余绪,以撑支中国历史者,已两千有余年[0],因此法家思想的兴起是我国社会思想史上的一次重大发展,分析其兴起的知识社会学逻辑对于认识我国社会思想史的流变历程有着重要意义。

王处辉指出,法家人物是在认识到以礼与乐为代表的道德秩序失效以后,为了追求新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即以法为代表的强制秩序以及政治理想的过程中产生的[4](p119)。

然而,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要解释法家思想兴起的深层逻辑,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

法家人物为什么会得出道德秩序的废坠与强制秩序兴起的结论?

具体而言,即商鞅、申不害、韩非等人是如何观察其时社会之变动,并得出这一结论的?

当前有关法家思想兴起的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研究者从人性论基础对此进行了诠释。

梁启超指出:

儒家关于法的概念因自然法立论未稳,而致法家攻破。

[5](p280)这一观点得到一些研究者的认同,他们认为儒家推崇的礼乐制度唯有在人性善的理论前提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人性之中本身就有自私以及恶的一面,因此需要强制性的法律与制度对人进行约束,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0]。

这些观点指出了法家思想兴起的人性论基础,但却忽视了法家思想兴起的历史背景,因而未能论及心智结构与历史背景的相互转换过程。

第二类学者以国家间的战争因素阐释法家思想兴起的原因。

如吕思勉、萧公权、刘泽华等认为在战国时期那种激烈的国家竞争关系下,德教、仁政很难维系国家的存在。

只有推行法治、霸道,才能应对他国的挑战[7(p45,223,102)]。

正是这种国家间的竞争关系,促成了法家思想的兴起。

这一分析指明了法家思想兴起的外部环境因素,但没能指出国家内部发生的社会变迁对法家思想兴起的影响,也没能分析法家人物对这些社会变迁的认知。

第三类研究者侧重于研究战国时期各国的国内变迁与法家思想兴起的关系。

一些学者从阶层入手,认为阶层分化是造成法家思想兴起的重要因素。

如郭沫若认为国家内部阶层斗争导致了法家强公室,抑私门的主张。

[8](p250)而陶希圣从社会组织基础由血缘向地缘的转变阐述了法家思想兴起的必然性。

他认为社会由氏族到家族,由氏族到国家的变化,使得伦理本位的德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再无法维系原有的社会秩序。

地缘重要性的凸显、国家权力的需要,使传统的刑治得到新的使命,法家因而崛起[9(p52,186)]。

冯友兰认为社会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导致法家崛起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历史阶段,国家社会范围小,组织也简单,使用礼仪就可以维持社会秩序。

而在社会经济组织发展深化、成熟之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社会利益冲突也就得以加强。

在这种情况下,尊君权,重法治,禁私学,就是当时现实政治的自然趋势[0]。

这些研究与第二类研究相似,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法家思想兴起的社会性影响因素,但却没能分析这些社会因素是如何影响法家人物的思考及其认知的过程。

知识社会学认为,对一种思想生成的深入考察,需要对外部社会环境与代表人物的认知历程及其相互转化过程进行分析,才可以得到客观真知的认识[4](p140)。

当前有关法家思想兴起原因的分析虽多,但尚缺乏此类研究。

综合吕思勉、陶希圣等人的研究成果可知,战国时期社会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社会冲突性质的转变,而这一社会变迁引起了法家代表人物的强烈关注,并最终形成了其独特的思想体系。

有鉴于此,文章尝试引入曼海姆、布迪厄的知识社会学以及科塞等人的社会冲突理论,来诠释战国时期的社会冲突是如何形塑法家代表人物的认知及其知识体系的形成过程的,以期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为我国社会思想史的研究探索一条新的诠释路径。

二、社会冲突及其与社会思想转变的关系

社会冲突是社会组织内部或者社会组织之间关于争夺价值、稀缺的社会地位、资源以及权力之间的斗争。

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0]。

按照冲突的参与者来划分,社会冲突有内部冲突与外部冲突之分。

内部冲突指因社会组织内部运转不协调,引发的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

外部冲突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社会组织,因权力、资源或者价值信仰的差异与对抗引发的冲突[11](p73)。

按照冲突的性质来看,社会冲突又可以分为物质性与非物质性冲突两类。

物质性冲突指因社会地位、权力与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造成的社会冲突;非物质性冲突指根源于价值信仰、伦理关系失衡或对立引发的社会冲突[0]。

