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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维权演讲稿

大学生维权演讲稿

  篇一:

  花开半夏,青春无悔

  老师,同学们好:

  大家好,我是来自xx学院,xx班的xx同学,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花开半夏。

  青春无悔》。

  莎士比亚说过:

“时间会刺破青春表面的彩饰,会在美人的额上掘深沟浅槽;会吃掉稀

  世之珍!

天生丽质,什么都逃不过他那横扫的镰刀。

”在没上大学前,我听过有人说大学生活

  绚丽多彩的,也有人说大学生活是无聊空洞、浪费青春的。

也许,后者更多一些。

是的,其

  实,他们说的都是正确的,因为真实经历,他们才会那么说,这两者是不矛盾的。

这是因为

  在大学里,有的人确实过得很充实、很开心,深深留恋这块他们认为是一辈子都无法重复的

  净土。

也有的人,从一踏进校园就很失望,觉得一切都跟自己想像的不一样。

从此浑浑噩噩

  混日子,最终醒悟的时候才猛然发觉,仿佛一夜之间,大学已经过去,随之逝去的还有自己

  宝贵的青春。

  眨眼之间大学我们已经过去一半了,有的同学碌碌无为,有的同学风生水起,同样是一

  样的年纪,一样的青春,可是过程却千差万别。

人的一生很短暂,如果一个人活在世上的唯

  一目的就是平庸地活下去,那么这个人就是在世上流浪了一辈子。

一个人只有树立远大的理

  想,并且为了这个理想而不为挫折,坚持不懈得奋斗下去,才能完成一个人应该完成的事。

当一个人的青春融汇到一个时代、一份事业中,这样的青春就不会远去,而这份事业也

  必将在岁月的历练中折射出耀眼的光芒。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这样一句话: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

  生命的意义在于活着,那么活着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当然不是为了活着而活着,答案只有两个

  字,奉献!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不付出、不创造、不追求,这样的青春必然在似水年华中渐

  渐老去,回首过往,没有痕迹,没有追忆,人生四处弥漫着叹息,我想,这绝对不是我们存

  在的意义。

古往今来,有无数能人志士在自己的青春年华就已经成就了不朽的人生,在这里

  我来不及一一列举。

可是,有一个人的名字我却不能不提,他是我们永远的学习榜样,一个

  最平凡最无私也是最伟大的人。

大家知道他是谁吗?

这个传奇人物就是雷锋,他告诫我们说:

  “青春啊,永远是美好的,可是真正的青春,只属于那些永远力争上游的人,永远忘我劳动

  的人,永远谦虚的人!

  也许在这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许多坎坷,但我们都得明白“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

  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

”挫折是必定会有的,但我们不

  应该有所畏惧,因为我们的梦想在前方,青春在向我们招手。

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而青

  春则是这仅有的一次生命中易逝的一段。

我坚信:

流星虽然短暂,但在它划过夜空的一刹那。

  已经点燃了最美的青春。

这让我们肩负起历史的使命,让身体里流淌的血液迸发出激情!

  我们都做夜空下那颗闪亮的星星!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之独立,振兴国家,匹夫有责,向上吧少年,不要在耄耋

  之年仍在追忆被你荒废了的青春。

篇二:

315维权演讲稿315维权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十七大的精神。

今天我要讲的《消费维权事业任重道远》就

  是我个人对十七大关于人民群众消费维权的理解。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

  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给消费维权事业提出了新的理念和要求,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目的和意义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

  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指明了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

  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

  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

  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经营者这种对立的突出矛盾,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

  “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社会

  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是保护人权,“保障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消费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诉求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民

  主政治建设和完善;促进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生命质量,进而提高消费者对政府

  的满意度。

总之,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是检验我们这个市场经济是不是成熟、

  社会是不是和谐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提出:

“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是

  基于当前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国内消费需

  求相对不足问题在加剧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当前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不尽合理;当前消费

  领域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之有钱不愿消费和不敢消费。

要解

  决这些问题,既要调整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使之协调发展,从而增加居民收入;更要消

  除消费领域的不和谐因素,使消费者放心消费。

  四、是迎接20XX年奥运会的需要。

这是一次向世界展示中国形象的一次盛会,我国的消

  费环境将面临一次考验。

在世界各国纷纷提出经济和消费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我国消费领域

  存在的诸多问题,势必影响中国的形象,有必要加以改进。

为迎接20XX年奥运会召开创造一

  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

  五、是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

把“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

  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消费维权

  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

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

  方向,以和解促和谐,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评议中,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防止工作上的片

  面性,最终实现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

  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要做到“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消费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每个老百姓衣、

  食、住、行、生、老、病、终的头等大事。

国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仅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就多达900多部,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政府部门。

  因此不是一个工商部门就能包打天下的事,各行各业都与消费维权有着紧密相连。

下面我分

  两个主题提醒大家:

  一是给在座的我们工商部门受理投诉的注意事项。

  

(一)交通消费问题。

航空公司延误或机票代售点将飞机的时间或消费者的姓名搞错了。

  导致消费者无法登机造成损失的,应由交通局或民航部门根据《交通法》、《民航法》来处理;

  铁路、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出现延误或货不对板甚至是欺诈行为的,应交由交通部门依据《铁

  路法》、《公路法》、《交通法》来处理。

不少消费者投诉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愿意尽最大的努

  力帮他们调解,调解成功那是最好的,不成功的话最好是建议他们去政府职能部门的交通局

  去申诉,如果交通局处理不满的可直接去法院起诉。

  

(二)医疗消费问题。

消费者遇到卫生条件差、药品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有问题或乱

  做手术、乱治病、乱收费的,应由卫生局或卫生监督所依据《药品监督法》和《医疗管理办

  法》的条例进行处理。

  (三)教育消费问题。

人们为了给自己充电,经常花钱参加各种各样培训班,遇到的问

  题也很多。

比如说具体的上课时间少于原来约定的上课时间,所学内容也与报名时约定的内

  容有所不同,有的经常更换教师,导致学员无法正常有效地学习,还有阶梯英语教材的投诉

  问题这些应当属于教育局依据《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

如果是劳动就业方面

  的培训,又牵涉到劳动局依据《劳动法》、《劳动培训管理条例》对其管理。

  (四)文化消费问题。

买到盗版光碟该如何处理?

可以找文化部门依据《知识产权法》

  来处理,包括订阅报刊杂志,安装有线电视,购买书籍等质量问题,根据《新闻出版条例》

  也是由文化局里面的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管,因为他们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

  (五)农产品消费问题。

如菜市场购买的农产品农药超标、有毒有害怎么办?

根据《畜牧业管理条例》和《农产

  品管理条例》规定,都属于农业部门主管。

  (六)餐桌消费问题。

餐厅里吃饭发现鱼、肉、饭菜不卫生、有质量问题或有污染,应

  到卫生局的卫生监督所投诉,由卫监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进出口商品。

我们遇到不少消费者反映衣服出现不同程度的褪色问题,但是一看

  产品商标、说明书全部都是英文,没有任何中文标识。

这些基本上是属于走私商品,偷逃国

  家税款,违反了《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视为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属于工商部门管)。

因此,我们首先应在国门上把好关,由进出

  口检验检疫局和海关严肃查处,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应该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法》严厉查

  处。

  (八)流通商品、家用电器消费问题,在流通领域的商场、超市、商店购买的商品或家

  用电器发现有假冒伪劣或商家欺行霸市、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由工商部门按《打假条例》、《工

  商管理条例》处理。

要达到打假标本兼治的话,需追查生产源头,按《产品质量法》规定由

  工商部门应移交质监局查处,并追究生产企业的制假造假的责任。

  (九)消费欺诈问题。

比如坑蒙拐骗,(结合灵蝶公司案、科技生物公司、金球绿藻)现

  在不少不法之徒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进行涉嫌非法集资,使许多百姓以为天上掉下了馅饼。

  纷纷进行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早在20XX年,深圳市某生物公司打着高科技保健产品直销及

  会员加盟的幌子,用巨额的经济回报做诱饵,在内地的部分省会城市进行涉嫌传销欺诈活动,

  上当受骗的群众真不少,被骗金额高上千万元。

罗湖区消委会就此事进行了积极处理并发布了20XX年第1号消费警示。

同时,我也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反映,引起了

  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批示。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及时给150多人退款300多

  万元。

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依然层出不穷,人们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

  发生。

  今年7月25日,李先生一行10多人来到我们消委会投诉,投诉深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

  非法招股。

据李先生介绍,灵蝶公司于20XX年4月份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大酒店召开新闻发

  布会,宣布启动赴美上市计划,并向全国招股。

会后全国各地有65人以每股元至4元不

  等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100多万股的股权,金额达500多万元。

在该公司的股权证明书上明

  确写有:

“公司将于20XX年6月前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挂牌”“若上市失败或停止上市。

  未能按上述时间前挂牌,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股份公司承诺按当时投资者购买的价格回购

  阁下所持之股权。

  到了今年6月,该公司却未能如期在美国上市。

但是当持股人提起当时的承诺并要求灵

  蝶公司退款时,却没有得到该公司任何答复。

我受理了此案。

在听取了受骗群众的陈述后,就组织了灵蝶公司的负责人于7月26日下

  午来消委会说明情况。

  对于股东们最关心的该公司为何未能于承诺时间上市的原因,该公司王经理的解释是由

  于去年10月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变动,导致公司上市时间推迟。

而对于这次招股的行

  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王经理表示这次招股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是通过某高交所

