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石料开采行业准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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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石料开采行业准入条件

 

安徽省建筑石料开采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建筑石料资源开采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建材工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一、范围界定及开发原则

  

(一)范围界定

  本准入条件所称的建筑石料是指除板材、饰面石、条石、规格块石以及工艺美术品石材之外的建筑片石和可加工成不同粒级的碎石、机制砂等普通建筑用的天然岩石。

  

(二)开发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开发,优质优用,原则上不得将优质矿产如水泥用石灰岩、玻璃用石英岩等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发,最大程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综合利用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列入建筑石料矿山企业的主要环节。

  优化配置原则。

矿产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依法配置给有一定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

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不得分割开采,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依法开采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各种证照,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备案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安全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新建矿山,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

在偏远山区乡、镇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求,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年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但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

  (四)新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必须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

服务年限:

大型矿山为10年以上,中型矿山为5-10年,小型矿山为5年。

  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现有矿山,必须经过改扩建,达到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正在生产经营的现有矿山,必须通过改扩建,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

  (五)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六)开采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方案,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按规定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小型矿山:

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的学历水平,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力水平,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矿山必须有2名以上采矿、地质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型及以上矿山:

矿长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或相当学力水平,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矿山必须配齐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爆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对现有矿山达不到规定学历要求的,须在2011年底前,通过培训取得规定学历。

  (三)矿山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四)有关部门应当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四、设计、工艺和装备

  

(一)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并按照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制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大型和省属国有企业露天矿山的设计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审查批准。

中小型露天矿山的设计方案,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二)新建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应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采用大型设备,提高机械化水平。

  (三)矿山必须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等配套工程设施。

  (四)禁止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矿山企业应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开采回采率指标必须达到有关部门考核的指标标准。

  五、环境保护

  

(一)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恢复措施。

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等相应设施。

  

(二)矿山企业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

  (三)矿山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设立固定的废石(土)堆放场所,不准违规占用耕地;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废必须经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

  

(一)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四)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工伤保险。

  (五)矿山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排水装置,并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审批、核准设立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踏勘,并符合上述准入条件。

矿山的土地占用、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必须按规定分别通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

现有矿山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规定期限前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核、投资管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生产、工商登记等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矿山项目投产前,要按照审批或核定权限由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国土、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经检查验收,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

新建、改扩建及现有大型矿山的生产能力,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核定和复核;其他矿山的生产能力,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本地区矿山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石料矿山项目,各级非煤矿山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批准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

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定期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矿山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普通建筑石料矿山企业。

用于水泥生产的石灰岩独立开采销售企业参照执行,工程性矿山另行规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相关规定,若国家今后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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