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总结的房地产企业查账要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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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总结的房地产企业查账要务

自行总结的房地产企业查账要务

一、企业概况:

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金,资金来源、会计核算制度、平均职工人数(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投资建房时间,购地价格,土地面积,,座落位置,开发的建设期(分几期开发日期、完竣工日期),完工进度(分期的完工日期),实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已经完工可售面积,已经完工且销售的建筑面积,预售的建筑面积,各自的销售时间,销售方式(预售、包销、按揭,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不可区分的开发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按各个成本对象(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分配。

公共配套设施(是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还是企业所有)2008年初动工新建。

工程发包给哪些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及工期。

各年的收入,纳税情况,预缴情况。

黄山市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1月成立,属内资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平均职工人数80人。

2007年2月1日在市区投资建设商品房,以2000万元购买相邻且面积相同的两块土地共30000平方米。

其中一块土地做一期开发,建设规模、样式相同的4栋商品住宅楼A、B、C、D,建筑面积共40000平方米,开发产品实际用地为15000平方米,2008年6月30日完工。

2007年A、B两栋预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共取得预收账款3500万元。

三项预提费用: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预售收入按毛利计算,一种说法是可以扣除当期期间费用和营业税费,再算当期应税所得税(06年31号函,已经失效)。

但,年度申报时未完工的则不填主表只在附表三第52行填写。

1、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2、查增所得额不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

《公告》规定,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所得额的,应按规定计算少缴税收,但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

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3、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根据《公告》的精神,按照税法的公平原则,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这是立法上的突破。

一、收入:

确认地点,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

劳务

转让财产

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金额上与会计权益法等有差异,见例题)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三者都是合同约定应付日期)

受赠收入

其他(资产溢余、盘盈、逾期未退押金、无法支付款、坏帐转回、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违约金、汇兑损益等)

房地产企业:

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宜国税发[2009]28号规定毛利率县城为5%,新31号函6、9条规定可以作为销售收入,即有可能计提业务招待费,但申报表限制了,最终还是以实际销售收入计提。

)县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收入(销售旧设备的按4%减半的部分要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基金按法第7条,条例第26条财税[2009]87号)、代收代缴款项,下脚料、材料等变卖收入。

预售收入以合同或抵押、按揭为准,定金也以合同为准,订金、诚意金、融资性预收款、会员费等无合同的不计入收入,但,按成本配比原则,相应没做销售的成本不得扣除。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代收住房专项大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借:

现金15000元

贷:

其他应付款——住房管理中10000元——市煤气公司3500元——市广电公司1506元

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不得列支的,投资期间的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支出(不包括购入上市居民企业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滞纳金、罚款、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未经核准的准备金,坏帐实际发生时扣除、注册资金未到位的借款,融资性借款并且借款要区分资本性与收益性),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不得列支。

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不得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重复列支,已经按预售收入计提的三项费用在实际销售收入时不得重复计提。

长期待摊费用:

足额提取折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大修(两个条件),其他的不低于3年。

手续费佣金,财税[2009]29.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支付给个人外的现金支付不得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五险一金:

条例35、36条财税〔2009〕27号,按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职工支付的可据实扣除,另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按补充养老保险提,5%

工会经费:

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借款费用:

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条例37、38条,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除金融外的债资比,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同时借款费用要区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

折旧:

条例第59、60条(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械、生产设备10年,工具器具5年,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加速折旧的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60%)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2008年前“已折旧年限”>“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那么在2008年折旧额=资产原值-资产原值×(1-原残值率)/(原折旧年限×12)×截止07年末已折旧月份数(这个是折余额在08年一次性摊销)

准备金支出: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企业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按税法规定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

摊销期不少于10年,投资或受让方式获得的可以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年限。

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的计税基数条例57、65条:

(外购、自制、自建、受赠、融资租入,投资、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固定资产自建的是竣工结算前的支出,自开发的无形资产是符合资本化条件(技术上可行)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的支出。

其中投资资产与存货,不含达到预定用途前的支出。

优惠项目、优惠设备转让:

前者转让的受让方在剩余年限内享受,后者转让的,转让方要追回享受的优惠,受让方可在五年内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及享受减半的3万元应税所得以下的

资产净值:

资产计税基础——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

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从2011年起执行,以前未处理的按这一规定处理。

关联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

补税并加计利息,加成5%

跨地区经营建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

重点行业检查:

稽便函〔2010〕9号一、重点检查企业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收益的纳税情况(与个人所得税相联系)。

(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二)全面开展发票协查工作。

(主要是建筑施工,绿化)凡企业用于列支成本费用且单张票面金额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省内国税部门发售的发票,必须进行网上比对核查。

