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沪二中刑初字第100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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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0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甲,小名波某。
指定辩护人蔡丽丽,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甲及其辩护人蔡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9年11月17日下午4时许,汪某某已判刑接到老乡冯某某电话,要求帮助向被害人胥甲催讨欠款后,即纠集杨乙、王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杨甲,驾车赶至上海市曹杨路某号上海盛雅美贸易有限公司,见胥甲无力归还欠款,又驾车带胥四处筹钱。
当晚10时许,在胥甲借款未果的情况下,汪某某、杨乙、王某某、杨甲即在车内殴打胥,并将车开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华江路处,将胥拖下车围殴后驾车离去。
次日凌晨,被害人胥甲被社保队员发现,后被送至医院抢救。
同年12月27日,胥甲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法医鉴定,胥甲系多脏器复合性损伤术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9年3月24日,杨甲在上海市桃浦路某足浴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胥甲的陈述;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死亡小结》;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共同涉案人汪某某、杨乙、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冯某某、许某某、胡某、胥乙、刘某、邹某某、伍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杨甲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甲为替他人追讨钱款未果,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杨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甲辩称,其参与向被害人胥甲催讨钱款,但没有殴打过胥甲。
杨甲的辩护人提出,杨甲始终供述没有殴打过被害人,本案只有共同涉案人汪某某、杨乙、王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胥甲的陈述证实杨甲殴打过胥甲,但不排除三名共同涉案人将罪责加在杨甲身上以减轻自身罪责的可能,以及胥甲遭围殴后意识不清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杨甲有伤害胥甲的故意与行为,杨甲无罪。
如果法庭认为杨甲有罪,建议法庭考虑杨甲系充数、陪衬替人索债,胥甲的死亡后果系杨甲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以及杨讲朋友义气、法律意识淡薄等情节,对杨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始,胥甲在上海盛雅美贸易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将公司产品卖给其弟胥乙,有15万余元的货款未收回,2019年4月胥甲离开该公司后去向不明。
2019年5月,胥甲在上海盛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拿走公司货款4,500余元后亦下落不明。
2019年11月17日上午,盛雅美公司员工许某某在上海市凯旋北路武宁路附近偶遇胥甲,后将胥甲带到上海市曹杨路某号盛雅美公司内,公司经理胡某向胥催讨货款。
当日下午,原盛力科技公司负责人冯某某得知胥甲在盛雅美公司后,赶至盛雅美公司向胥催讨欠款,胥称无法还钱。
下午4时许,冯某某打电话给汪某某,要求其帮助自己向胥甲催讨欠款。
汪向邹某某借用一辆七人座的东南富利卡汽车,纠集杨乙、王某某以及被告人杨甲等人赶至盛雅美公司,之后与冯某某一起驾车带胥四处筹钱而未果。
