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分红协议模板地产项目员工入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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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分红协议模板地产项目员工入股方案

“XXX”开发项目

员工入股协议书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公司增效、员工增收,增强公司凝聚力,甲方决定允许部分员工入股“XXX”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自愿、公开、公平、互助、共赢的原则,签订本入股协议书,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持股方式

1、员工的项目股权由员工出资购股和公司激励配股两部份组成。

(1)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项目的部份股权;

(2)激励配股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及员工配发的项目股权,激励股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持股员工仅享有分红权。

且只有当项目利润达到目标值时,激励部份的股权方可享受分红权利。

2、内部员工持股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第二条项目概况

“XXX”开发项目位于XXXXX,项目用地面积约25.8亩,总建筑面积约26318平方米(其中地下3719平方米,地上22599平方米),项目预计总投资7000万元。

第三条股权限额及股本金

1、项目预计总股本金为3000万元,股权激励限额为总股本金的10%,股权金额为300万元,总体股权金额中现金购股占股权金额的80%,激励配股占股权金额的20%,即总体股权金额中现金股权与激励股权的比例为1:

0.25,个人总体现金出资购股金额为240万元,具体个人激励股权的配比由甲方依据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岗位、工作表现及在公司中的贡献价值等因素确定。

2、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还需追加投资的,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双方所占股权比例不变。

第四条乙方现金股权和激励股权的占比

甲方依据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岗位、工作表现及在公司中的贡献价值等因素,授予乙方一定数量的项目激励股份,但乙方须进行现金购股,现金购股与激励股权的比例原则按下表确定。

表一

序号

岗位

现金购股限额

现金购股数量

激励配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1

公司核心管理层及开发项目管理团队

≦30%

A

0.3*A

1.3*A

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10%

A

0.15*A

1.15*A

3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

≧25%

A

0.3*A

1.3*A

4

项目施工团队

≧25%

A

0.25*A

1.25*A

5

公司其他激励员工

≦10%

A

0.1*A

1.1*A

合计(万元)

100%

240

60

300

注:

原则上各层级岗位的现金购股限额按上表确定,若通过现金股份认购后,某一层级中的现金购股额度剩余,甲方可进行购股限额调剂,调剂后的激励配股按增持股份人的层级配股。

第五条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1、出资购股方式:

购股时由乙方一次性转入万元的购股金额到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现金购股部份占项目总股份的%;

2、激励股权部分:

甲方以乙方现金购股股份的%无偿配给乙方项目激励股份共股,占项目总股份的%,该激励股份部分只限于乙方按持股比例享受分红;

3、持股时间:

乙方出资购股部分自年月日起计算,至项目结束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分红为止。

第六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当项目净利润率(用“P”表示,下同)P≧15%时,乙方享有现金购股和激励股权的利润分红权;

2、当项目净利润率10%≤P<15%时,乙方仅享有现金购股股权,并按此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红,取消激励配股部份的分红权;

3、当项目亏损时,乙方承担现金购股部份同等股权比例的亏损。

第七条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

1、净利润:

是指在项目收入总额中扣除税费、成本(设计成本、施工成本、营销成本等)、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招待等费用)等所有应支出后项目利润留存。

2、结算时点: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进行收益结算。

3、结算方法和分红日期:

进行收益结算时,按以下方法进行结算和分红:

(1)项目全部销售完毕:

扣除相应税费后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和分红,若税收未清算完毕,则留存预估应缴税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待项目税收清算完毕后进行结算分红。

(2)项目留有库存:

现金部份按持股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存量房部份继续由甲方销售,期限为一年,一年界满时按销售完成的现金扣除相应税费后进行现金分红;

按上条销售期界满后仍有库存时,乙方可选择继续由甲方销售后分红或按前一年同类型房价的90%折价结算库存房产,由甲方视乙方持股比例情况,以现金或库存房产分红方式与乙方进行结算分红。

(3)甲方保有资产:

若甲方不因销售原因保有资产,甲方保有资产部份按甲方确定保有资产时点的同类型销售房价进行项目结算。

4、本金退还:

项目销售收入达到7700万元时,甲方退还乙方股本金。

第八条激励股权的收回

甲方拟配置给乙方的激励股份与乙方的工作业绩、道德品质、职业操守等有密切关系,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收回配置给相应乙方的激励股权。

1、项目净利润率低于15%(不含15%);

2、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含交通安全事故);

3、与当地群众发生较大冲突;

4、未按公司要求工期完工;

5、项目单位工程质量未一次性验收合格;

6、项目信息收集资料不完整,给项目结算造成困难;

7、乙方出现道德问题,恶意串通、里应外合、欺上瞒下、损公肥私,或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甲方除收回乙方的激励股权外,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8、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甲方配给乙方的激励股权即由甲方全部收回。

劳动关系终止包括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和自动离职、辞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九条激励股权的调整

甲方配给乙方的激励股权与乙方岗位有直接关系,若甲方因乙方工作能力原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甲方配给乙方的激励股权按表一相应岗位配给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条出资购股的退股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如乙方正常辞职申请退股的,甲方应按乙方原现金购股额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激励配股部份甲方无偿收回。

2、如因乙方出现道德问题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即视为乙方自愿退股,甲方可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并可起诉乙方;

3、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或作出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则乙方有权立即退股,甲方必须无条件购回乙方所持股份,购股金额为乙方所持现金股份和激励股份的2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乙方有权查阅项目的会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乙方有权对项目的经营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有权按所占的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3、甲方保证项目的财务核算遵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绝不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并向乙方公开核算结果。

第十四条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员工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

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

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

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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