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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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八)股份公司授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专项评价报告并获取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三)负责提出项目管理模式,组建项目经理部;

(四)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四类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及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五)负责权限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招标组织和合同签订,以及权限外的申报工作;

(六)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代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二类项目开工报告和总体部署,审批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和总体部署;

(七)负责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和风险等管理与监督;

(八)编制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代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二类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审批三类、四类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项目试运行投产组织和指挥;

(九)负责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组织一类项目初步竣工验收,组织二、三、四类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按类别分为产能建设地面工程项目、老油气田改造工程项目、系统工程项目等。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石油计[2016]141号)实行分类与分级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专项评价及报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

第十一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节奏可以加快,但程序不可超越。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前期工作的质量,对于大型产能建设项目或改、扩建项目需要跨年实施的工程,在审批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按年度计划报审当年实施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三类、四类项目、安全环保项目以及经批准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200万元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不得开展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

经批复,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以股份公司中长期业

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集团公司可行性研究管理相关规定可逐级委托开展(预)可研工作。

未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由所属企业、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逐级提出开展(预)可研工作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开展(预)可研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委托承包商资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

委托方应及时向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

需多家承包商共同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的,应明确负总责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研究论证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项目规模大、使用土地较多、涉及拆迁和移民范围较广、对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社会影响评价分析。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开展专项评价。

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专项评价主要包含:

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

安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林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第十八条 油气田地面工程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满足项目备案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按照股份公司有关决策制度的要求,充分论证,集体决策。

第四章实施过程管理

第一节项目具体负责实施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安全环保负责。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应成立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建设具体实施。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也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和本单位管理力量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模式。

对于实施联合项目管理组

(IPMT)、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等管理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一)一类项目管理模式,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

(二)二类项目管理模式,由油气田分(子)公司代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

(三)三类、四类项目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确定项目管理承包商;

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方可确定工程施工总承包商。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初步设计的单位,成为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组建。

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和主要专业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股份公司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与基本建设有关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土地征借、外部协调、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消防报建、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管道走向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等的报审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招标工作;

经授权

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四)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安全环保以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购等全面控制与管理。

(五) 履行甲方管理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监督检

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在工期、质量、投资、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合同要求。

对不合格的工程有权决定返工、停工。

(六)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中乙方预算的初审查、工程拨款与结算以及奖罚管理。

(七)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建设单位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二节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和供应商;

符合可不招标条件的,应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优先委托招标专业机构组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从股份公司认可的名单中选择招标专业机构。

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组织分包招标的,其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结果及邀请招标的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应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应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特殊专业的,可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应

按股份公司招标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邀

请招标条件的,可以邀请招标。

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和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

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的工期、造价和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肢解项目以规避招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特殊情况应按股份公司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做好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工作;

项目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在交易发生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股份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合同未生效的,不得实际履行。

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股份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承包

商、供应商HSE责任,或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同时订

立HSE合同。

第三十一条实行EPC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商为联合体的,建设单位应审核联合体成员之间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并应作为总承包合同附件明确。

做好总承包合同与联合体协议书内容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项目各个合同的功能和内容,合理界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个合同之间有序衔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

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履行确认制度,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禁止无权或越权签证。

第三十五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照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勘察设计承包商。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要求承包商优先采用

标准化设计成果,严格执行设计规范,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勘察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股份公司相关

标准规范;

(二)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推动国产化;

(三)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库存物资,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

(五)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项目勘察工作。

建设单位应明确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勘察承包商依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形成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满足项目设计各阶段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项目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和开展施工图设计需要,预留合理的采购、制造周期和建设工期。

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工程进一步优化,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造和施工安装的需要。

实行EPC模式的项目,施工图设计由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初步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或审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一类、二类项目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后,报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

案;

(三)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需变更投资主体、资源市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范围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四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对于需要开展施工图审查的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计承包商应按图纸会审、施工图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修改完善。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各方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工作。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设计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工程保修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勘察、

设计成果归属。

建设单位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设计承包商的,应明确划分各设计承包商之间设计工作内容与范围。

第四十四条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图进行会审。

对会审中发现或提出的问题,组织施工图会审的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限定期限内给出处理意见,修改图纸。

经会审确属有必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修改时,应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施工图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

专业会审应弄清设计意图、详细查对图纸细节,找出问题,做好记录。

综合会审在专业会审的基础上进行,是各专业之间的综合协调会审,重点是解决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交叉配合问题。

会审组织单位在与设计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后,确定处理意见,形

成会审纪要。

第四十六条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审查应与施工图会审同步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开工前进行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就施工图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工程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驻现场配合施工,随时解决现场设计上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设计变更、联络等有关设计技术问题。

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应严格规范设计人员的设计行为,杜绝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

凡因此类行为造成工程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为提高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组织或督促设计单

位定期开展设计回访工作。

第四节物资采购管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和股份公司物资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五十二条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股份公司规定的权限负责采购。

实行EPC模式的项目,总承包商为中石油内部企业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和隶属公司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商为外部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指定

或变相指定供应商。

;

第五十三条项目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以及涉及股份公司限制与禁止类引进工艺、技术、装备等的采购,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进口,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进口。

采购进口物资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鼓励政策。

第五十四条初步设计批复前确需提前引进的工艺技术及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承包商出具技术证明文件,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查。

第五十五条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技术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

确需变更的,应经设计承包商出具设计变更单,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五十六条物资采购应严把质量关,加强关键设备和材料的监造、检验、验收以及运输和仓储等工作的管理,落实相应管理责任,确保物资合格入场。

属于股份公司规定应驻厂监造的重要产品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委托监造单位实行监造。

第五节施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施工承包商。

建设单位按照不同项目管理模式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承包商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与监督,不得以包代管,禁止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商将主体工程分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及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

允许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内容,但不得指定分包商;

分包商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最终确定的分包商及分包合同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施工图文件及标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审核。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要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和生活设施,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要求更换。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采取的施工工艺,针对工程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应急预案应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若发现施工图有误或设计不合理现象

,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反映,商议修改意见,办理设计

变更、联络等手续,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广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施工承包商加强现场质量和HSE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计划和目标,强化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设备材料质量控制,实现工程建设本质安全。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依照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施工,作业现场应落实专人管理;

压力容器、固定吊车等特种设备安装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收集整理各种工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齐全准确,存档资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投产试运工作及责任缺陷期内的保修服务工作,开展质量回访,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承建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做好工作衔接,要求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通信、消防、土地、医疗等政府部门和企业,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建立

并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实施。

第六节监理管理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开展监理业务。

承接集团公司工程监理服务项目还应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格,并符合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监理承包商。

监理承包商与被监理单位不得存在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利益关系。

实行PMC模式的项目管理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应另行选用第三方监理承包商。

第七十二条监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的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实际予以确定。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和设备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监理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

(二)根据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重点和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三)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

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和工程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四)依据授权,对主要设备材料使用、关键工序交接验收、

高危有害作业安全措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项目监理人员备案制。

监理活动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到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监理人员备案手续。

第七十五条监理人员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资格条件,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该岗位人员;

监理人员按标准提出的施工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整改。

第七十六条项目监理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七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应依据合同和工程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七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按照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相关文件开展工程检测业务。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且与被检测承包商或供应商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业务并签订合同,对项目关键工序、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

设备、材料等质量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

质量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承接集团公司工程无损检测服务项目还应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格,并符合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监理单位的检测指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检测程序等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八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的不得组织施工。

第八十二条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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