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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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学校特点的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学校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校内各单位之间两级管理责任制,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各类专家和下列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拟订、修改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校务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相应的法规制度和上级专项检查的要求负责组建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住房管理委员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其他资产类专项检查小组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校办企业和校内单位委派理事、会计等事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学校资产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对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报校务会审定。

(三)制定学校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收支预算、审议学校年度流动性资产收支计划、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房屋及大宗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项目收支计划以及无形资产和募集资金收支计划等,报校务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纠纷的处理;组织学校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审核校内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报校务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负责学校企业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六)建立完善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学校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信息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七)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和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绩效管理体系,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基建处、光华校区管理委员会等)代表学校分别对不同形态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二)财务处:

负责学校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及财务等的综合管理。

(三)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及企业改制等的综合管理。

(四)校长办公室:

负责学校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

(五)基建处: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及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登记、大宗维修改造等的综合管理。

(六)光华校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光华校区资源利用与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学校在“二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实施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二)按照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资产收支预算和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审批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从拨入、购置、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以及使用的校级、院处级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账账、账实相符和有效使用。

(四)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发放、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五)落实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办理本单位物资设备的申购、验收、登记发放、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

将办公用物资设备落实到使用地、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地、使用人变更应按规定办理交回、划转等手续。

(六)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资产;

(三)替代已处置资产的需要等;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建立资产定额配置制度,逐步将学校房屋、设备、物资等资源的占有使用纳入资产定额配置中,实行标准定额管理。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拨、划转、调剂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应报告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调剂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自建资产,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自用的实物资产要建立健全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使用自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学校要建立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使用风险。

第二十条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对校内各单位标准定额配置以外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校内各单位使用这部分资产需先向学校授权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授权审核报批。

(一)学校除对本校资产管理公司等上级部门允许的企业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二)学校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科研经费、学生学费、财政拨款节余、校名、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对外投资。

(三)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学校资产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五)经学校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同时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出租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披露,以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学校另行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细化和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国有资产的处置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公开公正、杜绝流失”的原则。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

报废报损、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按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置。

学校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逐级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逐级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学校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分权限逐级审批,其中:

500万元---50万元,由校务会审批,50万元---10万元,由主管固定资产的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竞卖等市场定价方式公开处置。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报废,遭受损坏的固定资产也应严格控制报损。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另行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细化和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权属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在完备各项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登记证》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的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学校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可以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有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学校出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和教育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申请,经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中,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的立项申请和结果确认,须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具体工作要求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自查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的预算、购置、核算、处置全过程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之中,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校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本着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的原则定期上报。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将校内各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安全管理的情况纳入中层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加强各单位资产状况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校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和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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