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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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为统一规范全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保证志书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行文规定,结合第二轮修志实际,特制定《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一、志名

志名均以志书下限时的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并括注断限时间,如《名山县志》(1986-2000)。

分卷出版的市、州志,分卷名称前应冠市、州志名加间隔号,如《成都市志·地理卷》(1986-2000)。

分册出版的市、州志,应注明册数。

市辖区志应冠市名,如《宜宾市翠屏区志》(1986-2000)。

二、断限

第二轮志书上限一般为1986年,下限一般为2000年。

新设政区或政区范围有变化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溯、下延。

新修志书上限尽量上溯至始建政区年代。

三、体例

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为主。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

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一般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

章节体运用分级标题,题前冠以序号。

篇章节次用汉字数字标示,如:

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等,以下目次分别以“一、二、三……”、“

(一)

(二)(三)……”、“1.2.3……”等形式标示。

条目体以字体、字号区分层次,标题前不冠序号。

志书目录一般列至篇、章、节三个层次,目及子目在索引中反映(条目体类推)。

无索引志书,节下目次和人物传传主名应列入目录。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均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体。

横排纵写,直陈其事,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空话、套话、浮夸或渲染,注意与总结报告、教材、新闻报道和文学作品等相区别。

四、文字

文字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发布)。

除引文和特殊需要用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收录的汉字为准。

引用古籍中未简化的繁体字或用作姓名中的繁体字应保持原貌。

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用国家通用的汉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五、标点

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律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1995)为准。

(一)标点符号不出现在一行之首,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

标点符号的书写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破折号、省略号以及长横连接号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半字线连接号占半个字位置。

(二)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一律用书名号标示;书名与篇(章、卷)名之间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如《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引文或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用引号标示,如“文化大革命”。

(三)连接号的使用:

1.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使用浪纹式连接号“~”,如150~200千米、36~39℃。

2.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年月日之间使用半字线连接号“-”,如1994-09-30。

3.相关的时间或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使用一字线连接号“—”表示时间起止或产品类型等,如鲁迅(1881—1936)、TPC—3。

4.相关地点之间或相关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时,使用长横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秦岭──淮河以北地区。

六、名称

(一)各种名称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

如全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括注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为“市工商局”。

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有的不宜随意简称,即使民间已成口语习惯,也要用全称,如“文化大革命”,不宜简称为“文革”。

(二)不同时期的机构、团体、职务等,一律使用当时的名称,以便如实反映历史面貌。

地名应使用省地名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地名,并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1987年发布的《关于地名使用的若干规定》。

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括注志书下限时的地名。

市州志使用县以下地名时,应冠所在县区名。

(三)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当地俗名或拉丁文。

(四)使用外国各种名称,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

若无新华社译名,须在首次使用其它译名时括注外文原名。

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使用中文名称,首次使用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使用现行通用名称。

七、称谓

(一)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一律用第三人称。

政区、机构、政党、军队等均直书其名。

不使用“我市”、“我局”、“我党”、“我军”等第一人称称谓。

可用“全市”、“县内”等代称,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

(二)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入志人物直书姓名,不加褒贬之词。

不在姓名后加教授、先生、局长等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姓名之前可冠职务、职称。

需使用字、号、曾用名等,在首次使用时应括注。

外国人名在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外文原名。

同名人物,应分别在志书首次出现时括注其生卒年或出生地,或在姓名前加身份词。

八、时间

(一)清代及清以前按各朝代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汉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

如:

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年2月9日)。

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

如:

民国15年(1926年)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二)公元前年份须写明“公元前”三字,公元后年份除公元100年以内加“公元”二字外,其余不加。

(三)公元纪年须用阿拉伯数字全称书写,不得省略前两位数字,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

(四)时间表述要准确。

不用“今年”、“本月”等时间代名词;同一段落中为了节省文字,可用“同年”、“同月”等;不用“最近”、“不久以前”、“目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九、计量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执行。

(一)度量衡单位,使用标准公制。

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一律停止使用。

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

公斤、公里也可用千克、千米表示,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

市制一般不用。

(二)中国历史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等,在引文或叙述历史时可以使用,但应作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三)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制和列氏制。

摄氏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38℃。

(四)在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符号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如80m、200km。

(五)统一行文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

原则上,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如“平方米”、“千克”;公式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用符号表述,如“m²”、“kg”。

十、数据

(一)使用统计数据,应遵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凡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

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可采用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数据不得前后矛盾,正文与统计表中数据要一致,单项数值之和要与累计数值一致。

(二)凡入志数据均以统计指标体系为依据。

数据必须严格核实,科学分类,尤其要注意搞清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切忌错用、误用、滥用。

(三)经济指标的使用

1.反映一地综合经济发展,采用反映宏观经济的“结构指标”、“人均指标”、“效益指标”。

2.反映经济总量,使用不受转移价值大小影响,能确切地反映当地工作成效的“增加值”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各行业“增加值”等指标,不用“总产值”指标。

