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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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

2008~2009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

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

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

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

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

时间记录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时间为准,管理时间不足的,即使通过基地备案,本季也不再签发《出口产品核销单》。

1、申请企业基本条件和要求

1.1申请企业必须为取得出口蔬菜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

1.2具有对备案基地的管理权,并负责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管理。

1.3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1.4应制定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管理。

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基地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及相关记录空表格。

1.5根据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和国外的最新动态及时分析、调整用药计划,并要求种植基地管理人员及植保员贯彻实施。

1.6企业将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于动植科,最迟不应晚于播种后2周。

2、申请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2.1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l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对于确属于自控、自营的基地,并派驻植保员进行管理的,在无法达到面积时可商动植科。

2.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没有化工厂、造纸厂、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2.3企业应当参照《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1-2001)(附件1)的标准对种植基地的周边环境、土壤的农药、重金属残留、生产用水等要素进行评估,并在基地申请材料提交评估报告。

对于申请的基地,必须对土壤和水进行种植前检测,检测项目以食品处或国家局的要求为准。

2.4基地设有专用的农药及其喷洒器具存放场所,并有专人管理。

2.5基地配有专用的其它农用器具存放场所。

2.6一个备案基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乡镇,对于分属不同人员管辖的应分开申请;同一基地允许有多个连片的地块组成,同一基地的不同地块须附表列出。

2.7每个种植基地应插有标识牌及较为明显的基地边缘分隔界限,标识牌内容至少包含:

基地名称、种植品种、地块号、地址、面积、地块负责人、植保员等内容。

2.8每一个基地至少有一名植保员,配备的植保员数量应与基地的规模相适应。

3.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3.1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3.2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3.3建立农用化学品(包括农药、化肥等,下同)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3.4建立可选用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3.5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3.6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3.7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3.8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4、农用化学品管理要求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从合法的农用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

4.1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附件2:

我国禁止在蔬菜和水果上使用的农药名单)。

4.2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和凭证。

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4.3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4.4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4.5企业应做好所使用农药等验收及记录(溯源体系内的表格11:

《农药购买记录表》)。

记录内容包括农药经营单位、购买日期、购买数量、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等信息。

企业应保留好每一批次农药的检测合格证,购买凭据,并须留存一份农药销售商的销售许可证,有条件的应索要出厂检测报告或其他的成分检测报告。

4.6基地应按照农药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

相关的记录内容至少包括:

施用的农药名称、施用区域、稀释倍数、施用亩数、使用量、防治对象、配药人、施用的器械和方法、施用人、施用日期(溯源体系内的表格8:

《出口农产品原料栽培管理记录表》)。

4.7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

4.8基地应按照申请用药计划表使用农药,超出计划表用药的(包括更改用药品种,更改不同生产产家的农药,更改使用浓度等),企业应有更改审批程序,并在开始用药后1周内将更改后的用药计划表报动植科备案。

5、植保员条件和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5.1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农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或相关专业毕业。

5.2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

5.3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5.4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5.5负责监督基地农药的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及包装物回收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5.6将从企业方面获知的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和国外的最新动态及时通报栽培人员,特别是有关农药方面信息;并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5.7发现重大疫情及时上报。

三、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及要求

1、《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3)。

每个基地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递交动植科。

一次性提交多个基地备案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一份《拟申请备案基地总表》(附件4)。

2、地块档案表(附件5)。

3、生产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收购合同或种植合同等的复印件。

4、基地平面示意图和照片。

要求必须标明基地内的工作房,河流等位置以及周边的所有环境情况,如作物,河流、山川等,必须尽可能详细并标注出。

照片应至少有一张包含基地标示牌。

5、用药计划表(附件6)。

农药名称(中、英文)、有效成分名称、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防治对象、稀释倍数等信息。

6、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植保员提供附件7及学历或培训证书复印件等。

基地负责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基地及周边环境评估报告(包括基地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

主要包括种植基地的周边环境、地块土壤的农药(土壤检测或农药使用调查)、重金属残留、生产用水等、隔离措施等要素进行评估。

对于非连片的地块,必须每个地块都有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力求详细。

土壤和水的检测项目由食品处和国家局定。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0、基地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基地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及相关记录空表格。

