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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应遵循几条原则精选多篇修改版

第一篇:

家庭教育应遵循几条原则

中学生家庭教育应遵循哪几条原则

一、以身作则。

孩子的模仿能力很强,他们时常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模仿身边的人或事物。

因此,家庭的生活环境、家长的榜样便是一种无声的教育,他们往往对孩子的生活习惯、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等影响极大。

家长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为孩子的做人做事树立榜样,使孩子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形成正确的观点、态度及良好的行为习惯。

如家长尽量减少喝酒、抽烟等一些应酬活动,多培养孩子参加一些室外活动和游戏等。

二、目标鼓励。

表扬鼓励是家庭教育中常用的一种教育方法。

家长对孩子的好思想、好行为、好成绩及时肯定,可以强化孩子的正确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

表扬一般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在表扬孩子的同时,还要指明孩子好在哪里,或哪些地方比过去有了进步。

家长对孩子的批评要慎重,不能把孩子当作家长的“出气筒”。

对孩子的批评要公正合理,恰如其分。

批评孩子还要注重场合,不要当着外人的面批评孩子,不要在睡觉或吃饭过程中批评孩子。

家长在教育孩子是应尽量多表扬,少批评,任何孩子都是有上进心的,都希望得到表扬和肯定,家长应努力发现他们的“闪光点”,抓住孩子的积极因素进行鼓励。

三、交流疏导。

家长要多以朋友的身份和孩子进行交流,了解孩子在学习中的思想反映,观察孩子学习中的精神状态,及时疏导孩子的思想疙瘩。

对因学习科目不感兴趣产生厌烦情绪的,要多加引导,帮助增强兴趣;对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泄气的,要心平气和的帮助分析原因;对因在校和同学老师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影响学习劲头的要耐心开导。

四、调节生活。

精神饱满是学习好的一个基本条件,家长要讲究科学方法,调节好孩子的生活,尽量在有限的条件下为孩子创造有益于学习的环境,要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承受能力,科学安排学习,做到有张有弛,劳逸结合,保证孩子以饱满的热情和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

第二篇:

早期教育应遵循哪些原则

早期教育应遵循哪些原则

(1)应根据小儿大脑发育每个阶段的特点进行训练,遵循大脑发育的规律性,抓住大脑发展的关键时机,提供环境条件以发展孩子的智力潜力,既要注意刺激、诱发儿童智力的发展,又要重视培养,发展儿童的良好行为和个性品德。

早教加盟机构能使我们更好的去全面的发展。

(2)循序渐进:

神经系统的发育成熟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孩子的智力发育也有一定的规律,故对儿童进行教育时应遵循生长发育规律和知识本身的顺序性,由易到难,由浅到深,不能超过他们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反会防碍儿童智力的发展。

(3)因材施教:

不同的孩子,由于遗传素质、生活环境、接受教育及个人努力程度不同,在身心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差异,其兴趣、能力、性格也都不同,即使是双胞胎其智力水平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要根据每个孩子的个性特征,实施不同的教育,而且家长不能把自己的兴趣爱好强加在孩子身上,对智力落后的孩子,更要善于发掘他们各自的特长,激发孩子的兴趣及增强他们的信心,以促进其智力的发展。

(4)避免过度教育:

对儿童危害最大的一种教育方式是过度教育。

过分的保护包办代替,会剥夺孩子练习正常动作的权利和机会,以至限制了智能的发展;好奇好动是儿童的天性,过多的干涉会使孩子胆小、怕事,也会助长他们的反抗心理,过分保护和干涉培养出来的孩子缺乏独立性、自立性。

过度期望会给孩子造成压力,使孩子出现神经衰弱、恐惧、逃学、旷课等。

(5)寓教育于游戏、讲故事之中:

做游戏和讲故事是最生动、具体的教育形式,适合孩子智力发育,各种游戏活动有利于智力的发展,组织孩子游戏时应注意四个方面,即游戏的活动性、创造性、知识性和角色性。

也就是通过游戏活动促进孩子的动作、技能的发展,言语的发育,发挥他们的创造性,促进思维能力及想象力的发展。

讲故事、听故事具有培养儿童表达力、注意力、思维力及想象力的综合作用,但应注意故事内容要适合孩子的智力水平,言语要生动,要注意培养孩子的想象力。

第三篇:

121、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应遵循哪些规定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应遵循哪些规定

水泥厂设计应进行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进行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是水泥厂正确选择原料和配料方案,确定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及保证优质高产低耗,提供科学的重要参数和依据。

它不仅是水泥厂设计的依据,也是水泥厂主机标定和指导水泥生产的依据。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宜遵循下列规定:

(1)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宜进行实验室规模试验。

新的原料品种及工业废渣还应经半

工业规模试验。

(2)主体设计单位应根据资源条件和生产方法等提出正式取样要求(样品种类、质量要

求、样品重量等)。

(3)试样应有充分代表性。

对石灰石原料应考虑影响矿石质量的各种因素,如硅化、白

云岩化、岩浆岩和变质岩、岩溶充填物及覆盖物等。

(4)在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可破性、易磨性、磨蚀性、易烧性、挥发

性等;采用辊式磨时,应做辊式磨的磨蚀性和易磨性试验;采用“湿磨干烧”时应做料浆过滤性试验;对湿粘性物料宜做塑性指数试验。

以上试验项目应根据水泥工厂的特点、生产工艺的需要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煤的可磨性试验方法》,测定原煤的易磨性指数(HGI),根据HGI值,判定煤的易磨性能,用于煤磨选型与设计。

2)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水泥原料易磨性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和生料混合料的粉磨功指数(Wi),或辊式磨的物料易磨性指数,根据易磨性和磨蚀性等试验结果,用于选择生料磨粉磨流程、磨机选型等工艺设计。

3)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水泥生料易烧性试验方法》,判别水泥生料易烧性能。

根据易烧性试验及熟料岩相鉴定等结果,提出最佳生料配料方案、生料细度、熟料率值等,并结合窑型和煤质资料,提出对煅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篇:

初任法官审理案件应遵循几个步骤

初任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初任法官在刚刚承办案件时,常常会觉得无从下手,不知道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什么样的步骤、应注意哪些问题。

简要说来,初任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步骤、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庭前准备

在立案受理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和书记员就要进行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其内容有:

(一)审查诉讼主体

1.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当事人的审查一般要区分自然人与法人。

对自然人,一般审查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首先要审查诉讼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是否一致。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了证据的提供方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字样,法院是否签收认可。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以及有效期是否一致,如果有效期不一致的,则要求其提供签订合同时的营业执照,以证明签订合同时主体已经存在。

如果合同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则应有两份营业执照、两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一份说明,说明合同主体与现在主体不一致的原因,是公司名称变更还是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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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如何演变为现在的诉讼主体,同时要求提供企业变更为现主体的证据。

2.审查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

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院不能依照职权追加原告;追加被告应征得原告同意;不能任意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有义务关系的应当追加。

此外应结合民事法律中具体条文衡量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

如民法通则中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若原告只起诉数个侵权人中的一个,那么对其他侵权人不应予以追加,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侵权人分担。

3.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

对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审查,首先看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备、合法,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否注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特别代理的还要注明具体所授的权限。

其次,对于代理律师还要查验其律师执业证并抄录执照号码及有效期,或留存有效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注明本件与原本是否核对无异,并签收认可。

代理律师所在律所一般也会出具所函,证明其确实在此律所执业。

(二)审查诉讼请求

审查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正确认定案件性质。

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这在民商事案件中是关键的关键。

诉讼请求审查若不准确,必然造成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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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偏差,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

首先,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的请求进行客观归纳确定,并经原被告认可记录在案,对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及时进行增加变更。

其次,根据诉讼请求确定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主张的案件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根据案情重新确认案件性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性质选择具体相关的法律条文,根据法律条文中所应满足的法律事实,确定正确的举证责任主体,并在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中,判断能否支持原、被告的请求。

(三)审查收取的诉讼材料和诉讼证据

人民法院是否正确收取当事人诉讼材料和诉讼证据涉及材料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人民法院收取的材料证据不合法,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