3.反映经济增长,使用反映一定时期经济总量的“时期指标”,一般不用“时点指标”。

反映经济增长速度,一律用可比价格计算。

4.按照统计学规定的方法计算“是多少”、“增加多少”、“增长速度”、“发展速度”等经济指标。

动态相对数以百分数、倍数表示。

行文中反映“超过”、“增加”或“下降”、“减少”等情况,应减去基期数值。

十一、数字

数字使用应符合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一)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

如:

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1986年10月10日、18时45分30秒等。

2.计数与计量的数值。

如正负数、小数、分数、百分比、比例等。

3.代号、代码、序号中的数字。

4.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

如:

一般、星期六、四分五裂、五四运动、八九不离十、第三产业等。

2.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或带“几”字的约数。

如:

五六吨、十七八岁、一百四五十元、五十几套、一千几百年等。

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数字,如“七七”事变、“三八”妇女节;对可能产生歧义者,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

4.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但括注公历年份时用阿拉伯数字。

5.序数用汉字数字表示,如“第二十四军”、“第一名”。

(三)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

1.凡统计数字,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和5位数以上(含5位数)的数字,以万、亿作单位,如800000棵写成80万棵,678036795写成6.78亿元,不得写成6亿7千8百万元。

2.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十二、表格

(一)统计表设计要简明、规范。

统计表主要包括表头、行标题、列标题和数字资料四大部分。

必要时可在表的下方加上表外附加。

1.表头包括表号、总标题和表中数据单位等。

总标题应简明地概括统计表的内容,地域(单位)、时间、事项各要素缺一不可,居中排列。

表号排在表头左部,编排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如第五篇第二个表,标为“表5-2”。

若表中数据是同一计量单位,放在表头右部。

若表中各指标计量单位不同,则计量单位放在列标题指标名称后。

一份多页表格,应从下页起在表头左部标明“续上表”字样。

2.行标题和列标题安排在表的第一列和第一行,表示数据的类别名称和指标名称。

列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用竖线分开,而行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不必用横线隔开。

表的左、右两边不封口。

3.表外附加放在表的下方,主要包括资料来源、指标注释和必要的说明。

(二)统计表中数据应右对齐,有小数点的以小数点对齐。

没有数字的表格单元用“—”表示。

数据不足最小单位数,如出现“0.00”时的表格单元用“……”表示。

(三)统计表均须注明资料来源。

十三、图片

(一)图片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规定,无广告色彩。

图像真实,主题突出,配置得当,存史价值高。

要尽量选用与地区、行业密切相关并能较好地反映地区、行业各时期重大发展变化情况的图片。

入志人物图片要严格控制,除确定适当的级别标准外,还要充分考虑其代表性、广泛性及史料价值,切忌过多过滥。

(二)地图以省测绘部门最新公开出版的资料为准,注明比例尺度。

(三)入志图片须配时间、文字说明。

十四、人物

人物部分一般采用传、录、表三种表述形式。

入传人物要严格控制,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一般1000~3000字。

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载入志书相关部分。

对影响很大又未达立传标准的人物,在人物录中反映,字数控制在300字左右。

革命烈士、劳动模范、高级官员等,在人物表中反映。

十五、引文

引文应尽量引用原著,少用转引,若系转引,须注明转引出处。

引文应忠实原文,不得任意改动,若原文有错,可在错字词后用“[]”号括注纠正的字。

十六、注释

凡涉及引文,应注明资料出处。

注释应遵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原文。

注释的主要格式按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执行。

(一)引用专著的标注形式为:

“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例如: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第2版.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2.76”。

(二)引用连续出版物(期刊)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

“作者.论文名称.出版物名称,出版年(期号):

页码”。

例如: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4):

400~429”。

(三)引用报纸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报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如: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四)引用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度、字别、文号、标题。

(五)引用档案资料,应注明存放该资料的档案馆(室)、全宗号、案卷名、案卷号、页码。

(六)除涉及人名、地名、纪年、简称等项采用括注外,余均采用脚注。

当一页有两条以上脚注时,应用“①②③……”排序;同一出处者,合并为一条注。

十七、署名

(一)志书封面署市(州)、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

(二)以下署名置于志书“前置图片”之后:

1.编纂委员会成员

2.主编、副主编

3.编辑(总纂)、编务人员

4.审稿人员

(三)以下署名置于附录中或编后记之前:

1.初稿撰写人员(部门)

2.资料提供人员(部门)

(四)书脊、版权页、扉页不署主编姓名。

十八、索引

(一)索引条目要求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选取范围适度,忠实主题原意,具有信息价值和检索意义。

(二)市县级志书索引一般应具有目与子目(志书目录未列入部分)索引、大事索引、人名索引、地名索引、图表索引等基本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制综合索引。

(三)志书的序言、凡例、目录、注释、编后记等不编制索引;附录一般也不在索引范围。

(四)索引条目一般采用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法排列,以有利于计算机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

以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开头的条目集中排列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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