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法规第七章陈炳勋主编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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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第七章陈炳勋主编教案

第七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标

二、课时安排:

7课时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

四、教学重点内容:

1、了解和熟悉我国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2、正确行使工业产权,合理利用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法律规定,商标法和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注册原则、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和商标权的使用期限

4、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教学

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一课时工业产权

【教学时间】2.15;2.17

【教学过程】1.复习旧知:

2.导入新课: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二)工业产权的特征

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转让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上,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883年,为寻求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秩序,比利时、美国、英国、法国等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联盟。

1967年,《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事务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合并,组成统一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为适应知识产权制度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我国于1980年和1985年先后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巴黎公约》。

我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另外,《民法通则》对商标权和专利权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课堂小结】

【板书设计】

【课堂练习】

【作业】

【教学反思】

第二节专利法

第二课时专利与专利权

【教学时间】2.21;2.22

【教学过程】1.复习旧知

2.导入新课

  

  1.专利

  一般而言,专利作为一法律名词,具有三个含义: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二)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发明创造的使用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批准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专利纠纷的处理等。

专利法律关系

  

(一)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二)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客体是指专利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而非专利技术则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权内容

  专利权内容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间内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的义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就负有实施该专利的义务,专利权人有义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使其服务于社会。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年费缴纳为一年一次。

【课堂小结】

【板书设计】

【课堂练习】

【作业】

【教学反思】

 

第三课时专利权取得

【教学时间】2.26;2.28

【教学过程】1.复习旧知

2.导入新课

专利权取得

  

(一)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较,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的申请

  专利的申请是专利权人向专利局请求授予专利权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专利首先应提交法律规定的申请文件,否则该申请将不被专利局受理。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它是申请人要求授予专利的书面声明。

其内容包括:

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

这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书面文件。

要求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完整、清楚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项发明。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权利要求书。

是具体说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它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说明书摘要。

它是对整个发明创造的概述,是一种供有关人员迅速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专利权取得

  (三)专利申请的原则

  (四)专利申请的审查与专利权的授予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登记制度。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等程序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权。

专利实施

  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他人在中国境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活动。

  

(一)专利许可实施

  专利权人有权自己实施其专利,也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的国家计划许可实施

  实施专利不仅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实施又带有强制性。

专利的国家计划许可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重要的发明创造,通过国家计划指令推广应用的许可方式。

《专利法》规定: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三)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专利的一种许可方式。

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在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

  

(2)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

也可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另外,还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课堂小结】

【板书设计】

【课堂练习】

【作业】

【教学反思】

第四课时专利权保护

 

【教学时间】3.5;3.8

【教学过程】1.复习旧知

2.导入新课

专利权保护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和范围

  1.专利权保护期限

  专利权保护期限,是指专利权自生效时起到失效时止的期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照片或者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权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在有效期届满而自然消灭,以及有效期未满前由于法定原因而消灭。

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情形有:

  

(1)专利权人未按专利法规定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2.专利权无效

  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经宣告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

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除《专利法》规定的例外外,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2)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课堂小结】

【板书设计】

【课堂练习】

【作业】

【教学反思】

第三节商标法

第五课时商标与商标法的概念

 

【教学时间】3.12;3.15

【教学过程】1.复习旧知

2.导入新课

商标与商标法的概念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二)商标的种类

  1.按商标的结构组成或形态划分

  按商标的结构组成或形态划分,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2.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

  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又可分为生产者的生产商标和销售者的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即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标志。

  3.按商标的作用划分

  按商标的作用划分,商标可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4.按商标的知名度划分

  按商标的知名度划分,商标可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较长时间使用、商品销售量大、具有良好信誉、消费者普遍知晓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实行严格保护是一项国际惯例。

驰名商标由各国自行认定。

  5.按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划分

  按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划分,商标可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三)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用以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专用权法律关系

  

(一)商标专用权主体

  商标专用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

在我国,能够成为商标权主体的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商标专用权客体

  商标专用权客体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

在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但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商标应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构成,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⑤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⑨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课堂小结】

【板书设计】

【课堂练习】

【作业】

【教学反思】

第六课时商标专用权

【教学时间】3.20;3.22

【教学过程】1.复习旧知

2.导入新课

(三)商标专用权内容

  商标专用权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商标权人的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应使用注册商标。

如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R”等。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3)按规定在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缴纳费用。

商标专用权取得

  

(一)商标权取得方式

  商标专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最主要的方式。

通常所说的商标权的取得仅指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叫直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的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产生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即不管商标所有人是否已使用该商标,只要该商标已经商标局注册,商标所有人便取得了商标的专用权,有权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未注册的商标,没有商标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注册原则

  (三)商标注册程序

  (四)商标异议、撤销与争议

  1.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的不同意见。

商标局应当根据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并将裁定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在后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效的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做出维持或撤销被争议商标的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3.注册商标撤销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如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管理

  

(一)商标管理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管理。

对外贸易中的商标管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贸易商标管理。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在其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商标权人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连续3年未使用,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

  (三)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如冒充注册商标,或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的,或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四)商标印刷管理

  商标使用人凭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印制商标单位印制。

【课堂小结】

【板书设计】

【课堂练习】

【作业】

【教学反思】

第七课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教学时间】

【教学过程】1.复习旧知

2.导入新课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第一,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得条件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以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为前提,也不以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第2种侵权行为以及第4种侵权行为中的第1个、第3个情形除外),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可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赔偿损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民事责任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直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以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课堂小结】

【板书设计】

【课堂练习】

【作业】

【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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