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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docx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208007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编号:

XSC-SBC-007

(第四版)

(受控)

 

2015-04-30发布2015-05-01实施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区生产管理部

 

文件修改简要

修改序号

改前版次

改前章节

修改前容简要

改后版次

改后章节

修改后容简要

修改日期

0

1

1

2

制度完善整理

2001.04.01

2

2

3

制度更新

2006.11.30

3

3

4

制度更新

2015.03.17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编号:

XSC-SBC-007

(第四版)

1目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是生产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安全生产,保证设备完好率,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2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区的特种设备的管理。

3.1管理设置及职责:

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

主管副总经理

副组长:

生产管理部设备副部长;安全监督部安全副部长

组员:

生产管理部设备处全体主管;各实业部主管副部长;

3.1.1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1.2设备检修处是主管业务部门,并设主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1.3使用单位由主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3.2.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3.2.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特种设备使用或安装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登记并办理告知手续,通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

3.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容:

3.2.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2.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点巡检记录;

3.2.3.3特种设备的日常交接班记录;

3.2.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包括润滑卡片等);

3.2.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故障记录、隐患排查台账等);

3.2.3.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3.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2.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2.7特种设备存在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处办理注销手续。

3.2.8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2.9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4实施容

4.1特种设备的分类

公司特种设备包括:

起重设备、场(厂)车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汽包)、电梯及其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

4.2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4.2.1起重设备必须有下列资料和管理制度。

设备的安装总图、电气原理图、部件装配图、主要备件图册及零件图、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技术档案。

4.2.2凡投用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结构。

4.2.3为了确保安全,设备必须在铭牌规定参数作业。

不准歪拉斜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

4.2.4电气保护装置,制动器必须动作灵敏可靠。

4.2.5定时清扫设备,外观整洁无灰尘,导电器接触良好,无漏电现象,绝缘强度符合要求。

4.2.6认真执行交接班责任制,对口交接详细,及时准确做好记录。

4.2.7认真执行操作牌制度,没有操作牌任人不准开车。

4.2.8按设计规定选用质量符合标准的钢丝绳。

不得降低所选用钢丝绳直径,达到报废的必须及时更换。

4.2.9吊钩缺陷不得施行焊补,钩口下部磨损不得超过垂直高度的1/10。

4.2.10露天室外作业,防止风灾,六级风以上停止作业。

4.2.11安全设施:

各种限位器,制动器,缓冲器、紧急开关、音响讯号、警铃、梯子、平台,必须经常检查处于可靠的良好状态。

4.2.1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

4.2.13起重机械检修必须停到安全位置,拉闸断电,悬挂警示牌,停车轨道处设置卡子固定位置,带电处隔离包扎绝缘胶皮。

4.2.14临时性检修或点巡检:

停好车,切断电源,悬挂警示牌,并有人监护。

4.2.15起重设备检验有效期为二年,流动式为一年,冶金起重设备为一年到期必须检验。

4.2.16新投产起重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牌。

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随机安装图、关键备件图,安装质量合格证、试车合格证书。

4.3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汽包)(房)的安全运行,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锅炉安全检查规定。

4.3.1锅炉一般应建造在单独的锅炉房,为一、二级耐火建筑,轻型屋顶。

4.3.1.1各种指示仪表操作便;照明齐全。

4.3.1.2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以及修理改造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可单位。

4.3.1.3锅炉到货验收:

随机文件、图纸齐全。

4.3.2锅炉的使用管理

4.3.2.1锅炉使用前应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后能投入使用;

4.3.2.2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操作、维护等规程;以及各项制度;同时,制定设备维护保养的制度,如:

规定锅炉本体,辅机,安全装置,仪表等维护保养期容和要求。

4.3.2.3及时作好锅炉的维护保养工作,尤其保证安全装置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3.3设备管理各级部门职责:

公司机关部室的专业管理人员,各使用单位设兼职人员。

其职责:

4.3.3.1组织司炉工、化验工进行培训和取证;

4.3.3.2健全各项制度,并检查实施;

4.3.3.3监督检查锅炉的维护保养情况;

4.3.3.4贯彻上级文件,安排和参与定期检验;

4.3.3.5定期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

4.3.3.6司炉工、水质处理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4.3.3.7锅炉用水须需符合相关锅炉水质标准要求。

4.3.3.8锅炉停用时,要做好防腐保养工作。

4.3.3.9锅炉使用时应有下列记录

4.3.3.9.1锅炉及辅机的运行记录。

4.3.3.9.2水质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3.3.9.3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及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4.3.3.9.4设备缺陷及事故记录。

4.3.4锅炉的重点检查事项

4.3.4.1新装、移装、停用一年以上需投入运行的;受压元件大修和改造后要进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4.3.4.2定期停炉检验的重点:

各受压元件是否有开裂、腐蚀、变形等;安全附件及控制信号是否灵敏可靠。

4.3.4.3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锅炉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专管人员备案。

4.4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规定。

4.4.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容

4.4.1.1参加压力容器的验收、试车工作;

4.4.1.2检查监督制度、规定的执行;

4.4.1.3编制检验计划,并参与实施;

4.4.1.4负责建档、登记、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

4.4.1.5负责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

4.4.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及时登记、办理使用证。

4.4.3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

4.4.3.1制定操作、维护检验规程。

4.4.3.2建立技术档案,容包括:

压力容器登记表、使用证、登记卡片;竣工图、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安装验收的有关文件;检验、修理、改造等记录文件及事故记录等。

4.4.3.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后能上岗操作。

4.4.3.4压力容器使用禁超温、超压运行。

4.4.3.5发生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4.4.3.6压力容器每星期不得少于一次排污,安全阀每星期不得少于一次手动试验检测安全阀是否有效(蒸汽或其它不能排放的除外)。

4.4.3.7保证压力表在检验期,超出检验期的及时进行更换并送检。

4.4.3.8安全阀进口处不能安装阀门。

4.4.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

4.4.5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投用前应做外部或全部检查:

停止使用两年以上;新调入的;

4.4.6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更换容器衬里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做外部或全部检查。

4.4.6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设备检修处备案。

4.5厂(场)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厂(场)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规定。

4.5.1作业前的准备

4.5.1.1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处作业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工具包

4.5.1.2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质量应在该机允载荷围。

当物件质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0m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可运送。

4.5.1.3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确认无误,可提升。

4.5.1.4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可行驶。

4.5.1.5两辆叉车同时装卸一辆货车时,应有专人指挥联系,保证安全作业。

4.5.1.6不得单叉作业和使用货叉顶货或拉货。

4.5.1.7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可行驶。

4.5.1.8以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作业。

4.5.1.9禁货叉上载人。

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禁其他任人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4.5.1.10工作装置检验

4.5.1.10.1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必须可靠,能防止货叉从叉架上脱落和货叉横向滑移和脱落。

4.5.1.10.2属具在叉架上固定必须可靠、能防止属具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属具横向移动。

4.5.1.10.3货叉架下降速度在任情况下,不得超过600mm/s。

货叉自然下滑量不大于100mm,门架(或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不大于2°

4.5.1.10.4货叉不得有裂纹,如发现货叉表面有裂纹,应停止使用。

货叉两叉尖应该等高,两叉尖高度差不得超过水平段长度的3%。

货叉由于使用磨损,货叉水平段和垂直的厚度不得小于原值的90%及以下。

4.5.1.11专用机械检验

4.5.1.11.1升降倾斜油缸。

油缸应密封良好,无裂纹和漏油现象。

油缸应达到额定的工作压力和动作时间,倾斜油缸应灵活可靠地使属具倾斜;升降油缸应能平稳地升降属具及载荷,支承载荷时,油缸柱塞的回缩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4.5.1.11.2锁止机件齐全,无裂纹、变形。

开启、锁止灵敏可靠。

4.5.1.11.3专用机具(叉、铲、斗、吊钩、滚、轮、链、轴、销)结构件(门架、扩顶架、臂架、支撑台架)应完整,无裂纹,无变形,磨损不超限,连接配’合良好,工作灵敏可靠。

4.5.1.11.4液压系统管路必须畅通,密封良好,与其他机件不磨不碰,液压分配器上必须有铭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压元件应配合良好,无泄漏。

4.5.1.11.5操纵手柄(杆)无变形,轻便灵活,工作可靠。

4.5.1.11.6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功能元件齐全有效。

4.5.1.11.7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围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的冲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场(厂)机动车辆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5.2.1车辆检修必须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修人员应熟悉相关的图样、资料及操作工艺。

4.5.2.2检修车辆时,并格执行车辆检修操作牌制度。

4.5.2.3确保车辆的安全防护、信号和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5.2.4检修中应按规定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

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作好记录、及时归档。

4.5.2.5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

电、气焊割之前,应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

4.5.2.6高处作业,应设安全通道、梯子、支架、吊台或吊架。

楼板、吊台上的作业,应设置护栏和盖板。

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路,应有防滑措施并经常清扫。

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4.5.2.7不准跨越正在运转的车辆,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进行操作、调整、检查车辆,不准超限使用车辆机具;禁止在起吊物下行走。

4.5.2.8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4.5.2.9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垫起固定牢靠。

4.5.2.10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4.5.2.11装载机铲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或调整等作业之前,应装好安全销,或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铲臂。

