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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期中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1.1基本概念

环境: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要素属性:

最小限值率;等值性;整体大于个体之和;出现先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环境要素变化之间的连锁反应。

环境的基本特征:

整体性与区域性;变动性和稳定性;资源性和价值性

环境影响:

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

环境影响的概念包括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两个层次。

环境影响分类:

(1)按影响的来源可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

(2)按影响的效果可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3)按影响的性质可分为可恢复影响和不可恢复影响;(4)按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可划分为建设项目影响、运行阶段影响和服务器满后影响;另外,还可分为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地方、区域影响或国家和全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土壤环境影响、海洋环境影响等。

环境影响评价: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跟踪评价)。

根据评价专题,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分为:

人体健康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评价等。

1.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法律法规基础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指导下,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六个层面构成,同时也构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征:

(1)具有法律强制性;

(2)评价对象和范围拓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4)分类管理、分级审批;(5)实现环境影响评价资料证书制度;(6)明确规定鼓励公众参与;(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技术审查制度。

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级审批: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等不同级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3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是由政府指定的法规,具有强制下去(绝大多数)。

特点: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环境标准用来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充分利用,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应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

(2)科学性、政策性;(3)以环境基准为基础,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相适应的原则;(4)综合效益分析,实用性、可行性原则;(5)因地制宜,区别对待;(6)与有关标准、规划、制度协调配套原则;(7)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原则。

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即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与方法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指按一定的顺序或步骤指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

其程序可分为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

管理程序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程序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与进程。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1)分析和列出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行为;

(2)明确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生产运行、服务器满后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3)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或所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筛选确定评价因子,应重点关注环境制约因素。

评价因子须能够反映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区域环境的基本状况及建设项目特点和排污特征。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可划分三级。

一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其范围划分:

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工作等级按建设项目特点(主要包括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等)、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条件和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情况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及其法定保护的对象,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保护区划等)、标准及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因素进行划分。

其他专项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可参照各环境要素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分析方法。

2.3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分类:

按照其功能可分为环境影响识别方法(核查表法、矩阵法、网络图法)、环境影响预测方法(数学模型法、物理模型法、类比分析法、专业判断法)以及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方法(指数法、矩阵法、网络图法、图形叠置法)三类。

环境影响识别:

定性地判断开发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

环境影响程度:

(1)有利影响;

(2)不利影响:

极端不利、非常不利、中度不利、轻度不利、微弱不利;

入选环境因子原则:

(1)尽可能精练,并能反映评价对象的主要环境影响和重分标答环境质量状态,以及便于监测和度量;

(2)选出的因子应能组成群,并构成与环境结构相一致的层次,在各个层次将环境影响全部识别出来;(3)项目的建设阶段。

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对环境的影响内容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有不同的环境影响识别表。

第三章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作用:

(1)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2)为各专题预测评价提供基础数据;(3)为环保设计提供优化建议;(4)为环境的科学管理提供建议指标和科学化数据。

工程分析分为污染性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污染性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以工艺过程分析为重点,核心是确定工程污染源,主要以污染物的排放对大气、水、土壤或声环境的影响为主;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以对建设期的施工方式和运行方式分析为重点,核心是确定工程主要生态影响因素,以建设期、运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主。

工程分析的方法和其特点:

类比法、物料衡算法、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

类比法:

要求时间长、需投入工作量大、但结果较准确,可信度高,在评价工作等级较高,评价时间允许,且又可参考的相同或相似的现有工程时采用;物料衡算法:

以理论计算为基础,比较简单,所得数据相对可靠和准确,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适合所有的建设项目,结果大多数情况偏低,不利于提出有利的环保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以获得最大排放量;查阅参考资料法:

最为简便,评价工作等级较低,时间短,无法利用上两种方法时采用,可以作为补充,但数据准确性差,不适用于定量程度要求高的建设项目。

工程分析工作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3)污染源源强分析与核算;(4)清洁生产水平分析;(5)环保措施方案分析;(6)总图布置方案与外环境方案与外环境关系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可分为:

