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常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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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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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常规

(送审稿)

一、职责分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技术规范及质量评估方案;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指导、协助相应区县开展现场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和处置;负责全市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业务培训、指导、质量评估和督查工作;开展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新方法及新技术的研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指导、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现场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和处置;遇重大传染病的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应及时报告,并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开展本辖区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业务培训、指导、质量评估和督查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传染病疫源地的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参加各类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培训;开展辖区内居民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知识宣传与教育。

医疗机构:

建立医院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小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发生传染病医院感染时,及时报告,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日常医院内的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开设传染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向就诊病人及陪同家属进行卫生宣教,指导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药物使用,及早做好隔离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二、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范围

(一)进行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传染病病种与方式

1.需由专业人员执行消毒的病种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2)肠道传染病:

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中甲肝、戊肝及未分型、脊髓灰质炎;

(3)呼吸道传染病:

白喉;

(4)人畜共患传染病:

炭疽、布鲁氏菌病、狂犬病;

(5)传染病暴发、流行;

(6)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需由专业人员实施病媒生物控制的传染病病种

(1)甲类传染病中的鼠疫;

(2)虫媒传染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登革热;

(3)自然疫源性疾病:

流行性出血热;

(4)其他新发的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3.可由消毒专业人员或诊治医务人员指导消毒的病种

(1)呼吸道传染病:

肺结核、麻疹、猩红热、流行性腮腺炎、水痘、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H1N1流感;

(2)经血传播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中乙肝和丙肝(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迁延性病毒性肝炎);

(3)肠道传染病:

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4)性传播传染病:

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等。

3.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传染病病种及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方式。

(二)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执行组织

1.医疗机构日常的传染病随时和终末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当发生传染病医院感染爆发或流行时,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随时和终末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卫生处理)。

3.除医疗机构以外的传染病疫源地终末消毒、病媒生物控制:

(1)甲类传染病疫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由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消毒(卫生)处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合消毒处理。

(2)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工协作进行消毒(卫生)处理;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媒介控制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病人家庭、工作场所的病媒生物控制,并指导同级爱卫部门开展环境中病媒生物控制。

(3)其他由消毒专业人员执行传染病的消毒由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其他由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执行的传染病传播媒介控制由居住地所在爱卫部门负责。

(4)由消毒、病媒生物专业人员指导传染病的消毒、传播媒介控制由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

(5)性传播传染病终末消毒,病家由就诊医疗机构诊治医务人员负责指导,工作单位及活动场所等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

4.除医疗机构以外的传染病疫源地日常(随时)消毒

性传播传染病由就诊医疗机构诊治医务人员负责指导,其它传染病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

 

三、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时限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以及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网络或电话报告后,城市(社区)应在6h内,农村(乡镇)应在12h内采取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其他传染病按病种应在网络报告后24h内采取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措施。

 

四、基本要求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从事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本市从事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专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对常见的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无过敏史,能够利用电脑通过网络进行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情况的填报及传输。

并且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或取得卫生部消毒员上岗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害生物防制员资质证,以后每年定期接受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训。

(二)场所和办公设备要求

区(县)疾控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从事现场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部门至少有一台电脑主要用于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通知单的接收、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记录单的填报、消毒、病媒生物控制信息资料的填报、质量控制和汇总分析。

有各自独立的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器械和药物存放房间,房间通风良好。

其中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药物存放房间要有机械通风。

(三)现场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药械要求

1.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器械

区(县)疾控中心从事现场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至少配备储压式手动喷雾器5台,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2台,机动超低容量喷雾器与热烟雾机各1台,适用消毒柜1只。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储压式手动喷雾器3台,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1台,机动超低容量喷雾器与热烟雾机各1台,适用消毒柜1只。

且所有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器械运行良好。

2.消毒剂、病媒生物控制药物

从事现场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单位日常应备有可用于物体消毒、空气消毒、人员手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等消毒剂与杀虫、灭鼠剂。

