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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辩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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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辩论.docx

不知者辩论

不知者-辩论

大纲:

1、不知者=不知情的人,在主观上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动机。

2、过=过失,因为疏忽不小心而出现的失误;过=过错,带有主观故意的犯错。

3、辩论实质,不知情的人犯错该不该责备。

4、不知情与能知不知有差异。

5、我们要对不知者采取宽容态度,引用兴奋剂事件阐述观点。

6、唯物主义对唯心主义。

一、立论

1、不知=不知情=不能预知出处:

清·钱彩《说岳全传》第六十三回:

“起凤道:

‘牛兄何不早通姓名,使小弟多多得罪。

勿怪,勿怪。

’牛通道:

‘不知者不罪。

’”出处中的不知者很明显是不知情的人。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知者不为过”,不仅仅是生活的常情常理,也当是法院判决的常规和“王道”。

2、不知者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即其主观上没有不良动机,且其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准确获取信息,讨论“不知者是否为过“这一论题,其实质含义不是判断不知者是否有错,而是不知者应不应该被责备。

强调”不知者不为过“不等于要”以“不知”为借口逃避责任,更不是说“不知者”应该完全逃脱其应负的责任、道德的实质在于宽容,这也是“不知者不为过”的实际意义所在。

3、错误不是过!

把过与动机联系起来~

好心办坏事,是否可以推论出;有错但无过?

过失,因疏忽而犯的错误。

过,带有主观故意的犯错,而我们说的不知者是根本就不知道事情发展的人,何来的故意,何来的疏忽呢?

4、对方非要从不知=不懂的角度辩论,不懂法的人依旧有罪。

从法律上来说,这里的“不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懂”,另一种是“不知情”。

“不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懂;而“不知情”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

“不懂”与“不知情”,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会受到惩罚,后者则往往无罪。

错的是犯罪的人,不知情的人本身没有错。

而对方辩手强行理解为不懂的人,中国汉语博大精深,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一切辩题都具有歧义。

你理解成这个,我理解成那个,辩论还如何进行呢?

5、我们所希望的,是人们在“不知者不为过”的社会道德的引导下,多音分谅解和宽容,站在人类不断发展的角度激励人们吸取经验,不断改进,去构建一个和谐宽容的社会大家庭

6、“过”指“过错(之类的)”也就是是说不了解事实的内情而做错了做得“事”是错了但做这件事的人是没有错的原因是他根本不知道会有如此影响。

假如我家门口附近有耗子出没,我找到了老鼠洞我放了一个馒头在洞口洒上老鼠药在上面而不知道何时来了个乞丐把馒头拣来吃了并且病了(或死了),放馒头的目的是为了杀老鼠【性质是对的】而那乞丐自己拿去吃了谁会知道会有乞丐路过还和老鼠抢馒头我当然没有做错何有过。

既然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那怎么可以算是错了呢?

比如你妈买了水果,你不知道她是要送人的,而误吃了,难道说你妈就必须为此把你严刑拷打一番么?

二、对手观点

1、不知者也为过是对行为人和行为本身的客观的评判,就不知者而言,对于职责之内的本应该知道的事情,不知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又不知而犯更是错上加错。

(例如三鹿事件)企业因为下属的失误,在不知情下造成伤害,而最终法律判定为死刑或其他罪行。

在责任范围内不知,以“不知道”“不归我管”推卸责任。

请对方辩友注意,这不是不知,而是能知不知!

