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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理论与实务doc24页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doc24页)

再保险的概念

Ø风险:

–定义:

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

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Ø风险分类: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Ø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

Ø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

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Ø再保险的基本原则:

Ø最大诚信原则

Ø可保利益原则

Ø损失补偿原则

Ø风险分散方法: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还是再保?

例1:

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

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

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

例2:

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别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

  

(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Ø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所达成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协议¡ª¡ª再保险合同

Ø再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起止日期

–2.业务范围

–3.分保手续费比例

–4.业务报表的规定

–5.账单编制、呈报及结算

–6.赔款及出险通知

–7.错误和遗漏条款

–8.合同的修改及终止

–9.未满期保费和未了责任的处理

–10.现金赔款规定

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Ø对原保险人的作用:

◆依法经营,确保偿付能力

◆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降低营业费用率和增加运用资金

◆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引进保险新技术

Ø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增加对保险人履约能力的信心

◆被保险人只需向一家有再保支持的保险公司投保

*控制损失波动性

保险公司自身对保险损失的波动无法控制,通过购买再保控制损失的波动性。

Ø对再保险人的作用:

◆利用原保险人的核保经营和技术

◆稳定保险业经营成绩,提高安全保证

◆充分运用自身承保能力,增强市场扩展能力,扩大业务数量

◆积累、运用保险资金

◆与其他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交换业务,增加业务量,是风险分散平均化

再保险的作用(总结)

依法合规经营,满足监管和资本市场要求(4倍、1/10的两个指标约束)

2.再保险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3.再保险通过风险转移,减少财务波动性,稳定企业经营

4.再保险有助于强化承保管理

5.再保险可以获得服务,提高技术

再保险的分类

Ø合约再保险

-比例

-非比例

Ø临时再保险

-比例

-非比例

Ø其它

-非传统再保险

-风险证券化

两个重要概念:

Ø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Ø自留额:

–又称为自负责任。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财力而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合约分保

在合约分保中,分出公司事先与接受公司达成分保合同,分出公司将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接受公司必须接受。

尽管分出公司可能在各个保单的分保上有一些自己的考虑,但是原则上来说,所有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均应放入合同,分给接受公司。

临时分保

在临时分保中,分出公司就每一张保单或每一笔业务与接受公司签定单独的再保险协议,对于不愿意购买再保险的保单,直接保险人可以不买;对于不愿意接的业务,再保险人可以不予接受。

 

Ø合同分保的特点

◆无须承保前通知或申请

◆分出公司可以承保任何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接受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

◆与直接业务费率一致

◆节省管理费用

Ø临时分保的特点

◆逐笔议定、形式多样

◆费率双方同意即可,不受直接业务约束,有较大不稳定性,谨慎的分出公司往往先从接受公司处得到报价

◆费用较高

比例再保险

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Ø根据事先确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分配保额保费和赔款

例如:

分保比例20%,即保额、保费和赔款分配比例均为80:

20

Ø分保手续费:

分保手续费是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收取的报酬。

比例再保险的具体类别

Ø成数再保险

Ø溢额再保险

Ø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分出公司将所承保的所有业务按事先约定的固定比例分出给接受公司,并据此分配保费和赔款。

举例:

一成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0%,分出部分为60%

 

原保额

自留部分(40%)

分出部分(60%)

其他

1

400,000

160,000

240,000

 

2

1,000,000

400,000

600,000

 

3

5,500,000

2,000,000

3,000,000

500,000

成数再保险的优缺点

1.成数分保的优点

–帐务和结算非常简单

–分保手续费比例最高

成数分保的缺点

–保险人分出大量的保费

–无法选择自留比例

–无法选择分出业务

–无法达到分散巨大风险的目的

2.成数分保的运用

–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新产品开发

–业务性质:

大量的同质风险

–作为其他再保方式的平衡和补充

–改善和保护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溢额再保险

Ø分出公司将超过自留额的业务,按约定分保给接受公司

在合同中列明最高合同限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来表示,1条线为1个自留额的大小),分出公司将超出自留额且未超出合同最高限额的部分分保给接受公司

