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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

第1章 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

对于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已有大量的文献资料。

然而,由于研究者对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的内容、方法和理解不同,对于纳税筹划的内涵、外延、基础与目标问题并未形成一致的看法。

为了明确本书的研究范围和所讨论的内容,本章将着重就纳税筹划的概念、现实基础、法律基础、理论基础以及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的目标等问题进行分析。

1.1 纳税筹划

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筹资投资、理财分配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

获得节税收益的行为很早就已经存在了,但是纳税筹划为社会所关注和被法律所认可,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判例,而真正的纳税筹划和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1.1.1 纳税筹划的概念

由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形成认识一致的纳税筹划的概念,为了方便今后的研究,本书将用纳税筹划一词加以论述,并且认为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均属于同一个概念,只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说法。

纳税筹划的含义可以具体表述为:

纳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筹资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缴纳税款等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根据纳税筹划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纳税筹划分为顺法筹划和逆法筹划。

顺法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所进行的纳税筹划,这种顺应法律规范的纳税筹划行为,通常也称为节税。

节税是利用税法中的税率优惠、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的筹划行为。

逆法筹划是指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但是实质上或者内容上却与国家立法意图相违背的纳税筹划行为,习惯上称之为避税。

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与逃税一样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性质是不一样的。

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两种有效方式,节税与避税有着共同的特点,表现在:

①筹划主体都是纳税人;②筹划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纳税义务,不交税或少交税;③都处在同一的税收征管环境和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④两者之间有时界线不明,有时可以互相转化,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难划分清楚。

1.1.2 纳税筹划的性质

企业的纳税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预先谋划。

它与有意违反税法的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达到不缴税或减少税款缴纳目的的偷逃税款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1.纳税筹划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营情况来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纳税方案。

虽然纳税筹划也包括利用税法的缺陷、漏洞和空白减轻税负的活动,但其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它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这与偷逃税款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偷逃税款是一种公然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与税法对抗的行为,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故意谎报或隐匿相关的纳税情况和事实,以达到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即使有时出现由于纳税人的疏忽和过失而造成纳税减少的情况,但由于对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故意难以做出法律上的判断,通常情况下只要产生了少纳税款的后果就是法律不允许的或非法的。

2.纳税筹划是企业对其经济行为的事先谋划

纳税筹划是在企业的经济业务或涉税事项发生之前,适应减轻税收负担的需要而对企业相关的经济行为或事项的实现形式和过程做出的事先安排与谋划,从而使其符合减轻纳税的法律规定。

企业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只要它的经济行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国家所认可的。

而偷税行为是对一项实际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是在应税经济行为和事项发生之后,为了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或改变经济行为的本来面目,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3.纳税筹划是受到政府保护或认可的行为

企业偷逃税款的行为是属于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这种行为一旦被征收机关查明属实,企业就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纳税人隐瞒纳税事实的偷逃税款行为,各国的税法中都有明确的处罚与制裁规定。

而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某种合法的或者至少是不违法的形式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种经济行为与税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减轻或减免税收支付的相关条款相一致,因此,各国政府对于纳税筹划一般都是默许和保护的。

即使由于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也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税法相关规定的方法,堵塞和减少可能被纳税人所利用的漏洞与空白;或是针对企业的恶意避税行为,通过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加以抑制。

纳税筹划与偷税的界限划分,如图1.1所示。

图1.1 涉税行为法律分界图

1.2 企业纳税筹划的现实基础

纳税筹划是企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必然结果。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既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1.2.1 企业纳税筹划的经济合理性

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收。

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是任何企业都无法逃避的法律义务。

由于支出对收入的抵减作用,在经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支出越多,其实现的收益就会越少。

为了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企业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其各项支出。

对于企业而言,税款的缴纳是其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企业节约开支的各种途径中,减轻税收负担无疑会成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降低税收负担,这些途径既包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通过虚报、造假等手段偷逃应缴的税款,也包括通过拉拢、贿赂税收征管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减少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款,还包括利用纳税筹划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很显然,偷逃税款属于违法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被发现就将面临被罚款和其他的法律制裁,与此同时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也会受到影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减少企业的税款支付,虽然从眼前来看确实是减少了企业的支出,但它却为企业留下了一个随时可能被稽查和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隐患。

而纳税筹划不同,它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经济活动的事先谋划,达到减少税收支付的目的。

纳税筹划既可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又可以做到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由于纳税筹划的属性,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并加以利用。

1.2.2 企业纳税筹划的技术可行性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需要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得以满足时,纳税筹划就是可行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企业的情况,我国企业已经具备了开展纳税筹划的条件,也就是说,在我国企业中开展纳税筹划是可行的。

1.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可以提前规划的

税款的支付与企业的经营行为密切相关,不同的经营行为将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相同的经营行为由于采用不同的实现方式,也可能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目标,规划自己的业务活动,适应减免税收、降低税负的要求,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例如,当企业决定投资建设新的工厂时,它有权依据自身的需要决定将厂址选在甲地还是乙地;如果在甲、乙两地建厂有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就可以把厂址选在税负较低的地方。

