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实施细则0603 dyy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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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实施细则0603 dyy文档格式.docx

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经进行记载。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权属要素信息、承包地块地籍描述、空间位置、毗邻关系的栅格数据信息、反映坐落方位、四至面积的矢量信息进行组织管理,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承包地块信息、土地承包经营归户信息等进行查询。

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地块变动登记、户主变更、权证变更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1.总则

1.1适用范围与任务

1.1.1适用范围

本技术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规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技术规程要求,参考测绘、土地等其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适用于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地块测量、数据建库和信息化管理、审核登记、颁证建档等工作任务,用于指导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1.2工作任务

1.1.2.1完成山西省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任务

依据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的规定,以二轮承包的发包方为基础,划分调查单元,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主体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等信息;

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调查、承包地块属性调查和测量工作。

解决目前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档案不健全等问题。

1.1.2.2完成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1.2.3建立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登记业务管理系统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的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归类建档,并纳入数字化管理,建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登记业务管理系统。

1.2引用文件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关于加强农村承包经营权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1.2.2规程及技术标准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

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规程》(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

GB/T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GB/T149121:

5001:

10001:

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其他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1.3数学基础

1.3.1坐标系

采用CSCG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GeodeticCoordinateSystem2000,CGCS2000)。

1.3.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3.3地图投影

统一选择高斯一克吕格地图投影,采用标准的3°

分带,建立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3.4比例尺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基本比例尺为1:

2000。

1.3.5分幅与编号

1.3.5.1栅格数据分幅与编号

1:

2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工作底图及其他栅格数据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幅尺寸:

50cm×

50cm)。

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千米数编制,统一加上带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

1:

2000比例尺取至千米。

1.3.5.2矢量数据分幅与编号

承包地块、地物等矢量数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分幅,图幅命名方式按照NY/T2539-2014的规定。

1.3.6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

采用米(m),保留2位小数;

面积计算单位:

采用平方米(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将亩作为辅助面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

平方千米与亩的换算关系:

1平方千米=1500亩。

2.确权调查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NY/T2537-2014),确权调查一般情况按照如下程序步骤进行:

2.1准备工作

成立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组(工作组)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编制工作方案和招投标等工作。

收集二轮承包以来的发包方、承包户、承包地块(非承包地块)等权属资料,收集国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界线、基本农田、地理等级、土地利用等相关资料,同时收集测绘部门测定的GPSE级控制点的测绘成果及其他成果资料。

2.1.1组织培训

通过培训,掌握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法规、技术规程,明确确权调查任务,确定调查方法,编写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确定工作要求和操作要领。

2.1.1.1政策培训

依据政策法规,确立发包方、承包方主体,确定承包地块客体,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档案资料,让干部群众掌握国家政策精神,能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具体问题,以利于将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2.1.1.2方法培训

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确定对农户的承包关系、面积、地块、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进行调查的技术标准,切实掌握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承包地面积、关系变化、土地流转、利用现状、权属纠纷等情况,妥善处理纠纷,核准承包地(非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为承包经营权调查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2.1.1.3技能培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NY/T2537-2014),能识别判读正射影像图,熟知确权登记的技术方案、精度要求和工作流程,将承包方与承包地块一一对应,准确填写各种调查表,绘制各种地块图,为承包经营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提供真实可靠的调查资料。

2.1.2技术准备

2.1.2.1建立以SCCG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的区域控制网

收集确权登记测区GPSE级控制测量成果,以GPSE级控制点为起算基础,采用GNSS等测量方法,建立以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的平面控制网。

根据1:

2000基本比例尺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设计平面控制网。

通过踏勘、选点、埋石,确定控制点位置,为航空摄影制作正射影像图和实测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完成外业控制测量。

要求控制点测量精度优于1:

2000比例尺的测图精度,即中误差至少达到0.1mm×

比例尺M的要求。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采用标准3°

带分带投影方法确定地图投影分区。

如果测区跨带,原则上建立多个地图投影带。

当局部区域跨带范围很小时,可作跨带处理,合并到区域主要所在的投影带内。

跨带处理时,跨带区域以跨入带的中央子午线为准,每带向东最多可加宽经差30′,向西加宽经差7.5′。

跨带部分的控制点测量成果,必须给出所在两个投影带的成果。

2.1.2.2收集整理资料

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以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处理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梳理矛盾,整理成二轮承包信息汇总清册。

