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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

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

井敏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我们这一讲是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得相对来说比较晚,我们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通过之后,才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建立。

相对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到了20世纪90年代才建立的这样一个事实,其实在西方很多国家,它们的公务员制度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发展。

所以我们的这一项制度在我们建立之初,我们从80年代就开始探索我们的人事制度改革,到了1988年我们成立人事部推行这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很显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大量借鉴了西方已经运行100多年的这样一个人事制度。

所以,我们首先来看看在西方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这样一个人事制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

(一)西方公务员的概念

所以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西方公务员制度。

西方公务员首先我们要知道西方公务员这个概念,他们的公务员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这个概念它有一些不一样,每个国家不完全一样,比如说像英国,英国的公务员就指的是政府机关里边任职的非任命、非选举产生的官员。

什么意思?

只有在政府机关里边工作的,但同时这个人他又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也不是通过任命产生的这些人员,除了这两类人员之外的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才叫公务员,这是英国的概念。

而我们也知道,西方公务员制度最早的创始国就是英国,所以英国公务员也叫文官,这是英国的概念。

在美国的概念中,它认为是在政府机关里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里边工作的人员。

比如说它除了在政府机关里边工作的这些人员叫公务员之外,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因为美国基本上没有企业,类似于我们的事业单位,他们不叫事业单位,但类似于我们的事业单位,比如说公立学校、公立医院,那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的这些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也是公务员。

所以,美国的概念和英国的概念相比就比英国的概念大了一些,它是在所有政府机关里边工作的人员都叫公务员,这是美国的概念,是一个中型的,比英国的大一点,英国是最小型的。

还有比美国更多的,比如像法国、日本,这些国家不仅仅包括政府机关内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和美国一样,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这都和美国一样,但它比美国更大的,它还包括检察官、法官,这些议会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它也认为都是公务员。

所以,这个公务员概念的范畴不完全一样,虽然不完全一样。

但西方像英国的公务员概念是我们所通常认为的西方相对比较小的概念,也是我们在各国的公务员法里边适用于公务员法的那一部分人是英国的那个小概念,所以通常我们使用的西方的公务员概念就是这样一个小概念,而不包括那些像美国认为医院、学校这些机构的人员也是公务员,像法国认为检察官、法官、议员也叫公务员,为什么我们不去把它作为西方典型公务员概念里边的人,主要是因为这些人,虽然这些国家它以公务员的待遇来给他,但这些人的管理并不沿用本国的公务员法,沿用本国公务员法的是英国这个小概念,所以今天我们在这里采用的是英国这样一个小概念。

什么是公务员呢?

一般来说,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拥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且在工作中无重大过失长期任职的文职工作人员,就是公务员。

这样一段话哪些人被排除在这样一个范畴内呢?

首先,选举产生的内阁成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还有选举产生的议员,这些不是严格的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这是一类;第二个,不适用于任命产生的这些部长、大臣、国务大臣、政务次官、政治秘书和专门委员会等政务官,因为这些人员都是由他的行政长官来任命的,他不是考试产生的,因此这些人也不适合于公务员法,这是第二类不适合;第三类不适合,不适用于自治地方的工作人员,自治,什么叫自治?

自治一个很典型的表现是,它的人事是选举产生,不是上级任命的。

因此这些人员是地方选举产生,它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这也是一个不适用的;还有一个不适用于法官,法官不算;第五,适用于军队的武官;第六,不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都不适用于本国的公务员法,虽然在有的国家它是按公务员的方法来管,也算是公务员,但他不适用于《公务员法》,这些人员就类似于我国的参公,它是参照公务员的管理、待遇,比如说财政拨款,西方说这个工作岗位是不是公务员?

其实它们认为的一个判断标准为你是不是用财政拨款来支付你的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是财政拨款,那他就认为是公务员。

虽然他叫公务员,但他不能严格地按照公务员法来管理,所以我们就不考虑这一部分人了。

这是公务员的这样一个概念,以及它所包含的人员,所以它只剩下了在政府机关里边任职的非选举、非任命产生的人员,只有这样一块人员才是真正地适合于本国公务员法的公务员,我们今天关注的就是这一类人员,这是公务员的概念。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概述

那公务员制度的概念,什么叫公务员制度呢?