11、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的材料必需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不同基地类型分开申请。

并按照上述的顺序装订。

四、备案材料的审核

动植科受理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需向动植科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

五、拟定现场考核的时间

根据工作安排和商企业的安排确定现场考核的时间。

六、考核及整改的要求

1、现场考核的内容。

附件8:

出口种植基地备案考核记录表。

2、对于基本符合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要求,但存在若干不符合项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企业应在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所需的资料,包括必要的影音资料、照片等材料以供审核。

由评审组长审核后确认是否进行现场跟踪检查。

如预期不能在10内整改完毕,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合理理由。

如未提交申请而超期限,判为不合格。

对于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种植基地,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七、换证、变更和重新申请

1、换证申请。

生产企业应在基地备案证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同初次备案申请的材料一致,程序一致。

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2、变更申请:

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变更,同初次备案申请的材料一致,程序一致。

逾期未申请的予以注销。

3、重新申请:

该基地因评审不合格、备案证书失效或被吊销等情形,在规定的时间经整改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同初次备案申请一致,程序一致,但申请企业须附情况说明。

八、已备案基地的种植情况申报

对于已经备案的基地,企业应按照基地申请时限定的时间要求向动植科提交该季的种植情况材料,以便动植科能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管。

逾期未提交材料而导致在该生长季动植科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管,将对本季产品不予认定,不予签发核销单。

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备案基地种植材料申报表(附件9)。

2、地块档案表(附件5)。

3、种植平面图和照片。

4、用药计划表(附件6)。

5、其他相关资料:

如水、土壤的监控、检测报告等。

九、企业对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记录

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进行有效的文字记录:

1、植保员对基地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等的日常巡查记录(植保员填写溯源体系内的表格9:

《植保员田间巡查记录表》)。

2、基地的种植农事活动(基地负责人填写溯源体系内的表格8:

《出口农产品原料栽培管理记录表》)。

3、基地肥料及其他农用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如收据等。

4、基地的水源监控和变化情况。

5、农药的购买、分发管理。

企业应进行统一购药和配发,需保留好购买凭据、使用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并做好相关的购买、分发记录(填写表格11:

农药购买记录表,表格10:

农药领用登记表)。

6、基地农药的使用管理,包括申请、批准、配置使用等。

包括种植前除草、除虫的用药方面。

基地的用药必须提出申请,由植保员或企业负责确认。

对于所使用的农药需要超出用药计划表的(包括使用不同有效成分的农药、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有效成分的农药、更改用药浓度),由基地提出,企业对该种农药或新的用药浓度等进行评估,评估后由企业负责人予以审核确认,并在初次用药后1周内将修订后的用药计划表原件和评估报告/程序复印件向报动植科报备。

超出用药计划表且未报备的农药属于违规用药。

7、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以及剩余农药及包装物回收统一处理。

8、进行有关的培训并记录。

9、重大疫情的及时上报。

10、生产企业在生长季内必需每月向动植科上报一次其所备案基地的作物生长情况(附件10,按基地分开填写)。

上报时间为每月25~31日。

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作物生长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和用药情况及其它一些特殊情况,必须配以照片,照片内应包含基地/地块的标示牌。

11、基地产品采收前的报告。

生产企业必需在基地产品预计采收的20天以前报送采收计划表(附件11,按基地分开填写),包括以下内容:

预计采收时间、面积、估算产量、可能还需使用的农药等内容报告动植科,以便动植科能够派员参与取样工作。

12、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应变更申请。

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的变化以及其他方面的变动必须10日内书面报告动植科(附件12,按基地分开填写)。

