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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1656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49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

王超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版本

起草人

部门

主任

制度建设办公室

分管领导审核

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审日期

2014

何枫

王悦刚

全体成员

王超

全体成员

王超

-

2014.9

2015.9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工团管理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政工【2014】第19号)

1目的

进一步保障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巩固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工作要求

3.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2各级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3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4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内容和程序

4.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五项职权。

4.1.1审议建议权

4.1.1.1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4.1.1.2本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4.1.1.3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4.1.1.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作情况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4.1.1.5本单位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4.1.1.6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2审议通过权

4.1.2.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4.1.2.2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4.1.2.3本单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4本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3民主选举权

4.1.3.1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4.1.3.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3.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4民主评议权

4.1.4.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4.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4.1.4.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5审查监督权

4.1.5.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4.1.5.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1.5.3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1.5.4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4.1.5.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履行兑现。

4.3职工代表

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关心企业、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

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4.3.1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4.3.1.1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前以由各基层工会组织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0%。

4.3.1.2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30%。

青年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

4.3.1.3公司领导、本部部门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选区,参加直接选举。

4.3.2代表名额分配:

以职工总数比例的3%产生。

4.3.3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仍保留资格。

离退休、病故及调出本公司系统范围的代表,其资格自行撤销。

根据需要,代表资格撤销的单位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可补选同等数额的代表。

4.3.5代表资格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4.3.7根据需要,可邀请未当选为代表的单位(项目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邀请离退休老职工、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8职工代表的权利

4.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3.8.2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4.3.8.3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4.3.8.4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3.9职工代表的义务

4.3.9.1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4.3.9.2联系选举单位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3.9.4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4.3.9.5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4.4组织制度

4.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4.4.2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1名,秘书长一名。

4.4.3主席团职责

4.4.3.1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4.4.3.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4.4.3.3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长对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4.3.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4.4.4公司职代会每年一次,在年初与工作会、党建会合并举行,会议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公司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也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4.4.6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做出决议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选举和通过的形式由主席团确定。

4.5会议议题

4.5.1会议议题应围绕加快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

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有关事项,经主席团审议确认后,也可作为会议议题。

4.5.2会议议题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方可确立。

4.5.3凡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报告、计划、方案和制度,一般应在会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会。

4.5.4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宣传和会务准备。

成员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4.5.5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给予确认。

联席会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5.6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设以下不脱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4.5.6.1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

4.5.6.2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4.5.6.3职工福利委员会。

4.5.6.4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4.5.6.5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4.5.6.6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

视情况,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4.5.7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员7至15人。

各委员会一般由比较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

也可以聘请有工作经验、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应超过委员会的半数。

4.5.8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4.5.8.1讨论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4.5.8.2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负责向下次大会报告、征得确认。

4.5.8.3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4.5.8.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4.5.8.5承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4.5.9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活动一次。

每次活动有记录,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应建而未建立职代会制度,不按时召开职代会或不执行职代会决议、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行为。

5.2关键控制

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6附则

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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