3.测定仪器与工具

(1)为了保证消毒浓度的准确,从事现场消毒的单位应备有常用消毒剂浓度现场测试卡或测定仪,测定卡应在使用有效期内,测定仪使用良好。

(2)实施病媒生物控制的单位应备有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孳生和栖息调查、标本采集的工具和材料,工具和材料应完好。

(四)污染物品处置要求

1.污染物品处置场地要求

负责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单位要有专门场所放置消毒设施(如熏蒸柜、浸泡缸或面盆等),处理从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现场带回的污染物品。

室内墙面及地面能耐腐蚀及水洗,有上、下水设施和洗涤池。

2.污染物品处置设施要求

污染物品处置间必须配有消毒、杀虫剂降解所需的基本物品,如浸泡缸、面盆、配药桶、刻度量杯(筒)、工具箱等。

(五)个人防护要求

1.个人清洁场所

为了防止消毒人员将传染病病原体带回家及在单位内传播,负责疫源地消毒的单位要有专用的盥洗场所供消毒人员消毒工作完成后个人清洁使用,盥洗场所内有淋浴设施,能提供热水。

2.个人防护用品

负责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单位需备置和提供各类防护用品供消毒、病媒生物控制人员根据不同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对象取用,具体应包括:

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和医用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一次性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帽子、手套、长筒胶靴、毛巾、防渗漏污物袋、手电筒、皮卷尺、皮肤消毒剂、驱蚊剂等。

 

五、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流程

1.由专业人员执行或指导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工作流程

区(县)疾控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专人每日上午和下午上网查看传染病疫情并导出本辖区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通知单,或接到上级疫情消毒、病媒生物控制通知,经核查后及时通知消毒、病媒生物控制人员。

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人员接到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通知单后,与病家或其它疫源地现场进行核实,确定上门时间。

根据不同的传染病病种和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处置要求准备相应的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药械和个人防护用品,在约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

到达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现场后,向现场人员表达来意,核对信息,专业人员根据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的病种,穿上个人防护用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方案并实施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完毕后,按要求消毒、清洁器械,依次脱下个人防护用品放入污物袋,消毒、清洁双手,向现场人员说明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后的注意事项,填写疫源地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工作记录单。

指导街道除害站实施环境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清除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考核病媒生物控制效果。

对于指导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病种,专业人员向现场人员发放宣传单和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剂,做好卫生宣教,指导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药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填写疫源地指导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记录单。

消毒、病媒生物控制人员返回单位后,清洗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具,对污染物品分类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处理,做好个人清洁卫生,及时上网填写消毒或病媒生物控制工作记录。

2.由就诊医疗机构诊治医务人员指导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工作流程

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等性传播传染病病人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就诊医生或护士向病人发放宣传单和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剂,做好卫生宣教,指导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药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各种传染病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方法

具体参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市爱卫会[2007]17号文《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七、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效果评价

为了保证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效果,及时改进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措施,有必要对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效果适时进行评价,效果评价分为消毒液浓度测试和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效果监测。

1.消毒液浓度测试

消毒人员疫源地消毒时应随身携带相应消毒剂浓度测定试纸,对现场配制好的消毒液进行浓度测定。

2.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效果评价

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传染病暴发以及不明原因传染病必须进行消毒效果检测,对其它传染病消毒效果进行抽样检测。

消毒效果监测方法参见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中附录B疫源地消毒效果评价。

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必须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具体方法参见市爱卫会[2007]17号文《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八、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质量控制与评估

为了评价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对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估。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门人员对辖区内的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质量进行评估,每月抽查不少于10%的病人进行电话询问或上门访视,将结果及时录入数据库。

每季度对本区(县)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将分析结果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各区(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从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数据库中抽取每区(县)不少于2%的病人进行电话询问或上门访视,填写相关质量评估表,并将询问或访视结果录入数据库;每季度对全市的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结果报市卫生局及反馈给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九、数据上报

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病媒生物控制的各类数据应按月进行汇总,并于下个月1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工作记录单及质量评估表应在消毒、病媒生物控制或评估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填报,其它的记录及数据按要求及时网络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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