  以内部转让的形式发行的,并非公开发行,因此并不触犯国家法律。

我立刻反驳他,既然是

  内部发行,为何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招股?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规定,该行为已经

  不属于内部转让,并且灵蝶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得到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是扰乱市场

  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行为,是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目前,我们从高交所了解到,灵蝶公

  司根本没有在高交所办理任何股权转让手续,高交所根本不知情,该公司只是打着高交所的

  幌子而行骗。

  后来在赔偿数额上灵蝶公司又辩称,他们授权一家财务公司全权运作股权转让业务事宜。

  公司将股票以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一家财务公司,而财务公司以每股元至4元的价

  格卖给各股东。

该财务公司现已解散,因此灵蝶公司只愿意承当自己公司所收到的购股款。

  即以每股元的价格收回。

但事实上该公司的授权书上盖有大红印章,是这样说明的:

“经

  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研究同意,决定授权某财务公司运作我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事宜。

  让价格在20XX年5月1日前定为每股元,20XX年5月1日后的转让价格每股元

  执行!

”根据《民法》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以灵蝶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有关股权

  转让行为的法律效果应该直接归属于灵蝶公司,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灵蝶公司应该按投资者

  当时购买的价格回购股权。

通过我会的调解,该公司代表现场签下了同意退款的承诺书,但对于具体的退款时间。

  该公司依然未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我将材料移交了市人大转司法相关部门处理。

我会就此事还发布了20XX年2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万变不离其骗

  术,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宣传高额经济回报来诱骗社会公众。

公众务必要提高警惕,警惕

  “天上馅饼”,谨防上当受骗。

如果遇到非法证券集资活动,公众应及时向司法或证监会、银

  监会举报,用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及打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警示先后引起了广大舆论对此事的揭露,9月24日,在市公安经侦局的协助下,深

  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迫于各方的压力,将股票本金全额退还给了所有持股人。

我们成功为60

  多位受骗的群众挽回了500多万的经济损失,再一次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实事。

案件本来是由公安部门依据《银行法》、《证券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来处理的,但由于群众来我们这里投诉,本着一个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老百姓办事实

  的想法,我还是为受害人圆满解决了。

  (十)房地产消费问题。

如缩水楼、货不对板、欺诈问题应由国土局依据《城乡房地产

  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条例》、《特区实施消法办法》处理。

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那就由建设局依据《建筑法》管理。

近期不断出现的各类购房消费纠纷,大多是由于房价的上涨,卖方违约造成的。

卖家在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肯过户,这种做法律上有

  何规定呢?

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罗先生于20XX年3月以60多万元的价格在我市关外购买了一套房产,首期交付10万元。

  余款由银行按揭,同时房屋装修花费了20万元。

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罗先生为自己的孩子

  在当地办理了落户及上学,一家人的生活也逐渐安定下来。

可令罗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房东突然反悔,不肯办理房产过户,同时要求

  解除购房合同,并愿意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

原来,双方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中写

  有:

卖方违约应赔偿买方双倍的首付款,同时还赔偿50万元及房屋装修费。

这样算下来,房

  东应赔偿罗先生100万元左右。

但由于房价上涨,现这套房子的价格已涨至140万元,若违

  约房东反而可以赚40万。

因此房东宁肯违约并赔偿100万元也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给

  罗先生。

罗先生先后找房东夫妇交涉达十多次,并愿意出过户的税收和其它的一切费用,另

  补偿几万元给房东做新婚宴酒,但房东依然不肯答应,弄得罗先生焦头烂额,家庭生活及工

  作都无精打采,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请律师到市仲裁委仲裁。

另一位刘女士于今年1月在水贝买房,预交了3万元的订金,在发展银行办理了按揭。

  同样是由于房价上涨,房东拒绝卖房。

最后刘女士只好把官司打到法院。

更加离奇的是宋先生,国庆出行两天,回来发现自己家房门锁被换掉,房内自己的东西

  也被搬走了。

后来宋先生才得知在签订完房屋转让合同后,因迟迟未办理房产证,业主违反

  合约将房子高价卖给了另一个买主。

以上案件在我会和每月我的接访日屡见不鲜,的确让人担忧,也给和谐社会带来了不和

  谐因素。

我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

  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除非合同中明确了卖方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卖方不得随

  意反悔不卖,违约金赔偿绝对不是可以敷衍过去的。

当然,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卖给其他人

  并已过户在他人名下,那么交房已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在此情况下,买方只能依据合

  同要求卖方支付双倍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我在这里不忘提醒大家:

卖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不要因利益的驱使妄图钻法律的空子。

  不仅赚不到钱,反而会使自己信誉扫地;对买方来说,在挑选购房时,应选择权属清晰、今

  后或较长的时间内,是否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在合同中可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产生纠

  纷后,应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在呼吁应尽快从立法的角度上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对违约方处以