又如,当产品的运输行为作为企业产品销售的附带业务需要承担较多的税收负担时,企业有权将它的产品运输部门从企业的销售部门中独立出来,使原来作为企业产品销售的附带业务的运输业务缴纳税率较低的营业税,从而取代原来缴纳的税负较高的增值税;当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某种半成品生产产品时,企业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半成品加工方式适用的税率,来选择是采取自行加工的方式,还是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

企业自身经营行为和商业活动的可选择性,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

2.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方法具有可选择性

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是计算企业税收的最直接的依据,因此,会计核算方法与政策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缴纳。

随着我国企业会计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给予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机会和范围逐渐扩大,在日常的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选择的会计方法及执行的会计政策只要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就是被允许的。

会计核算中选择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如,在计算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时,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达到减少前期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实现推迟纳税的目的;也可以在企业刚刚建立时选择直线折旧法,以便更多地享受在企业创立初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正是由于可选择性的存在,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有利于企业实现纳税筹划目标的会计政策与方法,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1.3 企业纳税筹划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开展纳税筹划不仅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同时也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其纳税筹划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1.3.1 企业纳税筹划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国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据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税款的征收,企业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这就是起源于英国并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接受了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纳税筹划权利的一项重要依据。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所谓的“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对税法相关条款只能进行字面解释,不得通过任何的类比或扩张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即使税法本身的漏洞和空白被纳税人所利用,税收征纳机关也不得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增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税法的疏忽、漏洞和不足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完善和修订,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政府承担,不得转嫁给纳税人。

税收法定原则的重点是保护纳税人权利,避免税收征纳权力的滥用。

由此可见,在企业的涉税行为中,只要是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利用税法中的不完备之处,都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税收的征纳也有明确的规定,指出: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较为全面地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说明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得到了明确和认可。

税收法定原则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企业的纳税筹划权利得到了可靠的保证。

1.3.2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法律空间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实现税法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目标,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往往会体现出差异性,使得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这种差异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法律空间;同时,由于受立法时的环境、法律和法规制定人的水平及相关因素的影响,法律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不完备和空白,从而扩大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1.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空间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差异性与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的选择等税收经济杠杆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达到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地区、行业和项目,在税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中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从而形成同一项目在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项目之间以及同一地区同一项目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率及税款征收方式的差异。

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往往会存在一个以上的可选的纳税方案,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例如,同样是一项投资项目,投资于经济开发区和投资于一般地区可能面临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投资不同地区的方式来新建企业的纳税筹划;由于将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会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选择投资、从事环保等国家鼓励的行业达到减税或免税的效果,也可以选择投资其他行业实现提高资金利润率的目的。

2.税法自身缺陷和漏洞拓展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纳税人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国家制定的税收法规与政策也必须能够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与经营方式。

作为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法律规范,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制约,从而造成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身的不完备。

由于事物自身的多样性会使得税法规定的内容不能穷尽事物的方方面面,事物的不断发展和自身变化会使得税法条文不能包括各种新生事物,由于立法当时的环境和法规制定人自身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也会使税法自身存在缺陷和不足,从而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现空白甚至是漏洞。

然而作为税收规范的税法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就使得税法与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活动之间出现不适应,即使要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也会产生时间上的滞后;税法的具体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对所有的事项都做到对号入座的程度,因此就要求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具有适当的弹性,而这种弹性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企业利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白与缺陷达到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虽然不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意图,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应受到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

1.4 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企业纳税筹划的产生与发展,不仅具有现实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也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

税收价格理论、税收调控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博弈论,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1.4.1 税收价格理论

税收价格理论源自17世纪欧洲的“公需说”和“交换说”。

“公需说”认为,国家税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纳税人对公共需要和公共福利的需求。

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和增进公共福利的职能的实现,需要由税收来提供物质基础。

“交换说”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物品所必须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具有公共物品需求的纳税人与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依据就是因为其向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

瑞典著名经济学家林达尔在“公需说”和“交换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税收价格论,认为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

林达尔建立了关于公共物品供应的模型,该模型显示:

在既定的个人预算约束和消费偏好下,A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曲线从B的角度可看作供给曲线,反之亦然。

当把A和B的两条需求曲线标于同一矩形平面图上时,该模型将产生唯一的一个稳定交点(E),这一点被称为林达尔均衡点(见图1.2)。

在均衡点上,A和B各自所应支付的税收价格等于他们各自从公共物品消费中所获得的边际效用的价值,并且两人支付税额的总计等于该公共物品的总成本。

图1.2 林达尔均衡模型

林达尔的公共物品供应模型揭示了税收与公共物品需求之间的本质联系,将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收与国家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纳入交换关系和价格分析之中,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具有了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社会公众的需求分为私人需求和公共需求两个方面,公众的私人需求可以通过其个人事务来实现,而公众的公共需求则主要通过政府的公共事务来满足。

公共需求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自然灾害防治、环保、国防安全、公共工程与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内容,是对在一定社会整体范围内,保证人口及劳动力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外部条件。