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演变,不仅社会冲突的类型在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冲突强度是衡量社会群体在冲突过程中投入的资源与能量多少的标准;而冲突烈度是衡量社会冲突表现形式的标准,它涉及的是冲突发生的形式与方法[12](p200)。

马克思深入地诠释了社会组织结构演变与社会冲突转型之间的关系。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领域及其与他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之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

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须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之上。

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这些上层的建筑转而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引发社会组织内部的冲突[0]。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不仅推进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促使社会冲突的类型与表现形式发生着转型。

在氏族社会,因生产力低下、生产关系较为简单,社会冲突主要表现为氏族内部以及氏族之间的伦理冲突。

氏族社会解体以后,阶级或阶层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

科塞则从社会组织运转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说明。

科塞认为,社会组织的每一个部门以及系统都是紧密关联的。

在组织结构的演变过程中,会引发不同部门之间的失衡或者对抗性冲突。

因此,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演变,组织内部的冲突参与者及其触发缘由也在不断变动,社会冲突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也因之发生着转型[0]。

然而,冲突转型意味着冲突的性质及其发生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就要求调和、消弭社会冲突的方法也要发生相应的转变。

达伦多夫指出,正是由于同一组织内部或者不同组织之间权利与利益分布的不均衡,导致了组织内部或者组织之间的冲突。

冲突的爆发以及调和、消弭能够引发结构的变迁以及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再分配[0]。

而社会秩序是通过各种组织群体在权力关系体系中处于一定的位置来维持的,社会冲突的调和或消弭通常会改变社会组织内部或者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变动,因而秩序重建是消解重大社会冲突的主要的、带根本性的途径与手段[0]。

科塞指出,为了化解新生的社会冲突可能会导致法律的修改与新制度的制定,而这些新的规则、制度的推行也在推进着社会结构的演变。

此外,社会冲突还能够促使人们对本已经潜伏的社会制度与规范的自觉意识[0]。

就此来说,社会冲突的转型与社会秩序重建是一种相互亲和的关系。

由社会冲突转型引发的社会秩序重建的客观要求,促使人们探求新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向。

但由于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对社会变迁状况以及冲突性质、类型的判定不同,他们所主张的消解、调和冲突的方式以及理想的社会秩序图景也不尽相同。

在这样的状况下,容易涌现出一批批判旧社会秩序的思想革新者。

而这种思想上的革新者往往是在继承原有社会思想的基础上,认识到了旧社会秩序的局限性,才转而寻求构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

已有的一些先秦社会思想史的研究成果也初步显示出了战国时期的社会冲突与法家思想兴起之间的关系,诸如赵鼎新的《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张德胜的《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以及王兴周的《重建社会秩序的先秦思想》等[0]。

这些研究进一步表明了从社会冲突的视角诠释法家思想兴起的社会成因的可行性。

据此,本文尝试以结构演变、冲突转型与秩序重建的理论线索来探析战国时期法家社会思想兴起的知识社会学逻辑。

三、战国时期的社会结构演变:

从宗族本位到阶层本位

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的组织结构经历了从宗族本位向阶层本位演变的历程。

宗族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形成于西周时期。

西周初,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不得不进行集体劳作才能完成大量的农业生产。

其耕作方式为,在父为家长领导下,由长子、长子的兄弟、血缘关系稍远的叔伯兄弟、众多的子侄及家内奴隶一起,集体进行的,是一种家族共耕[17](p83)。

《诗经周颂》中的十千为耦千耦其耘就是对这种耕作方式的描述[0]。

集体劳作、男性地位凸显进一步为父系大家族,即宗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为了便于耕作,周人居住方式通常以族为单位,聚居在某一地域之内。

这样的聚居地称为邑,邑的大小取决于宗族人数。

据赵伯雄考察,西周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城乡对立。

大邑即城,是宗族统治行为的结果。

无论城、邑,都与田地有着紧密联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社会分工的差异。

所谓国家其实就是父氏大家族联合体[19](p48)。

在此基础上,周人进一步推行了分封制与宗法制。

分封就是天子胙土命氏,实质是西周王朝向全国各地建立直属的地方政权。

内容包括:

封国的疆土,对大国指明地区或点明四至,小邦划定河川邑落;赏赐酒鬯、宝玉、车服、兵器及衣饰,其中体现等级、地位和权力;分给官司或受封者原有的所属官职下至仆役;赐予被统治的人民。