见附件1

没有二轮土地承包资料时,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二轮承包方案,完善二轮承包信息,整理成二轮土地承包信息汇总清册。

2.1.2.3编写技术设计书

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标准编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准备确权登记所需表册及调查设备、测绘仪器、数据采集、数据库建库及质检软件、制作工作底图。

见附件2

2.1.2.4制作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采用各市统一航空摄影制作的航空遥感正射影像图,并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区域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村庄界线标绘到正射影像图上,并进行正射影像图和工作底图检验校核,完成工作底图制作。

2.1.2.5转换图件资料

从国土部门收集确权登记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图件、确权登记区域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图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件、以及耕地类型、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等成果图件,将其统一转换成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数据文件,便于确权调查应用。

2.1.2.6区域界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行政区划界线,统一采用国土部门组织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界线。

县、乡镇和村(组)界线未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基本农田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

2.2承包经营权调查

调查以发包方为单位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农耕地,包括农户以家庭承包的承包地和实际耕种非承包地,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

调查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清晰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2.2.1发包方调查

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是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调査内容:

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确定发包方:

发包方调査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

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调查情况处理:

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表1“调査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注明分立或者合并的时间、原因。

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表1“调査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表1“调査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调查记事:

除发包方名称、负责人之外,还要调查包括二轮承包集体共发包土地

面积、块数和承包方数量以及未发包集体土地的面积、块数;

发包方调查成果的附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包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明材料;

2)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选证复印件;

3)工作方案,二轮发包方案,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记录等;

4)土地二轮承包情况汇总清册;

5)土地所有权源证明文件或变动证明文件;

6)登记台账等;

7)其他调查证明材料。

2.2.2承包方调查

承包方以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和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其他合法资料为权源基础进行确认。

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査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源信息。

确定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调査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源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

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承包方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调査情况处理:

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调查确认。

记载本承包方承包土地面积、地块数等;

承包后承包地块变化情况、面

积、地块数;

现在还耕种的承包地块数、面积等。

承包方调查成果的附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承包方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4)承包方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5)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

6)承包方代表委托协议;

2.2.3承包地块调查

承包地块是发包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向承包方发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地块;

承包地块要通过界址测量确定空间位置、通过承包地块调查草图和承包经营权人指界情况,划定界址线,确定四至关系、测定界址点坐标、划定界址线,计算地块面积、通过权属调查核实地块名称、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2.2.3.1调查方法

1)通过现场指界或影像图上指界,设定界址点,确认地块界址线;

2)利用地块调查草图,记载承包地块界址点、界址线、相邻特征地物和四至关系;

3)通过界址点的测量,确定界址点坐标和地块的空间位置;

4)利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投影的水平面积,作为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

5)承包地块调查指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指界通知书、承包地块调查草图、以及调查处理意见都要详细记录,并附在承包地块调查表之后。

2.2.3.2调査内容

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

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情况。

2)承包地块与相邻承包地块、特征地物关系的调查。

3)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取得经营权的方式等的调查工作。

2.2.3.3调查指界

1)指界人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

人。

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法定代表或其代理人。

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代理人。

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

d)承包方因特殊情况无法指界,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指界,家庭承包方式,必须有承包方全部共有人共同签署的书面委托指界证明,其他方式必须由承包方本人或者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指界证明。

2)现场指界

通知指界:

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场共同指界,调查单位出具指界通知。

界址设立:

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

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的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特征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界址点编号:

在承包地块草图按实际调査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预编号。

地块数据汇集整理后,按照承包方为单元,由系统软件生成统一编号,以保证在同一发包方内界址点号的唯一性。

界标设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绘制调查草图:

调査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2538-2014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以工作底图为基础,标注绘制形成调查草图。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

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3)指界情况处理

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査。

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承包地块调查表(表3)“调査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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