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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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序号

  01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即: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应当经过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

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许可条件

  申请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二)电信设备经过7、8、9级抗震烈度检测合格。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有抗震性能检测要求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印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注:

提交申请表同时须附下列资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均必须用中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二)属于受需要获得进网许可管理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具有出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

,出具的进网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当为原件;

  (三)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按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季度受理一次有关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申请。

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信息产业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就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事项提请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但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二)变更程序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

对于因此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核发该电信设备的检测合格证。

  备注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序号

  0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3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5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10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5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20人。

  (3)技术装备:

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本:

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业绩和能力:

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4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2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0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7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2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12人。

  (3)技术装备:

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业绩与能力:

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6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89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1人,取得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少于488人。

  (3)技术装备:

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业绩与能力:

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参加《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且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8)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获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申请材料。

(?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1张。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

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4)业绩证明材料。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新首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的不考核工程业绩,但只能选择申报乙级或者丙级资质。

  。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监理资质按四个专业核定,丙级不设邮政及铁塔专业。

企业中从事某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达到条件的可核定该专业。

  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相应等级的资质等级。

  序号

  03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乙、丙三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制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

(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不少于人(?

)。

  3、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10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

企业近2年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

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6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

  3、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5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

企业近2年内完成1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36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

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

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35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8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

  3、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3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

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

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5、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集成资质的,申请人向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

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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