公务员制度是以公开竞争考试和功绩制为基本原则,实行官员分类和官员常任为基本管理机制的制度化和科学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所以这里边几个有限定语,“公开考试”、“功绩制”是它的基本原则,“分类管理”、“官员常任”是它的基本的机制,它的基本的价值选择是“制度化”和“科学化”,是这样一个人事制度,所以我们对它做一个分解。

这样一个制度它有什么样的特点?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所有公务员真正做到了凡进必考,你只要想做公务员,你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时候必须通过考试。

相反,如果你在政府机关里边任职,不是通过考试而进来的,通过任命的,比如说部长邀请你来,任命你来做副部长,那他就不是考试产生的,因此他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必须是考试,因此它是事务官,这是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目前的西方公务员制度有两大种分类方式,一个是品位分类,一个是职位分类,而分别代表的国家,像品位分类是英国,而职位分类是美国。

所谓品位分类是根据人的学历、资历、年龄、工作年限等给你先界定一个品级,你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所占据的这样一个级别,然后根据这样一个级别,你的品级,你是几品公务员,给你安排一个和你这个品级大致对应的一个职位,它注重的是人的综合素质,你的学历、资历、曾经的工作成绩等等,是根据你,甚至包括一些年龄、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其在整个公务员体制的一个品级。

职位分类就不考虑人,只考虑这个工作的位置,这样一个工作位置,比如说他是办公室主任的这样一个职位,这个职位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应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应具备什么样的资历和工作经历的人才能胜任这样一个职位,我只考虑这样一个职位,考虑出这样一个职位来确定这个职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比如说它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学历,有什么工作经验,有什么专业技能等等,我再根据这个条件去找一个人填到这个位置上,这是职位分类,所以它分析的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分析人,品位分析的是人,而职位分析的是岗位。

当然了,这两种分类管理方法目前在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管理中已经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这样一个态势。

总的来说,从西方这些长期以来实行分类管理的这些国家总结的一个经验就认为:

层级比较低的公务员比较适合于职位分类,你这样一个职位上需要什么样的人,我去找一个适合这个职位上的人填到这个职位上,以分析工作岗位为主,因此职位分类强调的是专业知识,你只有拥有这个岗位上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你才能到这个岗位上来,而品位分类,他们也逐渐意识到他适合于比较高层次的高级公务员的选拔,因为高级公务员牵涉到更多的是这样一个人员是否有领导能力,如沟通力、协调力、影响力,这些东西不完全说你是哪个方面的专业,你有什么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它强调的是人的综合素质。

因此,品位分类,以分析人为基础的这样一种管理方法在高阶位的公务员中,相对来说认为比较合适。

目前像英国的品位分类在低级的公务员管理中也引入了美国的职位分类法。

相反美国的职位分类管理方法在高阶位的公务员中也逐渐引入了英国的品位分类的一些管理的理念和方法。

总之,它是实行分类管理的级别,多少级,多少类,针对每一个不同的层级,每一种不同的分类,要实施针对这一类人员、这一层级人员的专门化的管理,因此它的管理的针对性、专业性相对来说就比较高一些、比较强一些,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实行“永业制”,“永业制”是我们常说的“铁饭碗”,按照法律的规定,“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如果你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据证明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某些可以开除公务员身份的这样一些行为,如果他确实有这样的行为可以开除,可以辞退,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你能证明他确实违背了这个法律规定的那些行为的话,那你就很难把他辞退,再加上西方公务员制度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发展,而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对公务员这样一个群体的这种权利保护也是催生了很多的一些制度化的设计,所以要想辞退一个公务员,在今天的西方公务员这样一个人事制度管理下程序非常烦琐或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因此这也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永业制”(铁饭碗),公务员这种职位基本上保障是非常严密的,一般来说很难辞退,这是它的一个特点。

第四个特点是“考绩制”的广泛运用。

考绩是对你的工作能力以及表现的评价,一个人是否能够晋升或是否能够得到奖励,主要是基于你的考绩。

这样一个考绩是综合反映你的能力、努力程度、工作成效这样一个综合反映,是你的成效,也就是考绩,你考试所得到的这样一个绩效,根据这个绩效来决定你的晋升或奖惩。

所以,一个公务员要想能够得到晋升,要想能够得到奖励而规避惩罚,那你就要按照绩效考核的那些指标去努力工作,在这样一个绩效考核中,如果你能得到一个好的考核结果,那你就有晋升的机会,包括晋资的机会(工资晋升的机会),甚至包括职位晋升的机会或其他一些奖励,所以这样一个考绩制尽可能相对客观来反映一个人的工作实效,而不单纯地由一个领导者、个人来评价你的好与坏,它相对来说比较客观,这是第四个特点。

第五个特点,西方公务员制度要求政治中立,要求所有公务员必须摒弃党派之争,忠实地执行立法机关的决议。

你不能说我是哪一个党,因此另外一个党制定的决议政策我就不执行,这是不可以的,或者说如果你政治不中立是可以成为公务员被合法辞退的一个法定理由的,因此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不管哪一个党派党政,不管哪一个党派制定的这种在议会里边意志上升成的法律,作为公务员来说,他都必须不遗余力地、高效地、高质量地去执行,这是政治中立。

第六个特点,法制非常健全。

法制化一直是西方公务员制度追求的一个价值,整个对人事管理靠什么来管?

