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编制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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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编制参考范本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依据XX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XX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环境保护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项目所在地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

第四条本办法中大中型项目是指,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其它项目总投资规模大于5亿元。

大中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XX公司职责

(一)制定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办法。

(二)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三)制定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五)组织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会议。

(六)按照规定参加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督促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做到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三同时”。

第六条项目公司职责

(一)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和保证措施,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对项目建设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广播电视、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提供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四)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管控,审批重大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按期支付施工承包商安全费用并监督使用。

(五)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按时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六)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第七条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院应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贯彻于技施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部颁规程、规范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

(二)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三)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照规定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四)工程建设期的每年12月,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次年工程度汛设计报告,阐明工程度汛标准、汛前工程面貌要求、重要危险源监控防护措施、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方面的其它注意事项。

(五)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

(六)委派工程技术负责人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二)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三)审查施工承包商(含调试)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四)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审查设计单位履行安全设计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七)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和条件。

(八)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协调解决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十)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十一)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参加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调试)承包商职责

(一)全面贯彻项目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二)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项目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四)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五)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章管理目标、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不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外事件。

第十一条管理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司和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项目各参建方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并遵守项目所在地区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和考核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对XX公司的基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XX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公司对各参建方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XX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基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领导责任。

(二)项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工程项目设计总工程师是设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设计总工程师负责确保设计工作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

(五)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六)项目公司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组织编制各单位安全责任制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管理关系

在明确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对项目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出现事故,施工承包商负有连带责任;

——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项目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一)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二)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四)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组成。

第十六条安全奖惩

依据项目公司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行奖惩。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项目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项目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含在合同中,单独计列)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

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

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

——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项目公司批准。

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与评价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

集团公司对大中型计划新开工项目在现场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具备条件审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性检查和评价;组织一次防洪度汛专项检查。

XX公司对中小型计划新开工项目在现场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具备条件审查;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组织一次防洪度汛专项检查。

项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洪度汛、2次消防安全、4次大型吊装机械及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

(三)集团公司、XX公司、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四)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

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六)要求和鼓励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电监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评定工作,并积极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大中型火电、水电项目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其他项目应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及自主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提出评审定级意见。

第十九条例行会议

(一)XX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公司基建安全生产、文明史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

(二)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各单位、各级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三)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四)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项目公司单位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二十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XX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XX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项目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着色、设置;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

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项目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

第二十一条教育培训管理

(一)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

所有参建人员均应受到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要求。

(二)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要求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集团公司、XX公司的要求,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工程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办法见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管理要求

(一)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的大小和性质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监察管理人员。

大中型火电、水电、风电及其他类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小型水电、风电(独立风场)以及其他类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由项目公司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二)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四)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

(五)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七)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处罚。

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八)项目公司编制以下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施工承包商管理要求

(一)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置安全监察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监察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超过300人的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必须设专职安全监察人员;不足30人的应设兼职安全监察人员。

(二)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三)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按照项目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四)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五)施工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六)施工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七)施工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款。

(八)对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管理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二)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五)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和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项目监理部应至少配置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大小配置,但必须能够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需要。

(二)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

(四)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五)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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