Ø自留额和分出额与总保额的比例分别叫做“自留比例”和

“分保比例”,保费分配和赔款分摊遵循此比例,自留比例

和分保比例随保险标的保额的大小而变动

溢额再保险三要素

危险单位:

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线数:

自留额的倍数

以保额为基础,先确定每个风险单位分出公司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额超出自留额时,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并以自留额和再保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人和分出人的责任比例。

举例:

一溢额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50万元,分保额为10线,即500万元,总承保能力为550万元。

原保额

自留部分

分出部分

原保费

分出保费

原赔款

摊回

赔款

500,000

500,000(100%)

0

1,000

0

500

0

1,000,000

500,000(50%)

500,000(50%)

2,000

1,000

600

300

5,000,000

500,000(10%)

4,500,000(90%)

10,000

9,000

20,000

18,000

1.溢额分保的优点

–保险人可根据具体风险情况调整自留比例

–保险人可保留相当部分的保费

2.溢额分保的缺点

–保险人确定自留比例可能出错

–分保合同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分保手续费比例低于成数分保

–再保人的分保费收入和其承受的风险可能不匹配

3.溢额分保的运用

–业务经营稳定、成熟的保险公司

–业务性质:

风险差异大,复杂多样

–对小保额、低风险业务需要尽量多留保费

–对大保额、高风险业务能有相当的自动承保能力

非比例再保险

Ø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赔再保险

Ø以赔款为基础,在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进行责任分配,超过分出公司事先确定的自负赔款的部分由接受公司按约定承担,并收取一定的分保费。

超赔再保险

比例合同超赔合同

 

超赔再保险的责任分摊

超赔再保险的专业表达

例如:

•1,000,000XS500,000

–保障超过五十万之后一百万可能出现的损失

•2,000,000XS3,000,000

–保障超过三百万之后二百万可能出现的损失

超赔再保险的分层

超赔再保基本结构示例解说

超赔再保险的应用及优、缺点

Ø作用

◆增加承保能力

◆减低单一风险自留损失

◆保障两个险位以上的事件损失,特别是巨灾

◆在业务质量恶化或出现异常损失时,起稳定经营的作用

C优点

◆管理成本低

◆自留保费比率高

◆承保自由度较大

◆保费预先决定有利于预算

D缺点

◆对小额赔款保障有限

◆负面现金流

◆保障可能在责任末了之前被用完

◆保费因保险周期或赔款记录而波动

超赔再保险合约分类

Ø险位超赔

Ø事件(巨灾)超赔

Ø赔付率超赔

险位超赔(PerRisk)

•保障单一风险单位Eachandeveryrisk

•摊赔以每一损失为基础Eachandveryloss

事件(Event)超赔

•事件(Event)

–保障两个以上的多个风险单位

–摊赔以每一事件为基础EachOccurrence

事件超赔合同–累积责任示例

险位(PerRisk)与事件(Event)超赔

Ø超赔结构1,000,000xs1,000,000

Ø保险标的一保额:

1,000,000

Ø保险标的二保额:

750,000

Ø保险标的一全损:

1,000,000

Ø保险标的二全损:

750,000

Ø两个保险标的总损失:

1,750,000

Ø险位超赔摊赔(摊赔要符合两个单位条款)

❑保险标的一

v1,000,000–1,000,000自负额

v摊回赔款:

0

❑保险标的二

v损失低于1,000,000自负额

v摊回赔款:

0

Ø事件位超赔摊赔

❑(1,000,000+750,000)–1,000,000=750,000

❑摊回赔款750,000

赔付率、累积超赔超赔合同的应用

Ø赔付率超赔(StopLossExcessofLoss)

–保障损失不稳定性主要源于累积的小损失的业务,如汽车险

–保障难以界定险位风险单位的业务,如农险

Ø累积超赔(AggregateExcessofLoss)

–保障频率高的橫向损失,通常运用相对自负额(franchise)