单张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的省内国税部门发售的发票、单张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其他发票必须逐票核查

结合其他税种:

查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开办费摊销。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按其他长期待摊不低于3年)

常见的问题:

收入:

(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合法性(完工)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合理性(与成本费用等的配比性)

.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对已办妥移交手续,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房款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账,作未到账处理。

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

如有些房地产商将与商品房一起销售的门面房(店面房、营业用房、商铺)、地下车库等不并入销售面;以收抵支,如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账上冲减“开发成本,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假代建、真开发,土地供方以地换房。

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手续费、视同买断、基价加成,包销)代收代垫款项,入帐不上税,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延迟反映或不反映收入

除了有产权证的可售面积外,还有车库、停车位等其他销售收入,这也是开发商一笔可观调利润来源。

由于这块不发产权证,在房屋面积测算证书上也没有载明,企业有可能会“忘记”入账。

这要求我们在实地勘查中要多加留意,要求企业提供车库、车位等清单,并向销售部进行核对;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在财务的计算机里搜查一下EXCEL表格类的文件,看能否找到有关线索。

自用房产不申报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常常需要在楼盘附近建办公用房和样板房

将完工项目成本与未完工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导致账面长期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

高估预算成本。

房地产项目的工程成本。

福利费、劳保费支出放在管理费用。

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劳保费支出在管理费用中重复列支,提取的费用不用,增加费用支出

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1)将预售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贷方,未按规定将预售收入乘以计税毛利润率计算出计税毛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2)把预收购房款变为购房订金,或者垫付款项,不确认预售收入。

(3)混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的概念,选择预售收入转销售收入的时机,达到拖延纳税的目的。

(4)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转移预收款收入,有的甚至将预收款直接转入私人银行卡,直到房产交付使用后才入帐缴税,使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2、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

(1)

对已办妥移交手续,按合同协议应全部收回售房款,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或者隐瞒收入,影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企业将已完工的产品出租或是自用,不按规定做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并将实际取得的租金或营业收入在帐外循环或记入关联企业。

3、隐瞒收入,收入计算不准确

(1)虚开发票,实现“双偷”

开发商和客户为减少产权过户时双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虚报成交金额,协议少开或不开发票的手段,实现“双偷”。

(2)低价开票,少计收入(阴阳合同,给税务的以最低价,给业主或自己的为真实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开票时,不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而是低于实际价格开票入账,另一部分房价款开自制收据不入账,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种手段多发生在个人承包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

(3)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

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

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

(4)以收抵支

①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弥补资金短缺,通常以部分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在账务处理上,将售房收入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达到少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②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钱还款(银根收紧以后更甚),就用一部分房地产抵付借款,往往到不能再“拖”的时候再办理销售手续申报纳税,甚至隐瞒销售。

这种手法多发生在小型开发商和承包工程的个人身上。

他们的开发资金不足,往往向银行贷款,向民间个人借款或拖欠承建人工程款。

③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等。

④以完工房地产抵付职工奖励支出

⑤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

购买房地产的企业或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货物或劳务,房地产完工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按“优惠价”向其出售房地产,用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来抵付应付款项,双方都少缴了税款。

⑥房地产企业在拆迁环节为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同拆迁户达成协议,用购房价格上的让利抵顶拆迁赔偿款。

(5)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

在售房后,收取水、电、燃气、外装修等代办费,在往来账款科目按代收代付核算,没有将其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为客户提供的额外服务,如防盗门、封闭阳台等相关收入委托物管部门结算且长期挂帐,企业就合同房款作收入,形成帐外循环。

(6)内部预售再转售,转移利润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销售在开盘初期销售价格较低,随着时间的推移,销售价格逐步提高。

有的企业利用内部认购,以较低的价格签订预售合同,一段时间后又以较高的售价进行转售,但合同签订的价格为预售合同价格,其差价名义上是订购人收取,实际上转入了企业账外收入。

由于房产价格是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上下浮动,上述利润转移现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对其价格的重新核定难以寻找依据

(7)收取广告管理费、房租收入未按规定纳税

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往往有让广告公司在开发地块上做一些广告牌取得广告费收入的情况,有的还盖一些临时用房进行出租取得租赁收入,这些收入都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8)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都有若干个经营内容不同的公司,如:

建筑设计公司、咨询公司、商贸公司、建筑施工公司等等,通过与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将开发房地产利润转移,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亏损或微利。

将开发的商品房低价卖给股东、关系单位、或关系人。

(9)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

(10)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

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单位为了获得房地产开发资格,往往采取挂靠某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交一定管理费的方法开发房地产。