另外还有命书等文物。

最后是规定受封者的任务,为周室尽力,负担职贡。

宗法制度是宗族组织的社会习惯法规,它基于族落血缘的自然繁衍,依亲属的尊卑长幼的区分而组成一种阶层结构和主次关系,以确定族权与财产的继承与分配,便于对宗族成员的支配[0]。

分封制与宗法制的联合实施作用下,姬姓宗族通过血缘关系的延展主导了社会权利与资源,从而形成了以周王室为主体,其他诸侯国环绕王室的社会组织结构。

这样的社会组织结构的特征为宗族本位,即在以地缘、血缘为维度形成的宗族联盟中,某一宗族占据主导地位,其统治的目的在于维护本宗族的统治。

宗族本位式组织结构开始解体于春秋时期,而到了战国时期则经历了彻底地从宗族本位到阶层本位转变的历程。

宗族本位式社会组织结构的存在有两个内在的条件:

一是周王室要足够强大,才能够威慑诸侯;二是国家形态是地缘与血缘的统一。

随着社会发展,到春秋时期,宗族本位存在的基础被严重破坏了。

首先,是王室衰落,诸侯崛起。

春秋时期,晋、齐、楚、秦、郑、吴、越等国,不断兼并邻国,壮大起来。

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21](p324)这说明,周王室已经名存实亡,社会的主导权力先后由齐、晋、楚、秦、吴等国掌控。

其次,春秋时期铜、铁农具得到广泛使用,牛耕、水利等耕作技术也投入农业生产活动中来。

生产工具的变化,一方面使得人们开始缩小耕作时投入的人力,小家庭、个体生产成为可能[0];另一方面民众开始有能力开垦私田,个体农户已经大量存在。

春秋时期,人们已经开始经营私田,不肯尽力于公田。

公田由此衰落,私田不断增加。

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作丘赋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0]。

受生产方式的影响,人们居住方式也不再是地缘与血缘的统一,血缘的组织作用下降,地缘的组织作用上升。

宗族公社开始瓦解,农民地主阶层不断形成且日益强大。

战国时期,国家之间的冲突及兼并越发激烈。

一些强大的国家,诸如五霸之一的吴国,十二重要封国中的陈国、蔡国、曹国,也都无法幸免。

大国相互接壤,不再满足于称霸,而是力求吞并对方。

周王室已经名存实亡,再也无力干预或者组织诸侯国进行大范围的活动。

就战国时期各国国内情况来看,冶铁技术有了巨大改进,鼓风炉、铸铁柔化技术、渗碳制钢技术都为人们普遍掌握,铁制工具因而得到广泛使用。

耕作技术进一步发展,两牛牵引铁犁、施肥、农历等使得深耕细作成为可能,粮食产量因而大幅提高[0]。

私田开垦范围更加广大,小家庭生产方式普遍确立下来。

私有财产的增加与分化使得阶层分化日益显着。

李学勤指出:

战国时期经济基础的变革,同时影响到社会结构的变迁。

这种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们的社会组织的性质普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按血缘亲属关系组成的人群结构进化为按地区划分的组织,即地域组织;其次是人们从事经济生活的关系即阶层关系也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新的格局。

[17](p85)以宗族为单位形成的政治实体被瓦解,代之为一个个独立的家庭,并由身份串联起来,形成了奴隶、农民、地主、官僚、王族五大阶层联合体。

在五大阶层体中,以王族、官僚阶层权力最大,占据主导地位。

这一社会组织结构的特征称为阶层本位,即在以阶层为单位的组织结构下某一阶层占据主导地位,其政令的推行是以维护本阶层统治为目的的

(1)。

面对社会结构的演变,思想界催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

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群体更为推崇小共同体本位的观念[0],即以家族为社会的组织基础,国家政权只是辅助家族秩序维持的工具。

如孟子井田说所讲到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0]而法家已经认识到了这种社会结构转变的趋势以及弊端,他们坚持国家主导的大共同体本位观念,即强调以国家权力为根本,将不同的家庭有组织的控制起来。

因而,法家一方面允许人口大范围的迁移,另一方面也制定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如在郊野地区,五家合而为轨;六轨为邑;十邑为率;三率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全国共有五属。

