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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好的潮阳上岗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

《教师法》和《教育法》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回放]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

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

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回放]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案例3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回放]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

(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

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

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回放]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

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案例5求爱信被老师当众宣读,学生离家出走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某某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

(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试述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与学生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接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的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高某的离家出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案例

《教师法》的实施就是使教师法在实际活动中产生法律效力。

下面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增强教师依法规范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能力。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1〕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

  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

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2〕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

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

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

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

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

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

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

《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8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3〕拖欠教师工资 追究县长责任

  2003年12月26日《南方日报》载:

  昨日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的责任”,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省政府规定,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人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

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

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责任。

  据了解,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有的地方还不能保证按定编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学杂费被错位使用甚至被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在。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按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用好。

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的投入。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黄牌警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教师法》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拖欠教师工资”、“挪用经费”等政府行为,本法条明确规定“上级机关必须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这样就把政府也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并且也尽量减少上下级之间的推诿。

   〔案例8—4〕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

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

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

江某该怎么办?

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江某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在1993年实施的新工资制度时已对津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工资套改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共计64元,纳入新的工资标难,剩余部分暂予保留。

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保留数额发给。

按照国务院工改(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教师工资中,按当地工改政策确定的未纳入新工资的津贴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

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定的普遍性,如今,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改为自筹资金解决,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

江某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案例8—5〕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

(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

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

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8—6〕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

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

杨某应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8—7〕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

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

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

《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诉权提供了保障。

  教师——作为《教师法》所保障的合法权益的主体,在《教师法》的有效实施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使教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有权进行理直气壮的抗争。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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