不靠人来管,靠制度,同时不仅仅对公务员的管理靠制度,甚至是公务员他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他如何进行工作,他每一步工作该做什么,也都靠制度,不靠人,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都很高,而且它们已经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了,因此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当它的制度不断地细化、不断地完善、不断地规范的时候,到了今天制度化水平甚至已经到了一个非常烦琐的程度,制度太多、太滥,这种太多、太滥的制度一定意义上已经影响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的发挥,所以公务员被这些制度紧紧的束缚着,想做什么、想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已经都不太可能了,所以他们针对这种问题也在做一些改进,比如说当年克林顿政府在美国上任之后,就对高达8800页的人事管理手册进行了消减,最后消减了1000多页,8800页人事管理手册都是关于人事管理方面的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它认为太过烦琐,所以它也进行了一个消减。

但不管如何,这种法制化的原则,靠制度来管人,而不是靠人来管人,靠制度来管公务员,来管公务员的权利,而不是靠人来管权力或靠人来管公务员,这一个基本理念是没有变的,这是它的一个特点,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通过公务员制度,它希望发挥什么样的功能?

或这样一个制度能发挥什么样的功能?

西方社会从英美这些国家最早开始采用公务员制度之后,公务员制度迅速在整个西方社会得到了一个普遍的采用,那就说明这种制度本身是有它的优越性的,否则的话,为什么那么多国家都会采用这样一个制度,包括我国在20世纪的80年代、90年代,我们来思考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的时候,我们也用了公务员制度呢?

所以,公务员制度这样一个制度本身应该能够发挥着一些良好的功能以及一些优势。

它有哪些功能呢?

首先它有一个防范的功能,它通过大量的制度化的一个管理,靠制度来管人,每一个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什么时候做,都是按章、按规则来办,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太多的规章制度限制了它的手脚,限制了它的积极性,同时也限制了、防止了他用他的权利去做一些非公共目的的一些事情,去做一些腐败的事情,所以当这种非常严密的制度把权利和人都束缚在一定的规则框架内的时候,它成了腐败的一个隔离带,你想腐败也不行,因为法律规定的,你这个权必须怎么用,如果不这样用,你就要受到惩罚,所以你必须按照它规定的那么用,你想怎么用就不太可能了,所以它是一个腐败的隔离带,这种制度化的管理可以防止一定的腐败,这是一个。

第二个,激励功能。

它的绩效制就能起到这样一个作用,你干得好与不好,你能否晋升基于你的绩效,而这个绩效的高与低,不基于某一个领导人对你的这种个人情感的好与不好,它基于你的工作的实效、工作的努力程度,他基于你这些。

这些东西只要自己通过积极的努力,我努力工作,并且把工作干得很好,我就能够得到一个好的绩效,而得到一个好的绩效,我就能得到好的绩效所带来的那些晋升的机会、奖励的机会等等,这样就可以鼓励那些想得到晋升、得到奖励的人去努力工作,这起到了这样一个激励的效果,所以它有一个激励的功能。

还有一个保障的功能。

它的“永业制”的设计,西方公务员制度主要是针对原来的政党分赃制,那样的人事制度,所谓的政党分赃制是一个政党上台,把所有的公共职位从上到下全部换成本党的成员,其他异党成员很少有机会进入到公共职位,西方政党是选举获得这样一个执政地位,因此它能不能够获得执政地位,或者说它即使获得了这样一个执政地位,它也是有一定任期的,当这样一个党获得执政地位的时候,把所有的公共职位从上到下,政府各个部门的职位全部换成本党成员,反过来说,另外一个政党上台了,如果几年之后另外一个政党通过竞选获得了执政地位,它们上台之后就意味着把原来执政党下边的所有职位的人员全部清退,再换成本党的人员。

所以,每一个政党选拔的人到这个公共职位上工作,他都是只有一定的任期,因为执政党有一定的任期,因此它底下的这些职位都是本党成员安排的,这些成员都将随着执政党的下台而下台,所以每一个人的公共职位都是没法保证的,这个党你能保证执政一届,连续执政两届,就算连续执政三届又有多少年呢?