既不合并作账,也不单独申报纳税。

偷逃税的手法靠“三快”:

一是组建快;二是运作快;三是解散快,造成漏征漏管。

4、假代建、真开发

5、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

(1)不合规发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期间费用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

如会议费、考察费、差旅费、场地租金、水电费等。

(2)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一部分不符合规定

如企业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村委会开具农、林、牧发票;资金往来发票、商场购买的收据,个人开具的白条等。

(3)额外摊派乱列支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当中经常会出现被征用土地的所在乡镇或单位向该企业额外摊派一定的费用,收取这些费用大多使用收据,并多以公益发展基金、各种补偿费名目开具。

6、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

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

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7、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

8、超标准列支费用

利息支出问题--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

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

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9、成本费用重复入帐

企业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行业特点,重复列支费用。

(1)企业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已经将附属工程、水电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在工程完工结转成本时,又就这些单项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建材发票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2)企业将开发项目全部发包给建筑施工企业,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筑材料由承包企业负担,但仍将为施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的票据在开发成本中列支。

10、虚列成本费用

(1)旧城改造土地出让金优惠列入成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属于旧城改造,该项目在土地出让金方面是有一定优惠的,而且这种优惠幅度是很大,具体的操作模式是开发公司先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然后地方财政再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然而有的开发公司在上缴土地出让金时记入开发成本,在取得返还款项时并不冲减成本,造成企业虚增成本。

(2)人为加大期间费用问题比较严重

例如:

大额或巨额送礼费用的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虚列工资;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发票或取得与本企业无关的各种票据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等等。

(3)预付款大大超过合同价款

除了改变原设计规模,增加楼层面积等正常因素外,有的企业付款后以现金取走;有的利用同属一集团的关系,预付款与往来款混同,而建筑公司又归地税管征,难以查证;有的企业干脆直接领取现金作为预付工程款的原始凭证。

(4)利用建筑安装发票监管不严密的漏洞,虚列土建安装工程成本

由于税源紧张,少数地方把建筑业发票作为“引税”的主要工具,实行由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或发票管理部门代开发票,只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便可开具,有的是以房地产公司名义直接开具,有的是以虚构的建安企业名义开具。

利用建安发票虚列成本的,房地产公司只要支付营业税及附加,便可逃避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检查重点:

开发成本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安业务是否真实、工程决算报告。

(5)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

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代缴税金进入开发成本:

2000年至2002年公司代各建筑单位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共计1,356,862.70元,分别进入各自的开发成本科目。

4.代收的水电立户费:

2003年至2004年代户收取的水电立户费240,440.00元进入当期经营成本。

11、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房地产企业规费负担重,问题相对集中,大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小到街道居委会,形成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就有上百个,如,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土地配套费、商业网点费,水、电、气、暖、人防、消防、公共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从房地产业项目开发管理审批流程可以看出,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得相当严密,没有上个环节的审批、许可、费用缴纳手续,下一个环节的管理部门就不会再办下去,房地产开发项目就会中断。

因此,正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能存在拖欠规费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都存在预提各项规费数额大,有的配套工程已经完工验收之后也不及时结转工程成本,而是长期挂账,滚动使用,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几方面:

一是政府各部门已经清理不再收取的费用,开发企业照样计提挂账。

二是规费抵免收益

地方政府在加快当地城市建设步伐中,为减轻财政支出的压力,往往在招标房地产开发项目上附加一些配套开发建设项目,由房地产公司无偿为有关部门承担“形象工程”、“领导工程”等,承担这些工程可以按规定享受“规费抵免”,政府不用给房地产公司工程款,对房地产公司应缴的地方性收费项目给予减免或降低收费标准,对无权做主减免的规费,则“暗箱”操作,给予私下“照顾”,不再收取,但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已经不用再支付的规费仍按规定的标准预提挂账。

三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较近,加上政府的各项规费征收随意性较大,通过疏通各种关系长期挂账(实际已不再支付)。

重点审查各项费用计提是否有政府文件规定,是否按规定标准计提;查明各项规费未正常缴纳的真实原因,如:

规费收取的有关部门是否有缓缴、免缴或催缴的文件、通知书,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真实性原则、据实扣除原则、合法性原则,从严掌握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12、成本核算混乱,收入与支出不相匹配

(1)跨时间、跨地域滚动开发房地产项目,人为将应由以后开发项目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完工的开发项目。

(2)混淆分清成本负担的对象,年终把当年度成本、费用全部列入已完工产品成本。

(3)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屋承担,造成成本结转不实。

13、销售费用列支问题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2)虚增代理费用

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

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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