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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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重点与难点法律性质资本制度组织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概念,二、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法律特征1、是依照我国法律,经审查批准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是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的企业;3、是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概述,
(一)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营企业)。
(二)法律特征,1)是股权式合营企业,2)是中国法人企业,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4)是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性质1、自有资本,2、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总额,3、企业分配利润的基础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
(二)投资总额,1、概念:
合营企业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注册资本和信贷资本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法律规定,A、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现金(货币)可以用自有的或以自己的名义借贷的货币出资外国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必须是可兑换的外币,以人民币出资仅限于外商从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
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防止将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外商投资企业,损害企业或投资他方的利益。
2、实物,
(1)实物出资的权利担保。
中外投资者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自己拥有所有权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业的名义租赁设备或财产出资,或者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投资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2)条件:
为合营企业生产必不可少;价格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3)对实物出资要进行评估作价,要防止诈欺行为,防止外商以落后充先进,以旧充新。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工业产权或专利技术的权利担保。
用以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且处于有效状态,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投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投资者不得用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出资。
(2)条件: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四)出资期限,一次性缴纳:
6个月分期缴纳:
首期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3个月缴清,总期限:
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五)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对最高出资比例未作限定;,(六)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1、只能增加,不得减少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协商一致、修改章程、核准、变更登记3、转让
(1)经合营他方同意
(2)核准(3)优先购买权,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1、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2、名额:
不少于3人,分别委派3、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表决:
多数通过、一致通过,
(二)经营管理机构,四、中外合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注册资本区别:
1)概念:
认缴/实缴2)变动:
一般只增不减/可增可减3)出资比例:
合资企业外方最低25%2、投资总额区别: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信贷资本3、组织机构区别:
董事会制/股东会制,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1、应当约定期限的2、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的3、合营期限的延长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三)合营企业的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经营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是契约式合营企业2、双方合作方式和条件灵活多样3、是中国法人或非法人企业,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和合作条件,
(一)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劳务,如提供咨询、劳动力等
(二)合作条件可以折算成货币,也可以不折算成货币可以折成股本,也可以不折成股本可以作为分担盈亏条件,也可以不作为转让:
经其他各方同意,并报批无比例要求,四、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分配方式:
产品、利润(法人)特别约定:
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比例不一定与出资比例一致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也可不一致,五、中外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法人型:
董事会
(二)非法人型:
联合管理机构(三)委托管理制:
登记,六、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1、合同内容不同2、经营方式不同3、组织形式不同4、组织机构不同5、出资方式不同6、收益分配方式不同7、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外资企业法,一、概念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自经营、独自享有利润、独自承担风险和亏损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法,三、外资企业的设立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五、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七、外资企业的期限和终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法律特征三、公司设立1、发起人的资格2、发起人协议3、设立申请4、设立登记,四、国家最新政策与动态,1、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2、允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上市;3、2002年11月,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课堂案例,2002年11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
草案中有下列条款,试评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2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5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
外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万元人民币第6条:
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
第一期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7条:
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11条:
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18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