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先先创优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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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先先创优奖励办法
“创先争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教体系统干部职工“创先争优”意识,激发广大干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区教育系统营造“人人争先干事业,项项工作争第一”的氛围,推动全区教育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局党组意见,对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单位(含机关科室和学校、幼儿园)和个人进行经济奖励。
第二条确立有重点的奖励原则。
除本办法的特别规定外,受奖励事项应当是教育体育综合性工作或重点工作,受上级表彰的主体应当是区以上党委、政府和市级以上教育体育及其它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成立“创先争优”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事项。
评审委员会由局室领导、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局办公室、干部人事科、监察审计科、财务科共同负责“创先争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材料收集,干部人事科、监察审计科负责奖励事项的审查,财务科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标准
一、获党委政府表彰类的奖励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荣获上级党委政府综合类表彰按以下办法奖励:
单位获党中央、国务院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10万元;获省委、省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5万元;获市委、市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3万元;获区委、区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1万元。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该奖项的直接贡献人可获得该项奖励金额的50%。
个人获党中央、国务院联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1万元;获省委、省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5000元;获市委、市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1000元;获区委、区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500元。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荣获上级党委政府单项类表彰的按以下办法奖励:
单位获党中央、国务院联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5万元;获省委、省政府联合或单独综合单项类的,奖励3万元;获市委、市政府联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1万元;获区委、区政府联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5000元。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该奖项的直接贡献人可获得奖励金额的50%。
个人获党中央、国务院联合或单独单项表彰的,奖励5000元;获省委、省政府联合或单独单项表彰的,奖励3000元;获市委、市政府联合或单独单项表彰的,奖励1000元;获区委、区政府联合或单独单项表彰的,奖励200元。
二、获教育体育行政表彰类的奖励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荣获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综合类表彰的按以下办法奖励:
单位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与其它部委联合或单独综合表彰的,奖励3万元;获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与其它厅(局)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1万元;获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与其它市直部门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5000元。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该奖项的直接贡献人可获得奖励金额的50%。
个人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与其它部委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3000元;获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与其它厅(局)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1000元;获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与其它市直部门联合或单独综合类表彰的,奖励500元。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荣获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的按以下办法奖励:
单位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与其它部委联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1万元;获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与其它厅(局)联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5000元;获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与其它市直部门联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1000元。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该奖项的直接贡献人可获得奖励金额的50%。
个人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与其它部委联合或单独单项类表彰的,奖励1000元;获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与其它厅(局)联合或单独表彰的,奖励500元;获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与其它市直部门联合或单独表彰的,奖励200元。
三、教育教学综合质量成果的奖励
第八条设立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综合奖。
在同级同类高中综合质量评估中,荣获全市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5万元,第三名奖励3万元。
荣获全市高中教育综合质量评估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两者有重合时依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设立高中教育教学综合质量进步奖。
当年教育教学综合质量在全市同级同类学校中排名比前一个年度提高3个名次以上的学校,奖励1万元。
有多所学校超过3个以上名次的,该奖项只授予进步幅度最大的学校。
一所学校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之奖项规定的,依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设立高考特殊贡献奖和高考文理科状元奖。
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一名文科或理科的学生,奖励学校10万元。
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每录取一名非文理科的学生,奖励学校5万元。
全省文理科状元每名奖励学校20万元;全市文理科状元每名奖励学校10万元。
全省、全市的文理科状元同时又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依前两款所规定的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设立初中教育教学综合质量奖。
教育教学综合质量在全市排列第一名奖励学校8万元,第二名奖励学校7万元,第三名奖励学校6万元,第四名奖励学校5万元,第六名奖励学校4万元,第七名奖励学校2万元,第八名奖励学校1万元。
设立初中教育教学综合质量进步奖。
当年教育教学综合质量在全区内排名比上一个年度提高7个名次以上的学校奖励5万元;提高5个名次以上的奖励3万元;提高3个名次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一所学校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之规定奖项的,依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高中招生贡献奖。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区考试中心牵头和相关科室、单位共同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获得20%的份额,具体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商定。
四、教育教学活动竞赛成果的奖励
第十二条由教师或学生单独或共同参与的教育教学竞赛中取得的成绩,区分层级按以下办法奖励:
(一)在教育部或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竞赛中,按获奖名次:
荣获国家级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指导教师可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按获奖等次:
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指导教师可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两者有重合时,按最高金额奖励。
荣获团体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
依团体名次对指导教师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荣获团体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依团体获奖等次对指导教师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团体成员的分配办法按教师或学生贡献大小由团体成员共同商定。
(二)在省教育厅或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竞赛中,按获奖名次分,荣获省级第一名奖800元,第二名奖励500元,第三名奖励300元。
指导教师可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按获奖等次:
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指导教师可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两者有重合时,按最高金额奖励。
荣获团体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800元。
指导教师可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荣获团体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依团体获奖等次对指导教师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团体成员的分配办法按贡献大小由团体成员共同商定。
(三)在市教育局或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竞赛中,按名次只奖励前三名,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指导教师可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按获奖等次只奖励二等奖以上的获奖人,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
指导教师可分别奖励200元,100元。
两者有重合时,按最高金额奖励。
荣获团体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依团体名次对指导教师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荣获团体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依团体获奖等次指导教师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团体成员的分配办法按师生贡献大小由团体成员共同商定。
五、体育活动竞赛成果的奖励
第十三条 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取得的成绩,区分层级按以下办法奖励:
(一)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中,个人荣获单项竞赛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800元,第四名奖励500元,第五名8奖励300元,第六名8奖励100元。
教练员的奖励依据运动员的名次,分别奖励800元,600元,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荣获团体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
依团体名次对教练员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团体成员的分配办法按运动员贡献大小由教练员和团体成员共同商定。
(二)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中,个人荣获单项竞赛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第四名奖励300元,第五名奖励200元,第六名奖励100元。
教练的奖励依据运动员的名次,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荣获团体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依团体名次对教练员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团体成员的分配办法按运动员贡献大小由教练员和团体成员共同商定。
(三)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中,个人荣获单项竞赛第一名奖励800元,第二名奖励600元,第三名奖励400元,第四名奖励300元,第五名奖励200元,第六名奖励100元。
指导教练的奖励依据运动员的名次,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150元,100元,80元。
荣获团体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依团体名次对教练员或指导员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团体成员的分配办法按运动员贡献大小由教练员和团体成员共同商定。
六、教师专业发展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 被授予区级以上政府津贴的,按级别分别奖励:
国家级政府津贴奖励3000元;省级奖励2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区级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被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区以上“名校长”称号的,国家级奖励3000元;省级奖励2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区级奖励500元。
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名师”称号的,国家级奖励2000元;省级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500元;区级奖励300元。
第十七条 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国家级奖励2000元;省级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500元;区级奖励200元。
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骨干教师”称号的,国家级奖励1000元;省级奖励500元;市级奖励300元;区级奖励100元。
第三章奖励的认定
第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获奖单位和个人,将受表彰的证书和文件报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查后送局办公室集中统计整理。
局办公室每季度把集中统计整理的奖励事项交由局监察科审查核实。
局监察科审查属实的,报局“创先争优”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九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区教体局统筹。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按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奖励事项和奖励金额制作奖励文件,并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签字手续。
局财务科按获奖数额将资金发放到相关单位或科室,再由单位或科室对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一般按季度兑现,一季度兑现一次。
需要在全区教育体育综合性的大会上给予公开奖励的,由局党组会议或局行政会议
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荣获市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下辖或下属行政单位的奖励事项,按照下一层级的奖励金额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同一事由受到两级以上机关在同一年度内表彰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三条获得上述规定表彰奖励的,单位(机关科室、学校)负责人或获奖的个人年度考核时,在其它条件没有违反考核相关规定的,应当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不影响招商引资奖励(局党组会议纪要[2011]第5号)、教育科研奖励(襄区教[2008]25号)、教育信息宣传奖励(襄区教办[2008]20号)的正常执行。
以上三项工作又分别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它上级单位表彰的,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充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一个学年度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单位(学校、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
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不良行为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并被有关机关追究责任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事项,教体局奖励后,各单位一般不再
进行奖励。
各镇(办)、局直各单位(学校、幼儿园)可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办法奖励范围外的事项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导教师”必须是授奖单位文件所列明的教师。
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教练员”必须是大赛组委会名册上所列明的教练员。
第二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试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