因此,法院收取任何材料证据应当审查下列相关事项:

1.是否注明诉讼材料及诉讼证据的提交人。

2.是否有审判员或书记员的签名。

3.复印件是否与原本核对,并注明“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4.当事人提交多份证据的,法院应编制证据序号,并把编制情况制作笔录,由当事人认可。

(四)审查发出的诉讼材料、期间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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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受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陆续发出的诉讼材料包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决定书、听证传票、开庭传票等等。

这些诉讼材料均要加盖法院公章,并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送达当事人。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向公众发出开庭公告、向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书、调卷前后向其他法院发出调卷函和退卷函、诉讼保全时向银行等其他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人民法院在发出各类诉讼文书时,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法院还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

向当事人发出的各类诉讼文书,均需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

因此,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哪种送达方式,法官应当提前确认。

对于当事人有可能拒收最终裁判文书,或者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流动居住的,可以在开庭前让当事人签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保证及时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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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鉴定、评估、审计、计价的申请

民事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程序常常出现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及比较专业的经济类问题时。

以鉴定为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出现较大争议时,法官不能随意判断几百上千万元的工程价款,常常需鉴定机构依据建筑行业标准出具专业意见。

其启动一般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二是法官依职权提出。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二是在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下如何选定相应的鉴定机构。

对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双方自愿启动鉴定。

对于双方自愿要鉴定的,法院原则上不能不给鉴定。

如果双方同时选定了一个鉴定机构,法官只需要审查选定的机构有无鉴定资质、是否需要回避。

如果双方各自选择了不同的鉴定机构,经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根据资质原则和回避原则进行指定。

二是一方申请启动鉴定,另一方反对,此时要综合案件情况来判断。

如建设工程上的闭口合同如果已经完成履行或已经竣工验收,那么不应启动鉴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法,应按《合同法》规定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以申请鉴定变相抵制履行。

如果闭口合同建设工程完成到一半不能得出价款结论的,必须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也要强制鉴定。

如果法院已做出鉴定决定而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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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鉴定、不提供工程资料,那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视为举证不能。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省高院已公布了一大批近几年优秀鉴定机构名录,可由司法技术部门委托鉴定。

(六)进行庭前听证与证据交换

庭前听证是庭审程序的缩减版,内容主要包括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主持调解、法官询问等。

庭前听证可以帮助当事人熟悉开庭步骤和规则,使双方明确彼此的证据更好地准备庭审,法官也可以通过听证进一步了解案情,确定庭审重点,预先做部分调解工作。

法官一般要提前制作听证提纲,按照提纲的内容和步骤开展听证。

庭前听证的核心是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交换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要结合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确定每一法律关系中将涉及的证据,查看双方是否提交全部的证据。

2.全部的证据要交换给对方出具质证意见,书记员要将质证情况做好记录备查。

3.检查是否已归纳确定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问题,归纳争议焦点,并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确定庭审调查重点,明确审理思路和方向。

4.结合案件性质以及争议大小,分析案件难易程度,确定适用程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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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法院收集的证据,应由审判人员宣读,并简要说明证据调取过程和出示目的,然后交申请方辨认,再交对方辨认。

在双方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后,由双方发表意见,并互相质询。

如当事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仅简单地表示否认或怀疑,而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辩驳,或虽提出其他证据线索,但审判人员审查认为已有证据足以认定有关事实的,法庭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予以认定。

如当事人能提供反证或新的证据线索,则可申请法院重新调查取证。

二、开庭审理

(一)对开庭的准备

1.制作规范、具体的庭审提纲。

法官对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要做到熟练掌握,在庭审中要表现出相关的职业素养。

因此庭审过程不能随意发挥,应按照规范格式提前制作庭审提纲。

庭审提纲的内容包括核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权利义务清楚、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解阶段、宣布休庭等等。

庭审时审判长应按照庭审提纲中的规范步骤和规范语言引导庭审。

2.提前准备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的问题。

庭审是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主张和进行反驳的重要场所,也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大好机会。

