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含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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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含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章程

西南大学“含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结合西南大学工作实际,特制定《西南大学“含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西南大学“含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组织开展的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学校每两年举办一届,与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交替组织开展。

第三条竞赛的宗旨:

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四条大赛的目的:

引导和激励学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大赛的内容:

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和公益创业赛。

第六条大赛的基本方式:

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主体赛事,不得兼报。

创业计划竞赛面向全体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全体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毕业生,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

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全体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大赛设立工作协调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大赛工作协调小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聘请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协商解决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定期研究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校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按照章程组织大赛并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十条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

大赛评审委员会经大赛工作协调小组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大赛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二条各参赛单位应成立由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大赛工作机构,负责举办与全校大赛接轨的创新创业大赛和本单位的组织协调、作品选拔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凡西南大学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4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

第十四条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参加竞赛项目实行项目分类申报,即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

同时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

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各参赛单位在推报复赛项目时,两类项目的比例不作限制。

大赛评审委员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

创业实践挑战赛: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

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公益创业赛:

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

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第十五条参赛形式:

以学院(部)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

对于跨学院(部)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六条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七条各参赛单位选送参加全校大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名额分配表中规定的额度。

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主体赛事,不得兼报。

参赛项目须经过各参赛单位成立的大赛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学校大赛评审委员会。

各参赛单位选送全国大赛的项目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展览、交流、孵化

第十八条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内容。

第十九条大赛评审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

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大赛评审委员会可结集出版大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条在每次大赛举办期间,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地方政府、园区,风险投资机构,校、内外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家和天使投资人等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

第二十一条大赛评审委员会将设立西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方面的合作,并通过西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等,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大赛评审委员会对各参赛单位报送的3项主体赛事的参赛项目进行复审,分别评出优秀参赛项目进入决赛。

3项主体赛事的奖项设置统一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项目总数的10%、20%和70%。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分类、分组申报,针对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

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2项主体赛事实行统一申报,决赛实行抽签分组,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不计入所在参赛单位得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全校终审决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大赛工作协调小组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出国培训等奖励。

参加各参赛单位预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校大赛的,由各参赛单位大赛工作机构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大赛以参赛单位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大赛评审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2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9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50分,上报至大赛评审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公益创业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大赛评审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

第二十五条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大赛工作协调小组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单项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大赛管理办公室有权寻求大赛及3项主体赛事的赞助。

第二十七条大赛结束后,将对获奖作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在大赛中的获奖作品将优先考虑推荐参加重庆市及全国相关赛事。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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