其间,杨乙和王某某、杨甲在车内殴打胥甲,汪某某驾车遇红灯时,也回头击打胥甲一拳。
当晚10时许,杨乙提议将车开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
汪将车开至江桥镇曹安路华江路处时,杨乙、王某某、杨甲将胥甲拖下车,汪某某随后下车与杨乙、王某某、杨甲一起以拳击、脚踢的方式,对胥围殴后驾车离去。
次日凌晨,胥甲被联防队员发现送至医院抢救。
同年12月27日,胥甲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胥甲系多脏器复合性损伤术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杨甲在上海市桃浦路某足浴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胥甲于2019年12月3日陈述,胥甲原是上海盛雅美公司的业务员,有一笔货给了弟弟胥乙,至今未付款。
2019年3月,胥离开盛雅美公司后,到了冯某某的上海树春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5月,胥拿了公司货款4,500元离去,至今未归还。
2019年11月17日上午,胥骑自行车在上海市凯旋北路武宁路口碰到盛雅美公司员工许某某,许拉住胥,正好有一巡逻民警经过,许叫住民警,说胥是骗子。
民警将胥和许带到普陀分局东新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是经济纠纷,叫胥等人到法院解决。
后许硬拉胥到盛雅美公司。
到了公司,经理胡某问胥货款为什么没拿来,胥称是其弟胥乙的事情,要货款问胥乙要,胡某拿胥甲没办法,就打电话通知冯某某。
11时30分许,冯到了,要胥还钱给她,胥称现没钱。
冯说当日若不将4,500元还给她,就让她表哥叫一批人将胥打成残疾,钱也不要了。
胥打电话给其弟胥乙,其弟称没钱。
被害人胥甲于2019年11月24日陈述,冯某某见胥不还钱后打电话让她表哥前来,冯的表哥带着三男一女,见到胥后,其中一男的对胥右耳处打了一拳。
他们将胥带至一辆牌号为皖的白色面包车上,逼胥去借钱。
胥带他们到宝山找胥的两个朋友,但都没借到钱,后胥被带到一家饭店喝了酒。
冯某某在饭后离开。
四男子回到车上用拳头击打胥的头部、胸部和腹部。
车行至曹安路近江桥处停下,四男子下车殴打胥,除拳打脚踢外,其中两人持钢管打胥全身,之后将胥扔在武宁路靠近大渡河路处。
十多分钟后,社保队员路过帮胥报了警。
打胥的人听口音有三个是福建人,一个是安徽人。
2、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7日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胥甲遭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肝脾破裂,胰腺破裂,肠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重伤。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提供的胥甲的《住院病案》、《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及《死亡小结》证实,胥甲系危重型多发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颅脑外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眼钝挫伤;胸部闭合伤;腹部闭合伤,胰腺破裂,胰头毁损,肠系膜血管破裂,后腹膜血肿。
入院后即行腹探手术,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消化道重建术,肠系膜血管破裂修补。
术后出现肠瘘,又行升结肠造口术,横结肠关闭,切口裂开缝合术。
术后出现胆瘘、肠瘘,腹腔、肺部感染,经会诊,对症治疗,2019年12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9年12月29日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证实,死者胥甲右下颌部见5×6厘米皮下出血。
头皮无破损,左、右颞顶部广泛头皮下出血,左、右颞肌出血,颅骨无骨折,左、右颞顶部见陈旧性硬膜下出血,左、右顶叶及左侧小脑见片状陈旧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右小脑扁桃体疝形成。
右上胸部及左下胸部见片状皮下出血。
腹中线右侧及左、右下腹部共见八处手术缝创。
左、右胸腔见多量淡黄色积液,两肺明显水气肿;心包内有约50亳升淡黄色液体,心腔内仅存少量血液;腹腔内见淡黄色粘液,胰腺、十二指肠已切除,消化道重建,左侧下腹部有一插管,现存肠管、系膜等组织严重粘连,并见多处手术缝线。
