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奖惩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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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奖惩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3.3、能源环保资金投入到位率达100%;

3.4、每月环保设备运转率不低于98%;

3.5、无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和周围居民上访;

4、环保管理考核内容

4.1、环境污染事件考核

4.1.1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炉窑及其它因素出现的冒烟现象。

能源环保部发现对发生一般的冒淡红烟、淡黑烟、淡黄烟、青灰烟的责任部门,每分钟处200元罚款;

被上级部门发现,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加倍处罚。

4.1.2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料场、料堆、土堆、渣堆、地面、道路等产生扬尘污染。

对发生扬尘的责任部门,每次处罚200元,并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被上级部门发现,给公司造成影响加倍处罚。

4.1.3各部门要严格禁止在厂房、料仓、转运站、除尘设施等部位以及车辆运输中发生人为的二次扬尘。

对发生二次扬尘的责任单位,每发生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并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被上级部门发现,造成影响加倍处罚。

4.1.4对在厂区内擅自焚烧沥青、油毡、塑料、枯草、树叶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部门,每次罚款100元--500元,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4.1.5凡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标,造成公司总排口超标或对本部门及公司的污染物总量造成影响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部门罚款20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造成污染事故的,对责任部门罚款30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500元,并追究管理责任。

4.1.6对向排水系统排放废油、有毒有害废液及倾倒固体废弃物的部门,每次罚款2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造成影响的加倍处罚。

4.1.7因设备“跑、冒、滴、漏”或气(汽)体放散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每项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造成影响的加倍处罚。

4.1.8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充装设备,进厂前必须经能源环保部批准(必要时报当地环保行政部门检测),否则,每次处责任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4.1.9未经能源环保部批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每次罚款200-500元,并按要求清理。

4.1.10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无任何防止污染措施,造成扬尘较大污染环境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4.1.11由于除油设施未正常运行或其它原因,造成污水处理池表面有浮油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5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4.1.12、对使用未经公司能源环保部门确认的排口排放工业废水的部门,每次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造成影响加罚1--3倍。

4.1.13各部门的压缩空气、蒸汽及各种气体生产设备所发生的“跑、冒、滴、漏”和检修前各种气(汽)体放散,不得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每超过5分贝,每小时处责任部门100元罚款,同时在当月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处10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加倍罚款。

4.1.14各部门要保证环保监测工作进行时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及环保检测设施具备完好条件,未按要求配合监测每次处罚100元。

环保监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每次处罚500元。

4.1.15各单位生产场地必须经常喷水,保持场地潮湿,由于没有及时洒水造成扬尘的,每次罚款50-100元。

4.1.16各单位辖区内主干道路清扫不及时,路面存有杂物或明显积土的,每次每项罚款50-100元。

4.1.17各单位辖区内绿化带有杂物的,每次罚款50元。

4.2、环保运行设备考核

4.2.1各项环保治理项目都应按期竣工,正常运行,达到设计指标要求。

凡未按期竣工的项目,对施工单位单位处以该项目投资总额1%的罚款;

除尘设施的风量、风压、漏风率、岗位粉尘浓度等指标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每项处以5000元罚款;

并按部门罚款额度的1%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罚款。

4.2.2各部门环保除尘设施要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

对未及时抢修或检(抢)修未达到正常运行标准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部门,按停用除尘设施设计风量及停机时间,每1万立方米风量罚款50元;

并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对公司下达的环保设备检修计划,没有按时进行检修的,对相关部门罚款500-1000元。

4.2.3环保设施停运、检修必须向能源环保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机,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停机时间<

2小时、2-6小时、6小时以上,分别按每1万立方米风量罚款10元、20元、50元,并立即恢复运行。

4.2.4对擅自拆除除尘设施的责任部门,根据所拆除尘设施的设计风量,按每1万立方米风量罚款500元;

并在当月对主管厂长罚款1000元。

对未按环保管理规定时限恢复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加倍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4.2.5因施工、检修、供电等原因造成流量计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责任部门除负责赔偿外,对其罚款2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4.2.6对擅自调低速或停用除尘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部门,按每1万立方米风量、每小时罚款20元,并按月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加倍处罚。