生产工艺与设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为定量指标,非常重要的指标。

选取原则:

从产品生产周期全过程考虑;体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容易量化;满足政策法规要求和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章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4.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水体:

指海洋、河流、湖泊、水库、沼泽、地下水等地表与地下贮水体的总称。

水体不仅包括水,而且包括水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它是完整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综合体。

推流迁移:

指污染物在气流或水流作用下产生的转移作用。

分散稀释:

指污染物在介质中通过分散作用得到稀释,机理有分散稀释(由分子的随机运动引起的质点分散现象)、湍流扩散(指污染物质点之间及污染物质点与水介质之间由于各自不规则的运动而发生的相互碰撞、混合,是在湍流流场中质点的各自状态的瞬时值相对于平均值的随机脉动而导致的分散现象)和弥散作用(由于河流的横断面上各点的实际流速分布不均匀所产生的剪切而导致的分散现象)。

水体耗氧过程:

(1)碳化需氧量衰减耗氧;

(2)含氮化合物硝化耗氧;(3)水生植物呼吸耗氧;(4)水体底泥耗氧

复氧过程:

水中溶解氧不断消耗同时,大气中氧气不断溶于水中,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产氧等作用使水中的溶解氧水平得到一定程度恢复。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编制评价大纲)、正式工作阶段(进一步做好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与检测,进行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报告书编制阶段(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判据的具体内容:

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及水质要求进行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

(1)污水量:

污水排放量Q(m3/d)划分为5个等级:

◆Q≥20000;◆20000Q≥10000;◆10000Q≥5000;◆50OOQ≥l000;◆l0OOQ≥200。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2)污染物类型:

根据污染物在水中输移、衰减特点,以及它们的预测模式,将污染物分为四类:

持久性污染物(难降解、毒性大、易长期积累);非持久性污染物(指由于发生化学或生物反应而逐渐减少的污染物);酸和碱(表征酸碱污染物的水质参数是PH值);热污染(主要由排放热废水引起的,表征废热的水质参数为水温)。

(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按污水中拟预测的污染物类型以及某类污染物中水质参数的多少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类。

复杂:

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中等:

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者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简单:

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4)地表水域的规模:

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

◆大河:

≥150m3/s;◆中河:

15~150m3/s;◆小河:

<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

 

(5)水质类别:

地面水质按GB3838划分为五类:

I、II、III、IV、V。

如受纳水域的实际功能与该标准的水质分类不一致时,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水质提出具体要求。

(6)工作等级的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及排污口所处的地表水的功能经查表1-4、1-5即可确定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

评价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

该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断面布设:

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功能要求与排污口的分布,布设在评价河段上的断面应包括对照断面、消减断面和控制断面,按水力学原理与法规要求划分。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目的:

掌握评价范围内水体污染源、水文、水质和水体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环境背景情况,为地表水环境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内容:

环境水文条件、水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方法:

搜查资料法、现场实测法和遥感遥测法。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划分依据:

由水域功能要求、污水排放量大小、收纳水域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来决定。

地表水环境污染源调查分为:

点源调查和非点源调查。

点源调查内容:

(1)点源排放情况;

(2)排污数据,(3)用排水状况;(4)污水处理状况;非点源调查内容:

(1)概况;

(2)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处理情况;(3)排污数据。

1)河流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取样断面分对照、控制、削减三种类型断面)

⑴水质取样断面设置原则:

①调查范围的两端;②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③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④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⑤在拟建排污口上游500m处。

 

⑵水样的对待。

①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②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时,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取1个混合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取1个混合水样。

2)湖泊、水库水质取样位置与采样点设置的原则:

⑴取样位置的布设:

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湖(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如进、出、深、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采用以CP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3)海湾水质取样位置与采样点设置的原则:

⑴取样位置的布设:

主要考虑污水排放量、评价工作等级,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积布设水质取样位置。

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CP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⑵取样点设置:

每个位置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水深≤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且距海底≮0.5m;水深>10m时,在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且距海底≮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⑶水样的对待:

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

4)河口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

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地表水环境评价因子选择遵循原则:

(1)根据现状评价目的选择评评价因子;

(2)根据被评价水体的功能(饮用、渔业、公共娱乐等)选择评价因子;(3)根据污染源评价结果得出的评价区域主要污染物选择评价因子;(4)根据水环境评价标准选择评价因子;(5)根据检测条件和测试条件选择评价因子。

地表水环境现状评价依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法规、当地的环保要求、工程特点是评价的基本依据。

实测统计代表值获取方法:

极值法(某水质因子的检测数量少,水质浓度变幅大)、均值法(某水质因子的检测数据量多,水质浓度变幅小)和内梅罗法(某水质因子有一点的监测数据量,水质浓度变幅较大)

评价方法:

(1)单项水质参数评价:

①一般水质因子②特殊水质因子;

(2)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

幂指数法、加权平均法、向量模法和算术平均法。

4.3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原则:

(1)可能产生对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预测其产生的影响;

(2)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征、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来决定;(3)同时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4)地表水影响预测的范围应与现状调查的范围相同或略小(特殊情况也可以略大)。

预测范围内的河段划分:

充分混合段、混合过程段和上游河段。

充分混合段:

是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

当断面上任意一点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

混合过程段:

是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

上游河段是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在利用数学模式预测河流水质时,充分混合段可以采用一维模式或零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在混合过程段需采用二维模式进行预测。

大、中河流一、二级评价,且排放口下游3~5km以内有集中取水点或其他特别重要的环保目标时,均应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

第五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5.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大气污染源分类:

按污染物产生的来源分为自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按大气污染源的几何形状分为点源、线源、面源和体源;按运动特性将大气污染源分为固定源和移动源;按几何高度分为高架源、中架源和低架源;按排放时间长短分为连续源、瞬时源和持续有限时间源。

大气污染物分类:

根据存在状态不同,分为气溶胶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根据大气污染物形成的方式,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

影响大气扩散过程的因素:

大气湍流、风和大气稳定度(还有混合层高度、辐射与云、天气形势、下垫面条件)等。

大气湍流:

强弱取决于热力和动力因子,在气温垂直分布呈强递减时,热力因子起主要作用,而在中性层结情况下,动力因子往往起主要作用。

当湍流由小涡旋组成,烟团几乎呈水平方向作直线运动;由大涡漩组成,烟团呈长蛇形;涡旋尺度与烟团尺度相近时,烟团被涡旋拉开撕裂而变形,烟团很快得到扩散。

大气稳定度:

干绝热法:

大气垂直递减率(每上升单位高度气温降低度数)﹥干绝热递减率(干空气在绝热运动中,每上升100m气温下降1℃)时,大气处于不稳定状态;小于处于稳定状态;等于处于中性状态。

帕斯奎尔法:

大气稳定度分为六类,即强不稳定、不稳定、弱不稳定、中性、较稳定和稳定。

夜间大气稳定度一般为中性、较稳定或稳定类;阴天或大风时(风速﹥6m/s时)的大气稳定度一般为中性;强不稳定类一般出现在白天、晴天或风速﹤2m/s的情况下;稳定类一般出现在夜间、晴天和风速﹤3m/s的情况。

具有逆温层的大气是稳定的。

根据逆温形成条件不同,可分为辐射逆温(城市逆温大多数是,发生在清理无云或少云,风速不大的夜间)、平流逆温、下沉逆温和锋面逆温等。

常用大气环境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分为二类。

一类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民地区(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2)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分“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基本项目”包括SO2、NO2、CO、O3、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共六项;“其他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氮氧化物(NOX)、铅(pb)、苯并【a】芘(B【a】P)共四项。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该标准。

(2)指标体系: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种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

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即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该限值。

(3)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现有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1,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其他有关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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