左右肘部、左右腕部及左右腹股沟处见片状皮下出血。
根据尸检所见及病史资料分析,胥甲损伤系生前外力作用所致。
结合病史资料及案情综合分析,结论胥甲系多脏器复合性损伤术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3、证人许某某盛雅美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胥甲在盛雅美公司做业务员时将2万余元产品卖给其弟胥乙,公司未收到钱。
2019年3月,公司找胥谈,胥还给公司5,000余元后逃走,还欠14,000余元。
2019年11月17日下午1时许,许骑自行车在曹杨路轻轨处遇见胥,拉胥到公司解决欠款之事,正好碰到交警,就报警,并到东新路派出所,派出所告知欠款的事应由法院处理。
许将胥拉到公司交给经理胡某谈欠款之事,之后冯某某至公司亦向胥讨钱。
下午5时许,走进来一名胖胖的、30多岁、讲普通话的男子,问谁欠钱,冯指着胥甲,那男子就朝胥面部打了一拳。
当时来了四五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应该都是冯叫来的。
后胥说欠冯4,000多元,当场写了欠条,说当天能还清,可以找同乡借,随后这帮人带胥离开公司。
证人胡某盛雅美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胥甲通过其弟胥乙介绍进公司做业务。
其间,胥甲将产品卖给胥乙,但一直没有收货款。
2019年4月,胥甲不做了,之后手机关机并搬离住处,找不到他。
2019年11月17日,公司员工许某某在外巧遇胥并报警去了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是经济纠纷让他们到法院解决。
后许某某将胥带到曹杨路某号1313室盛雅美公司。
胡问胥甲为什么要骗货款,胥说是其弟欠的,自己无钱归还。
其间,同行冯某某打来电话问胥甲是否在这里。
稍后,冯某某来到公司。
冯见胥后对胥乱骂并催要钱款。
下午5时许,冯某某打电话给她表哥,之后冯的表哥带来几名男子与一名女子,这些人来后就要胥归还欠款,一男子还打了胥一拳,问胥怎么还钱,胥说想办法去借,这些人即将胥带离。
证人冯某某原盛力科技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冯曾和胥甲同在上海盛力科技公司工作,冯独立做生意后双方合作过一段时间。
2019年5、6月间,胥拿冯的一批电脑耗材卖给客户,却未按约将几千元货款给冯,事后胥失踪。
2019年11月17日午饭后,冯接到同行胡某电话称胥甲在她公司,让冯去向胥要钱。
冯至曹杨路某号13楼胡某的公司,见胥后骂了胥并向胥要钱,胥说无钱可还。
到了下班高峰时段,胥对冯说可去其弟胥乙家让其弟作担保,冯不敢独自和胥去,即打电话给汪某某让汪一起去要钱。
一会儿后汪某某来了,带了几名男子与一名女子。
一男子问胥钱怎么还,胥说可向其弟借。
冯、胥和汪某某等人上了汪开来的车离开胡某的公司。
胥说其弟那里可能钱不够,先去他人处借,即带路去他的两个朋友处借钱,但都没借到。
后胥说他从早上到那时都没吃饭,冯和汪等人也没吃晚饭,于是进一家饭店吃饭。
饭后,冯等人和胥至胥弟弟家,胥让其弟作担保,其弟不肯。
之后胥说还有一个地方能借到钱。
路上有人对冯说天晚又下雨,没有必要继续跟在车上,冯即下车离去。
4、证人刘某汪某某的女友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汪某某接到一个女老乡的电话说要汪帮忙要钱。
汪接完电话后就打了一个电话给杨乙问杨在哪里,杨说在汪的朋友邹某某店里。
汪某某和刘某就到邹某某的店里看到杨乙和杨的两个朋友,汪某某对杨乙说要他帮忙一起去要钱。
汪某某借了邹某某的车,与刘某、杨乙及杨的两个朋友一起到一家公司汪某某老乡处,看到汪的老乡和一个男的在那里,汪某某及同行的男子都向该男子要钱,该男子说没有钱,但可以想办法,汪等人就让该男子写了一张欠条,然后将该男子带离公司去借钱。
汪开车,由该男子带路,去了该男子两个收废品的朋友处借钱,均没借到。
晚8、9时许,汪说先吃晚饭,即找了一家饭店。
席间,杨和他的两个朋友及该男子四人喝掉一瓶白酒,又喝了啤酒。
酒是该男子自己要喝的。
饭后,该男子带汪某某等人四处乱兜,但始终没借到钱,汪就问该男子还有什么地方可以去,他说到他哥哥家去,让其担保。
至其哥哥住处,刘在车上没下去,其余人至其哥哥家里,他哥哥不愿为他担保。
离开后,杨乙和他的两个朋友很生气,说带他们到处乱兜没借到钱,连他哥哥都不愿作担保,在车上抽打该男子耳光,该男子嘴角被打出血。
途中汪的老乡先回去,下车时汪对她讲这事就交给他们。
后车往江桥方向开,路上杨乙让汪某某把车开到江桥嘉城小区边上一条较偏僻路处。
天下着雨,到了那里,杨和他的两个朋友将该男子拖下车后打他。
后汪某某说下车劝他们不要打,一会儿汪某某、杨乙及杨的两个朋友都上了车,把该男子丢在那条马路上,回到邹某某的店里。
