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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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组织或参与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

第二章 投资

第六条 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政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渠道而取得的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市政府下达的有关文件(决议)精神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第八条 投资应确保政府委托项目的完成,坚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渐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集团产业格局。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制订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其年度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财务评价。

内容包括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合适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也可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

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准确及可靠。

需进入市国有固定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根据相关法规,委托具有合适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所属企业三级企业或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或变相对外投资。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非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制。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大型企业100万元、中型企业50万元及以上的长期投资;

2、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物的经营性事项;

3、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4、集团公司认为其他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以外的投资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报集团公司实行审批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且原则上应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内;

(二)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

(三)资金、技术、人才有保证;

(四)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五)与企业投资能力与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

(七)风险低或具备充分的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报集团公司实施审批的投资项目,须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项目投资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应由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表与股东构成等);

(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八)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

(九)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报本公司实施备案的投资项目,须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

(二)投资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应由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市场调查与研究报

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文本;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银

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表与股东构成等);

(九)本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项目分析,并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后,报董事会审定。

对审议否决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将审议意见书面反馈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对审议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须经企业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责任对报备的投资项目实施追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公司内外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报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遵循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发展部对项目的运作管理和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管;

计划财务部对项目的资金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明确执行人与监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或纪委(监察部门)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管职责是:

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

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管理;

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人就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作书面汇报。

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将实际结果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股权代表应贯彻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并对所属企业对投资项目做出的决定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违背本规定,对应报投资项目隐瞒不报,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股权代表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及股权代表的责任;

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主管领导和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股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资、控股企业,对等持股及相对控股企业参照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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