至于在都邑范围,则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全国共十五乡。

[0]显然,与儒家相较,法家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及重建新的大一统社会生活秩序的时代要求。

这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所以发展并付诸实践的重要社会成因之一。

四、战国时期的社会冲突转型:

从伦理冲突到阶层冲突

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由宗族本位向阶层本位演变,社会冲突的性质也由血缘性伦理冲突向功利性阶层冲突转型。

马克思指出,在稀缺资源上的分配越不平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冲突就越深[27](p164)。

在宗族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下,周王室将土地、百姓以及几乎全部的地方治理的权力授予诸侯,以此实现了稀缺资源分配的阶层内相对平等,极大地缓和了邦国冲突。

其次,宗法制作为分封的重要依据扩大了姬姓宗族对国土的控制力,其他诸侯无法与其对抗,敌对双方力量此起彼消,进一步降低了外部冲突;同时,诸侯与王室确立了君臣关系,其实也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周王室为天下共主,有废立生杀、人事任命等权利,同时也有裁决诸侯纷争,保护诸侯国的义务。

诸侯国也承担着保护王室的责任。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王室与诸侯相对制衡的局面,单一诸侯国不敢轻举妄动,再次降低了冲突的强度。

因此,就西周时期各国之间的情况而言,内部冲突处于主要地位,外部冲突处于次要地位。

事实上,无论是外部冲突还是内部冲突,虽然其本质是利益冲突,但其表现形态是血缘性的伦理冲突。

因为,在宗族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下,国家即是家族之扩大,国家之间秩序的维持依据的仍然是大宗与小宗之间的亲缘关系。

吕思勉即指出了这一点:

列国之间,要讲信修睦,也只是同宗的人或者同族的人相互亲爱,和全体社会是无关的。

[28](p88)就国家内部的冲突而言,仍是一种按照血缘关系分封之后的士大夫与同宗诸侯之间的冲突,因而也是一种血缘性的伦理冲突。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31](p5),即表明从天子到士,他们之间表面上虽然是君臣关系,但事实上皆是一种宗族之间的血亲关系。

故此,无论是国家之间的外部冲突,还是国家内部的诸侯与士大夫之间的冲突,西周时期的社会冲突都以血缘性的伦理冲突为主体。

到了战国时期,因宗族本位的组织结构趋于瓦解,阶层本位的组织结构逐步形成,主要的社会冲突的性质也发生了深刻的转变。

以其时秦国面临的社会冲突为例。

商鞅初到秦国时,秦国面临的社会冲突十分严峻。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孝公元年,河山以东强国六,与齐威、楚宣、魏惠、燕悼、韩哀、赵成侯并。

淮泗之间,小国十余。

楚、魏与秦接界。

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

楚自汉中,南有巴、黔中。

周室微,诸侯力政,争相并。

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

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

[0]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秦国当时正面临着激烈的社会冲突,且这种冲突是内外交织在一起的。

外有列国吞并之危,内有大夫夺权之险,国家蛮弱,急需改革。

而就两种冲突的主次而言,又以外部冲突为主,内部冲突为辅。

战国时期,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使得人口大增,能够开垦的土地也越来越多。

这也就意味着拥有的领土越广,国家就越发富裕、强大。

因此,各国君主不再满足于春秋时期的称霸,而是力求吞并其他国家。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使得国家之间的冲突强度与烈度急剧提升。

就当时的国内冲突来看,主要两种:

一是君主与旧贵族之间的冲突;二是旧贵族与新兴地主阶层之间的冲突。

实际上,这也是其他六国不得不面对的主要国内冲突。

这两种冲突本质都是宗法、分封制弊端的延伸。

分封制使得君主权力不断下放,卿大夫权力不断壮大。

大夫夺权的例子,如鲁国三分公室,六卿分晋,田氏代齐等屡见不鲜[0]。

同时,战国铁器与耕牛的使用,使得生产水平迅速提升。

农民不愿尽力耕种公田,转而开拓私田。

而旧贵族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公田,因此极力反对开垦私田,这即造成了农民与旧贵族之间的冲突。

另外,君主为了抵御他国入侵,不得不依靠新兴的地主阶级与农民群众的支持,因而也大多主张变法,开垦私田。

这样,又形成了君主与旧贵族之间的冲突。

法家对此有敏锐的洞察,大臣太重,封君太众,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29](p100)。

因此,就三种冲突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外部冲突还是内部的君主与旧贵族之间的冲突以及旧贵族与新型地主之间的冲突,皆根源于国内生产关系的变革,因而在广义上都可说是一种功利性质的阶层冲突。

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结构由宗族本位向阶层本位转变,战国时期主要的社会冲突的性质已经由伦理冲突转向了阶层冲突。

然而,儒家思想者群体始终坚持认为伦理冲突才是社会的主要冲突,社会秩序的重建应以化解伦理冲突为本,而不能以化解阶层冲突为本。

从孟子与梁惠王的一番对话中即可见儒家的这一种认识,孟子对曰:

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

王曰:

何以利吾国?

