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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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赤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开展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湛办发[20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含其经济组织,下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建)为居民委员会的社区集体经济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界定为:

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等。

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等。

第四条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

各级要加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全面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负责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农村集体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

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村委会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不得平调和侵占村民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的“三资”。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九条区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区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财务监督工作,指导街道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产登记。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纪委监察、国土资源、审计、档案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涉税的经营收入应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发生财政补贴等收入时,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购买医保、社保等使用法定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实行账、款、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村账务和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委托区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理。

第十三条 村财区代管工作流程:

①清产核资;②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③开设集体基本存款账户(双印鉴管理);④申请备用金;⑤凭有效凭证到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报账;⑥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进行财务记账;⑦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及报账程序按照《赤坎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限额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并报农财办核准后备案,一经确定不能随便调整。

备用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由报账员申领和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改变备用金额度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意,并向农财办提出申请,经农财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原则上在会计核算年度期末提出为宜。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须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依法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年初应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张榜公布。

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分配。

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

使用和分配方案须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张榜公布。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三)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六)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是指在辖区行政区域内,由农村经济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纳入区“三资”平台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应经本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落实专人监管。

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三条集体资产评估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由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本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本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或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自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应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四至、面积、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七条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本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备案及作为报账原始凭证。

第五章交易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处置实行招标代理制,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委托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交易。

形成完整的统一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过程监督的集中交易管理运作模式。

第三十条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交易前的资格审核、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和交易结果档案管理等服务内容。

具体职能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提供平台;

(八)组织对农村集体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三十一条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程序分达到交易标的和未达到交易标的两种交易程序。

(一)达到交易标的要求的,应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农村集体单宗合同林地面积10亩(含10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包括耕地、鱼塘等)面积10亩(含10亩)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农村集体资产合同金额每年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资产出租、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5年(含5年)以上的交易。

4、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发包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项目;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发包价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其中农村“一事一议”工程项目按照其规定处理。

5、旧村庄改造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程序规定,通过土地市场实行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其经公示并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果应同步报区交易中心、街道及农财办备案,纳入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达到交易标的交易程序: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

村组填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到区交易中心;①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

《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记录表》 、《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议事表》、《立项申请表》;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③标的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林权证等);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立项审批

街道办对村、组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交易的申请,应进行加盖意见;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街道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通过的,在《立项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并盖章归档;没有通过的,不批准立项,说明原因并向街道退回资料,要求其村、组补充完善交易资料。

3、信息发布

由区交易中心负责编制资产交易文本,《招标公告》通过交易平台和村组公开栏发布交易公告。

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

4、接受报名

(1)领取资料。

竞投人根据《招标公告》、《竞投规则》要求,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区交易中心索取相关竞投资料的纸质文本。

包括:

《竞投承诺书》、《告知书》、《保证金承诺书》等。

(2)缴纳竞投保证金。

出租、发包交易按底价一年租金计算;出让、转让交易按底价2%计算。

大额保证金(5万元以上)原则上不接纳现金,小额保证金(5万元以下,含5万元)可以现金缴纳。

竞投人如缴纳现金须在交易日当天以现金带到竞标现场提交,如中途退标者,保证金不得退回,现场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

大额保证金超过5万元的要转账方式向交易标的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竞投保证金须在开标之前将款项一笔汇入由区交易中心指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凭银行存款回单原件及复印件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中标者保证金交给农村经济组入账,对未中标者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交易完成后现场全额退回。

(3)提交资料。

竞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②竞投保证金凭证;③《保证金承诺书》。

(4)审核竞投人提交的资料。

区交易中心审核竞投人提交的资料,填写《竞投人报名登记表》、《告知书》、《竞投承诺书》。

5、组织交易

(1)签到。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见证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于交易当天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竞投场所,并填写《竞投人签到表》。

签到时,竞投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原件;

(2)竞投保证金凭证。

(2)发放竞投号牌。

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竞投人提交的资料,并向合格竞投人发放竞投号牌。

(3)组织开展竞投。

区交易中心至少要安排三名工作人员参加竞投组织工作。

其中,一人是主持人,一人是记录人,另外一人负责维持秩序并协助主持人开展工作。

申请交易的村(组)自行组成不少于5人的村民代表交易工作小组参加交易,由街道办委派3名以上(含)工作人员指导、监督和见证。

记录人员根据竞投情况即时登记《竞投会记录表》。

交易结束后,由记录人及时填写《交易结果汇总表》。

(4)成交。

只有1位竞投人参与竞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成交;有2位以上竞投人参与竞价的,应当采取明标竞投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无人参与竞价的,另行组织交易。

(5)签订成交确认书。

在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同时由见证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签名见证。

(6)发布成交信息。

区交易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通过区人民政府网、街道办和村组公开栏等方式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6、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在《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7天内到区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合同,并办理合同鉴证和登记手续。

竞得人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与招标单位签订交易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所交纳的竞投保证金不予退回。

若竞得人放弃交易的,应当重新组织交易。

7、发布合同信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组公开栏发布合同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8、办结归档

(1)及时整理资产交易产生的所有纸质文档并归档;

(2)及时通过交易平台更新资产和合同管理台账。

(二)未达到交易标的要求的,可由村自行组织交易,交易前由村、组制订办法并经交易中心审核,交易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报交易中心存档备案,严格杜绝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未达到交易标的交易程序:

①申请立项;②交易方案;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④街道核准;⑤村信息发布;⑥组织交易;⑦签约鉴证;⑧公示;⑨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⑩存档。

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存档备案。

包括:

(一)资产资源交易立项申请书;

(二)农村集体交易资产资源情况表、所有证、使用证、地图平面图复印件;

(三)交易方案;

(四)民主议事表、公示情况报告表;

(五)委托承诺书、组织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招标公告、报名情况汇总表、参加人员签到表、竞投现场记录表、竞投现场相片;

(七)中标公告、合同鉴证书。

第六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及街道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及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

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地方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农村集体应召开成员会议,并获得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

(三)农村集体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担保;

(七)其他应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负责对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农村集体有关负责人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应建立“三资”经营管理公开制度,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逐笔逐项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各项“三资”经营管理、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加强会计审核,对农村集体“三资”会计核算中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街道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年度审计和农村集体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审计结果。

  

第八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三资”。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区所有的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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