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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简报1

财政监督简报

1.怎样加强财政监督的管理力度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以贯彻实施《会计法》为契机,切实加强会计队伍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新《会计法》及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提高财会信息质量。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预算单位不能当甩手掌柜,要支持会计人员做好财务工作。

单位会计人员应把好原始凭证审核关,单位领导要把好审批关,双管齐下,保证会计凭证的完整、真实、合法。

2、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

建议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只有通过执行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才有可能遏制各单位在费用支出上互相攀比,滥发钱物的现象。

3、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与核算。

一是要规范收入管理。

第一,建议一切收入归专户核算;第二,一切收入取得都必须使用盖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票据,严禁使用收款收据和白条子;第三,尽快、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划清收费收入和往来款的界限;第四,不得将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列入暂存款核算。

二是要规范支出管理。

第一,在支出拨款上要注明用途,方便核算;第二,专户内部帐户之间不要划转,一切支出通过拨款途径解决。

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跟高兴,这本身就是我的专业范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用,使你对这方面了解更多!

2.如何加强财政监督检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坚持以服务财政中心工作为主线,实现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充分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坚持以提高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目标,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整体功效;坚持以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为保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层次;坚持以依法行政为原则,做到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和规范监督。

按照省政府、财政部和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被查单位或个人,然后查明情况,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并根据检查的事实、不同性质和情节,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对职责范围内的财政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如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追缴财政收入,调整相关的会计账目等,并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需要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案件,则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案情严重,应受法律制裁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如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方面

(一)注重服务大局,确保中央政策贯彻执行一是牢牢抓住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为重点。

财政监督应该发挥在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滞留截留财政收入或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务会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国家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

加强财政检查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成果运用。

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成果运用。

建立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共同督促办理财政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采取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挂钩机制,形成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的强大制约力;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建立向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移送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成果共享和检查协作长效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果。

(二)注重落实新预算法,努力抓好预算监督结合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以预算监督为重点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着重把财政监督嵌入预算运行全过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各环节有效监督制衡的机制。

一是建立同步监督的预算编制审核机制。

明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在预算编审环节的职责分工,由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审核预算编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重点负责审核编制总体方案、预算编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制定程序、预算安排的合规性、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同时对业务管理机构审核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再监督。

通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预算编制开展全过程同步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的权力制衡,把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二是建立动态监控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的重大风险点,对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早预警、及时纠正。

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通报系统监控发现的预警疑点问题,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对较为严重的问题采取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实地重点检查等方式防范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化解财政管理风险。

三是建立合规性绩效性为核心的决算审查机制。

加大决算审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围绕决算失真等问题开展监督审核。

通过对部门决算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决算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成果监督审查决算数据,加大决算审查成果运用,将决算审查成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资金使用绩效的不断提高。

(三)注重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一是明确财政内部职责分工。

厘清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职责,业务管理机构对归口管理的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履行日常财政监督职能,并对财政业务管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

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按照“四统一”原则统筹协调财政监督日常工作。

二是推进完善财政监督法制。

以修订完善《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在预算编制、内部控制和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职能职责、监督范围、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处理处罚程序,推动构建财政大监督体系,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三是加强财政内部协调合作。

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发挥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业务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大对归口管理资金和单位的监督力度,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的综合监管机制,形成财政部门内部横向联动、协调合作的监督格局,共同促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

(四)注重内部控制,逐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一是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

4.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和改进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新预算法确立“四本账”全口径预算框架,各级人大要依法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审查监督。

第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

目前主要问题是公共预算不完整,一些部门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范围大于公共预算支出范围,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影响预算整体性。

地方公共预算不完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补贴收入没有完全纳入预算。

要依法明确预算收入的法律性质,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通过公共预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

多年以来,政府基金预算仅有总额而没有具体细目,许多规制性收费、准入性收费、集资性收费、补偿性收费、惩罚性收费都是自立规章,自收自支。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亟待清理、整合和规范。

同时,还要探索把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纳入预算,或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目前,地方政府性基金结构不合理,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8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万亿元。

许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粗放。

人大要督促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督促土地出让收入应征尽征。

调整和细化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科目,明确具体用途,专款专用,加强支出使用监管。

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第三,扩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不完善,收入范围仅仅涵盖企业国有资本,不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更不包括其他资产、矿产资源以及特许权经营收入。

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比例也比较小,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用于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的很少。

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同时还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2014年预算将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00多亿元,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只有500多亿元,甚至比前两年还有所减少。

要依法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机制。

第四,探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五险”缴费,也有财政补贴。

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

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45万亿元,支出2.86万亿元,本年收支结余5800多亿元。

