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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

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

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学生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

如发生食物中毒,承包经营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承包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

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

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管理。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

(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

(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

(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

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选配。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下属单位工作中的困难,应当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五)组织和指导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

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本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一)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重视开展治安保卫教育,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重大治安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单位治安责任人和保卫工作人员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治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促进均衡、提升质量、树立形象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扎实开展治理庸懒散活动,着力解决当前我局机关干部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中央、省、泉州市委和南安市委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及市十二届党代会要求,着力破解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努力实现见转变、见提升、见发展三个见的活动成效,奋力推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强化思想正风气。

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掀起新一轮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热潮。

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弘扬敢闯敢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

切实解决思想僵化、有法不依和制度执行力不强等突出问题,营造开拓创新、勤奋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升队伍强素质。

认真开展学习活动,通过提高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把握工作规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推动发展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和领导工作的本领。

切实解决学习意识不强,教育管理理念滞后,指导工作能力不足等问题,营造好学上进、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

三是求真务实提效能。

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实干意识,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深入实际,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方式,为师生群众提供优质、快捷、高效服务。

切实解决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和畏难情绪等突出问题,营造雷厉风行、真抓实干的良好氛围。

四是廉洁从政树形象。

着力抓好宗旨教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体制机制,逐步施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

通过建章立制,严明纪律,切实解决作风浮躁、脱离群众和纪律观念淡薄等突出问题,营造勤政廉政、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10月中旬11月上旬)2、抓好学习教育。

深入开展以正风气、强素质、提效能、促发展为主题的系列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干部培训、专题报告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党课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精神、市十二届党代会精神以及《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廉政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8〕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学习各级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学习部门业务知识和现代经济、社会管理、法律、科技等知识。

每周至少组织两个晚上,每个晚上至少安排两个小时集中学习。

要坚持学用结合,进一步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眼于解决制约教育科学发展的的实际问题,善于把学习上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促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切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分析预测、谋划发展的能力。

3、开展四个一活动。

学习教育活动期间,重点开展四个一活动:

一是召开一次动员会,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活动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方法步骤,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自觉认真的态度,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活动中去;二是讲一堂党课,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如何提高作风建设成效讲一堂党课;三是召开一次座谈会,全体干部职工围绕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以正风气、强素质、提效能、促发展为主题,就如何提高作风建设认真开展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四是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每位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要结合个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边学习、边思考、边总结,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各科室和全体干部职工要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相互帮的方式,围绕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要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围绕本单位、本部门或个人工作职责,面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深入基层征求意见建议。

要开展作风建设民主评议,特别要重视吸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校长和一线教师代表等参加评议。

评议结果将公开公布并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全体干部职工评优评先、晋职升级和职务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在深入学习、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科室和全体干部职工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讲表现,看实质,查危害,找出路,着重于主观上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根源,并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自身思想深层次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整改措施。

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的立即纠正解决;对有些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要组织调查研究,限时进行整改;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切实做到一整顿就要改正,一改正就要变化,一变化就必须坚持,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普通干部职工的工作目标和整改措施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存档,各科室及股级以上干部的工作目标和整改措施交委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存档。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机关的整改方案于2018年1月10日前送市深化干部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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