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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计划

2021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规定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以及森林火灾预警和预防机制。

以下是边肖编制的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欢迎阅读。

1一般规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依法有效有序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的森林火灾,不包括城市地区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理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划,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的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灾害分类

根据受影响的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可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严重的森林火灾。

灾害分类标准见补充规定。

2组织指挥系统

2.1森林防火指挥部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总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担总部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消防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跨省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分别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根据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一线指挥部。

参加前线消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林业部分队执行森林灭火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实施跨省森林消防任务,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森林消防任务的实施应当按照《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类

根据森林火灾风险等级、火灾行为特征和可能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灾风险预警等级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1.2发布预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协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和风险影响区公众发布。

必要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野生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巡查,增加预警信息播出频率,做好物资调配准备;武警林业部部队对部队部署进行了必要调整,前方酌情派驻当地森林消防队。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酌情监督和指导预警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3.2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告知受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毗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指挥部。

对于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知总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一)重大、特别严重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距离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对中国或者周边国家的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省(区、市)边境地区的危险森林火灾;

(6)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24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持的森林火灾;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趋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调整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采取措施,早打、小打、大打。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对重大、特别严重的森林火灾进行初步判断,由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以调整命令级别。

4.2应对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4.2.1消防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小组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争取在初期扑灭火灾。

必要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等地方救援力量,部署航空扑火飞机等大型装备参加战斗。

一线指挥部各消防力量的统一调度是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IV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的队伍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的队伍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

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

5.2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的队伍、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省(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

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的输送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道部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联系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6.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周边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区、市)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部的队伍及其他民航飞机支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物资保障

国家林业局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外交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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