大夫曰:

何以利吾家?

士庶人曰:

何以利吾身?

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

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

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

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

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

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0]法家学派则认识到了主要的社会冲突性质的转变,并认为社会秩序的重建必须以化解阶层冲突为基础。

这可以从他们对力的认识中反映出来。

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都十分强调力的重要性。

《商君书》中,一百二十二次提及力字。

韩非更是明确指出:

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遂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29](p471)他反对儒家得民之心的论调,他说:

今不知治者必曰:

得民之心。

欲得民之心而可以为治,则是伊尹、管仲无所用也,将听民而已矣。

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

[29](p503)他认为在各强国皆以争地为务的历史条件下儒家的王道十分不合时宜。

他举例说:

齐将攻鲁,鲁使子贡说之。

齐人曰:

子言非不辩也,吾所欲者土地也,非斯言所谓也。

遂举兵伐鲁,去门十里以为界。

故偃王仁义而徐亡,子贡辩智而鲁削。

以是言之,夫仁义辩智,非所以持国也。

所以,法家否认伦理冲突是其时社会的主要冲突,而主张以强力控制与消灭外部国家的方式化解阶层冲突。

由此可见,战国时期社会冲突的重心已经从过去的伦理冲突转型为阶层利益之间的冲突,儒家不愿正视这种社会现实,依然认为解决伦理冲突是社会主要矛盾,而法家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社会冲突重心的转变,认为化解阶层利益冲突才是社会主要矛盾,并面向这一社会冲突转型提出重建社会秩序的方案,回答了时代提出的新问题,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诉求。

这是战国时期法家社会思想所以发展并被付诸实践的又一重要社会成因。

五、战国时期的社会秩序重建:

从道德秩序到强制秩序

为了调节控制国家内、外部血缘性的伦理冲突,周人设置了一套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道德秩序。

这套秩序的维持首先在于道德教化。

西周制度的创立者认为人们唯有内心有着强烈的道德认可,才能自觉地遵从这样的社会秩序。

儒家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将五伦相对应的道德要求系统地记录了下来,即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

[30](p5)这些道德准则实质上为人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依据,以君臣关系为例,周为大宗,鲁为小宗,周须爱鲁,鲁须敬周,如有利益冲突,鲁自当让渡利益,缓和纠纷。

周王室也应表现出对鲁国的爱护,让渡部分利益给鲁国。

这样,在这种讲信修睦的道德准则下,两者之间的冲突就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其他四伦冲突的缓和,大抵也是在伦理基础上,通过利益让渡,达到尊者、长者利益最优分配消解的。

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周公进一步设定了礼制,以限制个人的行为。

周人认为,礼能够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世[31](p43)。

周礼严格规定了社会的等级秩序,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自身的礼仪规范[32](p108),由此礼仪成了一种无所不包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总规范,其社会功能也扩大到了治国驭民、判断是非、纲纪人心等诸多方面[33](p108)。

每一种社会行动以及利益分配都有明确可以遵循的准则,这样就使得社会冲突发生的概率大为下降。

从道德教化到礼乐制度,实现了一种政治伦理化[34](p85)。

周人正是以道德作为处理纠纷的准则,以礼乐作为维护道德的手段,维持了亲亲尊尊的道德秩序,化解了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的血缘性的伦理冲突。

总的来看,道德秩序的存在是以宗族本位的组织结构为基础的。

宗族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决定了社会冲突的性质是附着在血缘关系上的伦理冲突,因此道德秩序才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

战国时期,在阶层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下,社会冲突的性质转型为功利性的阶层冲突,其发生方式十分激烈,冲突的强度、烈度都很高,道德秩序已经无法有效调节、化解这类型冲突。

为了消解、调和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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