目前,主要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标准不一致,统筹层级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接续。

社会保险基金由各个地方、部门分头收缴,基金管理、使用、支出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影响基金保值、增值,影响基金安全。

三中全会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

这就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新预算法初步构建起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框架。

前不久,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法治轨道。

第一,加强对存量债务监管。

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3年6月,各级政府债务接近3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接近18万亿元。

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各级人大要督促抓紧清理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稳妥处理存量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依照新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

各级人大要督促地方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设立政府债务会计,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要督促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5.如何加强政府财政的监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从近几年我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

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直至根除;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和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之策。

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

从目前我县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和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突出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应该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

从目前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看,个别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还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

从我县实际情况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

今后,我们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

三、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的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是国家的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执行强制*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目前我县在严格执行强制*条文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据统计,近年来连续5次的工程质量巡查,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中,属于违反强制*条文的占到近三成之多。

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今后,在强制*条文监督方面,应注意加强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条文情况的掌握和指导,促使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条文;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强制*条文的,能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从近几年情况看,我县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处于受控状态的,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的混凝土工程质量水平不高,观感粗糙,一般质量缺陷较多;二是有的砌体工程施工不规范,质量水平较低;三是有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等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对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6.怎样发挥财政监督作用

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

构建财政内部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财政职能的高效发挥。

财政内部监督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监督的管理制度,是实现财政目标,履行财政职能,增强部门内部自控和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

它能确保在履行财政职能和重大决策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当前,从我县实际出发,继续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清理、取消各类“小金库”,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和规范政府公共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建立具有“严格的预算*合理的收支*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是有利于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

财政内部监督既有暴露问题,纠正错误,抑制消极因素的作用,又有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弘扬积极因素的作用。

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几乎都相对独立管理着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财政资金。

同时,财政管理层次多,资金分配繁杂,面广量大。

如果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跟踪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只有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正确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是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在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时,特别是在频繁的财政收支活动中,能否经得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与考验;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己,廉洁理财,将直接决定财政工作的质量和财政干部的声誉和形象。

通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

在开展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廉政勤政意识,从而促进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

四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监督过程。

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其本身也是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

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职能将逐步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的做法,日趋健全和完善,从而促使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趋于规范。

财政内部监督也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1、在年初编制预算、在年末编制决算时,应有监督机构人员参加。

预、决算在向有关部门报送之前,应由监督机构全面审核一遍。

2、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事业单位在制发任何文件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指标文件、资金管理办法、请示与批复、签订合同等等)时,必须抄送监督机构一份;监督机构在收到文件资料后,在内部进行传阅,重要的资料输入微机存档。

3、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对局内各业务机构、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及帐簿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业务机构、事业单位必须密切配合检查,积极实施整改。

4、对会计核算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派驻监督制度。

派驻监督人员对将要核销的票据逐张进行审核,对合理合法票据加盖“准予入帐”印章,由统管会计进行核算入帐;对非法不合理票据加盖“票据作废”或“附件”印章,作废票据不许入帐,作为“附件”的票据可在以后随正式票据入帐;对合法不合理的票据予以退回。

5、派驻监督人员对会计核算中心从预算编制、指标文件到资金拨付、使用效果、票据管理、年终决算进行全面监督;对政府采购中心从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到资金结算、文件归档进行全过程监督。

6、派驻监督人员发现问题后,一方面通知被监督对象立即终止违纪行为,一方面向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作出汇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7、派驻监督人员落实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指示,督促被监督对象进行整章建制工作。

7.会计监督工作流程

会计监督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会计监督重点行业和要求,提出每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建议名单,经处、办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条收集、保管有关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备组织检查和学习之用。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检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或重点行业,收集相关单位或行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并提出检查方案。

第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和起草工作总结和其他上报财政部的材料,经处、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五条收集整理有关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资料,建立会计检查档案。

第六条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会计监督检查前组成检查组,认真搞好检查前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好检查前的开具送达检查通知书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复核,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负责。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召开有被查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由检查组介绍检查组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等情况,被查单位介绍生产经营、会计核算、部门机构设置及生产流程等情况。

第十条检查组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对参检人员适当分工,按检查单位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如实形成财政检查工作报告,草拟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报办领导审定后下发或上报财政部。

对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一条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以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

13、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同意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核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

1、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是否有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支持,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体现。

3、是否严格执行了三级复核,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否恰当,如有无用说明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问题。

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安排重点进行认真调研,同时要以简报等形式及时向部里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对于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在检查中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注意保守被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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