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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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8)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

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

(9)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利;

(10)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2.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

3.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

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依法确定法律关系。

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意见,为了规范本县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建设。

第3条声明和保证

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受长沙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的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

(4)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

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许可,并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的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第4条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给乙方。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在合同中拥有以下监管权利:

(1)督促经营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和质量。

(2)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程,督促经营者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监督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4)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5)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6)对经营者的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7)监督检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8)审查经营者的年度报告;

  (9)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BOT项目设施和经营;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在公交停车站场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的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

同时甲方对公交停车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管理文件有审查确认的权利。

1.3在建设期间,甲方应在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费用由乙方承担。

1.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进度延迟3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5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1.6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利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管理所必须的批准。

1.7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及管理,除非因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

1.8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9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

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7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负责投融资并组织实施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对该站场的使用者收取服务设施的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如站场使用费、公交充电费、洗车费、快修费、办公用房租赁费等)。

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完好的移交给甲方。

2.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

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已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

2.3乙方是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单位。

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施工、设计等工作的,应将第三方的资质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备案。

2.4在项目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因乙方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项目设施影响乙方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

2.6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运营。

乙方在设施计划检修、出现故障等需要停止运营时,应事前和甲方取得联系,在甲方安排好生产后再实施检修计划,同时立即组织维修、抢修等,并及时通知甲方。

2.7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后有权重新确认新的运营商。

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2.8负责项目的投资,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紧急抢修工作。

2.9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含安全管理)及维修人员;

2.10严格执行物价局、环保局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达到环保、节能指标。

2.11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

2.12乙方应当将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甲方备案。

2.13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2.14乙方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特许经营权的退出。

若乙方在五年之后申请特许经营权的退出,应将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形成的全部资产、设施及其技术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

乙方承担甲方必要的损失后,甲方按实际投资金额(平均年限折旧)和使用年限折算后的净值进行补偿。

第三章特许内容及经营期限

第8条合作内容

1.项目范围

项目地点:

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公交停车站场建设,用地面积为14488.64平方米;

场地沥青混凝土硬化、人行道、管理服务用房、配电间、调度室、给排水、消防工程、电力及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安装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2.1甲方授予乙方独家组织实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2乙方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3项目自开始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2.4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2.4.1指导和参与本工程设计,组织站场设施建设;

2.4.2站场使用符合公益性原则,管理用房不得作为其他商业用途。

2.4.3特许期满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2.4.4经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3.项目资产权属

3.1本项目除土地以外的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运营期限内将场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3.2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设备,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特许经营期满后,该所有设备所有权均无偿转移给甲方。

3.3在特许期内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需对站场进行征收、征用或进行其他处分,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同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在与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对乙方进行补偿,方可进行。

3.4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松雅湖公交站场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

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9条期限

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运营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故意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

(1)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2)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第四章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第10条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施工图审查费、质量检测费等。

第11条项目的融资

1.乙方取得本项目的30年特许经营权后,履行本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

乙方主要安排自有资金建设,特殊情况可向银行等机构取得项目融资,但事先必须经甲方同意,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可,甲方不提供融资担保。

2.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各项条款不相抵触,不得从事非法投融资活动。

3.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资的要求。

第五章工程建设

第12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乙方自主确定承包建设方式。

乙方应选择施工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单位确定后并报甲方备案。

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3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具体建设进度由双方商定的进度文件为准。

3.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建设期相应顺延。

4.如果因乙方原因延长建设期,由此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利,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

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

6.甲方应当在项目施工前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松雅湖公交站场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项目其他深化设计文件由乙方初审报甲方审定后实施,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消防设计必须经过施工图评审程序。

7.由甲方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可能对该项目进行的检查、监督、处理,并根据本项目的特殊性,为乙方协调处理质量、消防、安全、渣土外运、环保、城管等正常的施工相关事宜及项目建成后的审验程序。

并协助办理电力、通讯线路等工作。

8.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报甲方备案后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本项目的建设期间,乙方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

第13条工程变更管理

1.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2、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3、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审批权限批准。

第14条实际投资认定

1.建设投资认定

1.1工程计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①本工程项目套用湖南省最新的预算定额标准或消耗量标准。

②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按国标清单计价办法中的全费用单价计算,均按照湖南省最新的取费文件执行。

③人工工资单价按照湘建价(2014)112号文件中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材料价格:

按照本协议签订前最新一期《长沙建设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执行,并按照湘建价[2008]2号《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进行调整。

1.2投资认定

时间点:

以项目从开始建设到竣工验收之日止,确认方式:

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甲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甲方组织长沙县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评审,以评审结论为该工程最终投资。

第15条项目验收

1.乙方申请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各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2.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量、建设性质、施工单位、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总投资等。

乙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第16条工程质量与保修

1.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备案手续。

2.工程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规定保修。

第六章运营和服务

第17条运营和服务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工程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

2.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的充分行使。

3.项目的运营

3.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对松雅湖公交站场的经营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3.2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站场的使用者收取服务设施的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如站场使用费、公交充电费、洗车费、快修费、办公用房租赁费等)。

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公益性要求,由长沙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

3.3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所有权予以转让;

并且如果同意转让,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3.4在运营期内,甲方可根据长沙县公交运营情况,统筹安排运营的公交车辆进入该项目站场,乙方车辆可适当优先。

3.5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拥有检查的权利。

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3.6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

3.7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的规定。

第七章项目移交

第18条本项目的移交

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

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此项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2.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

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资料,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

2.2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2.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2.4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2.5在移交之日上午9时正,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2.6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结束和终止。

3.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3.1本项目所有设施;

3.2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

3.3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4.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30天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和损坏。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无条件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不能修理或更换的,由乙方折价补偿给甲方。

6.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

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7.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具体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章不可抗力事件

第19条不可抗力

1.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上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合同义务,且通过努力也不能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1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封锁、禁运等;

1.2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

1.3暴乱、骚动或混乱,但对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的,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1.4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1.5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

1.6.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4.甲方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作为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期。

6.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误累计日数超过180天,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甲方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

8.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人民政府征用、征收的,政府按实际投资金额(平均年限折旧)和使用年限折算后的净值进行补偿。

9.本合同签订后,如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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