对于犯有同样错误的人,因为不知者与已知者动机不同,处罚也应不同,不知这是无意中犯错,不知情者无过,更不构成犯罪。

那些人被处罚被谴责是因为他们的产品出现问题,因为他们没有加强管理发现问题,与是不是不知者关系不大。

2、就行为本身而言,不管知与不知,这样伤害和不利影响是行为人本身直接造成的,因此,即使实在不知的前提下,荏苒是行为人的过错,应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每个人对事物的发展都有不知情的权利,毕竟我们不是神也没有神的能力感知一切事物的变迁。

对于那些不知情而犯了错的人,我们可以以不知者不怪态度对待,而不是刻意去指出别人的错误揪住不放。

这是客观必然存在的事实,不知者需要人们的宽容。

4、不知这也为过能够使人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责任范围,承担自己的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才能做出正确的行为。

对不知者施以适当的惩戒,才能让人们明白“认识责任范围”的重要性,才能鞭策人们更积极主动的去了解自己所应该知的东西。

 

5、并且不利影响已经造成,不知这也为过让人们知道“不知”这个看似无辜的理由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促使人们更好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身的义务。

 

6、不知者也为过是社会公正评判的需要,是社会对每一个人负责的体现。

首先,从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结果和影响去评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他的过错是一个更客观更公正的评判标准在评判中掺入过多的主管情感因素,会导致有失公允,这很有可能造成一些该负责的人逃脱责任,甚至是的默写居心不良的人有机可乘,以不知为借口而公然犯错。

 

7、从受害者来说,这种不良影响已经造成,他的损失应该有人赔付。

正方主张的是,在考录不知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或责任,但决不能因为不知而免去其责任,不对其进行责备或处罚。

 

8、反方指出正方的观点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在主观上很难界定是否有不良动机,在客观上过错就是过错,虽然建立在不知的前提下,但依然造成了不良后果应予以适当的处罚。

正方毫不示弱,,指出对方不应责备行为人本身,应以包容的态度去对待,才能更好地承担责任。

三、法律上的“不知者无罪”实例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近日对一起毒品运输案作出改判:

一审被判死刑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两人改判无罪,因为他们不知运的是毒品。

(7月19日《京华时报》)

    在云南这个案件中,莫卫奇、谢开其在受他人蒙骗,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运毒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莫卫奇、谢开其所作判决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改判莫卫奇、谢开其无罪。

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不知者无罪”,仅仅指的是不知情者才无罪。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即其行为不属“主观故意”,所以法院才会作出无罪的判决。

  法律并不会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减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如果那样的话,天下不知会冒出多少失忆又糊涂的“法盲”来。

但另一方面,在这里,被告的“不知情”是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的,那些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作奸犯科,然后一概借口“不知情”想逃脱法律惩罚的人,还是趁早打消这个念头吧。

二、俄罗斯女运动员斯维特拉娜日前在药检中被查出使用了奥委会禁止的“1-甲基乙胺”。

IOC经核实认为:

斯维特拉娜是在一个月前因感冒而按照医生给出的处方使用了该药品,并且在在奥委会违禁药品检查开始的前一天已经停用。

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巴赫宣布:

斯维特拉娜在上周六的药检中被查出轻微使用了违禁药品,但是这属于一起特例;她不会因此受到禁赛处罚。

三、2008年12月20日,经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

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

警方最后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

 

过失伤人:

一)对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关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该规定是关于什么是过失犯罪,它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大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过失杀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并从两个方面论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不知者在主观上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动机,以“温哥华冬奥会,俄罗斯女运动员斯维特拉娜未用兴奋剂,国际奥委会对其人性化处理”一事为例进行论述;其次,不知者在客观上因为信息失真或者沟通不畅无法避免这种不良后果,以“由于济南铁路局文件传递及调度命令传递混乱造成胶济铁路列车相撞,国家及社会大众处理文件传递责任人,却为追究火车司机责任”一事为例论述己方观点。

正方而正方所希望的,是人们在“不知者不为过”的社会道德的引导下,多一分谅解和宽容,站在人类不断发展的角度激励人们吸取经验,不断改进,去构建一个和谐宽容的社会大家庭。

对方不应责备行为人本身,应以包容的态度去对待,才能更好地承担责任。

攻辩环节中,反方二辩选择了正方二辩作为攻辩对象,双方就赤壁之战曹操的责任展开了辩论,正方认为曹操不应被责难,反方认为曹操出现重大失误应该承担责任。

正方认为对位人本身应予以宽容的态度,反方则认为,过错就是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并指出国家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该承担责任。