  首付款项的五倍以上的处罚力度,目的在于重罚和打击不守诚信的奸商,并对那些不讲信用

  的违规行为,要曝光,要向社会公布,要上黑名单,要让全社会都来监督失信者,要让失信

  者付出代价。

  (十一)家政消费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的家政服务业逐渐发展起

  来,大大小小的家政服务公司一时呈遍地开花之势。

然而,由于行业法律规范的缺位,这个

  新兴的市场有混乱的迹象。

比如消费者到家政公司找保姆,所签订的合同中经常出现“一次

  性缴纳12个月的管理费”之类的条款,当消费者问到双方解约是否可以退还剩余的管理费时。

  往往很多家政公司都说可以,但一旦真正到了消费者要求解约的时,家政公司又不愿意退还这笔钱。

很多不规范的家政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派出的保姆往往工作不到一个星期就以

  各种理由离开,当消费者再去更换保姆时,却遭到家政公司的拖延战术,一直不予提供合适

  的保姆,直到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此时,家政公司就会利用原来同消费者所签订的霸王条

  款少退款甚至不退款。

由于家政服务业国家尚未出台适用的法律,只有根据《民法》、《合同

  法》、《劳动法》以及深圳本地的《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属民政部门处理。

(十二)路边消费问题。

比如在乱摆卖中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属于城管局管理,依

  据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十三)烟、酒、盐、海产品的消费问题。

市场上所卖的假烟应由烟草局来管,假酒由

  工贸局下面的酒类专卖办管理,假盐由工贸局下属的盐务办管理,适用的法律可以是《烟草

  法》、《食品卫生法》、《酒类管理条例》等。

海鲜同其他海鲜制品应由海洋局依据《海洋法》

  管理。

出现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处理。

(十四)租房消费问题。

消费者租住房屋无故被房东停水停电、换锁的,可以到住宅局

  投诉,住宅局依据《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屋出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十五)购物卡消费问题。

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发行各种购物卡、会员卡。

  篇二:

大学生如何维权演讲稿

  大学生如何维权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软件1502班的**。

  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演讲,我今天演讲的主题就是“大学生如何维权”。

  大学生代表的是祖国的未来,是高知识,高素质的群体,大学生个体也已趋向于成熟,但是却老是爆出一些大学生就业被骗,消费被宰,却不知道如何维权的新闻,我觉得这是值得深思的。

  那么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维权呢,我现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首先我们要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如何培养

  第一我们自己必须得要清楚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这些都是应当必须明白的,比方说消费者维权流程大家知道吗?

第一、和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向消费者协会申诉。

第三、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第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做铺垫,我们可能被骗了,还不知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被宰还替人数钱。

其二就是学校,我们大学生还处于校园到社会的过渡期,社会经验不足,可能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事很迷茫,不知所措,这时作为学校就应当肩负起这个责任,比如说开这方面讲座,权益部和各班权益委员多宣传和组织一些活动,当然,我觉得我们学校还是做得比较好的,比如现在。

  我相信很多同学都有过兼职或者暑假工的经历,比如像我们学校兼职送外卖,那大多数是没有合同的,都是口头约定,但是,我们要明白的是口头协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到时候老板赖账跑路或者少给工钱你也毫无办法,因此一个合同就很重要,你可以签订一个劳务合同或者短期劳动合同,只要合同签订的权利义务明确,不损害你的基本利益就行,对于合同里面应当有哪些项目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下: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下面有一个案例,小伟某大学大二学生,暑假期间为了补贴家用,增加社会实践去广东某厂打暑假工,期间右手不小心受伤致骨折,于是小伟称工伤向工厂索赔,然而工厂以并没有与小伟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小伟不甘心前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然而部门回应暑假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小伟和工厂也不属于劳动关系。

只能去法院按人身损害提起诉讼。

然而打

  官司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要请律师,临近开学的小伟也不知如何是好。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知道了一个合同的必要性。

  第一是培养维权意识,第二呢?

就是勇气,当我们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决不能妥协,自认倒霉事懦弱的表现,天赋人权,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有理由也应当维护自己的权益,你要这要想:

第一、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打击了恶势力、第三、促进了中国法律的健全。

这么一石三鸟的事情当然应该做。

  下面还有一个案例:

大学生丁某和朋友一起去某饭店吃饭,就餐期间将衣服放在旁边的椅子上,用餐完毕后,丁某发现衣服内的3200元现金和手机被人盗走,就去与饭店协商赔偿,饭店方面表示:

店方则认为,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有“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

”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店方已尽到提醒警示义务,丁某的财物被盗系其自己保管不善造成,店方不应予以赔偿。

丁某听到此言觉得自认倒霉,但在朋友劝说下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00元。

后仲裁机关认为根据《消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餐馆虽然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未完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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