法官应对庭审做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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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双方争议焦点。

对于有异议、有待查证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应提前准备庭审中向当事人发问。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长按照庭审提纲的步骤宣读完程序事项后,双方当事人真正开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法庭调查是庭审最重要的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成败。

在开展法庭调查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向双方当事人重申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庭前准备阶段证据交换时应已归纳一次。

宣布开庭后,庭审事实调查开始前,法官应将有争议的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有争议的证据、无争议的证据进行条理性客观归纳,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排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当庭说明本案审理的重点和审理方法,再进入法庭事实调查,按法律关系的顺序逐个审查争议焦点。

对此引导语言,书记员应当记录在案。

2.在当事人不能按“诉辩式”围绕庭审重点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提示发问,把握庭审主动权,进行有效庭审。

目前我国庭审“纠问式”已经改为“诉辩式”,法官也从以前的主动询问改为被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只在案情需要时适当发问。

但如果庭审中当事人不懂法律,被告不针对原告的请求和证据进行答辩和反驳,原告不针对被告的答辩和证据进行再反驳,或者原、被告均在法庭上规避法律进行诉辩,如本来是无效合同,双方仍认为是有效合同,或明显是有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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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双方均认为是无效合同,那么此时法官有权利也有职责进行提示发问,不能只引导不提问,一味在原、被告间传来传去,应主动干预,必要时对关键问题直接发问,禁止双方当事人规避法律。

对此,必须在庭审笔录中记明。

法官向当事人问话要客观,对原、被告的口气要一致。

3.注意举证的启动和关闭。

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被对方否认后,主张方应负举证责任,法官对此应适时启动举证,并提示举证方明确该证据证明的对象。

在判断证明对象已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应及时关闭举证。

在判断证明对象已被对方反驳消失的情况下,法官应及时心证主张方举证不能。

举证与质证应紧扣证明对象,同时注意判断当事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注意主张与反驳相呼应,有诉才有辩。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利用现行法律规定论证自己诉讼主张正确的活动。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主要区别是,调查阶段双方争论的是“事实”,而辩论阶段双方争论的是“理由”。

调查的主要武器是“证据”,而辩论的主要武器是“法律”。

辩论是建立在调查基础上的,法院应首先关注于查清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展开各方辩论。

辩论阶段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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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论应注意联系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相关证据和法律进行。

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法官应再次强调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以提高辩论效率,避免无谓的时间浪费。

辩论的目的是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利用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正确,因此辩论阶段应十分重视联系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证据与相关法律进行。

当事人必须注意证据证明的事实能否支持他的请求,如果辩论偏离了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相关证据和法律,法官应视情况进行阻止。

2.辩论层次要清楚。

辩论时,双方依次围绕每一个的争议焦点中心进行辩论,各个争议焦点之间层次要清晰明朗。

经过两轮或三轮的互辩后,法官应主持对一方辩论意见中论证自己观点的理由进行客观精炼的归纳,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书记员记录在案。

记录应当如实反映整个庭审辩论的情况。

(四)法庭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必经的程序。

法官在调解时,应对调解的合法性、自愿性、客观性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注意把握以下一些原则:

1.法官不提出调解的具体方案。

法官是主持调解不是介入调解。

如果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很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认为法官有所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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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双方自愿调解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自行庭外和解,法官不参与。

如果由法官直接主持调解,则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方案。

原告先提出调解方案看被告是否同意,不同意的再由被告提出调解方案看原告是否同意,法官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不要只问一方。

在双方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否定后再宣告调解不成。

3.注重调解过程的记录。

调解笔录应详细记录双方争议的过程,如原告的调解方案是什么内容,被告如何答辩,被告的调解方案是什么内容,原告如何答辩等等。

(五)审查当事人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也就是当事人的最后观点、最后意见。

1.原告应当结合诉讼请求、证据、对方反驳并结合法律阐明自己的最后请求意见。

2.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最后陈述结合自己的反驳观点明确自己的最后反驳意见。

(六)审查庭审笔录

1.在庭审之后能反映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庭审行为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应当反映法官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所有行为。