十、采收前检测

每个基地的每一个生产季至少抽取一个采收前检测样(即一个检体),若基地由多个地块组成,则每个地块须抽取一个采收前检测样。

若该基地种植的品种分多次采收的,必须分次检测,如紫苏、荷兰豆等。

对于分批种植的,也应分批检测。

每个检体采自的范围应不超过200亩,如超过200亩,应按比例增加检体。

根据企业报送的采收计划表,动植科将安排人员随同一起进行监督取样并进行封样。

采样方式包括基地采样,仓库采样等,由动植科负责确定。

根据厦门局农残监控要求,将厦门局农残监控同采收前的检测结合起来,企业在委托样品时必须同时随附厦门检区出口蔬菜农残监控信息单(附件13,一式两份)。

对于部分样品列入国家残留监控的,企业在抽取样品后应向动植科提交国家局的残留监控取样单(附件14,一式三份)。

采收前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厦门局出口蔬菜风险评估小组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测。

对于评估小组未确定项目的产品,根据企业的实际用药情况由动植科商食品处确定。

对于企业自身有能力进行检测并经认可的项目,需要抽取10%的样品送局技术中心进行比对。

检测的样品标识必须包括:

采收前检测,来源基地及编号,地块,生长季(如:

2007春季,2007秋季),请一定按要求填写相关标识,填写不全可能导致对检测报告的无法判定。

十一、基地的准予采收的审批及采收记录

基地原料在采收前必须必须检测合格,并经过企业按照有关程序的批准,并且必须开具准予采收的许可(见溯源体系中表格6:

《出口农产品原料采收许可证》),采收许可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基地名称和备案号(多地块包括地块号)、开始采收时间,采收面积或范围、申请人及申请时间、批准人及批准时间、批准依据等。

基地产品的采收必须已经过了安全期,严禁在安全期内采收。

基地必须做好采收记录,详细记录采收的进度(如溯源体系中表格7:

《原料采收进度表》),包括基地地址和编号(多地块包括地块号)、采收的时间、面积或范围、采收数量、现场监督人员、装运情况等内容。

企业的采收必须在采收前抽样的检测报告出具并合格后才允许采收,不允许在未检测合格前采收,如由于风雨等自然原因导致必须在检测合格前采收,必须书面报告提交动植科许可,陈述提前原因,拟采收的时间,采收基地/地块,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采收前检测样抽取前采收。

十二、基地的交接凭单

企业应该在装车发运后至少开具一式两联以上的货物运输交接单(如溯源体系中表格5:

《出口农产品原料运输交接单》)。

交接单至少一联留存基地,一联留存生产企业。

交接凭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基地名称(多地块包括地块号)、装运时间、装运数量、车号或标记号,并应有基地监督人员、司机和工厂接受验收人员的签字栏。

工厂在接到来自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必须认真核对交接凭单上的内容。

如有不符应及时查证。

在交接单上签字后留存。

并做好原料进厂的验收、生产和入库记录(如溯源体系中表格4:

《出口农产品原料进厂接/验收记录表》)。

确保工厂能保证货物的溯源。

十三、核销单的申领和核销

企业在提交年度种植材料后,可一并将本年度相关基地的《出境蔬菜核销单台帐》(附件15,按不同基地分开)先提交给动植科。

企业在采收前检测样品抽取后,按照种植情况将《核销单》(附件16)提交给动植科,待样品检测合格后凭检测报告以及基地的农事记录向动植科申领核销单。

必要时,企业应提供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如出现阳性检测值时,应同时提交阳性结果调查分析报告。

十四、关于供货证明的出具

对于检区外生产企业在同安检区备案的基地,由检区外生产加工企业向同安办申请,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供货证明》(附件17)中应申报的内容。

由同安办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签发供货证明。

具体操作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十五、年度审核

备案基地的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在可能情况下可提前些,以防堆积)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附件18),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辖区内备案基地进行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十六、基地的暂停、取消和撤销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基地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的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1.1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1.2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1.3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1.4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1.5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1.6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2、对备案基地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基地备案资格:

2.1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2.2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2.3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2.4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2.5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6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2.7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2.8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2.9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资格自动注销:

3.1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3.2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基地备案和管理流程:

不合格

合格不合格

不符合项不合格

合格

 

整改完毕

 

动植科监督抽样

合格

 

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政策

宣贯会

 

厦门局同安办动植科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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