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法定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公示Word格式.docx
《黄山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法定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公示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黄山市旅游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法定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公示Word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修订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年10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10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7月1日
4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年10月15日
2001年12月11日
5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日
7
《安徽省旅游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11日
8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6年11月28日
2001年12月27日
9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1月1日
10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
1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2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2001年9月1日
13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3月1日
14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5日
15
《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
1997年4月1日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5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4、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5、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6、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8、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9、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10、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1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12、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我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13、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4、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5、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16、旅行社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7、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8、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9、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20、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2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罚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3、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暂扣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
(1)《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28、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
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
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0、各类旅行社没有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的
警告、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三)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三十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
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31、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32、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
警告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
33、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3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