正方二辩选择了老对手反方二辩作为攻辩对象,正方指出反方立论与驳论相矛盾,反方予以还击,正方同时指出应公正的评判行为人,反方认为,可以减轻处罚,但不应免去责任,接下来,双方就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唐僧误解,最终孙悟空最终原谅唐僧这一事情进行了辩论。

正方认为应该宽以待人,反方则认为,在原则性问题上,不应违背原则。

反方三辩对正方三辩进行提问,反方举出政府官员失职的例子,正方则认为,政府官员不是不知,而是能知不知,正方同时认为犯有同样错误的人,因为不知者与已知者动机不同,处罚也应不同,不知这是无意中犯错,不应予以处罚。

礼尚往来,正方三辩同样选择了反方三辩,双方继续就“曹操在赤壁之战的责任”以及“廉颇与蔺相如”两个事情上展开激辩,正方认为曹操和廉颇应该被宽容,反方则认为曹操和廉颇应该负有责任。

攻辩小结的环节中,反方总结出三点:

第一,当事人应该承担责任,才能更好地对受害人负责;第二,很难区别当事人是否真的不知;第三,该知而不知者,就是不知者。

正方总结出:

不知者主观上无不良动机,应对本人予以宽容,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反方论证过于片面,并举出法律上对不知者从轻处罚的事例予以论证。

比赛进行到自由辩论的环节,反方指出,行为人不应以不知为借口逃避推脱责任树立负责任的态度,可以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但前提必须是建立处罚。

正方不甘示弱,指出对行为人在道义上予以责任有失公允,反方定义过于狭隘。

总结陈词环节中,提问嘉宾来自研究生院的第八届启鸣杯决赛最佳辩手杨轲学长对反方四辩立论和动机进行提问.........,反方四辩予以精彩的回答,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分为2点:

第一,对行为人从轻处罚的态度,其实质依然为处罚,依然要追究其责任;第二,从小事上无法进行判断,应放大到社会层面进行判断,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杨轲学长就“行为与行为人相结合,怎么追究其责任.................”以及“不知者少为过,.......但是指依然是为过........”两个问题对正方四辩进行提问,正方四辩同样予以精彩的回答,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分为3点:

考虑责任人的特殊性,应予以从轻处理,有利于更好地承担责任;第二,不知者犯错应负有责任,但应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有利于更好地承担责任;第三,无法从主观上判断不知这是否不知。

 

对方辩友对不知者的理解有偏差啊,这个人明明知道这样的行为会遭人谴责是不对的举动,而依旧恶意的去做了,无论是否懂法,此人刻意去做不对的事,当然属于已知者,有错。

既然是过失杀人当然有罪,对于过失杀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

第二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在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后果但不能预见会导致危害的情况下杀了人,那么他即是不知者又是已知者,对方辩友的问题观点模糊。

 

1、好,对方辩友刚刚说到……,那么在三打白骨精的故事中唐僧因为自身局限根本无法在悟空杀人的短时间内辨别老百姓真假,因而误会了悟空,那么难道真的像对方辩友的观点,悟空不该原谅师傅的不知情吗?

2、正如我们大家所知道的许多政府官员常常企图以不知情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如果不知者也为过的话那难道这些人是在为自己争取更多谴责和过错吗?

3、如果母亲在没有告诉你家中水果是要送人的情况下,你吃掉了送人的水果,难道不知情的你吃水果也有错吗还是说你的母亲要因此对你评判一番呢?

4、“不知”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客观事实,难道对方辩友你没有不知道的事情吗还是说作为必然的不知者”我们每个人都是有错的呢?

5、那么有一真实事例,一男子在好心救老人之后反被连续勒索至20万,男子走投无路后服毒自杀,在不知老人是勒索者的情况下救人,请问对方辩友此男子何错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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