一旦下台之后,这些公职人员怎么办呢?

所以这些人员是没有职位保障的,没有这样一个职位保障,他们也就很难安心地全力以赴地去想我如何把这个工作做好,如何把这样一个工作效率做得更高,成本降得更低,然后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他就很难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这里,特别是临近换届选举的时候,他就要想,如果我的执政党下台,我怎么办?

我在新的政党上台之后,它就不会把我任命到这个位置了,因为它要安排它自己的党员到这个位置上,所以也是为了克服这样一个问题。

所以当时西方公务员制度提出了一个事务类人员实行“永业制”,只有那些政务官(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随政党的更替而更替,事务官不再随政党的更替而更替,所以就保证了他的永久职位。

你一旦得到了公务员这样一个职位之后,它的保障性是非常强的,我们刚才说了在西方现在你辞退一个公务员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他触犯了国家法律,所以作为公职人员的权利,作为公民的权利,在这种制度中都得到了一个充分的保障,包括公务员的福利,每个国家的公务员的工资虽然不是最高的,但他的各种福利相对于私人企业来说,一般来说都是高于私人企业的,所以它对公务员的职位保障,这种“永业制”(铁饭碗)的保障能够起到一种职位保障的作用,能够让公务员全身心、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这样的公共职位上来,所以这个制度至少可以发挥这样三个方面的功能。

这个制度有什么优点呢?

我们也看,它的优点首先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公共性。

这个职位是一个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制度,而这种公开考试就意味着所有的人,不管这个人出身如何,社会地位如何,只要能够通过这种考试获得一个好的成绩,你就有可能进入到这样一个公共组织里担任这样一个公共职位,它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公开和平等的,这是一个充分体现这种职位作为公共组织职位的这种公共性,所有人都可以得到,只要你有能力,只要你在考试中能获得好成绩,不管你出身于何种身份,所以它对所有人提供了这样一个完全公开和平等的机会,而不像原来的,不管是个人恩赐制的,还是政党分赃制,你能不能获得某一个职位,并不取决于你是否拥有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你有没有人际关系,你是不是认识那些享有任命权的政党领袖或政党高官,如果你不认识他们,你有再大的本事也不可能进入到公职队伍当中来,而公务员制度的公开考试是给所有人,你不需要去认识一些政党领袖、高官,让他们引荐,不需要了。

你也不需要有非常显赫的家族地位或身份,使得别人很容易去主动地引荐你,而是说我只要通过公开的考试,我只要在这个考试中获得了优异的成绩,我就可以进入到公共职位中来,所以这个意义是非常巨大的,这也是它一个非常大的优点。

还有一个优点是稳定,它通过这种稳定也起到保障作用,其实也是激发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你在这样一个职位上,工资福利保障,同时职位又基本是铁饭碗的保障,所以超稳定的这样一种工作岗位也是各国公务员的职位吸引大家做公务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其实也是这种制度的一个优点,它能够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优点,科学化管理。

它的职位分类、考绩制、非人格化的管理等等,都体现这种科学化的一面。

怎么管?

职位分类,我把这些职位根据它的级别、根据它的专业,我们给它分为不同的类别,针对不同的类别,我们去探索一种制度化的管理,而这种制度化的管理之所以能够上升到制度化,这样的管理是最好的、最有效率的,也是最科学的。

所以,什么针对这个管理最好?

那我们就把这种好经验、好方法给制度化,包括这些考绩制,怎么样能够客观地、公正地反映一个人的工作的成效,那我们就怎么样考核。

所以通过这么多年的制度化,它是逐渐地把它的每一项管理制度尽可能走向一个相对的客观、公正、高效等等,这都是沿着越来越科学化的这样一个方向来推进的。

所以,科学化也是它的一个优点。

另外一个是效率,虽然它不能保证所有公务员的管理都是最有效率的,但你只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而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一些好的经验的总结上升为制度的,所以你只要按这种规章制度,总体的行政管理效率是有保障的,它不会出现公务员无所作为、磨洋工、不作为、人浮于事,因为严格的程序、严格的制度约束着你,时间上的限定,在程序上你必须是在几个工作日内办成某个事情,前后顺序,多少时间,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所以你想偷懒、想懒惰,想混日子,制度也不允许你混,虽然这个公务员制度不能保证所有的工作都是最高效、最节约的,但它就整体的管理来说是一个有效率的,它规避、防止了那些不作为的公务员行为,这是它的优点。

当然这个制度有它的优点,也一定会有一些缺点,它不可能是一个最完美的制度,它的缺点有哪些呢?

