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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约定:

《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

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委托人

签订《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第七条管理人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第八条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联系电话:

(010)65556812,传真:

(010)65550832

联系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

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名称与类型

名称:

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

1)固定收益类资产:

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基金(含创新型分级债券基金)等。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申购。

2)现金类资产:

包括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

(2)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95%;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30%;

2)现金类资产在开放日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第十一条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第十二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三条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壹仟元人民币。

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六条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2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满2个月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参与方式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或两种并行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第十八条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

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

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

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3、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第十九条参与程序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2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

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为零。

 

第五章集合计划的转换

第二十一条集合计划的转换指委托人按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集合计划和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进行转换。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通告。

第六章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退出办理的场所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2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满2个月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第二十五条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指示托管人于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为零。

第二十七条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具体的处理方法见《集合计划说明书》第十四节《集合计划的退出》。

第七章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八章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处开立资金托管专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交的开户申请开立相关账户。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各类账户进行管理。

第九章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第三十一条本集合计划资产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

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第十章集合计划费用

第三十二条交易成本

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三条托管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为: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条管理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为: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五条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

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用,由集合计划承担。

第三十六条其他事项。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第三十八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截至每季度末,如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元,集合计划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

集合计划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但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

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第三十九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

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对账单、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

每个工作日披露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份额净值。

2、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信函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供委托人查阅。

第四十二条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更换托管人;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推广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巨额退出;关联交易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在2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委托人披露,同时管理人、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应当退还因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过错导致委托人获得的不当利得;

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章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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