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下,公众的公共需求还应当包括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公共需求与私人需求相比,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它具有明显的整体集合性,满足的是公众的共同需要。

公共需求无法通过私人事务或家庭来满足,只能通过公共事务来满足。

为了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需要一个公共部门(即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责就是满足公众的共同需要,公共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就是公共产品,只有人民缴纳了税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才能够得到补偿,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才能得到持续的维持。

作为社会公众的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公共需求,符合纳税人的根本利益。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成员个人对于公共物品的消费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一样,是不可或缺的,看一看由于停水、停电、停气以及中断城市公共交通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影响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让渡给政府,换取持续不断的公共物品,就如同社会成员个人支付产品价格一样,具有了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交换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分析,税收也具有了价格的性质。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税收的价格属性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市场价格,由于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共同性,在社会成员个人纳税问题上会存在“免费搭车”与“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为等问题。

人们在享受公共物品给他们带来好处的同时,却有着强烈的逃避税款支付的动机与愿望,这使得税款的支付与价格支付产生差异,即市场价格是自愿支付的,而税款则是强制征收的。

税收价格理论将税收视为人们为了享受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反映了税收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公共物品非排他性的特点,使得社会公众个人对于公共物品的消费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拒绝的。

企业作为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为了获得最优的性价比,在享受一定量的公共物品的同时,会尽可能地减少为了这些消费而支付的价格(即减少自身税收的支付),以实现其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纳税筹划成为企业在涉税行为中的一项必然选择。

1.4.2 税收调控理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已经延伸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1.税收调控的内容

税收调控是国家以税收方式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方式。

通过税收调控,可以控制各方面的收入水平,从而控制投资和需求,影响生产、流通和消费。

税收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主要是调节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

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条件。

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不仅包括总量上的平衡,还包括结构上的平衡。

如果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就会产生物价上涨,形成通货膨胀;如果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则可能出现经济萧条,造成失业等问题。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调控手段对税收总量和税收政策进行调节,促进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

税收调控的具体方式根据现实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可以通过增加税收总量以及制定限制投资与消费的税收政策的方法,促进两者的平衡;当出现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可以通过减少税收总量以及鼓励投资与消费的税收政策的方法促进两者的平衡。

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的优化配置,使各种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实现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目的。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优化主要应依靠市场的作用来实现,但是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在市场调控机制发生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国家通过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措施进行干预。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包括:

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可以通过对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区别对待,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使生产力的地域结构更加合理;可以对不同的行业和产业制定差别税收政策,实现促进优先发展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业的发展,抑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产业,形成各个行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局面;还可以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趋向,从而改变需求结构和消费结构;可以通过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制定,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

2.税收调控的方式

税收自动稳定机制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税收对经济的调控的主要方式。

从税收自动稳定机制分析,由于税收的总量与经济规模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国家的税收规模会随着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

在经济繁荣时期,随着纳税主体收入的增加,国家征收到的所得税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在存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收增加的幅度将会大于各个纳税主体收入增加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在经济衰退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会下降,即使国家不改变纳税主体的所得税税率,所征收到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在存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国家税收总量减少的幅度还将大于企业和个人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从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分析,国家可以根据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对比状况及其内部构成情况,通过采取增税、减税及税负差别等具体措施,调整社会消费水平和收入分配状况,达到刺激或抑制投资和消费欲望的目的。

在经济衰退时期采取减税措施可以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刺激消费需求,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济的复苏;在经济繁荣时期采取增税措施可以减少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抑制投资需求与私人消费,减少社会总需求,防止出现经济过热的状况。

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方式也为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提供了条件。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刺激或制约企业的经济行为,形成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制约与激励机制。

税收的调控机制是针对所有纳税主体的,也就是说,不同的纳税主体将面临相同的税收环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其中的一个个体,要想获得国家的特殊优惠政策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想获得合法的税务利益,只有通过纳税筹划实现。

与此同时,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将会根据调控目标的变化和市场对税收政策的反馈而进行不断的调整,某些当前看来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到明天就可能会变成偷逃税款的行为,因此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及时修改和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3.税收调控的界限

国家利用税收调控经济的手段需要注意合理的界限,如果利用不恰当,也可能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差别税收政策会造成人们对商品或劳务消费意向与倾向的改变,人们会倾向于用一种不缴税或少缴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需要缴纳税收或税负比较重的商品或劳务,由此产生了税收的替代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某种商品或劳务的边际税率越高,其替代效应越大;反之亦然。

如果对某种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税收将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

著名的拉弗曲线(LafferCurve)就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

通常情况下,税法所规定的税率越高,政府所征收到的税收就越多,但当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限度时,由于企业的经营成本的提高,将会使企业投资减少,从而造成收入减少,税基也会相应减小,最终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

政府税收与税率的关系(拉弗曲线)如图1.3所示。

图1.3 政府税收与税率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在设计税收法规制度时必须要同时兼顾国家财政的需要和纳税主体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能力,只有在维护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国家的税收才能够有保证,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调控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

科学、合理的税收法规与制度是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和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

企业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合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所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纳税筹划收益,都是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由于税收调控的实现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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