赔付率超赔(StopLoss)

累积超赔再保险(AggregateExcessofLoss

再保险市场

Ø再保险市场特点:

◆由保险市场发展而来,与保险市场紧密相连,相互依存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某些特定风险上,需要寻找再保险支持;在其他某些特定风险上,提供再保险保障

◆经纪人在再保险市场上广泛介入

 

Ø再保险市场分类:

◆市场范围划分:

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世界再保险市场

◆保险方式划分:

传统再保险市场和非传统再保险市场

◆险别划分:

人身险再保险市场、水险再保险市场、责任险再保险市场等等

再保险市场

•伦敦再保险市场

•美国再保险市场

•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百慕大再保险市场

•亚洲再保险市场

•澳大利亚再保险市场

•亚非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

•我国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产品创新

Ø再保险的证券化

Ø背景:

重大灾害频发导致全球财产巨灾再保承保能力下降

Ø主要形式:

◆巨灾债券

◆巨灾互换

◆行业损失担保

◆应急资本

Ø财务再保险——通过综合管理的产品和方法,对保险公司提供综合的金融管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

Ø目的:

–提高风险转移效率

–扩大可保风险范围

–将风险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

–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以提高承保能力

 

再保险监管

Ø直接监管:

◆经营许可

◆公司组织形式

◆营业范围的限制

◆财务要求

Ø间接监管:

◆直接承保公司的再保险计划体系

◆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

◆直接承保公司的自留额

◆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与组合

 

人保财险再保险实务

本节主要内容

Ø公司再保险业务概况

Ø全险种成数再保险(协议分保)

Ø非水险溢额合约、巨灾超赔合约

Ø船舶险合约

Ø货运险合约

Ø水险超赔合约

Ø石油险合约

Ø责任险合约

ØAIG两险成数合约

Ø农银分保合约

Ø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

公司再保险业务概况

人保的再保险工作简介

公司再保险业务概况

Ø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Ø与国内外上百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Ø市场最大的合约承保能力,09年非水险业务自动承保能力达到50亿人民币

Ø购买了完备的巨灾超赔保障

总公司再保部处室设置及职能分工

合约一处:

财产险溢额合约及对外巨灾超赔

合约二处:

水险、石油险、责任险合约及临分

合约三处:

法定/协议分保、系统内超赔、车险再保及综合事务

临分处:

大项目及新业务临分支持、农险再保

结算处:

分保帐务结算、资信管理、再保数据分析

分入处:

分入业务管理

公司现有再保险保障体系

公司已构建以协议分保、合约分保、临时分保、巨灾超赔及系统内超赔等组成的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全面再保险保障体系。

合约结构

全险种成数再保险(协议分保)

协议分保作用

Ø维护公司经营稳定、改善公司偿付能力

Ø为中小型业务提供固定比例再保险保障

Ø为大型业务提供承保能力

Ø数据利用和业务分析

 

协议分保保障范围

协议分保适用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立承保或共同承保的业务,以及承保的有中国利益的海外风险业务。

包括以下险种:

财产险及附加险、货运险、机动车辆险、船舶险及船舶建造险、工程险及附加险、责任险、石油和天然气保险,以及不能在上述各险类中列明的,不属于全险种成数分保合约除外业务及除外责任的其它险种的业务。

协议分保合约大事记

2005-协议分保起办于2005年,该年度合约与法定分保并存,其中法定分保比例为5%。

2006-随着法定分保停办,协议分保合约分出比例提高,非车险由15%提高至20%。

2007-协议分保车险分出比例由7.5%提高至10%

2008-雪灾及地震对2007、2008业务年度合约造成重大影响,赔付率大幅攀升。

2009-车险比例下降至6%。

协议分保合约成为我司唯一能够为电网业务提供比例分保支持的合约。

协议分保各业务年度分保情况

协议分保除外业务

Ø人寿保险

Ø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Ø再保险合约分入业务

Ø政府禁止的保险业务

Ø非商业保险业务

Ø航空航天保险

Ø核物质保险

Ø分红型和储金型保险

Ø信用保险

Ø保证保险,包括房屋抵押保险和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

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Ø政策性农业保险

Ø保赔险

Ø董事责任险(D&O)