证人邹某某汪某某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中旬一天傍晚,汪某某打电话问邹是否在店里,一会儿后,汪和女友刘某至邹店,汪说他的一个女老乡让他帮忙去讨债,向邹借车,邹即将牌号为皖74的东南富利卡7人座车借给汪。
当时店里有三个福建朋友在打桌球,汪也认识,遂叫了一起去助威。
汪和刘某以及三个福建男子在傍晚5、6时许开车去了。
三四小时后,他们五人一起回来,三个福建男子说把那欠钱男子打了,具体怎么打没说。
后汪开了自己的奇瑞车出去,稍后回来说被打男子已离开。
后这些人回去了。
这三个福建男子,一个叫杨乙,一个叫波某,还有一个较壮、个子较高。
汪某某说就那三个福建男子动手打的。
《辨认笔录》证实,邹某某在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汪某某和杨乙。
证人伍某某邹某某店内员工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7日傍晚5时许,邹老板在店里接到汪某某的电话,讲要帮朋友讨债,汪的车太小,坐不下,要与邹换车。
一会儿后,汪和女友刘某至店里,邹老板将车钥匙给了汪。
当时有三个福建男子在游戏机房内玩,其中一个叫杨乙,汪认识他们三个,让他们一起去讨债。
汪和刘某及杨乙等三个福建男子开车走了。
晚10时多,汪等人回到店里,刘某眼睛很红,像刚哭过,伍问刘什么事,刘讲杨乙等三个男的将欠债男子拉到车下打。
后杨乙等三个福建人走了,邹老板问汪为什么不拉一下杨乙,汪讲拉过的,拉不住他们。
后来,汪和刘也走了。
《辨认笔录》证实,伍某某在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汪某某和杨乙。
5、证人胥乙胥甲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7日,胥甲在曹杨路一家公司内碰到冯某某,冯让胥甲归还欠她的三四千元钱,胥甲说现在没钱,冯将她的表哥叫来。
冯的表哥开车带了五六个人,说如果胥甲不还钱就把他打个半死。
然后他们将胥甲带上车,让胥甲带路向老乡借钱。
其间,胥甲不断打手机让胥乙想办法,并说他们在不停地打他。
后胥甲没借到钱。
当晚9时许,他们带胥甲到了新村路胥乙住处,胥甲让胥乙担保,胥乙因为没钱不肯担保。
随后冯和他表哥及一起来的人将胥甲带走,在楼下胥甲还打电话让胥乙想办法,胥乙说实在没办法。
后胥甲又给胥乙打了很多电话讲他们可以把还钱期限放宽到一个月,让胥乙写个担保的纸条,并说他们还在不停地打他。
胥乙说不能担保。
次日凌晨3时多,派出所民警通知胥乙至普陀中心医院,说有人被打伤,让其去认一下是否是其兄胥甲。
胥乙至医院,见胥甲面目全非,整个面部都肿了,头发粘上黄沙和泥土,身上也一塌糊涂,只能发出轻微声音,称是被冯他们在车上打的,打完后被扔在梅岭路上,是社区保安报警,警察把他送到医院的。
6、共同涉案人汪某某供述,2019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4时许,老乡冯某某打电话对汪讲,原在她公司工作、骗她几千元钱的一个叫胥甲的男子被她找到了,要汪帮她向胥要钱。
汪打电话给邹某某,知杨乙在邹处,即在电话中让杨陪同汪去要钱。
汪至邹某某开的游戏机房借了邹的东南富利卡车,开车载上女友刘某及杨乙离去。
在嘉定区江桥镇步行街的曹安路路口,碰到杨的两个朋友,一个是波某,还有一个不认识,杨让两人上车一起去冯的公司。
汪等人至曹杨路冯的公司向胥要钱,胥说没有,但写了一张欠条,并称可去借钱。
其间,杨乙打了胥甲一拳。
而后汪某某等人开车带胥去了两个废品站,没借到钱。
晚8时许,汪等六人与胥甲去饭店吃饭,杨和他的两个朋友、胥甲都喝了酒,一瓶白酒及几瓶啤酒。
饭后,汪等人问胥再去哪里借钱,胥说去其弟家让其弟担保。
汪等人去了新村路其弟住处,刘某坐在车上,其余人上了楼,但其弟不愿担保。
之后,汪开车往真北路方向走,杨乙和他的两个朋友在车上动手打了胥。
冯某某先下车回去。
在冯下车前,胥打过电话给其弟让他担保,其弟答应。
车往江桥方向开。
在江桥一咖啡店,胥与其弟通电话,其弟又说不来了。
杨乙听后很生气,把汪从驾驶座上拉下来,说让他开车。
杨将车开到江桥镇华江路嘉城小区边上一条路上,当时天很晚,雨很大。
杨乙和他的两个朋友把胥拖下车,用拳头乱打、用脚乱踢胥的头部和身体部位。
汪赶紧下车拉杨乙等人,让他们不要打,但拉不住。
过了几分钟,汪把杨乙他们拖上车,当时胥甲已躺在地上不动了。
汪开车至邹处,后又独自开自己的车回到原处,见胥还躺倒在地,就将胥扶起让胥快走,对胥说欠别人的钱尽快还,还让胥到前面路口拦车回其弟处,胥就走了。
汪又开车返回邹店,后大家都回去。
共同涉案人杨乙供述,2019年11月中旬一天傍晚5时许,杨在邹某某店里接到汪某某电话,汪让杨去帮汪的老乡讨钱,杨答应。
一会儿后,汪和他女友刘某过来借了邹某某的东南富利卡车,三人上车。
汪说人多可吓唬对方,杨遂打电话给朋友王某某和波某,让他俩一起去,在江桥镇曹安路将他俩接上车。