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等所谈的内容在庭审记录中都要有所印证。

2.对庭审记录的审查应先由法官审查,核对无误后签字,再交原告审,再给被告审,流水作业。

审判人员先看庭审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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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是为了核查庭审重点是否在记录上都有所反映。

如果遗漏了一段,当事人双方还没走,可以立即补正。

但现实中庭审结束后法官先走,书记员留下来给当事人双方看笔录,一方看后无误签字走了,另一方看后认为有错误要求更正,对方却不知道,严格来讲是不符合程序的。

如果一方认为内容有误,应先让另一方确认以后,在被修正内容处或庭审记录尾部另行说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均要在场。

3.庭审记录的内容是法律文书可以引用的材料,因此,庭审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允许出现法官的主观意见。

4.在庭审中,对有些证据材料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全部写进笔录,但要在庭审笔录中有反映,即明确指明是哪方当事人提供的哪一份证据或哪一份材料,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或庭前准备阶段,对其提供的多份证据,各自进行归类编号,法院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记录在案,做到有据可查。

5.当事人最后的争议焦点,是法官能够作出裁判的前提。

因此,法官最后归纳的双方争议焦点,意思要清楚,层次要清晰。

书记员的记录,也要层次清楚,特别是关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归纳的认可的记录,必须完整无误,不得含糊不清或留有歧义。

如果庭审中反映的当事人主张与原告诉状或被告答辩不一致的,法官应当敏感地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即诉状中载明的主张与庭审主张不一致的,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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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为准,法官应责令当事人明确,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备查。

6.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完整科学,庭审记录按照规定应当当庭阅读或在五日内到法庭阅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错误的有权更正,阅读完庭审记录没有异议的,进行签名或盖章。

三、制作审理报告及裁判文书

审理报告和判决书(裁定书)是审理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两种法律文书。

审理报告是承办法官将案件审理情况和最终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评议的书面汇报材料,其制作内容和格式与判决书(裁定书)类似,可以说是判决书(裁定书)的“前身”。

在制作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时应注意:

(一)审查引用材料的客观性

1.是否客观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客观反映了案件的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情况,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审理符合法定审限还是超审限,超审限的原因以及是否已经依法批准。

3.是否客观反映了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是否客观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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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查明事实部分,是否客观精炼地反映了诉讼双方对讼争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及中止的行为和过程。

6.是否客观反映了法官归纳的、经当事人认可的争议焦点。

7.法官是否客观地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争议焦点和相关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论证和判断。

8.是否客观全面地处理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具体、简明、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9.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正确。

10.前后串联检查,判断是否选材有据,文字结构是否精炼严密,体现论证的针对性、逻辑性和结论的合法性。

11.法律文书打印完毕发出之前,再检查一下是否有漏字、漏句、错字、错句。

非当庭宣判的,还要检查从休庭到发出法律文书这一阶段中当事人有无递交新的材料。

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才能发出法律文书。

(二)审查法律文书中的采证说理(本院认为部分)

采证说理是法官采用双方所举证据,结合原告请求、被告答辩进行论证说理,然后确定证据优势,最后作出诉讼胜败方决定的过程。

采证说理的关键是论证原告请求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是胜诉还是败诉,并在法律文书的文字中表述出来,论证的说理要充分、完整、客观。

一般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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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原告证据论证其请求是否成立。

2.采用被告证据论证其证据能否反驳原告请求与证据。

3.采用原告证据论证其证据能否反驳被告证据。

此外,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对罗列的证据应当根据提供证据者的目的与理由进行判断,以确认能否支持其请求或主张。

坚持严格法律推理原则,防止论证说理时出现漏洞,导致在判断结论上出现偏差。

还需注意的是,采证说理应当结合案件性质、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用法言法语来进行。

要逐步改变法官用自己的通俗语言或不规范语言来论证说理的习惯。

必要时法官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或合同条文的具体内容来论证。

另外,采证说理应该具体到位,对不同的争议,说理上要详略得当、把握重点,论证要完整,不能顾此失彼,出现论证上的矛盾。

四、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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