协议分保除外责任

Ø以超赔形式承保的直接业务(包括第一赔偿方式、按层承保方式);

Ø战争、侵略、敌对行动、敌意的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战争是否宣布),内战(适用于非水险);

Ø被政府合法机构永久或临时性的没收、征用、收购的财产;

Ø恐怖主义除外条款(再保险)(NMA2921)(适用于非水险);

Ø核能风险除外条款(NMA1975a)(适用于非水险);

Ø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和电磁武器除外条款(CL370);

Ø额外契约义务;美国/加拿大地区的公众责任险;

Ø石棉风险;

Ø美国/加拿大地区的完全环境破坏(“污染”)险;

Ø渐进环境破坏险(ROW);

Ø血库及血产品制造风险;

Ø烟草产品责任;

ØIT条款。

 

非水险溢额合约

非水险合约保障结构图

 

非水险合约条件要点

Ø保障公司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业务

Ø固定自留额(按2009年自留额表,高中低三档)

•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人民币5亿元

•工程险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每张保单每次事故的最高自留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

Ø最高线数:

7线

Ø合约最大承保能力:

35亿人民币

Ø自动承保能力国内第一,在大项目竞标中占据优势

Ø合约免赔额:

•每个风险单位的每案赔款扣除保单免赔额后按分保比例计算待摊金额,再扣除人民币30万元的合约免赔额后,剩余金额作为合约赔款或合约未决赔款处理。

Ø合约管控目标

•保持合约可持续发展,保护来之不易的承保能力

•促进合理运用公司自留额和合约承保能力

•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改善承保条件

Ø合约管控的原则

•合约分保优先原则

•业务管理优先原则

•风险事前管控的原则

-出单前确定分保方案

•承保能力分配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

 

巨灾超赔合约

巨灾超赔合约

 

船舶险合约

船舶险溢额合约:

保障船壳险与船建险

•适用于中国船旗/船东/管理;或非中国旗,但中国船东或中方管理的外籍船

•非中国船旗或中方管理,但属中外合作管理

•船舶建造险、船舶修理人责任险

船舶险溢额合约

•船舶建造险合约限额7亿人民币,线数船壳险最多10条线,船建险最高7条线

•船舶险/船舶建造险最大自动承保能力分别达到约9.725亿/10.75亿人民币

船舶险合约结构图

 

船舶险溢额合约

•船壳险最低自留额为RMB8,000,000;最高自留额是以该档上限保额计算的自留额,仅作参考

•船建险自留额:

按自留额表确定的自留额≤建造险自留额≤RMB160,000,000

 

自留额表:

按扣除协议分保后80%计算

 

(人民币)

S/I保额(80%)

自留额

50M以下

8,000,000

50M-100M

8,000,000+(S/I-50,000,000)*40%

100M-200M

28,000,000+(S/I-100,000,000)*20%

200M-800M

48,000,000+(S/I-200,000,000)*5%

船舶险合约主要管理规定:

•船舶险业务以每一风险单位/每一船舶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并进行分保安排,同一船舶同时承保船壳险和增值险的,应将船壳险和增值险保额累计作为一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并安排分保。

•修船责任险、拖航险需总公司核保方可纳入合约

•沿海内河油污责任附加险/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附加险超过总颁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不得纳入合约分保。

•当发生合约损失金额超过RMB800万的重大赔案时,需立刻通知再保人。

船舶险合约主要除外责任:

•陆上战争险。

•单独承保的战争险或保额超过船壳险的战争险

•保赔险(不含与船壳险同时承保的战争保赔险)

•与能源相关建造险

货运险合约

•目前公司有货运险溢额合约、原油预约货运险两个合约。

•溢额合约部分,各分公司可在4000万-8000万人民币区间选定适合本分公司的自留额,但自留加合约总承保能力不超过2.4亿。

•原油预约合约承保能力为8亿。

•根据合约要求,下列业务需事先申报再保险人:

A)船龄超过25年的业务,B)艺术品运输业务,C)发射前卫星运输业务。

货运险合约主要管理规定

•货运险业务以每一风险单位为基础进行分保安排。

同一航程同一运输工具上的多票货物视为一个“风险单位”。

•进入货运险合约的业务,必须在保单起期7日内填写《货运险业务商业分保通知单》。

•当发生合约项下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赔案,应立即通知总公司。

货运险合约结构图

水险超赔合约

水险超赔合约

•保障公司船\货险业务的自留风险,包括船壳险、船建险、货运险,共分三层。

即可保障单一损失,也可保障累积损失

•净损失

船\货的单一损失或事故损失

•累积损失

-船货共损

-一船多单(货)

-同案多船

-码头/运输枢纽仓库

 

石油险合约

石油险合约

•中国市场唯一的石油与天然气保险比例合约,合约形式为成数分保,成数比例为协议分保后80%。

•合约保障的是指一切海上与陆上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作业相关的财产、费用、责任和利润损失等保险业务,所括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作业服务相关的船舶保险业务。

•根据合约要求,单独的井喷控制费用和第三者责任险、井下设备一切险不得纳入合约。

•石油建造险业务需事先申报再保险人。

 

责任险合约

责任险合约

•我公司目前具有产品责任险成数合约和综合责任险超赔合约两个责任险合约,其中产品责任险成数合约的比例为协议分保后70%。

•产品责任险合约既可保障事故发生式,也可保障期内索赔式。

•对于索赔发生为基础的保单,根据司法管辖不同分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除美加外世界范围、包括美加世界范围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对应不同的合约保障限额。

 

国内市场上唯一的独享美加责任的成数合约

责任限额:

中国大陆:

RMB8500万

除美加外的世界范围:

RMB4850万

包括美加的世界范围:

4250万

 

综合责任险超赔合约

合约保障六大险种:

●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律师职业责任险

●会计师职业责任险

第二层不含律师/会计师职业责任险

第三/四/五层只含公众责任险

AIG两险成数合约

合约条件

合约简介

AIG两险成数合约是我公司与AIG公司合作的主要载体之一。

该合约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办,合约期限为15年,运行至今已将近四年时间。

分保范围

合约采用成数分保形式,由AIG公司作为再保险人,按照规定的分保比例承担我公司在中国境内(香港、台湾除外)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类及健康保险类业务(包括承保的海外风险业务)。

除外险种

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补充(WPA)和新农合补充(WPF)不再纳入AIG两险超赔合约。

今年8月份再保系统升级后,还将增加城镇居民补充(WPQ)、城镇居民基本(WPP)、城镇职工基本(WHH)三个除外险种。

合约分保比例及手续费率

业务年度

分保比例

手续费

2004

10%

38%

2005

20%

36%

2006

30%

34%

2007年至以后

40%

32%

 

农银分保合约

合约条件

一、业务范围﹕

农行渠道业务,包括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及利润损失险。

二、分保比例

2007年25.38%

2008年20%

2009年30%

三、手续费:

38%(含税)

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

历史沿革

◆历史方案:

“大灾剔除”

大灾之年财务考核剔除,非市场化

◆曾考虑方案:

“巨灾基金”

政策条件不成熟

◆现行方案:

系统内超赔保障

自2001年起,我公司采用内部超赔合约的形式进行系统内风险自平衡。

 

系统内超赔分保合约

自留巨灾风险自平衡体系的最优解决办法

内需外忧

内部风险平衡坚持市场化方向

保障思路

 

合约条件

一、保障方式

1、购买方式

——向总公司购买

——在公开再保险市场购买

2、责任限额:

自动恢复

二、业务范围

除外险种:

——机动车辆险

——农业险

——信用、保证保险

——保赔险

——核保险

——政府禁止的保险业务

——违规、越权承保的业务

三、保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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