至汪老乡的公司,见到欠债的胥甲即让胥还钱,胥说没钱。
杨推了胥一下说你骗人钱还跑掉。
胥写了欠条给冯,并称去借钱。
后离开那公司,胥甲带汪某某等人去了两个废品收购站借钱,都没借到。
晚8时许,一行人在宝山锦秋路找了一家饭店吃饭,杨乙、波某、王某某和胥甲四人喝了一瓶白酒及两瓶啤酒,胥是自己要喝酒的。
饭后,胥甲说去其弟家借钱,遂开车至其弟家。
其弟不愿借钱,也不愿担保,后胥被带上车,车往江桥方向开。
在车上,杨对胥说再借不到钱就揍你,并打了胥一记耳光。
波某、王某某也打了胥几个耳光。
汪某某开车等红灯时,转身打了胥一拳。
车行至真北路,冯某某说有事先回去即下车。
快到江桥时,胥又打电话给其弟,其弟称不管此事。
之后,车行至江桥镇一条马路上,已是晚10时许,下着大雨,那条路没路灯周围无人。
王某某把胥拖下车,波某及汪某某都下了车,对胥拳打脚踢,胥躺在地上不动后汪某某、波某、王某某上车,杨开车到邹某某店里。
共同涉案人王某某供述,2019年11月中旬一天傍晚,王和老乡波某在江桥一步行街上,波某接一个电话后,就在步行街曹安路路口等,一会儿后汪某某开车前来将两人接上车,车上有王的老乡杨乙及汪的女友。
在车上汪某某对王和波某讲,有一男子欠了他老乡的钱,叫他们一起去讨钱。
到一公司后,见到汪某某的老乡冯某某及欠钱男子胥甲。
汪等人向胥要钱,胥说没钱,想办法借。
胥被带上车去借钱,车上还有汪某某及女友、冯某某、杨乙、波某及王某某。
胥带路至几个地方借钱,都没借到。
天已晚,一行人至一个饭店吃饭,王某某、杨乙、波某及胥甲喝了白酒和啤酒。
饭后,去了胥的弟弟家,胥让其弟担保,其弟不肯。
行车时,因怨胥带众人到处乱跑又借不到钱,杨乙、波某、王某某就打了胥几个耳光,汪某某开车等红灯时转身打了胥一下,后冯某某下车先回去。
其余人带胥去江桥,至一条马路,胥甲被拖下车拳打脚踢,王某某打了胥几个耳光,杨乙、波某、汪某某用拳脚对胥乱打乱踢。
胥躺在地上后,众人开车离开到邹某某处,汪又开车回到过那条马路。
《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在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汪某某、杨乙、波某杨甲。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汪某某、杨乙、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7、被告人杨甲供述,其与汪某某、杨乙、王某某驾车带胥甲四处借款,因胥借款未果而觉被耍骗,在车上杨乙和王某某打过胥耳光,并用肘部击打胥的头面部和胸部,汪某某驾车遇红灯时转身打过胥一下。
后车行至江桥华江路附近一条小路,杨乙将胥拖下车,王某某也下车,他们对胥拳打脚踢。
杨甲从后车门下车,在边上看了一下后又上车。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征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19年3月24日下午3时许,在上海市桃浦路某足浴店内将杨甲抓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经朋友纠集为他人催讨经济债务不成,而与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胥甲致伤,胥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杨甲否认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经查,被害人胥甲的陈述及共同涉案人汪某某、杨乙、王某某的供述均证实杨甲对胥甲实施了殴打,得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印证,故对于杨甲的辩解不予采信。
因杨甲与汪某某、杨乙、王某某故意伤害行为与胥甲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杨甲等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于杨甲的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除杨甲外,还有其他共同涉案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具体的伤害行为分散以致责任分散,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等因素,对杨甲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左学静
代理审判员董玮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