4.2.7因管理不善、野蛮施工,造成除尘管道泄漏、吸尘罩密闭不严、阀门失灵的,每处对责任部门罚款200-500元,并由责任单位立即恢复。

4.2.8各吸尘点阀门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否则每次、处罚款100-200元。

4.2.9除尘设施(包括除尘器、风机、电机等)要按时巡检,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没有记录、不及时巡检或记录不全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4.2.10各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指令,及时起停环保设施,不得延误,如有违反,每次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4.2.11新建或技术改造环保设施运行前必须上报能源环保部,由能源环保部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内部验收合格,没有上报和不合格就投入运行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

4.3放射性同位素的考核

4.3.1对于公司内新购买的放射性物品,必须报安全部、能源环保部备案。

未按要求办理的,对责任部门罚款500-1000元。

4.3.2因使用部门管理不善,造成放射源丢失、损坏或无故拆除放射源的,每颗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0-50000元,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3.3放射源使用部门警示牌必须齐全,每缺损一处,对责任部门罚款200元。

4.3.4放射源使用单位管理,检查台帐齐全,每缺少一项,对责任部门罚款200元。

4.3.5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每日检查一次,其管辖的放射源使用、安装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登记上帐,每缺少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200元。

4.3.6外单位人员未经能源环保部批准,不得将放射性物品带入厂区内,擅自携带入内的罚款5000-10000元,造成丢失或损坏的,按4.3.2条处理。

4.3.7对公司下发的环境治理整改项目,未按要求时间落实整改并反馈的,依据治理项目的难易程度,对相关部门每项罚款500-1000元。

4.4环保设施管理台帐、报表的考核

4.4.1对公司下发的环境治理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时间落实整改并反馈的,每次罚款100元。

4.4.2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环保设施台帐、备品备件登记造册、检修记录备案的,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未按时登记上帐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4.3环保设施运行、备件等各类报表未及时上报、填写不准确的,每次每项罚款100元。

4.4.4环保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资料要上报能源环保部备案,拒绝不报的,罚款200-500元。

4.4.5公司组织的能源、环保会议应准时参加,迟到或者无故不参加对相应部门罚款100-200元。

5、部门专项考核

5.1烧结厂

5.1.1各转运站、皮带通廊、除尘器放灰产生二次扬尘,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1.210m2竖炉、60m2、90m2烧结机组以烟囱排尘为依据,形成烟柱且100m内观察明显,以通知分厂调度或照片为依据,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1.3全月产生烟柱不超过5次(含5次),且100m内观察不明显,月底奖励烧结厂1000-2000元。

5.2炼铁厂

5.2.1转运站、皮带通廊、除尘器放灰产生二次扬尘、矿槽粉尘外逸,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2.2各烟囱排放超标,以通知分厂调度或照片为依据,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2.3各高炉出铁场因操作失误导致厂房上方冒烟,以通知分厂调度或照片为依据,每次罚款200元。

5.2.4全月各烟囱排放超标或出铁场冒烟低于2次(含2次),月底奖励炼铁厂1000-2000元。

5.3炼钢厂

5.3.12#、3#转炉、LF精炼炉因操作失误导致冒烟,以通知分厂调度或照片为依据,每次罚款100元。

5.3.2兑铁操作不符合标准要求(小包离大包过高、倒铁速度过快或除尘管道阀门开关不及时)、大包定位不准确(不在吸尘罩内或离吸尘罩过远),导致厂房上方产生红烟、黄烟、黑烟等,以通知分厂调度或照片为依据,每次罚款100元。

5.3.3各烟囱排放超标,以通知分厂调度或照片为依据,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3.4全月各烟囱排放超标或冒烟低于2次(含2次),月底奖励炼钢厂1000-2000元。

6环保工作奖励办法

6.1全年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奖励办法按2008年下半年签订的《能源环保目标责任书执行》

6.2全年动力厂、第一轧钢厂奖励办法按2008年下半年签订的《能源环保目标责任书执行》。

6.3为企业环保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500-3000元;

6.4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100-1000元。

7附则

7.2、环保罚款由能源环保部每月底统一上报公司,在公司对各部门和个人的月度考核中扣除,并作为公司环保激励基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7.3、本制度如有与上级颁发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7.4、本制度解释权属能源环保部

7.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环保管理奖惩细则

起草部门:

能源环保部     2008年6月29日印发(共印3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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