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发展这么多年之后,公务员本身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的形成已经成为一个事实。

首先这些人是接受一个国家的公务员法来管的,所有公务员都接受这样一个制度约束,因此他所有的福利、待遇,在整个社会阶层中的地位也都基于这样一个制度,因此在这些人员他本身已经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所以他们在制定本部门的一些政策、规章和制度的时候,他们很可能把自身的利益通过制度化来加以保障,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部门利益的法制化”,我通过制定政策,我通过制定一些规章,一些部门就把自身的利益给保护起来了,因为人都是理性的,它在制定制度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会首先保护本部门的利益,而不是首先保障所有公众的利益,因为作为公职人员原本应该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职业伦理的道德要求的,但人都是人,在这种长期的官僚化过程中,它已经成了一个特殊的官僚集团,成了特殊的利益集团,既然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它有它自身的利益,因此在制定一些规则和制度,它很可能通过制度和规则把自己的利益保护起来,这也是官僚集团的利益,它会侵犯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它的冷漠和僵硬,因为它是严格按规章制度办,非人格化。

所谓非人格化是不要你发挥你的这种情感作用,你的这种主动性、想象性、能动性,你就按规章制度,该怎么办怎么办,这本来可以保证为所有人办事的公平,这是好处,但同时也带来另外一个问题,这种过分制度化之后所造成的冷漠和僵硬,你不管是什么,我都是照章办事;不管事情发生的现实背景如何,当时的情况如何,我都是照章办事的。

所以,这种非人格化带来相对公平的同时也带来了冷漠和办事的僵硬,这也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问题。

这是对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理解。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

(一)中国公务员的范畴和制度特点

基于这样一个理解,我们来看中国公务员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范畴和制度特点。

中国公务员包括哪些?

我们和它们是不一样的,按照2006年《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一段描述。

具体来说,在我国哪些人是公务员?

当时的人事部就作了一个解读,哪些人员在我国是公务员呢?

包括这样七类人员,哪七类?

一个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法官,这七类人员在我国都叫公务员。

所以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既不是最大的,因为最大的像法国和日本,它们是把事业单位,比如说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医院、学校,它也当做公务员,而我们没有。

但同时我们也不是一个小概念,我们是把检察官、法官都包括在内的,而且我们还有一个在西方没有不可能进入的是我们的政协和民主党派,尤其是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机关人员在我们这里,我们叫公务员,这样的定位在西方社会里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我们叫民主党派,在他们国家由于执政竞争,除了执政党之外的其他党派,它们是叫在野党的,而在野党这些人是不可能按照公务员这样一种身份来对他进行管理的,来给他提供福利待遇的,所以也是不可能的,这是我们的一个特点。

除了这种范畴不一样,我们这样一个制度还有一些什么和它们不一样的呢?

我们不一样有这样几个:

第一,我们不搞“政治中立”,我们不要求公务员政治中立,反而要求公务员要讲政治,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仅不能搞政治中立,而且还要有高度的政治性,要讲政治,这是一点不同。

第二个,我们依然坚持党管干部,认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

所以,党管干部原则我们依然没有放弃,这是一个特点。

第三个,我们不搞“两官分途”,在我国,我们从上到下都叫公务员,我们没有政务官、事务官区分,而西方是有政务官和事务官区分的,我们刚才给大家提供的小概念其实是事务官的概念,而选举产生的以及任命产生的那些人员,在有的国家叫公务员,如美国也叫公务员,法国、日本也叫公务员,但它叫政务官,而政务官人员其实是不严格按公务员法来管理的,比如说公务员法里边提出的那些“永业制”(铁饭碗)对他们就不适用,同时公务员法提出要求每个公务员政治中立,对他们也不适用,因为他们是政治家,他们有高度的政治倾向,你是哪个党派的,你一定是遵从于哪个党派的意志,所以那些政务官是不适用其本国的公务员法的,这是刚才我们说,为什么关注西方公务员制度是不关注他们?

因为他们不按公务员法来管理的。

我们也不实行“两官分途”,不分政务官和事务官,我们通通叫公务员,从国家最高的,比如说国务院总理,直到下边普通的工作人员,我们都叫公务员,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之分,这是一个特点。

还有一个,我们一直强调和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

认为公务员是人民公仆,所以要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一个行为准则,所以我们一直强调这一点,而西方公务员制度强调的是对政府的忠诚,当然后来随着80年代之后的新公共管理对他们这种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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