4.5.2.12在推土机下面检修时,燃机必须熄火,铲刀应放下或垫稳。

4.5.2.13车厢举升后需进行检修、润滑等作业时,应将车厢支撑牢靠后,可进入车厢下面工作。

4.5.2.14保养或检修挖掘机时,除检查燃机运行状态外,必须将燃机熄火,并将液压系统卸荷,铲斗落地。

4.5.2.15利用铲斗将底盘顶起进行检修时,应使用垫木将抬起的轮胎垫稳,并用木楔将落地轮胎楔牢,然后将液压系统卸荷,否则禁进入底盘下工作。

4.5.2.16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4.5.3工作时注意事项

4.5.3.1禁酒后作业。

4.5.3.2确认作业环境。

4.5.3.3作业场地坡度不得超过35°,横坡不超过10°。

4.5.3.4回转制动时先将手柄扳回中位,再踏踏板。

4.5.3.5禁铲斗在车辆驾驶室上空移动及从高空卸物冲击车斗。

4.5.3.6禁将铲斗作为镐头进行破碎作业及打桩。

4.5.3.7禁在动臂全速下降或回转时作业。

4.5.3.8挖掘作业时不得左右横扫工作面上的障碍物。

4.5.3.9禁超负荷作业,并确认作业区域不得有人、电线。

4.5.3.10禁非机械驾驶员操作。

4.5.3.11行驶、作业时铲斗禁站人。

4.5.3.12机械运行时禁检修、维护。

4.5.3.13在陡坡作业,禁横向行驶。

4.5.4作业指导

4.5.4.1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持证上岗,禁酒后驾车。

4.5.4.2按规定对机械做好“三检”工作。

4.5.4.3经常检查制动装置,及各仪表、阀等是否完好。

4.5.4.4禁机械负重时司机离岗或超载作业。

4.5.4.5作业时,确认作业围不允有人或物。

4.5.4.6禁使用装载、挖掘装置进行吊重作业。

4.5.4.7必要时,应在专人指挥下作业。

夜间照明设施齐全。

4.5.4.8作业场所有架空高压线,作业前确认是否停电,特殊情况不允停电时,起重臂离高压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设专人监护、指挥。

4.5.4.9进入煤气区域施工,必须经过专业管理人员可。

4.5.4.10冬季禁止明火烤车;收车后,必须放水。

4.5.4.11在斜坡停车时,必须降下作业装置,拉紧驻车制动,塞好履带或轮胎。

4.5.4.12禁用铲斗运输氧气瓶。

4.5.4.13作业时禁斗站人。

4.5.4.14清扫卫生时不可用湿布擦拭电器。

站在高处擦拭门窗时,脚要站稳、把持牢靠。

4.5.4.15经过路口、道口必须做好确认工作,确保人身、车辆安全。

4.6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规定。

见管网、管道管理制度。

4.7电梯的安全运行,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电梯安全检查规定。

5作业人员的监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种类和使用特点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5.1锅炉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以下数量配备: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司炉工不少于1人;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1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0.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人,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35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当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持证人员可按照70%计算。

5.2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对于连续运行的化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其化工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生产岗位每班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5.3压力管道根据压力管道的种类,每班应配备不少于1名相应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巡线人员应持证上岗;

5.4电梯、货梯、医用电梯和其它确需人员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5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5.6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6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

6.1检验的种类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

6.1.2法定检验,是指按照法规和安全技术规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6.1.3监督检验:

是指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检验。

6.1.4定期检验:

是指按照一定的期限,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检验。

6.1.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1.4.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1.5型式试验:

是指对特种设备整机或部件的全面性能和功能的检验。

6.1.6在线检验:

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6.1.7机构实施核准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质检总局核准。

6.2锅炉的定期检验

6.2.1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6.2.2在用锅炉检验的期

6.2.2.1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6.2.2.2每两年进行一次部检验;

6.2.2.3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6.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6.3.1检验种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年度检查:

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期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6.3.2检验期:

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6.3.2.1安全状况等级1~2级6年检验一次;

6.3.2.2安全状况等级3级3~6年检验一次;

6.3.2.3安全状况等级4级由检验机构确定检验期;

6.3.2.4安全状况等级5级报废。

6.3.2固定式压力容器水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至少进行一次。

6.3.2.1检验种类:

移动式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年度检查:

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期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

6.3.2.2移动式压力容器水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至少进行一次。

6.3.3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6.3.3.1在检验之前受检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压力容器资料:

6.3.3.1.1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6.3.3.1.2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竣工图、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3.3.1.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6.3.3.1.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6.3.3.1.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3.3.1.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6.3.3.1.7使用登记证件等。

6.3.3.2影响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6.3.3.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6.3.3.4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6.3.3.5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6.3.3.6进行部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可进行检验:

6.3.3.6.1必须将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6.3.3.6.2具有易燃、易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标准的规定。

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和检验打开后,必须注意消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压力容器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

必要时,还应配有通风、安全救护措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禁用空气进行置换。

6.3.3.6.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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